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驾到”:老算法,新税率城市头条

时间:2022-07-12 01:35:17 职场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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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驾到”:老算法,新税率(城市头条)

奖金多一元 税款可能多千元

年终奖“驾到”:老算法,新税率(城市头条)

年终奖“驾到”:老算法,新税率

文/本报记者综合整理

随着“新税法”的公布与“新税率”的使用,各类相关信息也层出不穷。201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声明称,有人盗用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2011年47号文件)”并作解读,所谓的47号文提供了两种年终奖所得的计税方法,并新增一个适用于全年一次性奖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数)。此新闻一出,搜索量猛增,一石激起千层浪。

该新闻也被评为“2011年十大假新闻”之首。

对于新税法改革后第一次发放的年终奖,究竟与往年相比有何变化?本报记者为您一一解读。

年终奖扣税计算:老算法,新税率

今年9月1日起执行的新个人所得税法有两大变化:一是由5%至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二是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

那么,作为工薪所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呢?

近日,记者从湖州市地税局获知,今年依然采用“老算法”,但要适用“新税率”。

所谓“老算法”,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1)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2)在一年内,该计税办法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3)纳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新税率”就是9月1日(含)以后当月实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应适用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方法是这样的

一、如果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3500的余额,除以12,其商数按照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适用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当月工薪所得-3500)×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如果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以其商数按新个税法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再举个例子,今年年终奖3万,少缴多少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前后对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及全年一次性奖金缴纳个人所得税有何影响呢?

举例来说,某公司职员朱先生2011年12月14日取得工资、薪金所得4500元,当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30000元。

其个人所得税分别计算

一、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修改前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2000)×15%-125=250

修改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4500-3500)×3%=30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朱先生工资、薪金所得少缴个人所得税220元(250-30=220)。

其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

修改前,朱先生当月工资薪金所得4500元高于20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除以12,按照修改前的老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适用税率表,按其商数2500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5%,125。

应纳税额=30000×15%-125=4375元

修改后,依然采用老算法,朱先生当月工资薪金所得4500元高于3500元,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除以12,按照修改后的新个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适用税率表,按其商数2500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为10%,105。

应纳税额=30000×10%-105=2895元

由此可见,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朱先生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少缴个人所得税1480元(4375-2895=1480)。  

临界点:奖金多1元,税款多1155

对于“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后所得差千元”这种说法,具体的理解是:面临税率临界点时,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今年9月开始施行的新个税法,将税率由原来的九级缩减到七级,扣税“陷阱”随之缩减为六个,即在以下六个区间里,年终奖高的人扣税后的实际收入反而会低于年终奖少的人:18001元-19283元、54001元-60187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元、960001元-1120000元。

举例说明下:某甲年终奖是108000元,除以12个月为9000元,按适用税率20%和速算扣除数555计算,应纳税额为:108000×20%-555=21045元,税后所得为:108000-21045=86955元。

某乙年终奖为108012元,除以12个月为9001元,按适用税率25%和速算扣除数1005计算,应纳税额为:108012×25%-1005=25998元,税后所得为:108012-25998=82014元。

由此可见,乙比甲年终奖多拿12元,但税后所得反而少:86955-82014=4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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