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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总结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使零星的、肤浅的、表面的感性认知上升到全面的、系统的、本质的理性认识上来,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但是总结有什么要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经济法基础总结,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经济法基础总结1
第二章 劳动合同
法律制度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初级会计聚焦CJKJJJ,关注初级会计最新动态,免费复习资源 2 经济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一人犯数罪的,应当在数刑的最重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 行政诉讼
劳动合同的订立
原则: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 劳动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要求:年满16周岁(文艺、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录用人员除外)有劳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处以罚款,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补订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并视为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补订合同 订立无固定合同情形: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合同,劳动者在该单位
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连续订立2次(次数应当自20xx年1月1日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时算起)固定期限合同且无以下情形的,续订合同:违反规章制度;失职、营私舞弊;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影响;欺诈、威迫手段订立合同致使合同无效;追究刑事责任;患病或非因工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其他工作;不能胜任工作 劳动合同的效力
对合同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生产经营需要,协商后可延长时间的,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延长的,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形: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劳动报酬:加班加点按100%计算、休息日按200%计算、节假日按300%计算(若遇上节假日恰逢是休息日的,安排加班的,按休息日的加班工资来计算) 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延长时间的:计件单价的按150%、200%、300%计算 单位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按50%以上100%以下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因劳动者给单位造成损失,单位按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的,可从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剩余工资低于当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合同试用期: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和无固定期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单位,可解除合同 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医疗期期间: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
5年以上的为6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
5年以下10年以下的为9个月;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初级会计聚焦CJKJJJ,关注初级会计最新动态,免费复习资源 3 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
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
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医疗期计算方法: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注意: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待遇:病假工资或治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合同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满1年支付1个月;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不满6个月半个月)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支付3倍的数额,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
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劳动争议仲裁员的资格:曾任审判员;从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工会等专业满5年;律师执业满3年 劳动争议申请的仲裁时效期间为1年 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开庭和裁决基本制度:公开仲裁制、仲裁庭制、回避制 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案件可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法基础总结2
知识点: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含义
基础养老金和社会统筹养老金有什么区别?
1.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和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是不矛盾的,此处涉及到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
2.《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15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社会保险 法》第15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 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统筹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的实质其实是一样的。
知识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
基础养老金的组成
《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15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社会保险 法》第15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如何判断题中给出的金额是否含税,以及含税销售额如何进行换算?
一、总结含税不含税内容如下:
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以下情况是含税的:
(1)商业企业零售价为含税价;
(2)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是含税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3)价外费用一般为含增值税收入;
(4)需要并入销售额一并纳税的包装物押金为含增值税收入
(5)除以下不含税的情况外的`其他没有明确说明不含税的情况。
通常情况下,我们认为以下情况是不含税的:
(1)题中明确说明是不含税的;
(2)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3)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4)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5)海关专用缴款书上面的金额;
(6)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面的金额。
二、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经济法基础总结3
◆本章考情
本章是《经济法基础》的重点章节之一,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3个税种,其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为新增内容。在以往考试中分值为17分左右(每年均涉及不定项选择题),预计在20xx年考试中为20-30分。
◆本章重要考点回顾
一、增值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的分类:50万元、80万元。
(二)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1.一般规定:销售或进口的货物;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提示】包括电力、热力、气体,不包括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视同销售货物(8种)
(1)代销中的委托方、受托方;(2)自产、外购货物的异同。
3.混合销售与兼营非应税行为
4.增值税特殊应税项目:13项(注意选择题) 如:货物期货;银行销售金银;死当物品销售;缝纫业务等。
(三)增值税税率与征收率:1.税率:一般纳税人适用(17%、13%) 营改增缴纳增值税税率:17%、11%、6%
2.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2%);一般纳税人适用(4%、6%) 3.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规则。
(四)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计算——税款抵扣的方法
(1)销售额的范围:向购买方所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等)。 ①价款和价外费用均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金额。价外费用应视同含税,换算为不含税的金额计入到销售额中。②(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3%或17%) ③ 特殊业务的销售额:折扣、包装物押金。
(2)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① 以票抵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增值税缴款书。 ②计算抵税: A.外购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买价×13%,B.购进或者销售货物支付运输费用: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建设基金)×7%,运输费用: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3)不予抵扣进项税额项目:已经抵扣的作进项转出处理。
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提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扣税凭证不合格;⑥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4)进项税额转出:成本×税率。
(5)进项税额抵扣期限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以下3种抵扣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增值税专用发票;(2)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3)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3%
3.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五)增值税减免税规定:7项 (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体规定。 (七)增值税专用发票.关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八)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1.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2.征税范围和税目(1)交通运输业(11%):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2)现代服务业(6%):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17%)。
二、消费税法律制度
(一)纳税人与纳税环节
1.生产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关注: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纳税;(2)用于其他方面——移送使用时纳税(如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方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特殊】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3.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只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金基或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铂金首饰。
5.批发环节纳税: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14种: 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特别关注:电动汽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不征收消费税。
(三)税率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关注:复合税率:卷烟和白酒。2种从高适用税率。
(四)计税依据与税额计算:
(1)一般: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提示】与增值税的规定相同(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 17%). 1.销售额:
(2)特殊——以旧换新;包装物.
