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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的计税方式不合理,速算扣除数应该乘以12
目前的年终奖计税方式太不合理了,已经有很多人发现了这个问题,财务工作者和专家们都和税务部门反映及呼吁了这个问题。可是到现在还是没有改变错误的方法。在二个税率的临界点,差一块钱,税就会差好几百元,以下举个例子吧:
比如拿6000元的年终奖和拿6001元的年终奖需交的税如下:
6000元:
税率:6000/12=500,即以500这档的税率5%来计算税,
需交税:6000*5%=300元
6001元:
税率:6001/12=500.08,即以500-2000这档的税率10%来计税,
需交税:6001*10%-25=575元,
大家可以看到,多拿了这1元的年终奖,就得多交275元的税,那还不如不拿呢。
为什么这么不合理的计税方式,我们的税务局还不去改这不合理的制度呢?
我认为合理的计税方式应该是后面所减的速算扣除数应该乘以12,如6001元应该交如下税:
6001X10%-25x12=300.1元,这样的计税方式才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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