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技术竞聘上岗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03 17:41:26 职业/专业/职能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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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技术竞聘上岗管理办法(通用5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它具有法律的效力,是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是从属于法律的规范性文件,人人必须遵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专业技术竞聘上岗管理办法(通用5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业技术竞聘上岗管理办法(通用5篇)

  专业技术竞聘上岗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专业技术人员激励竞争机制,充分发挥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推动学校转型发展提供有力的人才保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竞聘原则

  1.按岗竞聘,公正合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大类岗位(不针对每类岗位的小等级)范围内进行竞聘,学校制定公平合理的竞聘规则开展竞聘工作。

  2.平等竞争,优胜劣汰。严格执行竞聘规则,对竞聘者一视同仁。按照竞聘考核结果进行专业技术职务正常聘任和升降聘任。

  3.二级管理,责权统一。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竞聘工作由学校统一领导,各学院、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具体落实竞聘各项工作。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受聘者按照合同履行职责和享受权利。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学校在编在岗具有高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含享受中级职务待遇的硕士和享受副高职务待遇的博士)。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和职务升降竞聘,以《铜仁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积分量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核定的业绩积分为主要依据,教师还要计入课堂教学质量评定积分。各二级学院、教辅部门聘任工作领导小组,以《管理办法》为指导,结合本学院、部门实际情况制定业绩积分量化实施细则报学校审批,所制定的标准不能低于学校规定的标准,所核定的业绩积分结果仅限于本学院、部门使用。

  第五条从事和参与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年度考核合格且所在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获合格及以上等次的,除按规定计算业绩积分外,行政管理工作折算为业绩积分。

  (一)以周为单位,按每学期20周进行折算,每周计分办法如下:

  (1)行政坐班专业技术人员:

  副厅级干部:11分

  正处级干部:10分

  副处级干部:9分

  正科级干部:8分

  副科级干部:7分

  一般干部:6分

  (2)非行政坐班,但又参与了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教研室主任、班主任、支部委员、工会兼职干部、外事联络员、学科带头人、专业带头人等),管理工作折算业绩积分为1分。

  (3)从事和参与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含处级干部)同时属于第(2)点所列人员之一的,可以累计1分;属于其中之二的,累计0.5分;从第三个身份起不再计分。

  (4)行政坐班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学院、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获优秀等次的每周增加业绩积分1分,获达标等次的每周增加业绩积分0.5分,获不合格等次被列为整改单位的,按本条第(1)项规定积分的一半计业绩积分。

  (二)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承担有科(教)研项目、社会服务项目,在不影响管理工作的情况下,所在学院、部门要给予支持。

  第六条专业技术人员工龄每年记业绩积分1分。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升降竞聘工作在每年一月份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工作,在上级下达上一年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结果文件的.当月进行。

  第二章专业技术岗位竞聘

  第八条竞聘岗位范围包括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和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包括图书资料、实验、工程、档案、编辑出版、会计审计、医疗卫生、经济、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农业、统计、新闻、律师、翻译等系列)。常规聘任人员数不得超过核定的岗位数。

  第九条竞聘办法

  (一)当符合某一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的竞聘人员少于或等于实际岗位数时,学校全部予以聘用。符合岗位基本条件竞聘人员多于岗位数且有空岗时,未被聘用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人员,可以竞聘空余岗位。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以竞聘人员业绩积分情况为聘任依据,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竞聘以竞聘人员年度考核情况和业绩积分情况为聘任依据。

  (二)竞聘人员的业绩积分按照《铜仁学院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积分量化管理办法》的规定,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分类核定,人事部门最后核算总分。

  (三)学校对竞聘人员的业绩积分总分,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等级分类进行排名,学校根据排名从高到低进行聘任。

  第十条工作程序

  (一)申报初评:竞聘人员本人提出申请报专业所属的二级学院或部门,各学院、部门根据学校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提出初聘(初评)意见。