(3)最高销售价格.
(4)3个组价:生产环节: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委托加工环节: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进口环节: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比例税率)2.从量计征的销售数量:4项.
(五)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1.扣除范围包括:11项【提示】没有在列举范围的有:酒、小汽车、游艇、高档手表。
2.扣除方法:领用扣税法 ,即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3.扣税环节:(1)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原料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2)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和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对从境内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的已纳税款一律不得扣除。
(六)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同增值税。
三、营业税法律制度
(一)征税范围
1.一般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提供的应税劳务、转让的无形资产或者销售的不动产。
【要点1】“境内”范围: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要点2】“应税劳务”范围,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要点3】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包括:(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2.特殊规定——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
(二)营业税税目: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特别关注】(1)金融保险业中不征营业税的项目;(2)服务业:8个子目: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和其他服务业。(3)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4)其他易混税目,如有线电视台收取的“初装费”,属于“建筑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广告的播映属于“服务业——广告业”税目的征税范围等。
(三)营业税的税率——按照行业类别3%、5%、5%-20%。
(四)营业税计税依据 1.计税依据的一般规定——营业额全额2.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重点把握余额计税的项目:(1)交通运输业:联运业务(2)建筑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金融保险业:融资租赁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4)服务业:旅游业务;广告代理业。(5)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转售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的购置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营业税减免税:7条
(六)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共4种情况要记住:(1)转让土地使用权;(2)销售不动产;(3)提供建筑业;(4)租赁业劳务。
2.纳税地点一般规定:(1)提供应税劳务: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提示】建筑业劳务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申报纳税。(2)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销售、出租不动产:土地、不动产所在地。
3.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
经济法基础总结4
(一)票据的含义和种类
广义 包括各类有价证券和凭证
狭义 即我国《票据法》中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当事人(熟悉)
类别 具体内容 含义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 银行汇票:银行
商业汇票:银行以外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出票银行 在银行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的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
收款人 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
付款人 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的人。 商业承兑汇票:合同中应给付款项的一方当事人,也是该汇票的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 本票的付款人是出票人。 出票人的开户银行
非基本当事人 承兑人 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是汇票主债务人。只有在汇票中,有承兑人
背书人与被背书人 背书人: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
被背书人: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
背书后,被背书人成为票据新的.持有人,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保证人 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
(三)票据的特征和功能
1.票据特征
(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的产生必须通过作成票据,即必须通过票据行为——出票来创设
提示证券 票据权利的享有必须以占有票据为前提,为了证明占有的事实以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
交付证券 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交付票据
缴回证券 票据权利实现之后,应将票据缴回付款人
(2)票据是“文义证券”
(3)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如果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条件,票据权利就成立,持票人不必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以票据文义请求履行票据权利。
但当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认为持票人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或者因为重大过失取得票据,持票人应当对自己持票的合法性负责举证。
(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要式证券”
(6)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可以流通转让
2.票据功能
支付功能 票据可以充当支付工具,代替现金使用
汇兑功能 票据可以代替货币在不同地方之间运送,方便异地之间的支付
信用功能 票据当事人可以凭借自己的信誉,将未来才能获得的金钱作为现在的金钱来使用
结算功能 债务抵销功能
融资功能 票据的融资功能是通过票据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实现的
经济法基础总结5
支付结算概述
1.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其他结算方式。
“三票一卡”:汇票、本票、支票和银行卡
其他结算方式: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
2.伪造和变造
(1)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例如伪造出票签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和保证签章等。(无中生有)
(2)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涂改、挖补)
3.更改事项
(1)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2)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4.签章
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签名加盖章。
(1)单位、银行在票据和单位在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该单位、银行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个人在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为个人本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收款人名称
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6.出票日期
(1)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2)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当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当在其前加“壹”。
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
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
7.金额
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应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基本存款账户
1.开户资格(20xx年调整)——12项,除个人以外
【注意1】“团级”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注意2】外地“常设”机构。
【注意3】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2.证明文件
营业执照“正本”或批文或证明或登记证书,如有税务登记证也出具“正本”。
【20xx年新增】
