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公墓治理通告

时间:2022-06-09 12:52:37 通告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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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公墓治理通告

非法公墓治理通告1

  为切实加强殡葬管理,加快推进殡葬改革,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1997年)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等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非法墓地进行全面集中清理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非法公墓治理通告

  一、在x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和示范区管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民政、公安、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等部门人员力量,集中时间对辖区内非法墓地展开全面排查,彻底摸清非法墓地底数,建立工作台账。

  二、在20xx年6月底前,对已建的非法公墓一律实行封存,不得再接收棺葬或骨灰安葬。今后凡再有私建乱造坟墓的,将对所在乡镇(街道)、村组及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同时,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当地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平毁、迁移,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没收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经营性公墓建设规划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民政部备案。建设经营性公墓,要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由殡葬服务单位负责具体管理。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安葬2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安葬3人以上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2平方米。

  四、对公益性墓地,只能由农村乡镇或村兴建,其设置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建立,由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国土部门审批。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提供墓穴用地,或变相出售墓地从事经营活动。违者,依法予以处罚。对在公墓内建设封建迷信设施和搞封建迷信活动的,责令其停止封建迷信活动,限期拆除封建迷信设施;对不听劝阻、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

  五、严禁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将骨灰装棺土葬,坚决杜绝修建活人墓、超标准大墓和豪华墓行为。违者,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全额承担。

  六、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侮辱殴打殡葬执法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非法公墓治理通告2

  加强对铜梁洞森林公园自然风貌的保护工作,彻底杜绝铜梁洞森林公园旅游风景区内乱埋骨灰和遗体,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等乱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重庆市殡葬事务管理办法》、市民政局等十局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渝民〔20xx〕18号)和区政府《关于取缔铜梁洞非法公墓的通知》(合川府办〔20xx〕121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本通告印发之日起,即20xx年6月1日零时起,停止修建新墓,不准接纳骨灰或遗体入墓。

  二、铜梁洞非法公墓严格实行封存管理。

  三、取缔铜梁洞公墓管理委员会。

  四、通告后,对继续接埋骨灰或遗体、建造坟墓的,由南津街街道办事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相关部门按规定强制清除。对阻扰或抗拒强制改葬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令行不止,违反中央《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规定的党员、干部,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举报电话:区民政局南津街街道办事处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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