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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章程(通用16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需要使用章程的场合越来越多,章程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章程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行业协会章程范本,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行业协会章程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xx市汽车行业协会;英文译名:xxxx AUTOMOTIVE TRADE ASSOCIATION(缩写:HAT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本地区从事汽车销售服务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行业性、自律性、服务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行业优势,维护行业利益;在政府与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搭好经贸交流、信息沟通平台,促进xx汽车行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xx市贸易办公室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市八县二区,住所为xx市中华东路3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贯彻国家汽车产业政策和政府相关法规,搞好行业自律管理,积极反映会员呼声,代表本行业向国家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并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 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协助会员处理各种业务和经济纠纷,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三) 开展行业调查,分析并发布市场信息,开办协会网站,编辑协会刊物。
(四) 为会员提供经营管理、销售服务、经贸合作、融资担保和法律法规等咨询服务。
(五) 积极开展业务交流和协作活动,提供评估论证、展览展销等项服务,帮助会员拓展区域市场。
(六) 面向会员组织专业培训和资质认证,举办专业知识讲座和研讨会,提高行业发展水平。
(七) 开展诚信经营和服务评优活动,鼓励会员做大做强。
(八) 开展协会章程允许的业务和政府委托的其他行业管理业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本行业及相关行业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汽车及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应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的工作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本会帮助解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内部基本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本会的副秘书长采用聘任制。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可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并经xx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检查秘书处的工作;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主持本会每年的年度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xx市贸易办公室和xx市民政局接受检查。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五)协助会长办理每年年度检查工作的有关事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贸易办公室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xx市贸易办公室核查同意并报xx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xx市贸易办公室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xx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x市贸易办公室和xx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8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行业协会章程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xxxxxxx篮球协会。
第二条:简称篮球协会
第三条:本协会的性质:体育类
第四条:本协会的宗旨:兰州交通大学校篮球协会学校篮球协会是我校在校学生自愿申请参加的群众性组织。通过训练和锻炼,提高参加者的身体素质和篮球技术水平、竞技技术水平。活跃我校学生的业余体育文化活动。
第五条:篮球协会受我校教务处领导、管理和监督,接受教务处的业务指导和训练。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参加篮球协会的条件
1、热爱篮球运动,有一定篮球运动的基础。
2、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3、遵守学校篮球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与管理,接受教练的'业务指导和训练。
4、自觉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申请成为会员的基本条件
1、愿意参加协会组织的一切活动
2、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3、有自愿加入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加入协会的程序
1、提请申请或者平时联系协会
2、工作人员登记档案
3、登记后发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优先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享受篮球协会为会员争取的其他便利条件设备和器材。
2、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实行监督的权利。
4、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管理机构审批的决议。
2、服从协会组织领导,维护协会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加协会发起的各项活动。
4、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5、向协会反映情况。
6、会员如果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7、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第三章 协会组织
第十一条:兰州交通大学学校篮球协会是学校教务处所属管辖的组织。
第十二条:篮球协会管理机构设会长1名、副会长2名、办公室、外联部、组织部、宣传部
本协会管理机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本协会工作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2、思想积极上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热心为大家服务。
3、学习上勤奋刻苦,成绩优良;
4、工作上积极主动,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有奉献精神。
第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服从教务处的领导。
2、服从指导教师管理与训练。
3、定期召开例会并坚决执行本协会的规章制度、活动计划。
4、组织协会成员开展各项活动,并做好记录与总结工作。
5、培养推荐协会接班人,做好负责人换届选举工作。
6、加强校内、外之间的协会交流,扩大协会影响,树立协会良好形象。
第十四条 协会负责人的退出和除名:
1、学生毕业离校,自动退出协会。
2、根据本人自愿原则,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即可退出协会,取消成员资格。
3、有严重影响协会名誉行为的成员,违反工作制度以及违法乱纪等破坏学校名誉、触犯法律的组织成员立即除名。
4、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不积极主动的成员,经协会管理机构研究可予以开除。
第十五条 协会会长职责:
1、负责确定本协会各个阶段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2、召集会员参加集训和带头完成训练工作。
3、负责协会重大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4、加强内部人员的团结,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协调各方关系,争取各方支持。
第十六条 副社长职责
1负责会员招新,入会审批以及协会工作人员档案管理
2负责协会策划、组织后勤、保障工作。
3组织丰富多彩的活动。
4负责协会对外业务联系。
5协调活动内容。
第十七条 秘书长的职责
1主持各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训练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2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名单,交理事会决定。
3负责各种表格、会议记录和协会档案登记与造册,召集会员参加集训并进行考勤记载、点名登记。
第十八条 协会业务活动的范围:
1面向全体学生。
2活动形式主要是:篮球基本技术、基本技能和基本知识的学习,参与训练,裁判培训等。
3参加有本协会组织的周末篮球赛及三分赛、定位投篮、技巧赛;观看在校举行的篮球赛事。
5、协助学校体委开展各种篮球比赛。
6、按时开展学校半年一度的篮球协会联赛。如3V3 ,5V5的比赛。
第四章
第十九条:经费来源
1、会费。
2、赞助
3比赛报名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1、协会成立后,望其能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积极开展活动,协会每个成员都要自觉参加集训(无故连续两次不到作自动退会处理)。
2、严禁打架骂人,旷课、迟到不参加班级活动。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协会管理机构享有最终解释权,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协会成立之日起生效。
行业协会章程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计划生育协会是在村两委领导下的为计划生育服务,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群众团体。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坚持对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针,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制定的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和任务,开展群众性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任务
第三条:团结与组织热心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人士和志愿工作者,为控制人口为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建设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为繁荣本村作出贡献。
第四条: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咨询活动,普及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普及人口理论知识,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优教知识,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第五条:组织理事会和会员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六条:会同有关单位,编印计划生育方面宣传资料,组织宣传刊。
第七条:开展与外地合作交流活动,根据情况同兄弟村计划生育组织建立协作关系。
第三章组织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是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由各级计划生育协会选出的代表、团体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第十条:协会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修改章程;