(1)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因年代久远、批文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的,凭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及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2)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具的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上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名称的,可以分别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3)对于已经取消对外地常设机构审批的省(市),应出具派出地政府部门的证明文件。
3.使用规定
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一个单位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以及存款人的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
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方式
1.核准开立:“开户许可证”
符合开立核准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经其核准后办理开户手续。(2个工作日审核)
(1)基本存款账户
(2)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
(3)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
(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和人民币结算账户(QFII专用存款账户)
2.备案类
符合开立备案类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1)一般存款账户
(2)其他专用存款账户
(3)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3.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
专用存款账户
1.专用存款账户是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2.适用范围(15类)
如: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保证金;单位银行卡备用金;住房基金等。
3.专用存款账户的使用
(1)单位银行卡账户的资金(备用金)必须由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
(2)财政预算外资金、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期货交易保证金和信托基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支取现金。
(3)收入汇缴账户除向其基本存款账户或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用存款账户划缴款项外,只收不付,不得支取现金;
(4)其他账户资金可在规定范围内支取现金。
银行卡交易规则
(一)单位卡
1.单位人民币卡账户资金一律从基本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
2.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
3.销户时,单位人民币账户资金应该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外币账户资金应转回相应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4.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
5.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
(二)贷记卡
1.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xx元人民币。
2.贷记卡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享受如下优惠条件:
(1)免息还款期待遇
免息还款期(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所使用全部银行款项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
(2)最低还款额待遇
①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②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
③贷记卡持卡人支取现金、准贷记卡透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和最低还款额待遇,持卡人应当支付透支利息。
④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日利率万分之五。
⑤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
(三)其他规则
1.借记卡ATM交易上限,每卡每日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
2.储值卡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
3.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计付利息;
4.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内的存款、储值卡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劳动争议及解决方法
1.劳动争议的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的解决方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劳动调解
1.劳动争议调解组织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调解委员会
对于设有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企业,其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3.调解程序
(1)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2)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提示】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预付卡
1.预付卡以人民币计价,不具有透支功能。
2.分类
3.办理
(1)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1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向发卡机构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000元以上,个人一次性购买预付卡5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3)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4.充值
(1)预付卡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为预付卡充值。
(2)一次性充值金额5000元以上的,不得使用现金。
(3)单张预付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规定限额。
5.赎回
(1)购卡3个月后办理赎回。赎回时,应当出示预付卡及持卡人和购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由他人代理赎回的,应当同时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单位购买的记名预付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
汇兑结算方式
(一)概念和种类
汇兑分为信汇和电汇两种。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的结算,均可使用汇兑结算方式。
(二)办理程序
1.汇款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需要在汇入银行支取现金的,应在“汇款金额”大写栏,先填写“现金”字样,后填写汇款金额。
2.受理银行受理后向汇款人签发汇款回单。
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经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
3.汇入银行将款项转入收款人账户,并向其发出收账通知。
收账通知是银行将款项确已收入收款人账户的凭据。
(三)汇兑的撤销和退汇
1.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
2.汇入银行对于收款人拒绝接受的汇款,应即办理退汇。对于向收款人发出取款通知,经过2个月无法交付的汇款,应主动办理退汇。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每笔金额起点是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是1000元。
2.托收承付的适用范围
(1)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2)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3)双方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必须签有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购销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
【提示】其他结算方式均无结算起点、使用单位类型限制。
(4)收款人对同一付款人发货托收累计3次收不回货款的,收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收款人对该付款人办理托收;付款人累计3次提出无理拒付的,付款人开户银行应暂停其向外办理托收(对所有付款人的`业务)。
(5)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运单和包裹回执)
1.承付
承付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二种,由收付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1)验单付款的承付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次日起计算(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2)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计算。
