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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章程范本
在生活中,章程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章程是一个组织进行自身管理的基本规则。那么章程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建筑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建筑公司章程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决定共同投资创办: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现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股东各方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第三条 公司名称及住所
公司名称: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住址:上海
第四条公司为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的,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资额不包括在内。
第七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第二章 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宗旨:积极投资,合法经营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建筑施工
第三章 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出资方式。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百万元,其中:
甲方出资人民币 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45 ;
乙方出资人民币 3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35 ;
丙方出资人民币 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10 ;
丁方出资人民币 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百分之10 ;
第十一条 股东各方以下列方式出资:
甲方:货币
乙方:货币
丙方:货币
丁方:货币
第十二条 股东各方应在20XX年X月X日前足额交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各股东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在银行开设的临时银行帐户。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 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将自己 的名称、住所、出资 额 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名册内;
(二)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并享有表决权。
(三)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四)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五)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住所以及出资额 记载于股东名册;
(六)公司终止后,按照出资比例分得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 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 交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债务;
(三)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五章 股东会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最高权利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执行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等;
(四) 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执行监事的报告;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九) 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十)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十二)审议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过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 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通过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二次,2月和8月召开。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 所议事项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再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委派产生。执行懂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 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施;
(九)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提请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执行监事,由股东会委派产生。执行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执行监事。
第二十七条 执行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章程行为进 行监督;
(三) 当执行董事、经理、副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八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任命,任期三年,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九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本章程和执行懂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经理协助经理行使上述职权,经理因故不能行事职权时,可委托一名副经理行使其职权,但如果代理期限在两个月以上,经理应事先通报股东会。
第三十条 公司可设若干部门,部门经理分别负责公司各部门的工作,部门经理对经理负责。
第九章 忠诚条款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在本章中均包括副经理)应当遵守本章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存储货币。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三十三条 执行董事、经理除本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第三十四条 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三十五条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二个月向执行董事提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六条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款行为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执行董事可随时将其解聘。
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及利润分配制度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经依法审查验证后,十天内送交各股东及各政府有关部门,并接受其监督。
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 资产负债表;
(二) 损益表;
(三) 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 财务情况说明书;
(五) 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第四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第四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簿外,不得另立会计帐目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存储货币。
