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解除后可否主张年终奖?

时间:2022-07-12 00:53:37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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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后可否主张年终奖?

正文内容:

劳动关系解除后可否主张年终奖?

新年过去了。上班族们过新年之前大都拿到了或轻或重的年终奖红包,愉快地过新年。但是也有的人因为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即已解除,单位不再向其发放该项年终奖,而与单位发生纠纷。在这种情况下,离职的员工是否还有权主张年终奖呢?

案情简介:

高先生于2006年开始就职于某跨国公司,任企划一职,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09年10月。双方针对年终奖并没有特别的约定。该公司先后发放了2006年度及2007年度的年终奖,每年在发放年终奖之前均会向高先生发送一封信函,告知该年度年终奖的发放事宜,包括奖金数额。2008年底,公司以受金融危机影响为由,调整全球发展战略,缩减了高先生部门的规模,撤销了高先生所对应的职位。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事宜达成一致,公司遂解除了与高先生的劳动合同,支付了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但未向其支付2008年度的年终奖。后高先生发现公司在其离职后向在职的员工发放了2008年度的年终奖,遂与公司沟通,公司称其已离职,无权再获得该年度的年终奖。高先生不服,即就此事提起仲裁。

律师分析:

该案的焦点有二:

其一,高先生和公司之间并未就年终奖事宜进行过任何约定,这种情况下,是不是公司就可以完全自主决定是否向其发放年终奖,而高先生是否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无权向公司主张该年终奖。

其二,现高先生已离职,与公司无劳动关系,是否即无权主张公司在其离职后发放的针对其离职这一年度的年终奖。

针对上述焦点,律师认为:

焦点一:通常来说,用人单位有自主决定是否发放某项奖金及发放标准的权利。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并未就某项奖金进行过约定,那么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经营业绩、劳动者的个人业绩等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及发放额度。但是,用人单位一旦决定了发放某项奖金,那么根据同工同酬原则,笔者认为,对相同岗位相同条件或可以适用相同奖励规则的劳动者即应一视同仁,根据既定的发放规则予以发放。本案中,公司对其他员工按照以往年度的发放规则发放了2008年度的年终奖,高先生在2008年度正常地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亦应获得该项年终奖。

焦点二: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一个年度内已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其工作表现所进行的褒奖。如果劳动者在该年度内正常地完成了自己的工作任务,那么根据年终奖通常的发放规则(用人单位有例外规定的除外),该劳动者就有权获得该项年终奖,而不论其在奖金发放时是否在职。仅仅以发放年终奖时该劳动者已不再为用人单位服务就拒绝向其发放年终奖的做法既不合理,又没有法律依据。

庭审情况:

庭审中,高先生向仲裁庭提交了公司向其发出的关于2006年度及2007年度的年终奖发放的信函,以及公司对其作出的2008年度的考评情况。据此,高先生主张,公司应按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发放标准向其发放2008年度的年终奖。公司则辩称,公司与高先生之间从未就年终奖的发放事宜进行过约定,公司是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对其发放该项年终奖的。2006及2007年度的年终奖发放信函只能证明公司决定在该两个年度内对其发放过年终奖,并不能推断公司必然要向其发放2008年度年终奖。且公司并未对其进行2008年度的最终评定,故其不符合该项奖金的发放条件。

仲裁结果:

后该案调解不成,鉴于公司并未否认已向其他在职员工发放了2008年度年终奖的事实,仲裁庭裁决公司应向高先生发放2008年度的年终奖。又鉴于公司未能就高先生是否有资格获得2008年度年终奖及获奖数额尽到举证责任,故仲裁庭支持了高先生按上一年度年终奖推算的奖金数额的请求。

律师建议:

劳动者是否能取得年终奖通常取决于以下三个条件:

1、劳动者有资格获得年终奖;

2、用人单位存在发放年终奖的事实;

3、劳动者应得的奖金数额。

如劳动者主张其应获得年终奖,则应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确实发放了该项年终奖,至于劳动者是否有获得年终奖的资格以及应得的奖金数额,则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举证。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引文来源劳动关系解除后可否主张年终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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