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不发年终奖

时间:2022-07-11 10:54:35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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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不发年终奖

王先生于2005年4月1日进入某医疗器械公司,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2007年3月31日。2007年2月,王先生在刷工资卡时发现2006年的年终奖金未打入工资卡,第二天,他向同事打听,得知旁人都拿到了年终奖。于是,他找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询问,人力资源主管将王先生2006年年终考核表给他看,考核评审结果是4分,而总分应为10分,绩效评估评语为“有待进步”。人力资源主管告诉王先生,由于他年终考核分低于公司平均分,根据公司年终奖发放制度,考核分低于公司平均分的员工年终奖金为零,因此2006年度年终奖他是没有拿到的。王先生很不满,认为自己在公司已经工作了近2年,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的,现在公司认为自己反正已经合同即将到期,因此是在找借口不给他年终奖。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王先生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委。

公司是否可以依据员工手册规定不发年终奖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王先生是否应该获得年终奖,其请求是否合情合理有依据。法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有约定的从约定,没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办。年终奖的发放,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可以根据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和发放多少。该医疗器械公司的《员工手册》中就规定了:“公司根据当年业务情况及员工绩效考评结果决定年终奖的发放,年终发放并非必然,公司有权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同时在《员工手册》中还规定了年终奖是在年终考核的基础上决定,以及考核分低于公司平均分的,年终奖为零。由此可见,王先生与公司之间并未另行约定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要求,就应当按照公司有关年终奖发放的规章制度的要求执行。而且,王先生入职时也学习了公司的《员工手册》,对其中的条款没有异议,因此,王先生得不到年终奖也是在公司按程序操作的前提下作出的决定。

有的年终奖是作为基本薪资发放的,比如直接在合同里明确“每年发放13个月薪资”;有的是作为履约奖励金发放的,比如约定在年终仍在职的员工,将得到一定数额的奖励;有的是作为考评绩效奖金来发放的,比如年终考评得分为优的将得到两月薪资,得分为一般的一个月薪资等等。年终前离职是否有权得到年终奖,应考量具体单位的年终奖性质而定,看提前离职是否具备年终奖的支付条件。如果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直接约定每年发放13个月薪资的,视为对员工的基本报酬,只要员工在本年付出劳动的就应按比例得到多出的一个月的薪资部分,而不应要求员工是否工作满年或工作到了年底。如果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写明年终仍在职的才发放年终奖或类似条件,则视为履约奖励,年终前离职的不符合该条件,无权要求年终奖。如果合同或制度规定按考核结果支付年终奖,则为绩效奖,绩效在当期考核期结束后进行考核评定,作为公司管理中的惩罚和激励措施,因此对已离职员工没必要进行评定,也就是说没有考核结果,因此也无法依考核结果发放年终奖。当然,年终奖除了以上所列外还有其它情形,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管理,年终奖就有不同的性质。总的来讲,年终前离职是否有权取得年终奖,要看年终奖的性质和支付条件而定,考察提前离职能否满足年终奖的发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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