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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七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第九条
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十条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一条
公司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是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计价: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价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价基础;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公允价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
(七)换取的固定资产,是指用本社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社的固定资产。
换取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的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十八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二条
应按月(或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经批准已在管理费列支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其计算方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第二十七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指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盘点、处置。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发生人为损坏,应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后购置,大宗物品应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同业款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缴、支出和存放同业存款的账务核算及对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及时核对库款,账款相符。
第三十三条
出纳长短款的处理按公司相关岗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及证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凭证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也可以向有关办理结算和资金清算业务的服务机构投资入股。公司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股权投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的各种投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出售经营性证券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及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的损益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执行。
第五章
其他类资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证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如计算机软件开发。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成本。
(一)计算机软件费用摊销期不短于2年。
(二)土地使用权费用摊销期不短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账务核算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一次摊入营业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收入是指从事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一)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司发放贷款利息收入和逾期罚息收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收入
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利息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是指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取得的息差、手续费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的科技支持等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三)其他营业收入
是指公司开展咨询业务等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是指公司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以及投资入股分得的利润。
(五)营业外收入
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取得的收入,如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依法合规取得各项收入,并即时纳入会计账核算。除行政管理费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账务核算范围及方法执行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成本费用
第四十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从事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支付的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汇票贴现差额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一)借款利息支出
指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融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等。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二)业务及管理费支出
是指公司的基本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宣传费
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
2、印刷费
印刷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支付的费用。
3、电子设备运转费
购置计算机的配套设备、专用纸张、色带、软盘等费用。
4、保险费
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5、邮电费
电话安装费、月租费、电话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支出。
6、咨询费
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
7、职工工资
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奖金、补贴等。
8、职工福利费
职工的医药费、集体福利费等开支。
9、职工培训及教育费
对辖内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费用和培训基地的教育费开支。
10、劳动保护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护费。
11、劳动、医疗及失业保险金
职工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经费、按规定提取支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
12、办公费
购置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杂志等费用。
13、差旅费
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或探亲等,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及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
14、水电费
公用水电费支出。
15、会议费
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16、交通用具费
使用和修理维护工作车辆开支的费用。
17、租赁费
因管理工作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18、修理费
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19、取暖及降温费
取暖和降温开支的费用。
20、固定资产购置费
因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费用。
21、困难补助费
对股东、职工个人的困难补助费用。
22、其他支出
经批准的其他支出。如业务接待费、安全防卫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等。
(三)营业费用
是指公司在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手续费支出
是指公司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五)其他营业支出
是指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属于以上三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六)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指公司按税法规定交纳的税金,如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综合规费等。
(七)营业外支出
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发生的费用,如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出纳赔款等。
(八)所得税
是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所得税。
(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是指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分级授权的审批制度。第五十五条
行政管理费核算、其他成本费用的核算,应执行税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八章
利润及分配
第四十八条公司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10%提取盈余公积;
3、按10%提取公益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列示的项目和内容,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按季向公司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年向股东大会以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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