三、选举理事会理事。
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一条:协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协会的工作。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代表大会;
二、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制定组织规章和其它规章;
四、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
五、决定其它重大问题。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缺额时,由缺额理事所代表的地区单位提出继任人选,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22人组成。设名誉会长、会长各1人,副会长2人,秘书长1人。在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理事会;
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制定下一年工作计划;
三、聘请、决定和任命工作人员;
四、决定其它重要问题。
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或副会长召集,日常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三条:会员和团体会员
会员:凡积极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专业人员和热心于工作的各界人士,承认会章。由本人申请或有理事会推荐,经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会员。
团体会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活动有关的组织和部门,经申请,由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的建议的权利。
第十五条:会员、团体会员有执行本协会决议,学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和科学知识,接受协会委托、执行一定任务参加协会活动的义务。
第十六条:会员可以申请退会。被剥夺权利者,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七条:镇计划生育协会是基层群众团体,业务上受县计划生育协会的指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协会经费,主要来自村统筹,个人和社会集团的捐赠。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杭埠镇计划生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
行业协会章程 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文山学院裁判协会是由体育爱好者自愿组成的体育社团,由体育系管理,接受团 委的指导。
第二条:本裁判协会的宗旨:本着服务、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服务于我校的各项体育活动,培训出一支能力较强的体育裁判队伍,提高本校每位裁判工作爱好者的裁判水平,发展校园的体育事业。
第三条:裁判协会坚持科学发展观为主题,贯彻党的基本方针,坚持服务学校里的一切大小比赛为原则。
第二章:设立和任务
第四条: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以及本章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五条:本协会任务,组织活动开展裁判知识授课,由专业老师授课。
第六条:会员的特点与义务
⑴有意致力于裁判工作,服务于学校各项体育活动和裁判工作的爱好者。
⑵承认本协会的章程和组织,按照本协会的决议配合本协会搞好各种体育裁判工作。
⑶参与活动要积极、主动、准时、公平、公正。
第七条:会员权利
⑴有权获得裁判协会提供的有关裁判方面的信息和服务。
⑵对裁判协会工作有提出建议、监督的权利。
⑶有权享受本协会的各种专业授课,参加协会的体育活动裁判工作。
⑷有享受报考国家级裁判的权利。
(5)会员凡自动退出或被开除者,不退还会费;
第八条:凡正式注册加入本协会的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部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利通过正当方式和途径对本协会各级组织及其工作进行监督;
三、会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的活动经费的来源和支出有知情权;
五、有权参加协会内部举办的各种活动;
六、协会为每一位会员提供展示舞台,会员可以参加校内校际的各种联谊交流活动
第九条:本协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协会规章或长期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的本协会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三章:组织和职权
第十条:裁判协会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所设部门主要由:篮球、足球、排球、田竞和武术五个裁判部和一个活动部组成;,主要成员七名,并有权审批和决定协会会员以及各项工作决定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会长、副会长职责
会长主持裁判协会整体工作,检查和监督会员在执行裁判工作中的表现,副会长日常辅助会长工作,请示汇报有关问题,督促了解和检查干部的工作落实情况。
第四章 收费细则
第十二条:我会在承担由社团和各系组织比赛的执法任务时,应向比赛组织方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由比赛组织方和协会理事会另行决定。
第五章 奖励和处分
第十三条:若我会会员在协会举行的各项活动中表现出色,执法水平较高时,将经指导老师推荐,考试合格后,可获得由文山州市体育局颁发国家级裁判员等级证书。
第十四条:会员若有违反本章程,协会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会员资格。若情节特别严重可立即开除出会。
第六章活动组织
一、无特殊情况协会例会定期举行,列会时需带上本阶段工作的总结与下阶段工作计划;
二、做好学校、系上比赛的裁判员的安排;
三、不定期举行会员活动来锻练各会员的'执裁水平,为学校的各种比赛作准备;
四、协助学校搞好各种比赛工作。
第七章资金管理
资金来源:
一、会员缉拿的会费;
二、上级主管部门的拨款;
三、商家赞助;
四、开展服务性活动所得的报酬;
资金用处:
一用于各种活动所需的费用
二用来给会员办会员证和聘书
三组织所有会员参加野外活动
第八章:主要活动
裁判协会如今也是学校里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现在学校里的大小比赛都是由裁判协会负责,其中就包括:
1 每年新生刚来之时的迎新杯的裁判工作全是由裁判协会负责
2 在春季学期,每个系开的系内篮球赛都是由裁判协会负责
3 学校里组织的全校系级篮球赛是由裁判协会全部负责
4 在冬运会期间,所有的裁判都是由体育系的老师和裁判协会的所有成员组成
章程未明确之处以裁判总会章程为准,解释权和修改权归裁判协会。
行业协会章程 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株洲市一中教职工体育运动协会(简称一中体协),是株洲市一中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教职工体育运动爱好者自愿参加的群体性组织。
第二条 一中体协以团结广大教职工、相互学习、增进友谊,积极推进全民健身运动开展,不断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体育生活,努力促进教职工身体素质的提高为目的,努力推动文明、健康、和谐、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建设,为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积极组织开展教职工群众性体育活动。
二、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业余性质的各体育专项俱乐部,审定各专项俱乐部的训练计划、比赛计划,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并负责各专项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协助各专项俱乐部开展与兄弟学校、社会各界的体育竞赛和交流活动。
四、协助参与校教职工各专项体育代表队的组织和建设。
五、努力完成学校及校工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本校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二、本校教职工欲加入本会者,需本人申请,并填写“申请入会登记表”,由学校工会审核批准。
三、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经协会讨论决定后予以公布。如果基本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各专项俱乐部组织的各种活动,坚持业余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增强身体素质,并注重体育道德风尚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协会(包括各项专项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协会自筹;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知名人士资助;
三、学校工会对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奖励。
第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株洲市一中工会。
行业协会章程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律师行业管理和律师执业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律师协会是由律师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盟)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市(州、盟)律师协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
第三条 律师协会的宗旨是: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质;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 律师协会接受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级律师协会接受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律师执业规范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工作;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负责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和登记,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七)制订律师教育规划大纲,开展律师执业前培训和执业后的继续教育,制订实习律师的培训大纲和教材;
(八)处理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投诉;
(九)调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三)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四)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行政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五)司法行政部门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律师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下一级律师协会为上一级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举办的福利;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律师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第八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履行律师协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九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律师协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对律师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三)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四)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五)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组织和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八)按规定交纳或代收会费;