  (二)学校审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竞聘评审组,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并报学校审定。

  (三)岗位聘任:竞聘评审结果经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学校予以正式聘任,由各二级学院、部门代表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书,从实际聘任之日起次月开始兑现相关待遇。

  (四)不能竞聘到相应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待所竞聘的岗位空缺时,按业绩积分从高至低及时聘用。因专业技术职务升降而空出的岗位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竞聘资格:

  (一)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

  (二)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

  (三)受到校级及以上处分的;

  (四)教学为主型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定不合格的;

  (五)有学术不端行为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不执行学校、学院和部门工作部署的。

  第三章专业技术岗位升降竞聘

  第十二条专业技术人员低职高聘。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考核中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教辅等工作成绩优异,且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聘任到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1.岗位专业职责年度考核达A等;

  2.学校核定的年度业绩积分总分,位于同等级所有系列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积分总分排名前二名,具有博士学位的必须排名第一;

  3.无任何违规、违纪、违法和学术不端记录,师德评价高;

  (二)管理为主型教师如果要求低职高聘,必须以专任教师的身份进行考核并达到规定的条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获低职高聘后,按所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标准进行考核。

  (四)低职高聘审定程序。

  1.申报初评:符合低职高聘条件的教师由专业所属的二级学院以学校的规定条件为根据严格评审,提出初评意见报人事部门。

  2.学校审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竞聘评审组,对各学院上报材料进行评审,通过后报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

  3.岗位聘任: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学校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学校予以正式聘任,并从实际聘任之日起开始享受所聘任职务的待遇。

  第十三条专业技术人员高职低聘。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职务的专、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在年度考核中,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则聘任到低一级专业技术岗位:

  1.业绩积分排名属于以下范围的:

  (1)二级学院的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含本院行政兼职人员),在本院核定的同级人员业绩积分总分排名中名列最后1名,学校将各学院最后1名再按学校的积分办法核定积分并排名,名列最后30%的。

  (2)学校党政部门的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校核定的同级人员业绩积分总分排名中,名列最后3%范围的。

  (3)学校教辅部门的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教辅部门核定的同级人员业绩积分总分排名中,名列最后3%范围的。

  (4)具有正高级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学校积分办法进行排名名列最后3%范围的。

  (5)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学校积分办法进行排名名列最后3%范围的。

  2.年度岗位专业职责考核为D等或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

  3.年内有一级教学事故一次或二级教学事故二次的。

  4.师德考核不合格的。

  5.违反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

  (二)被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次年参加低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类别考核,如果在考核中存在高职低聘情形,则聘任到更低一级的专业技术岗位。

  (三)被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次年年度考核中,如果参加原来专业技术职务类别考核,已不存在高职低聘的情形,则考核结束后恢复聘任到原来专业技术岗位。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而被高职低聘的,必须两年后申请撤销处分,经学校批准后方能聘任到原来专业技术岗位。

  (四)女年满53岁,男年满58岁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列入业绩积分排名和高职低聘的范围。

  (五)三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列入业绩积分排名和高职低聘的范围。

  (六)个人当年年度考核获优秀,或当年获得校级及以上表彰的,不列入高职低聘的范围。

  (七)脱产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经批准外出学习两个月以上以及休产假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列入业绩积分排名和高职低聘的范围。病假两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需本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历、治疗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学院、部门同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竞聘评审组认定,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研究批准,可以不列入业绩积分排名和高职低聘的范围。

  (八)高职低聘审定程序。

  1.初级审核:

  (1)二级学院核定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业绩积分并进行总分排名,确定最后1名中级、副高级职务人员名单报学校人事部门。

  (2)教辅部门以图书馆牵头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各等级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积分并进行总分排名,按规定确定中级、副高级高职低聘初步人员名单报人事部门。

  (3)人事部门核定党政部门中级、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积分并进行总分排名,按规定确定高职低聘初步人员名单。

