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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发放的窍门所在
年终奖发放的窍门所在
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许多企业为开拓市场,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捆绑的方法,即每年年终按销售人员的销售额一次发放销售奖金。此种方法对于提高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十分有利,但是从税收角度分析,该方法不仅会增加销售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而且还会使企业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万成公司是一家大型家具生产制造公司。2007年初,该公司对销售人员实行报酬与销售额相捆绑的方法。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每月从公司领取1600元的工资,然后年终按销售额领取一定比例的销售奖。销售人员老王2006年经过努力工作,实现销售额310万元。按照规定老王应该得到31万元的销售奖金(按10%的比例兑现销售奖)。然而,当老王年终高高兴兴地到公司财务部门领取奖金时,财务人员却告知他在领取奖金之前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老王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比较大,财务人员详细地告知了老王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应纳税额=310000×25%-1375=76125(元)。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国税发[2005]9号)规定,在计算全年一次性奖金所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先将纳税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面对七八万元的税款,老王觉得无法接受。他提出,虽然按规定年终他能得到31万元的奖金,但是在实际当中他还要支付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因此按年终奖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平。
然而,财务人员也爱莫能助,按税法规定像老王这种情况就应该如此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按报酬与奖金相捆绑的方法对销售人员发放年终奖金,财务人员的这种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方法是完全正确的。但是,老王所说的情况也是客观的,在实际当中老王确实要支出大量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那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其实很简单,公司只要对销售人员的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进行剥离,实报实销,就可以轻松解决这个问题。假设在销售奖金中差旅费占10%,业务招待费占15%,通信费占5%,那么老王的年终应得奖金应该为217000元[310000-310000×(10%+15%+5%)]。
老王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217000×20%-375=43025元。因差旅费、业务招待费、通讯费可以在缴纳企业所得前扣除,所以万成公司可以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690元[310000×(10%+15%+5%)×33%]。
(假设2006年万成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为4000万元;万成公司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在采用此种方法之后,老王可少缴纳个人所得税33100元(76125-43025),万成公司可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0690元,老王和万成公司都得到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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