(九)承担律师协会委托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应当在本人执业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个人会员到异地执业办理转所、变更执业登记时,必须到新执业地律师协会办理会员关系转移手续,提交原登记地的'律师协会出具的会员关系转移证明并填写会员登记表。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律师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十三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也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理事会从个人会员中推举产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中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或推选办法由地方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规定。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讨论并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四)选举、罢免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五)审议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地方律师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讨论决定本地区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听取和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地方律师协会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五)选举、罢免地方律师协会理事;
(六)审议大会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律师协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三年。
律师协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三年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或副会长一人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理事候选人,并经过等额选举,代表团体会员担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
(二)选举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
(四)增补或更换理事;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公机构职能部门设置;
(六)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七)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增选或罢免常务理事。
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至少四个月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决定、部署律师协会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律师协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三条 地方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名单应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章 秘书处与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四条 律师协会设秘书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常务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除应由常务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部门负责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规章制度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经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律师协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七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二十八条 律师协会可以对团体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 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 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 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 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 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信誉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其它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律师协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三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三十三条 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当事人的纠纷。
第三十四条 对会员奖励和处分的具体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八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
(二)财政拨款;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本地区会员的会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收缴会费。
对截留、拖欠律师协会会费的下级律师协会及其会员可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罚。
第三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但会费收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当地律师业务总收入的3%。
地方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地方律师协会负责为上一级律师协会收缴当地律师会费。
第三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的数额,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的标准和各地律师人数、业务发展状况、业务总收入等确定。
第三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于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交纳会费。
第四十条 各级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接受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一条 会费应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进行律师舆论宣传;
(五)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培训;
(八)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
(十)经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四十二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办事机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常驻律师和在内地设立办事机构的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的常驻律师,应当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所在地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具体规定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全国各级律师协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本章程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情况、行业管理的需要以及律师协会机关的工作等情况制定省级律师协会章程,经同级律师代表大会通过后报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修改。出现下列情形时,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章程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x年五月二十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行业协会章程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增强师生员工体质,使大家有充沛的精力投入到教学、科研等工作之中,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省邮高市第一中学长跑协会是群众性的团体组织,隶属校工会领导,依据国家的法律、学校的规章和本会的章程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条积极参与我校开展的公共体育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所有活动均本着自愿参加的原则予以落实。
第二章宗旨
第四条推动我校公共体育活动的开展;提高大家锻炼身体的自觉性;增进教职工之间的交流和友谊;在校园内创造团结和谐、文明健康的人际氛围。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凡我校职工,承认本会章程,身体健康,均可申请加入本会。凡正式会员,本会予以注册登记备案。
第六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1、有自愿加入和退出的权利;
2、有自愿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体育活动的权利;
3、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有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的`权利;
5、对本会出现违规、违纪的活动、现象,有向上反映和举报的权利。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协会章程;
2、维护学校和本协会的声誉;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宣传本会的主张,以实际行动带动和影响教职工自觉参加体育锻炼的热情和习惯;
5、执行本会的决定,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机构、职位设置、工作职责
本协会暂设置日常事务联系、处理办公室,其组织机构及职位设置,经会员协商讨论和民主选举后产生,待校工会批准后予以公布、备案。
第八条协会常委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若干理事组成。
第九条本协会的职位暂设为:
1、名誉会长一人;
2、会长一人;
3、副会长一人;
4、秘书长一人;
5、理事四人。
第十条本协会每三年换届一次,原设置的各职位人员组成,待换届时重新选举。
第十一条本协会各职位人员职责为:
1、名誉会长:负责宏观把握协会的发展方向,了解会员的组成和协会开展各类活动的简况;
2、会长:领导协会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并向上级组织汇报;与校工会保持密切联系,以取得更多的关心和支持;
3、副会长:协助会长做好组织协调和所分管的工作;负责会费的使用与管理;年终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往来的收支情况;
