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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个税,不公平的计算公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第二、三条:
二、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并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一)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本条第(一)项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大多数人符合第1条,目前税局实际计税公式为:
(年终奖/12个月*适用税率)*12-速算扣除数=实纳个税
那么,就会有一个非常有趣的临界现象,6001元年终奖个税比5999元年终奖个税多出275元!
如果采用正确的计税公式,就可以消除这个不平衡现象:
(年终奖/12个月-速算扣除数)*12=实纳个税
以上2公式个税对比如下图:
个人分析:
国税总局的立法本意是将年终奖视为12个月努力所得,而不是发放当月所得,所以才允许除以12个月来确定适用税率,以降低个人年终奖的个税征收,实现以人为本的执法精神。
年终奖个税与速算扣除数的一次美丽邂逅,迷惑了我们的立法人员,导致了不公平的年终奖个税计算公式产生!从而违背了国税总局以人为本的立法本意。
速算扣除数只是为了方便大家计算而产生的,期待修正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消除不公平的现象。
个税对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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