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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项,要裁员95%,HR做法是否合理?
请问下各位,我们公司系房地产开发公司,07年10月投资8000平米商场,由于项目定位失误,经营一直处于亏损,公司运行不到1年就想转项经营,准备关闭商场,商场人员120人左右,并要裁去95%以上的员工,我是HR主管,我的做法是这样的,请问合理吗?
1.所有原商场员工合同期都为1年,已到1年合同期限的,公司不再继续签订劳动合同。
(此依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
2.对已签定合同,未满1年的员工,进行提前30天告知,自愿辞职的员工,可得到1个月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 ------是可以不给经济补偿的吗?公司出于道义支付了1月本市最低工资
(此依据《劳动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3、对已签定合同,未满1年的员工,而不愿意辞职的员工,我们向市社会劳动保障局提出裁减人员方案,(还未批复) (此做法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
请问大家,我这样的3个步骤的做法合理吗??如果不合理,请指教下正确做法,不盛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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