4、秘书长: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决策;主持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拟订年度活动计划;负责宣传报道;组织会员审计财务账目。
5、理事:参与协会重大问题的决策。负责女职工协调工作;负责制定长跑技术指导讲座的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外交流;负责会员入会、退会手续的办理;负责经费管理,掌管财务账目;
第五章经费的来源与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协会主要经费来源有
1、校工会和有关领导基金拨发;
2、校内、外单位赞助和捐赠;
3、会员缴纳的会费。
第十三条协会的会费必须用于开展正常活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重大项目经费的开支由协会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六章附则
本章程的解释权由本协会常委会成员负责。
行业协会章程 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俱乐部的正式名称为“中船澄西篮球俱乐部”,在非正式的日常活动中可简称“澄西篮球俱乐部”。
第二条:中船澄西篮球俱乐部是由澄西青年中的篮球运动爱好者和热心球迷自发成立的群众性组织。本俱乐部属于非营利性的体育组织,其目的是为丰富澄西青年的业余文化生活,为篮球运动爱好者提供共同享受篮球的平台。
第三条:澄西篮球俱乐部宗旨:通过篮球运动,增加中船澄西的体育文化氛围,加强澄西青年之间的交流,增进彼此友谊,以球会友,提高球技,强身健体,树立澄西青年积极向上的形象。
第二章 会员制度
第四条:中船澄西篮球俱乐部实行会员制度,参加俱乐部的基本要求:
(一)、凡公司热爱篮球运动的人员均可参加;
(二)、承认本俱乐部章程并服从俱乐部的安排。
(三)、保证按时缴交会费。
第五条:入会和退会
(一)、本着自愿原则,凡符合俱乐部会员的基本要求的人员均可申请加入,申请加入中船澄西篮球俱乐部的人员在填写会员个人资料和缴交会费后,将由俱乐部管理组审核后方可正式加入俱乐部。
(二)、俱乐部成员退会同样实行自愿原则,若俱乐部会员想退出俱乐部,应先向俱乐部会长(或副会长)提出申请,经俱乐部确认后方可退会,退出时已经交纳的会费将不予以退还。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一)、俱乐部为俱乐部所有成员提供各项活动所需的设施和活动组织安排。会员有权参加本俱乐部组织的各种训练、比赛、观看比赛及其他活动;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以及罢免权;
(三)、有对俱乐部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
(四)、有权监督俱乐部的管理是否公正合理;
(五)、有权监督会费的使用情况和要求公开俱乐部的财务情况。
第七条: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应树立良好的社会风范,遵守社会公德,遵守球队纪律,维护俱乐部荣誉,不
得做有损俱乐部的事;
(二)、按时交纳、续缴俱乐部会费;
(三)、在相应活动中应听从有关专职管理人员的安排和指挥;
(四)、俱乐部各专职管理人员有义务完成职责内的工作;
(五)、俱乐部成员应严格遵守俱乐部的章程。
第四章 纪律
第八条:俱乐部会员应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参加球队各项活动;
第九条:准时到达比赛训练场地,不得无故缺席,有事需提前向组织者作出说明,在活动、训练及比赛中必须服从俱乐部的安排;
第十条:全体队员在参加活动或比赛时应遵守社会公德和体育道德,尊重比赛对手,作为俱乐部的活动或比赛,是以锻炼和娱乐为根本目的,在参加各种活动或比赛的过程中绝对不允许出现与他人打架、斗殴或影响俱乐部成员间友谊的现象。
第十一条:在比赛时发扬良好的赛场作风,服从裁判,尊重对手,友谊第一,比赛第二; 第十二条:活动期间注意安全,意外伤害原则上属个人行为,由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若违反以上纪律,将由俱乐部管理组共同表决,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俱乐部管理
第十四条:在俱乐部成立的初期设立会长一名、副会长四名;当俱乐部达一定规模时还分别下设组织组、技术组、裁判组、宣传组、后勤组等机构。
第十五条:会长、副会长和各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一)会长:1名,全面负责管理俱乐部的各项事务,发展会员,协调各机构间的关系和运作。
(二)副会长:4名,协助会长管理俱乐部的各项事务,在俱乐部初期负责俱乐部内部联络工作,各种活动、比赛的组织和策划、信息发布;
(三)篮球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1名,队员若8—10名,队员由会长、队长与副队长从俱乐部成员中挑选有一定篮球基础、技战术水平比较高的成员,固定一个时间进行训练,并代表俱乐部与社会各团体进行友谊赛,并在时机成熟时参加一些业余的比赛,由此提高俱乐部的知名度。
(四)关于篮球和球服的管理:篮球每队篮球一个,使用期限为一个赛季,在使用期限内篮球如出现损坏、丢失,有球队自行负责。球服统一有每队队长负责日常管理。使用期限为两个赛季,在使用期限内球服如有损坏、丢失,有球队自行负责;
第十六条:俱乐部各专职岗位人员是无偿、自愿、义务地为俱乐部各成员服务的,故各专职
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责任感、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俱乐部各成员有对专职岗位人员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俱乐部的各专职岗位人员通过任命或俱乐部内部选举两种途径产生,任期为两年。 第十八条:澄西篮球俱乐部基本活动包括:
(一)、每星期组织一至两次的活动与训练;
(二)、每年不定期举行全体会员联谊会;
(三)、不定期与社会各组织、团体进行友谊赛;
(四)、在条件充许的情况下参加一些业余比赛。
第十九条:澄西篮球俱乐部会员需缴纳会费,俱乐部成员在入会时缴纳会费30元/人,当个人会费不足时应及时进行续缴。
第二十条:会费、俱乐部基金由副会长负责收取和登记,并统一管理,每次活动完公布详细帐目,俱乐部全体成员有权对会费、俱乐部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一条:对在俱乐部举行的各种活动或球队建设中有特别贡献者,视贡献情况进行公开表扬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如无未交纳会费的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会员已报名参加活动,但是连续两次或者累计三次未事先请假而无故缺席者,将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四条:俱乐部活动过程中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开除出俱乐部。违反本章程者,将视其情节轻重进行思想改造或劝其退出俱乐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归属中船澄西篮球俱乐部。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自正稿拟定之日起正式生效。
比赛规则
一:比赛分上下各半场,毛时间各25分钟,场间休息10分钟,加时赛休息5分钟,加时赛时间为5分钟毛时间。暂停每队加一次;
二:暂停上下半场每队2次,每次2分钟(上半场不用作废,不得延至下半场),暂停时间不占用比赛时间;
三:犯规:全队每人犯规累计5次下场,半场全队累计犯规第8次均罚球2次,技术犯规算个人犯规次数(个人累计2次罚下场);
四:全场采用1次性跳球,暂停、换人由各队场下人员向记录台申请;
五:裁判组人员:裁判长:曹瑞清,裁判员:徐德志、沈小康、曾东明、孙金牛,记录台和记分人员由各队出人,比赛之前上报给组委会,不得随意更改,有特殊原因需提前通知组委会;
六:其他规则按国际蓝协规则实行;
行业协会章程 9
第一章:总章程
第一条 协会名称:x大学戏曲协会
第二条 性质:本协会是由广大戏曲爱好者在志趣相投的基础上自愿组成, 代表广大戏曲爱好者意愿和利益的综合性学生社团。
第三条 思想基础:本协会在x大学共青团委员会和校团委社团管理部(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以及各项国家法律 法规和校纪校规。
第四条 目的:给对各种戏曲艺术有兴趣的同学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同时也尽我们的力量让更多同学了解中国这一传统文化,推动各种戏曲在校园的传播和普及。
第五条 协会宗旨::丰富大学生课余文化生活,让更多同学了解戏曲,培养同学戏曲方面的特长,提高广大同学的艺术修养和综合素质。
第六条 艺术宗旨:尊从艺术发展规律,为会员打造个性发展、特长展示的舞台,充分发挥大学生的艺术品质,为戏曲事业的繁荣发展以及传播传承添砖加瓦。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一部分:权利机构
第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会员大会闭幕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代理其职能。
一 会员大会由本协会全体会员组成,拥有决定本协会一切重大事宜,包括指定和修改章程(第一届除外),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委员干部,审议决定本协会年定计划。
二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学期一次,遇到事关协会的重大问题和活动可另外临时集会讨论决定。
第二部分:领导机构
第一条 会长(包括副会长)
一 会长是本协会的法人代表,负责本协会一切重大活动的组织筹备和协会工作的宏观调控。
二 会长的职能:总领协会各项事务,监督和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统一各个会员的意见和本会的基本活动,并向下级部门分配任务。
三 副会长:协助会长处理协会的内部各项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和安排各项负责管理有关部门,必要情况下可代理会长处理某些重要或紧急的事务。
第三部分:部门设置及其职能
一 秘书处:主要负责各部的协调和联络工作,负责协会的各种文书工作,档案管理和材料保存,负责会议记录和本协会会员的联系。
二 组织策划部:平时注意收集会员的提案和思想意向,作为本协会的智囊团通过与其他各个部门协调和沟通,及时策划和组织一系列以本协会为宗旨和目的为原则和垓心的活动,保证协会的各项活动能有声有色地正常开展。
三 公关外联部:负责本协会和其它社团的交流,以及与商家赞助事务,为本协会与相关媒体架设沟通的脊梁,负责接待,联络和邀请戏曲演员为协会成员作戏曲知识讲座和表演指导。另外设专人负责本协会财务管理。
四 宣传部:负责本协会对外宣传和形象设计,通过海报和横幅或板报的形式,及时对外发出本协会的传单,公告,通知以及相关活动的报道。并负责本协会与赞助商协议的广告策划与设计。
五 团支部:作为本协会的检察和后勤部门,负责各项会议的监督,协会电影的播放,及时了解会员的思想动向,监督各个部门按照正常的思想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工作,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友爱,拼博进取,民主高校的社团。
六 网络信息部:负责本协会的网页,博客,Q群设计,管理与维护,及时通过各种渠道搜索相关信息,为协会提供决策依托。
七 在协会内部专设一人担当新闻记者,负责协会各种活动的报道和与社管部的联系。
八 常务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原则上由会员大会选举的各部正,副部长组成,视情况增设若干名候补委员,特殊情况下可召开扩大会议具体职能如下:
一、主要负责全体会员大会在闭幕期间对协会管理和相关决策。
二、定期召开会议,原则上每月开一次例会。
三、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会人员都应积极发言,各部交上的提案必须经过委员会的充分讨论,反复研究,经过会议四分之三以上的人员通过放可批准实施。
四、每次会议重要发言,有效议案和讨论结果应记录存档,作为材料供日后参考研究。
第三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有思想,有主见,有激情,健康向上,积极进取的戏曲爱好者均可加入本协会。
一.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提案权和监督权。
二.会员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个项活动,有权对协会举办的活动和其它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三.会员有享受本协会培训,帮助和奖励的权利。
四.会员有交纳会费和维护本协会的利益和荣誉的义务。
五.会员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本认真实施和完成上级经过正确决策交给的工作或任务。
六.会员应保持与协会的紧密联系,加强和其它协会的交流和沟通。
七.会员应发扬主人翁的精神,积极为本协会的发展和各项活动的'开展出谋献策。
八.会员间应相互尊重,团结友爱,求同存异。
第四章:活动内容
第一条、定期请专业老师到校进行有关戏曲知识的讲座。
第二条、根据发展需要和会员的爱好,按实际情况选定节目给会员排练,并邀请专业人士或票友老师到校进行指导。
第三条、定期在校内播发经典戏曲影片,并组织会员观看。
第四条、加强对外的联系和交流,共创高校戏曲活动的美好天地。
第五条、尽量为会员争取上台演出的机会。
第六条、不定期举办全校性戏曲知识竞赛,促进同学们对戏曲的了解。
第七条 与校内各社团友好组织活动或参加兄弟社团的活动。
第五章:管理制度
第一条:奖罚制度
一、奖励:为挖掘会员的潜能,充分发挥协会成员的作用跳动成员的积极能动性,每年四月份举行一次年度推优评选活动。对给本协会改革发展和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和作出重大贡献者,本着公平,合理原则集体评选,给以优秀成员奖励和表彰。
