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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的法律必修课 Offer Letter 环节
Offer Letter 在现代企业中越来越普遍的被应用,但是就是简单的一个Offer Letter 如果我们应用的不好都可能给我们的企业造成法律诉讼,我们从一个案列开始讲解如何运用好Offer Letter。
2011年5月,一家大型服装公司准备招聘一名人事经理,经猎头公司推荐一名在外资企业有着多年HR经验的张先生,公司与张先生进行了三次会面,双方都比较满意。
情景一、公司于6月1日向张先生发出了一封录用通知书:张先生被聘我公司的人事经理,年薪18万同时可享有公司提供的住房及其它福利,每年享受不低于15天的年休假,并在7月1日前到公司报到,届时公司将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情景二、公司于6月1日向张先生发出了一封录用意向书:我公司对您前期的表现非常满意,希望你能在7月1日前来我公司共同商讨聘用事宜;
张先生在6月5日回复了服装公司。表示会准时到服装公司报到,于是张先生辞去了原来外资企业的HR工作,准备来服装公司上班,但是后服装公司了解张先生在以前有品德上的问题’在6月25日向张先生发出决定不予录用张先生的通知书。
对此张先生非常不满,认为自己基于对公司的信赖并辞去了原来待遇比较好的外资企业的工作,现在突然反悔让自己处于失业之境地,于是一纸诉状到了仲裁机构,经仲裁委员会认为情景一中服装公司构成违约、并承当违约责任,情景二中服装公司不构成违约,不需承当违约责任,为何几乎差不多的两个通知书却造成截然不同的后果了,我们从以下来分析次案列。
在解释之前我们首先需要解释一下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区别,要约就是希望和别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同时表达自身愿意接受发出要约中条件的约束,在对方承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要约邀请则是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一般不存在违约责任。
那么在此次事件情景一中:服装公司发出的通知对各项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完全符合要约的条件,应当被认定为要约,所以当张先生的承诺到达公司的时候即此合同已经生效,双方都要收到法律的约束,同时张先生基于对合同的信赖辞去了原来的工作,而服装公司仅仅因为道听途说的了解就毁约,属于违约行为,应当为此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
情景二中:从服装公司发出的通知书可以看出,服装公司尚未决定录用张先生,只是表达聘用的意向,并邀请张先生前来商讨,同时在通知书并未表达相对确切的信息,因此可以判定此通知书为要约邀请,服装公司不受其约束,张先生轻率的决定辞职,应当自己承当损失。
针对以上的案列我们在实际的工作如何应对了,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点应对:其一,我们在发送要约或是要约邀请时,须根据是否决定录用一定要做到明晰;其二,如果可以一般是建议发送要约邀请,以保证我们的主动权;其三,我们也可以在通知书逐一的列明不予录用的情况,保留主动权;其四、如果我们要撤销要约,撤销的意思一定要在要约之前到达被通知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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