第十一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
第四十七条 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股东会议做出决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四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五十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或者协商决定新增资本的认缴比例。
第五十一条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二章 公司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期限为二十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第五十三条股东各方均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的,应由股东会做出决议,并在经营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报原审批部门批准,然后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及其他注册手续。
第五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终止事由出现;
(二) 股东会决议终止;
(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 破产;
第五十五条 公司依前条第一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以前条第二款规定解散的,分别由有关主管机关和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清算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 清缴所欠税款;
(五) 清理公司债权、债务;
(六) 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五十八条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九条清算过程中,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算债务的,应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裁定破产后,清算组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六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 承 诺
第六十二条 本公司郑重承诺:
1.依法开展经营活动,法律及法规禁止的不经营。
2.需要前置审批的项目,本企业在取得许可证和正式批准文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营业执照后,才能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证明具备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如因不实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责任。
4.本企业章程内容中如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相违背处,全体股东(投资人)承担因执行该处内容所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执行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
第六十四条 股东各方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在本章程上签名并加盖印章,以示完全接受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并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正式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八份,股东各方各执一份,另四份分别报送各有关部门、机关。各份章程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20XX年X月X日
建筑公司章程2
一、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员工对本公司简况、工作要求、奖惩办法等规定的了解,在工作中能认真执行,以维护生产经营、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制订本制度的指导思想:以生产经营为中心,坚持把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与必要的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结合起来,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素质、有纪律的员工队伍,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企业和员工奋斗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员工。
第四条 本制度可根据公司各阶段实际情况作修改、调整。
第五条 凡进入本公司人员均应认真学习、自觉遵守。
第二节 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条 员工必须树立集体主义精神,关心和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公共利益,忠于职守、快节奏、高质量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 员工必须遵守本公司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对规章制度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制度的前提下,向有关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提出。
第三条 员工对公司管理人员的工作有进行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章和失职行为有申诉、检举的权利。
第四条 员工可按本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享受劳动、休息、工资等各项待遇的权利。
第三节 劳动合同
第一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凡公司员工均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条 劳动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委托代表人与员工本人签订,员工应仔细阅读并了解劳动合同文件内容,同意后方可签字。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
第三条 入职:员工入职前必须对员工家庭住址、通讯方式、健康情况等进行登记,并出具"身份证原件"、"外来人员务工"等证明,并保留员工身份证复印件以备入档;员工有病史或不适于高空作业、重体力活作业、特殊工种作业的,员工必须说明,员工不得谎报或隐瞒个人情况。
第四条 新员工招聘,按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坚持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并执行1至3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用工条件的,公司有权即时辞退。
第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如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且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节 纪律
第一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按时上下班,不准无故旷工、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准擅自离岗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第三条 员工应无条件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
第三条 员工必须高度集中精力,认真负责地进行工作,做到当日工作当日毕。
第四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规定生产,保持施工环境整洁有序,维护企业良好形象。
第五条 员工应忠诚企业,严禁无中生有、谣言惑众、搬弄是非。
第六条 同事间团结友善、互尊互重,发生矛盾找工地负责人协助解决;严禁相互谩骂、打架斗殴。
第七条 严禁赌博、酗酒闹事。
第五节 考勤和请假制度
第一条 上下班作息时间,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和季节变换,由公司作出决定,并发书面通知执行。
第二条 考勤由各班组长统一负责,员工必需当日和班组长核对好工日,每月做一次总核对,并签字认可。
第三条 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班组负责人审核批准(急病、急事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后方可离岗。