(一).能给本协会各项活动提供足够资金支持者,年度评选将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二).凡给本协会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对本协会的改革发展做出贡献,积极提出有效议案,能提高本协会的知名度和取得良好效益者,本协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和精神奖励和表彰。
二、惩罚:为了维护本协会的良好形象,防止对本协会名誉和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妨害本协会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发生,特订以下惩罚制度:
(一).凡借本协会名义进行个人私营和违法行为者,对本协会的名誉,利益造成重大伤害者,后果自负并经常委员会决定给予警告或开除。
(二).因玩忽职守,工作失误,导致本协会开展的活动受到严重的破坏或不能开展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或撤职,开除。
(三).因经费问题对本协会名声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者视情况给以警告或开除。
第二条、财务制度: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和使用严格按照校团委和社管部有关规定执行。
一. 本协会活动的经费主要通过合法手段自主筹备,经费的来源依托与会员费,商家赞助和争取得到社会的捐助。
二. 所有会费统一由校团委和社团管理部代为保管,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调度,各部搞活动所需经费必须经常务委员会申请同意后,有会长最终审批,交由秘书处向社团管理部申请拨付使用。秘书处必须定期公开财务情况。
三.本协会所有经费开支均应本着合理有效的原则,开源节流,量入为出,不得乱花乱用,经费使用须凭发票证明,否则视为无效,并又经手人负责。
四.任何人为本协会拉得赞助可享受百分之十的提成,余下的归本协会集中使用。
第三条.人事制度:
一.部长任命:通过公开向全校招聘,召开会员大会,根据民主集中和公平,公正原则选举产生,然后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任命,又会长正式批任命并向社管部批准后备案。
二.理事任命:公开向全校招聘,召开理事招聘大会,通过民主竞争的方式公正选拔,又常委会讨论研究,并征求各个部门部长意见后决定任命,由会长正式批任命并向社管部批准后登记备案。
三.部长理事免除:因自动提出辞职,玩忽职守或其它原因等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者,经常务委员研究讨论,并征求所在部门部长的意见决定免除,由会长正式批准并经社管部门同意后免除并登记备案。
四.人事管理细节归常务委员会研究制定,人事档案和会员证,管理主要由团支部管理。
五.本协会内部实行“三通原则”:委员和理事之间,理事和会员之间,各部成员之间,要经常交流和沟通,以保持协会的上下同心和紧密团结,为协会的发展和各项活动的有效开展创造良好基础。
第六章:附则
第一条、本章程自协会被批准成立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二条、
(一).章程的修改须由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交由常务委员会充分讨论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工作人员同意,向社团管理部申请批准后方可改动完善。
(二).章程的制度和修改以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为最高原则,以符合本协会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有利于协会健康有序发展为根本指针。
(三).本协会内任何成员应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在坚持原则性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正确灵活地处理好本协会内部事务和其他相关事务。
(四).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本章程,可集体研究制定各部门章程,经委员会同意通过并经社团管理部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x大学戏曲协会常委会。
行业协会章程 10
一、总则
1、环保协会是在团委学生会的带领下由在校学生中的青年环保志愿者组成的群众性组织。
2、本会以“增强广大师生环保意识,提高自身素质”为宗旨,开展各种环保宣传实践活动,宣传环保知识,通过参与实践活动,从中激发同学们的学习兴趣,增进生存体验,拓展学习资源,拓展发展空间,形成服务意识,强化社会责任,使之成为爱护环境的高中生。
3、在校园内组建本社团具有较高的可行性。环保协会不受场地、人员的限制,组织简便。并且随着素质教育改革的深入,组织以环保为主题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已成为对课堂知识的二次巩固和吸收,符合素质教育的根本要求。通过组织各种活动,不仅可以提高环保生活方式在校园的`影响力,也可以提高社员的组织、实践能力,促使社员成为高素质、高能力的新生代青年。
二、本会活动
1、与校内其他社团或其他单位组织联合开展环保宣传活动。包括:宣传环保口号、宣传环保生活方式、举办环保图片展。
2、以竞赛、播放环保影片以及社会公益活动等形式,以保护地球,保护环境为主题宣传环保。
3、活动在校内外分别举行,一方面使更多的学生加入到环保行列中来,另一方面使更多的人了解环保、支持环保。组织社员参与环保研究性学习,组织社员进行环保问卷调查、环保访谈、调查采风等活动,了解身边的环保问题。
4、向学校提出各种有关环保宣传的建议、意见。
5、进行社会公益活动,如:清理卫生死角,参与植树节活动等。
6、以竞赛为形式,开展以环保为主题的活动、
(1)征文比赛,将优秀作品向校刊、广播站推荐。
(2)环保工艺手工制作及科技制作比赛。
7、网上宣传:
(1)通过学校贴吧、论坛向广大同学宣传环保
(2)利用社会贴吧论坛,扩大宣传渠道,将环保理念宣传出去
8、社团成果展示
社团书面成果将提交调研报告、宣传活动策划书。以多种形式进行成果展示和宣传活动。
三、组织
1、实行社团负责人负责制,会长负责组织各方面工作,会长向会员负责。
2、会员职责会员权利:会员有对协会内部工作提出质疑、监督会长工作、参加本会活动、提出意见、建议、退出本协会的权利
3、会员义务:
(1)严格遵守学校各种规章制度和本协会的规定。
(2)参加本会活动,积极完成本会分配的任务。
(3)自觉维护社团团绩,维护本协会利益。
(4)积极像本会提出工作建议、同时对一些重大环保问题发表意见。
备注:
1、本章程将在今后随着社团的发展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
2、本章程最终解释全归本会所有。
3、本章程自公布之日实施。
行业协会章程 1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西通管理区计划生育协会是在饶河农场党委、农场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领导下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协助农场动员广大群众参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工作,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二条:计划生育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
第三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会员带动广大群众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维护会员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发挥广大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的作用,为育龄群众和广大群众服务。
第二章目标和任务第六条计划生育协会协助农场稳定人口低生育水平,推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解决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实现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目标和任务。
第七条:计划生育协会根据广大群众的需求,努力提高服务工作水平和能力,组织和带动群众走少生、快富、健康、文明之路。
第八条:计划生育协会按照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不断更新观念,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加强工作人员素质和工作机制建设,确保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实现。
第三章会员第九条:计划生育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中国公民都有资格自愿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程序个人须向居住地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当地计划生育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一条: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的权利;
3、享受有关会员优惠政策和表彰奖励的权利;
4、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上级协会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二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计划生育协会章程,参加协会活动;
2、承担协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3、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第四章组织第十二条:计划生育协会应根据工作需要选配一名好会长,组织一个议事决策能力强的理事会,健全以会员小组和会员联系户为重点的组织网络,建设一支以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青年和科技致富带头人为骨干的会员队伍,围绕群众的需求开展工作,做到组织健全、活动经常、服务优良,并形成风尚。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应依据计划生育队居民自治章程和协会章程,积极参与队居民自治,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和计划生育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发挥主力军作用,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谐家庭、和谐社区、和谐管理区建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第五章经费第十四条: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各单位、管理区、居民组自筹。组织机构:会长:邵勇会员:赵淑芳杨秀云单少发杨海玲郑东王恩荣
行业协会章程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税务师协会(英文名称:,缩写CCTAA),是由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组成的独立、民间和自律的全国性一级社会团体,受民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指导和监督。
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经民政部登记。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会员,建立与完善会员职业道德规范和执业准则,监督实施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维护纳税人和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办理会员入会和变更管理;
(二)参与制定本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税务师执业准则,制定操作指南;
(四)制定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制度;
(五)开展行业党建和统战工作;
(六)向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行业立法和税收政策建议,参与行业立法工作;
(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意见和诉求;
(八)支持会员依法诚信执业,监督会员遵守执业准则;
(九)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协调行业及会员内、外部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十一)开展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工作;
(十二)开展会员年度检查工作,监督检查行业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十三)组织和推动会员继续教育及专业培训工作;
(十四)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业务援助;
(十五)负责税务师行业宣传,出版会刊及有关业务书刊,建立行业信息网络,提供专业信息服务;