  (4)人事部门对正高职务人员进行排名,按规定确定高职低聘初步人员名单。

  (5)人事部门对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排名,按规定确定高职低聘初步人员名单。

  (6)人事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协助,核查岗位专业职责考核、教学事故认定、违纪处分情况,提出高职低聘名单。

  2.学校审定: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竞聘评审组,对各学院、人事部门上报的高职低聘人员的业绩积分及初步意见材料进行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

  3.申诉复核:被高职低聘的教师如果对聘任结果不服,可以在5日之内向学校人事部门申诉,在受理申诉后7日内,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竞聘评审组进行复核,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审定并作出最终决定。

  4.岗位聘任: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学校正式予以高职低聘,并从实际聘任之日起按所聘任的职务落实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学校岗位聘任工作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岗位竞聘的领导工作,各二级学院和部门的聘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岗位竞聘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2020年初,学校按规定比例的1/3进行专业技术职务高职低聘。2021年初,学校按规定比例的2/3进行专业技术职务高职低聘。2022年初,学校按规定比例全面进行专业技术职务高职低聘。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专业技术竞聘上岗管理办法2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xx〕2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xx〕7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产生岗位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选拔聘用方式。

  二、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定的各类别、各等级岗位数内,组织人员竞聘上岗。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且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所属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竞聘上岗:

  (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

  (二)岗位聘用期满,需要重新聘用的;

  (三)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进行人员首次岗位聘用的;

  (四)因机构编制调整或机构重组,岗位设置方案重新核准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五)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五、下列情况不列为竞聘上岗范围:

  (一)涉密岗位;

  (二)属于按条件申报的专业技术一级和二级岗位;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

  (四)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需要重新确定岗位的;

  (五)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六、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工作人员,竞聘同类别岗位时,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本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条件。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条件,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

  七、跨岗位类别竞聘的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跨岗位类别竞聘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单位转岗竞聘的具体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乡镇事业单位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工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且不得竞聘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其中,首次竞聘正县(处)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七级;竞聘副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高等级一般不超过八级;竞聘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九级。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

  1.五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3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4年以上;

  3.七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满5年以上;

  4.八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满5年以上;

  5.九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满5年以上;

  6.十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现聘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满5年以上。

  (二)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准入资格。工勤人员首次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工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

  八、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一般程序。

  事业单位实施竞聘上岗,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竞聘上岗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制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资格条件、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竞聘方案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二)公布方案。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公布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确保职工充分了解竞聘岗位的数量、职责、任职条件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职工积极参与竞聘。

  (三)公开报名。符合竞聘岗位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在同一次竞聘上岗中,一般每人只参与一个岗位的竞聘。

  (四)资格审查。事业单位按照竞聘上岗实施方案明确的竞聘岗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名单,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综合考评。依据竞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特点,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考核、述职答辩或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对竞聘人员履行职责必备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公布综合考评成绩。涉及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还可组织专业技术水平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聘任。

  (六)民主测评。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单位职工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原则上不能列入考察对象。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应参加测评总人数的80%。赞同票未达到参加测评总人数的50%以上者,不列入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事业单位根据竞聘人员资格审查、综合考评情况以及民主测评的结果,择优确定竞聘岗位的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八)确定拟聘人选。事业单位根据竞聘上岗和考察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九)办理聘用手续。事业单位应在竞聘上岗完成后的次月底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将聘用结果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竞聘结束后,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及时签订聘用合同书,并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九、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简易程序。

  竞聘岗位报名人数不高于竞聘岗位数、不涉及单位领导与非领导之间的同类同级岗位调整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新设或变更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可按照以下简易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对经资格审查符合岗位条件的竞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单位职工开展民主测评,并对赞同票过半的竞聘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察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且单位职工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十、组织领导和纪律监督。

  (一)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竞聘上岗综合考评时,应成立考评委员会(小组),负责评分和评判工作。考评委员会(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时,考评小组中有关专家的人数一般不低于50%。