第四条 员工因工受伤,需要休息,必须由事故发生部门写出书面报告,经公司办公室审核,确定工伤性质和伤残程度,报请公司总经理同意签字后,方可按工伤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条 凡未按以上规定办妥请假手续而不上班者或中途离岗者,一概以旷工论处。
第六节 工资福利
第一条 公司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所在地政府劳动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条 员工工资由公司管理人员按员工职务、职称、劳动技能、工作态度、贡献大小综合评定。
第三条 公司免费为员工提供宿舍。
第七节 安全质量
第一条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由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对出现重大事故的班组,应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严格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并予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及相应的处分。
第二条 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时刻牢记“安全至上”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听取公司的安全教育和班前讲话和安全技术交底,爱护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灭火设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三条 特种工种作业必须经职业部门考核,取得相应合格证书,并经所在班组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上岗。
第四条 严禁带病作业、酒后作业、超负荷作业。
第五条 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以国家规范和标准为施工准绳,坚持文明施工,精心施工,并在施工中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质量要求、技术指导和工作安排。不得顶撞、谩骂甲方管理人员,如有争议,可找公司领导协调解决。
第六条 严格把好质检关,前道工序未达到施工标准的,坚决不充许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对发生质量事故的,一定要查明事故原因,并即时制订整改措施。
第八节 卫生守则
第一条 不乱倒饭菜、不乱扔杂物、不随处大小便。
第二条 保持宿舍清洁有序,被子床单叠放整齐。
第九节 奖惩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对全体员工实行有功者奖,有过者罚,奖罚分明制度。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办法。对犯有过失的员工,坚持思想教育和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对以下员工,给予一次性奖励:
1、 维护本公司利益,使公司免遭经济或财产损失的,经公司核实确有其事,予以一次性奖励;
2、 提出并实施重大管理革新,经评定,确具有实用价值,能节约资金或提高效率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3、 完成生产任务或工作任务、提高生产效率或者服务质量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4、 对公司管理人员不称职行业进行举报,经公司核实属实,予以一次性奖励;
5、 见义勇为,对国家、社会做出贡献的,予以一次性奖励;
6、 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一次性奖励分为记功,授予“先进个人称号”等,在给予上述奖励时,同时发给一次性奖金,奖金最低不少于50元,最高无限额。
第三条 对有过失行为的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及相应的处分。经济处罚分为罚款,赔偿经济损失。处分分为警告、记过、开除。对于员工的经济处罚及相关处分,必须在弄清事实、证据确凿的基础上,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条 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分别给予以下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处罚。
1、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
(1)早退或中途逗留在半小时之内的;
(2)不戴安全帽、穿拖鞋、特种工作业不配戴防护用品的;
(3)工作时有非工作性窜岗、脱岗或有嘻闹、闲谈的;
(4)在工地上吸烟的;
(5)在生活区乱倒饭菜、乱扔杂物、随处大小便的;
2、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每发现一次,罚50元:
(1)当月上班迟到,早退累计已达到三次,第三次及其以上的;
(2)非电工人员,乱拉、乱开用电设备的;
(3)非本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动用该设备的;
(4)非信号工作业人员,擅自动用信号标识指挥作业的。
3、对犯有以下过失行为的员工,处予500-2000元的罚款:
(1)有赌博或打架斗殴行为的;
(2)随意挪用、损坏设备或安全器材的;
(3)顶撞、谩骂管理人员的;
(4)在禁烟禁火区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明火的;
(5)因工作失职,造成财产受损或失窃500元以下的;
(6)发生质量事故,造成原材料浪费或其他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
第五条 对以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员工,可酌情给予警告、记过、开除的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的,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1、有赌博行为,受罚款教育后仍不改的;
2、有行凶斗殴、盗窃及其他违法行为的;
3、损害企业形象,给社会、给公司及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的;
4、擅自挪用本公司资金和财产的;
5、玩忽职守,造成事故,使本公司财产或员工生命蒙受严重损失的;
6、无故旷工,经教育不改的;
7、经常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屡教不改的;
8、有意损害公共财物的;
9、触犯国家刑事法律的;
10、无理取闹或不服从工作分配的调动、指挥而影响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11、工作不负责任,损坏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12、泄露或出卖商务机密,使本公司经济和声誉蒙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节 附则
第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第二条 凡进入本公司人员必须认真阅读以上条款,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贯彻执行各项规定,凡因违反以上条例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因此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公司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
二、办公室制度
第一条 按时上下班,自觉签到,不迟到、早退,外出办事必须签到注明。
第二条 进入办公室必须着装整洁、得体。
第三条 爱护办公室的各项设施,随时保持办公室干净、整洁、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三条 不准私自动用办公室物品,如特殊需要应向办公室登记并做好领取记录。
第四条 上班时间不得上网玩游戏、聊天,以及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第五条 禁止使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或用公司电话聊天,包括打入的电话。接拨电话言语尽量简洁,做到长话短说。
第六条 办公室人员在工作接触中或在接听电话中要使用文明用语:您好 请 谢谢 对不起再见.
第七条 节约资源。
第八条 做好保密工作,尊重别人隐私和公司制度。
第九条 下班时随手整理自己的办公桌。关闭取暖设备、关窗、断电、 锁门。
第十条 妥善保管各种资料。
三、会场纪律
第一条 按时参加会议,主动签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缺席。
第二条 认真听讲,不讲话,不看报,不做其他事情。
第三条 勿随意打断、顶撞他人发言,有问题可以待他人发言完毕方可提问。
第四条 发言有针对性,不偏激,对事不对人,切勿以私人情绪对待。
第五条 会场上将手机调为关闭或振动,保持安静。
第六条 保持会场清洁,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纸屑。
第七条 参会人员必须做好会议记录。
第八条 保持会场秩序,不来回走动,不随便离开会场。
第九条 会场严禁吸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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