(十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十七)办理国家税务总局及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有关事项;
(十八)指导地方税务师协会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是:
依法定程序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个人会员是:
(一)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税务师资格证书》的税务师;
(二)从事税务师行业的管理人员和理论工作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到所在地地方税务师协会办理入会手续;
(二)领取本会统一制发的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个人会员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相关学习、研究、经验交流和其他考察交往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相关免费服务;
(四)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要求;
(五)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对本会给予的惩戒提出申诉;
(七)享有本会提供的其他服务;
(八)依照规定退出本会。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遵守执业准则及其操作指南;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四)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八)按规定报送和更新会员信息;
(九)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任务和依据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办理退会手续,并交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拒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注销其会员资格,收回会员证(含电子版)。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所在地方协会或本会奖惩委员会审查核实认为情节严重须除名的,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二)受刑事处罚;
(三)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四)被税务师管理中心注销执业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采取选举或者协商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和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
(五)制定、修改会费收取标准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三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调整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及专门委员会;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履行本章程第五条所规定的各项职责;
(八)审议、通过各项行业管理制度;
(九)审议、批准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十)审议、批准本会年度会费的财务收支报告;
(十一)审议会员有关权益、纪律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十二)其它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除(二)、(三)、(九)、(十)项以外的各项职权。
追加或变更重大的开支项目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个别理事因工作变动等需要调整的,理事会授权常务理事会决定,并向下一次召开的理事会作出报告。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须分别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常务理事可以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案、修正案。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以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重要文件;
(四)处理重要事项;
(五)行使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或者受会长委托办理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本会可以设立轮值副会长。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落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主持协会秘书处的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人选;
(三)提出各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会长办公会议决定;
(四)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管理工作;
(五)经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确定授权由秘书长签署的文件和办理的事项;
(六)处理其它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批准。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奖惩委员会、财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其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行规则,由理事会批准。
专门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可连选连任。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顾问,设荣誉理事。
本会根据税务师行业发展需要,可聘请国家税务机关有关人员为本会专家委员。
第五章 地方税务师协会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地方税务师协会,是本会的地方组织。
地方税务师协会的章程,由本地区会员代表大会制定,经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民政部门批准后,报送本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税务师协会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收入;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者个人的捐赠;
(四)本会举办的事业收入,开展为协会宗旨服务的有偿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并定期向全体会员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会依照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会办理会计事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经费收支依照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年度财务收支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由财务委员会审核并提交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收支依据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其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作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故终止前,须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行业协会章程 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区村民的主体作用,实现社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纵深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社区是按照“地域相近、资源共享、便于服务、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以农村自然村落为依托新组建的村民自治单元。
第二章 理事会
第三条 社区组建理事会,理事会下设互助组。
第四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可由居住在本社区的村“两委”委员兼任),副会长1名,成员1名。社区理事会主要以社区内村“两委”委员、双带能力强的党员、社会能人、产业大户、“五老”人员等组成。
第五条 社区理事会在村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社区的农村公共服务、公共设施建设和公共资源管理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社区村民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发挥社区村民的主体作用,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方针,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提出和实施本社区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及其他公共事业建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组织召开社区村民会、户代表会和理事会,并执行各项会议所作出的决定、决议;
(五)组建并领导互助组,积极开展为民服务工作。
第三章 监事会
第六条 每个社区组建监事会。社区监事会由社区内德高望重的“五老”人员、公道正派的党员为主,其中党员应占60%以上。
监事会人员和理事会人员不得交叉任职。
第七条 监事会设会长1名,成员2名。
第八条 社区监事会在村党总支和社区党支部的直接领导下,在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对本社区议事、决定及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理事会执行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进行监督;
(二)对理事会服务情况进行监督;
(三)列席理事会工作会议,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四)收集社区村民的建议和意见,向理事会通报,并向村党总支、村委会、社区党支部反映;
(五)向本社区村民会议或户代表会议作监督情况工作报告,并监督社区理事会及时进行社区事务、财务公开。
第四章 选举、工作、奖励与罢免
第九条 社区理事会、监事会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在本村村民委员会主持下,由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
第十条 理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
(1)思想觉悟高、政治素质好;
(2)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3)产业发展好,带头致富、带领群众致富能力强;
(4)公道正派,乐于奉献,热心公益事业;(5)有较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监事会成员的任职条件:(1)政治素质好,能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和文化素养;(3)为人正直、做事公道,在群众中威信高。
第十一条 选举在社区党支部的领导下,村委会的主持下进行。选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提名候选人。由社区内的党员、“五老”人员、社会能人等参加的社区村民代表会议海选提名产生。提名候选人差额应占候选人的30%,提名候选人名单应在社区内进行公示。
(2)审查确定正式候选人。提名候选人报社区党支部审查后,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按20%的差额人选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名单要在社区内进行公示。
(3)正式选举。由社区村民会议或本社区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会议对正式候选人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双过半”(实到会社区选民或户长占应到会村民或户长半数以上,得票数占实到人数的过半数)和得票多的原则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再由理事会成员会议、监事会成员会议分别选举产生各自的会长,报乡镇党委和村党支部备案后,在本社区公示。