  (三)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具体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工作的单位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实行公务回避制度。对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竞聘上岗的,一经查实,由同级人社部门作出宣布无效和责令纠正的处理决定,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事业单位和竞聘人员因竞聘上岗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按照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一、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原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成人发〔20xx〕10号)中的《成都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不再适用。

  专业技术竞聘上岗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根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xxx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试行办法的通知》(xxx〔20xx〕xxx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竞争择优产生岗位人选的方法。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适用本细则。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事业单位负责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竞聘上岗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竞聘上岗应当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六条竞聘上岗应当以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为条件,采取适应单位以及岗位特点的办法,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竞聘范围

  第七条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三)聘用合同到期,需要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四)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下列情形不宜实行竞聘上岗:

  (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

  (二)确定专业技术一级岗位人选;

  (三)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

  (四)根据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

  (五)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六)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竞聘条件

  第十条参加竞聘上岗的应当是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等方面的资格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上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一条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各等级职员的具体条件是:

  (一)四级职员以上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五级职员:在六级职员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三)六级职员:在七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4年以上,或者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

  (四)七级职员:在八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工作1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一级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五)八级职员:在九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工作2年以上,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曾在工勤技能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六)九级职员:在十级职员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工作3年以上,或者曾在工勤技能三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七)十级职员:曾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或者曾在工勤技能四

  级以上岗位工作,或者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工作5年以上。

  第十二条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竞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是:

  (一)正高级一级、二级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正高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四级岗位工作满3年,并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正高级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四)副高级五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六级岗位工作满3年,或在七级岗位工作满6年,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副高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在七级岗位工作满3年,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六)副高级七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中级八级专业技术岗位:在九级岗位工作满4年,或在十级岗位工作满8年,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八)中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十级岗位工作满4年,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九)中级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初级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3年,并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

  (十一)初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十二)员级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取得员级专业技术资格。

  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准入控制的职业资格。

  原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须符合上述条件。

  第十三条竞聘工勤技能岗位,应当具备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是:

  (一)一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二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二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三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三)三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四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高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四)四级工勤技能岗位:在本工种五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通过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五)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第四章竞聘程序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应成立聘用工作机构,负责竞聘上岗的组织实施。聘用工作机构一般由事业单位负责人员、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专家参加。

  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的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专业技术竞聘上岗管理办法4

  一、工作小组

  1.组长:

  2.副组长:

  3.组员:

  二、岗位设置

  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实际在校生数、学校教师状况及其它有关情况综合分析,每学年初于8月中旬公布学科教师岗位数。

  三、竞聘条件

  1.本校正式在编在岗的教师。

  2.热爱教育事业,事业心、责任心强、为人师表。

  3.能够履行教师的岗位职责,服从学校的整体工作安排。

  4.能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教学方面的.工作。

  四、竞聘程序

  1.公布岗位:公布学科教师岗位数。

  2.提交申请:教师提交岗位申请。

  3.资格审查:对提交岗位申请的教师,工作小组对照相应岗位条件进行资格审查。

  4.综合考核:工作小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教师进行综合考评,讨论确定拟聘教师建议名单。

  5.审核批准:工作小组将拟聘教师建议名单报校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拟聘教师名单。

  6.任前公示:对拟聘教师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5个工作日。

  7.公布结果:公布正式聘用教师名单。

  8.正式聘任:签订聘任合同。

  专业技术竞聘上岗管理办法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优化事业单位人才成长环境,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产生岗位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选拔聘用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机构编制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所属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按照《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定的各类别、各等级岗位数内,依据岗位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组织人员竞聘上岗。

  第五条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第二章竞聘范围

  第六条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规模小、人员少、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同一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七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竞聘上岗:

  (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且符合岗位条件的人选大于岗位数额的;

  (二)岗位聘用期满,有必要通过竞聘确定岗位人选的;

  (三)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进行人员首次岗位聘用的;

