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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年终奖注意避开六大“盲区”(2011版)
年关将至,大家普通关心的就是自己的年终奖了,对年终奖进行合理的避税尤为重要,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2011版)》,发放年终奖要注意避开六大“盲区”,六大“盲区”分别是:[18,001.00元~19,283.33元]、[54,001.00元~60,187.50元]、[108,001.00元~114,600.00元]、[420,001.00元~447,500.00元]、[660,001.00元~706,538.46元]、[960,001.00元~1,120,000.00元]。在六大“盲区”内,看似给员工多发奖金,实则少发了。
以第一个“盲区”[18,001.00元~19,283.33元]为例:
18,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3%(速算扣除数0),应纳税540元,税后可以拿到17,460元。
但如果年终奖增加1元到18,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应纳税上升到1,695.10元,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16,305.90元。也就是说,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154.10元。
以第四个“盲区”[420,001.00元~447,500.00元]为例:
420,000元年终奖,对应税率是25%(速算扣除数1,005),应纳税103,995元,税后可以拿到316,005元。
但若年终奖增加1元到420,001元,对应的计税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2,755),应纳税上升到123,245.30元,结果,税后能拿到的年终奖只有296,755.70元。即多发1元年终奖会导致税后少得19,249.30元。
以此类推。可见,如果发给员工的年终奖数额正好落在“盲区”内,对员工、企业、单位来说,就真是“悲具”了。因此,在发放年终奖时,只有“舍”才能“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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