第十二条 理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理事会提出议案→监事会初审→征求民意→监事会审核→上报审批(经社区党支部审核后,报村“两委”把关)→理事会组织召开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民主表决形成决议→理事会安排抓好具体实施(监事会全程监督)→在监事会的监督下由理事会公开实施情况和结果。
第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并对优秀理事给予一定的奖励,乡镇政府和村集体应当给予支持。
理事会成员每年应当至少进行一次述职,监事会根据相关述职情况和平时表现评选优秀理事并给予一定奖励。
第十四条 监事会可以对述职不合格的理事进行批评、处罚或提出罢免建议,罢免应当经过社区村民会议或社区户代表会议按照“双过半”原则通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章程通过须经社区村民会议二分之一到会选民同意,或社区户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同意。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村党总支、村委会负责解释。
行业协会章程 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株洲市一中教职工体育运动协会(简称一中体协),是株洲市一中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教职工体育运动爱好者自愿参加的群体性组织。
第二条 一中体协以团结广大教职工、相互学习、增进友谊,积极推进全民健身运动开展,不断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体育生活,努力促进教职工身体素质的提高为目的,努力推动文明、健康、和谐、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建设,为加强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
第二章 任 务
第三条 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认真贯彻《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积极组织开展教职工群众性体育活动。
二、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业余性质的各体育专项俱乐部,审定各专项俱乐部的训练计划、比赛计划,检查计划落实情况,并负责各专项俱乐部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协助各专项俱乐部开展与兄弟学校、社会各界的体育竞赛和交流活动。
四、协助参与校教职工各专项体育代表队的组织和建设。
五、努力完成学校及校工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四条
一、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的本校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二、本校教职工欲加入本会者,需本人申请,并填写“申请入会登记表”,由学校工会审核批准。
三、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要求退会,经协会讨论决定后予以公布。如果基本不参加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条 会员应积极参加协会各专项俱乐部组织的各种活动,坚持业余训练,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增强身体素质,并注重体育道德风尚的培养和提高。
第四章 附则
第六条 协会(包括各项专项俱乐部)经费来源。
一、协会自筹;
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或知名人士资助;
三、学校工会对协会开展各项活动的奖励。
第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株洲市一中工会。
行业协会章程 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简称为中国计生协,驻地为北京市。
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地方各级计划生育协会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指导下级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下级计划生育协会向上级计划生育协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群众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的桥梁和纽带,协助政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三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以全心全意为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方针,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人口发展、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和家庭保健。
第四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坚持民主、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不以种族、民族、性别、年龄、职业、党派、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身体状况为由存在歧视。
第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是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的会员,遵守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章程及有关决议,结合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按照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协助政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七条 开展群众性宣传工作,普及生殖保健、计划生育等科学知识和信息,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婚育观念,提高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能力和水平。
第八条 拓展服务领域,推进生育关怀行动,为广大育龄群众和计划生育家庭谋福祉。
第九条 推进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教育、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反映群众在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等方面的诉求,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 在生殖健康、人口和计划生育方面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在相关国际事务中积极发挥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一条 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热心人口计划生育事业,均可申请成为计划生育协会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本章程,执行计划生育协会的决议;
(三)参加计划生育协会的活动,促进计划生育协会任务的完成;
(四)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权利
(一)优先享受计划生育协会的服务和优惠,接受表彰和奖励;
(二)听取并审议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了解工作进展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监督;
(三)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会员入会、退会
个人向基层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入会申请,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成为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向所在地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通过,成为团体会员。
会员由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颁发会员证。
会员退会,应书面向批准入会的计划生育协会提出,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其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个人会员因触犯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对长期不履行义务的会员,经所在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批准,可以劝其退会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退会、被劝退会、被取消资格的,一年后如具备入会条件,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十六条为计划生育协会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人士,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证章。
对成绩突出的计划生育协会集体和个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表彰。
第四章志愿者
第十七条 国内、外人士,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计报酬,愿意发挥个人专长,提供计划生育协会所需的服务,经个人申请,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登记,成为计划生育协会志愿者。
第十八条在计划生育协会范围内,志愿者不履行入会手续,不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九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对其工作定期评估,对不能按计划生育协会要求发挥作用的,不再保留志愿者身份。
第五章 全国组织
第二十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其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全国理事会理事;
(四)讨论和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大会通过的主席团主持和领导,每五年召开一次。
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条件及名额分配,由常务理事会根据各地会员总数、工作需要、代表的广泛性和性别比例等因素确定。
各地计划生育协会的代表人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协会推荐。
中央机关和团体会员的代表,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与相关单位协商。
会议代表具有投票选举的权利,并就每项议程行使一次权利,投票权可以由代表本人行使,也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但不能违背一人一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负责落实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理事会根据政治业务素质高,协调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从有被选举权的会员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二)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计划、财务预决算报告和审计报告;
(三)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四)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缺额或需要更换时,由缺额或更换理事的单位和省级计划生育协会提出补充或更换人选,由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全国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五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在全国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全国理事会的`职权。
