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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高薪年终奖的筹划
全年一次性奖金,俗称年终奖,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计税办法,对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具体计算办法是:首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但如果在发放年终奖的当月,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2000元),则应将年终奖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除以12的商数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其次,将雇员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年终奖,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比如说,某员工去年12月当月绩效工资是19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领取年终奖18100元。计算公式则为:[18100-(2000-1900)]÷12=1500(元),根据工资薪金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规定,找到1500元对应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这样,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奖金收入当月工资与2000元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8100(20001900)]×10%25=1775(元)
如果该员工当月绩效工资是2200元(已超过费用扣除额2000元),仍领取年终奖18100元,则按照12个月分摊,每月奖金=18100÷12=1508.33(元),找到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25;应纳个人所得税=18100×10%-25=1785(元)
由于个人所得税采取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设置级距,扣缴个人所得税时有时会出现收入相近,但税后所得相差很大的情况。比如雇员小张全年奖金为6000元,应纳个人所得税为:6000×5%=300(元);雇员小王全年奖金6001元,则应纳个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计算结果,小张的税后所得为5700元,小王的税后所得为5425.9元。虽然小王的税前奖金比小张高1元,税后却比小张少了274.1元。
其实我们可以通过筹划年终奖金额来进行合理节税。比如个人领取的年终奖金数额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间,统一以6000元来发放就更为合适,而年终奖金在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间,就应选择24000元发放。这样就不会出现“奖金多,现金少”的矛盾。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只允许采用一次这种计税办法。除年终奖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对于高薪人士来说,单位将不同名目的年终奖合并在一次发放是较为“合算”的。
而在年终奖金发放时间上,税收法规对此并无明确限制。无论企业在年初还是年末发放,都可以“享受”一次年终奖的减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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