  (四)因机构编制调整或机构重组,岗位设置方案重新核准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五)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第八条下列情形不列入竞聘上岗范围:

  (一)涉密岗位;

  (二)属于按条件申报的专业技术一级和二级岗位;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

  (四)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

  (五)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需要重新确定岗位的;

  (六)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竞聘条件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同类别岗位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制定的具体条件。主管部门及事业单位制定的具体条件,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其中乡镇事业单位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二)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应距国家规定的工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且不得竞聘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其中,首次竞聘处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原则上不超过七级;竞聘副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原则上不超过八级;竞聘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原则上不超过九级。

  第十一条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

  (一)五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3年以上;

  (二)六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4年以上;

  (三)七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满5年以上;

  (四)八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满5年以上;

  (五)九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满5年以上;

  (六)十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现聘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满5年以上。

  第十二条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首次聘用到相应层级最低等级岗位。原具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任职经历的,在符合岗位条件的情况下,可聘用同一职务层级高于原聘岗位一个等级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中,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准入资格。工勤人员首次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距国家规定的工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

  第十三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竞聘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具备相应工人技术等级证书,且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档次。

  第四章竞聘程序

  第十四条竞聘上岗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

  (二)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岗位待遇、考核奖惩、竞聘方式等信息;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组织竞聘;

  (五)确定和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六)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领导、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代表以及必要时所聘请的专家等组成。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制定的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资格条件、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纪律监督等。竞聘方案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符合竞聘岗位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在同一次竞聘上岗中,一般每人只参与一个岗位的竞聘。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按照竞聘上岗实施方案明确的竞聘岗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并公示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竞聘人员资格审查贯穿竞聘上岗全过程。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根据竞聘工作领导小组的岗位拟聘人选建议,集体研究确定岗位拟聘人选,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不影响竞聘结果的,按程序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章竞聘方式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选择竞聘上岗的方式,要从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运用多种方式组织竞聘。管理岗位的组织竞聘一般按照考试考核、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的组织竞聘一般按照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工勤技能岗位的组织竞聘一般按照技能水平综合评价、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下列情形可直接按照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的方式组织竞聘:

  (一)竞聘普通工岗位和较低等级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

  (二)符合岗位条件的人选不高于拟竞聘岗位数额的;

  (三)不涉及单位领导与非领导之间的同类同级岗位调整的;

  (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新设或变更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第二十二条考试考核主要考察竞聘人员对履行岗位职责应当具备的基本知识以及调研综合、办文办事、文字表达能力等,可采取笔试、面试、演讲、答辩等具体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学术技术、技能水平综合评价主要通过考察竞聘人员学术技术或技能方面取得的成果、业绩,以及职业道德操守,全面评价竞聘人员的学术技术水平或技能水平。学术技术、技能水平综合评价在事业单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综合评价评委会组织实施,可采取答辩、评议、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进行。综合评价评委会一般由事业单位领导、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代表以及相关高层次专业技术、工勤技能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其中高层次专业技术、工勤技能等人员不低于总人数的50%。

  第二十四条民主测评主要考察竞聘人员的德才表现以及在群众中的认可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民主测评时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应参加测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意见得票未过半不得列入组织考察对象。

  第二十五条组织考察由事业单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综合分析评价结果以及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结果,提出岗位拟聘人选建议。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

  与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工作人员,不得竞聘该单位的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竞聘工作组织成员、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外单位专家、本单位同行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

  参加竞聘上岗的人员或者参加竞聘上岗工作的人员,有权要求涉及上述关系的人员回避。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对竞聘上岗组织实施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导致竞聘结果不公平、不公正的,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宣布聘用结果无效;违反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参加竞聘人员存在违规违纪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取消其竞聘资格或者宣布聘用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聘用结果被宣布无效后,除受到降低岗位等级以上处分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的情形外,相关人员应当返回原岗位工作;原工作岗位已聘用其他人员的,安排相同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成人社发〔20xx〕209号)不再适用。今后国家和省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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