常务理事会按照议事、决策、协调能力强,方便工作,年龄、性别结构合理等要求,由全国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召集,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重大事项临时召开,情况特殊时可通过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职权
(一)召开全国理事会;
(二)审议通过提交全国理事会的相关文件;
(三)研究、决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发展战略规划等重要事项;
(四)任免秘书长、副秘书长;
(五)听取执行机构的工作汇报,研究执行机构的重要建议,评估执行机构的工作;
(六)调查了解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情况,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理事会的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副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超过任职期限和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全国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方可延长。
第二十八条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实到人数达到应到人数半数以上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责
(一)代表全国理事会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二)召集并主持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组织研究和解决计划生育协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五)履行全国理事会确定的其它职责。
第三十条 副会长职责
常务副会长的职责是:
(一)协助会长研究、解决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大问题;
(二)受会长委托主持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全面工作,召集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组织落实全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四)批准并签署或授权签署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重要文件;
(五)组织副会长、常务理事开展工作;
(六)领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执行机构的工作。
其他副会长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工作。
第六章 地方组织
第三十一条 按照国家行政区划设立的省、地、县、乡级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地方组织。
第三十二条各级地方组织的领导机构、职权和组织原则等,参照全国组织执行。
第七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城乡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为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四条 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每年不少于一次。
理事会聘任秘书长。
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基层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和发展会员,建立“会员之家”,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等组织网络,联系和带动群众;
(二)开展形式多样,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倡导活动,使相关政令、知识、信息、理念入户到人;
(三)提供各类服务,组织开展互助活动,为会员和计划生育家庭排忧解难;
(四)建立人口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机制,畅通反映群众诉求的渠道,在基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民主政治建设中积极发挥作用;
(五)收取、管理、使用会费。
第八章 执行机构
第三十七条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为会长、副会长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提供服务,落实各项决议。
建立并执行学习、会议、培训、管理等制度。
第三十八条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和地方计划生育协会的执行机构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三十九条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执行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策,并提供服务;
(三)负责执行机构工作人员思想、作风、业务的建设和管理;
(四)负责协调执行机构其它问题。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九章 资产及管理
第四十条 计划生育协会资产的主要来源
(一)政府提供;
(二)国内外组织、机构、个人的捐赠和国际合作项目;
(三)会费;
(四)有偿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计划生育协会的资产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四十二条 计划生育协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
每届财务报告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
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接受理事会的审议、批准和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可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常务理事会。
行业协会章程 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团体的名称:沭阳县花卉协会。
第二条沭阳县花卉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的性质:是以花卉科技人员及花卉产销大户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群众团体;是本县进行花卉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我县花卉生产及花卉营销、开展产业化经营的民间社会自治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它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展示和推广科技成果,通过人员培训、技术咨询等方法来提高我县花卉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技术水平、营销手段和道德水准,促进我县花卉产业持续、高效、健康、稳步发展。
本会的目的为:通过本会的努力,使我县的花卉产品销售到祖国各地,并尽快走出国门、走向世界,为人类的生态平衡与环境美化作出贡献,又能有力地推动我县地方经济的发展。
第四条本会业务主管部门为县农林局,在县民政局登记并接受上述两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在沭阳县农林局。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㈠宣传贯彻国家和各级政府有关花卉产销的方针、政策、法规,研究制定我县花卉生产规划和管理措施。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当好参谋。
㈡分析、研究全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㈢搜集整理、传递县内外花卉生产、流通、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总结交流和推广花卉生产、流通、管理方面的信息与经验。
㈣引进和展示新优特品种和新技术,搞好试验示范,引导广大农民发展优质高效的花卉生产。
㈤对全县花卉生产发展提供产、销一条龙培训、咨询和承包等服务,包括苗木、盆景制作、技术、信息、物资、资金、营销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㈠拥护本会章程;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㈢在我县从事花卉技术推广的农业科技人员;㈣经验丰富的花农,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花卉、盆景生产和营销大户。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㈠提交入会申请书;
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㈢填写协会会员登记表;
㈣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㈠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㈢优先在协会刊物上发表文章,介绍经验;
㈣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委托本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的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信誉;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㈣按规定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我县有关花卉盆景产、供、销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㈥认真钻研花卉盆景产、供、销及有关技术、策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服务我县花卉生产;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每季度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例会,每年年底或下年年初召开一次年会。其它会议与活动临时提前两天通知。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农林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会理事会由会长和理事长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决定。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农林局、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㈡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㈢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㈣经理事会通过,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兼任分会会长;
㈡负责所管分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㈠县财政资助;
㈡接受各友好单位或个人捐赠;
㈢会员的会费;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会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团体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农林局、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农林局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局登记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农林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农林局、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民政局办理清算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农林局、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xx年12月3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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