(3)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的,银行即视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满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银行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4)不论验单付款还是验货付款,付款人都可以在承付期内提前向银行表示承付,并通知银行提前付款,银行应当立即办理划款。
2.拒绝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内,对以下情况可以向银行提出全部或者部分拒绝付款:
(1)没有签订购销合同或者购销合同未订明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款项;
(2)未经双方事先达成协议,收款人提前交货,或因逾期交货,付款人不再需要该项货物的款项;
(3)未按合同规定的到货地址发货的款项;
(4)代销、寄销、赊销商品的款项;
(5)验单付款,发现所列货物的品种、规格、数量、价格与合同规定不符;或者货物已到,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6)验货付款,经查验货物与合同规定或与发货清单不符的款项;
(7)货款已经支付或计算错误的款项。
3.重办托收
收款人被无理拒绝付款的托收款项,在收到退回的结算凭证及所附单证后,需要委托银行重办托收。经开户银行审查,确属无理拒绝付款,可以重办托收。
委托收款
(一)概念和适用范围
1.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2.单位和个人凭已经承兑的商业汇票、债券、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均可以使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
3.委托收款在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二)办理委托收款程序
1.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当在当日将款项主动支付给收款人。
2.以单位为付款人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应于接到通知的当日书面通知银行付款。
如果付款人未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3日内通知银行付款的,视为付款人同意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款项划给收款人。
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账户不足支付的,应通过被委托银行向收款人发出未付款项通知书。
3.拒绝付款的,应自收到委托收款及债务证明(银行)或接到通知日(单位)次日起3日内出具拒绝证明。
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
1.我国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只适用于国内企业之间商品交易产生的货款结算,并且只能用于转账结算,不得支取现金。
3.办理信用证的基本程序
开证申请——受理开证——通知——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付款
4.开证行在决定受理时,应向申请人收取不低于开证金额20%的保证金,并可根据申请人资信情况要求其提供抵押、质押或由其他金融机构出具保函。
5.信用证的有效期为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6.议付行议付后,应通过委托收款将单据寄开证行索偿资金。议付行议付后,对受益人具有追索权。到期不获付款的,议付行可从受益人账户收取议付金额。
【提示】和贴现类似。
7.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对不足支付的部分作逾期贷款处理。
票据当事人
1.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做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提示】本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与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是在票据做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暂时预防措施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①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②支票;
③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④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4)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1)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2)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
(3)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4)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5)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则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济法基础总结6
1.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出口关税、房产公司交纳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等
(1)一般情况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
(2)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应交的资源税,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交的消费税:
借:生产成本
制造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资源税
借:在建工程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土地增值税
(1)房地产公司销售商品房: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2)企业转让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3)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
借:银行存款
累计摊销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营业外支出
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无形资产
营业外收入
【汇票】
银本、银支、见即汇,不承兑,支10本2汇1;
定日、见定、出定汇,需承兑,到期10日提示付;
定日汇、见定汇,到期前承兑
关于票据提示承兑及付款的.期限问题,现总结如下:
首先,对票据的种类要做到心中有数。票据主要有
1、支票(银行支票,下面简称“银支”)、
2、本票(银行本票,下面简称“银本”)
汇票:又分为
3、见票即付汇票(简称“见即汇”)
4、定日付款汇票(简称“定日汇”)
5、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见定汇”)
6、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简称“出定汇”)
即银支、银本、见即汇、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
银支、银本、见即汇,属于见票即付的票据,
不需提示承兑,但需提示付款,
提示付款期限为出票后支票10日,本票2个月,汇票1个月。
简记为:支10本2汇1(可记谐音:“知是笨儿会衣”,知道是笨儿子会穿衣服了。)
定日汇、见定汇、出定汇,需提示承兑、提示付款。
三者提示付款期限相同,都为到期日起10日内。
定日汇、出定汇,到期前。提示承兑期限为到期日前。
(因为从名称可知,这二个票据在出票时就已经知道什么时候到期,所以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就OK了)。
见定汇,1月内。提示承兑期限为出票日起1个月内。
(因为见票后定期付款的限期取决于持票人什么时候向承兑人出示票据,所以要不能无期限的拖延,要在1个月内提示承兑)。
经济法基础总结7
1.根据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规定,单位需要按季度通知员工已缴纳的社保明细。( )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P89)
【知识点】社会保险费征缴
2.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属于行政责任。( )(20xx年)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行政责任包含:(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2)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P31)
【知识点】法律责任的种类
3.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20xx年)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宝石坯是经采掘、打磨、初级加工的珠宝玉石半成品,对宝石坯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P185)
【知识点】消费税税目
4.从境外购买原产于我国的商品,按规定征收进口关税。( )(20xx年)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原产于我国的进口货物,按照最惠国税率征税。
【知识点】关税税率
5.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20xx年)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P307)
【知识点】土地增值税税率
6.税务机关有权对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20xx年)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内。(P381)
【知识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7.某企业开展商品营销活动,对于营销业绩较好的雇员,通过免收旅游费的形式进行奖励,应根据所发生的费用全额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 )(20xx年)
【参考答案】×
【知识点】工资、薪金所得
8.房屋租赁取得的收入,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20xx年)
【参考答案】×
【参考解析】房屋租赁取得的收入,按照“财产租赁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知识点】个人所得税税目
9.信用证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其存款账户余额不足支付的,开证行仍应在规定的付款时间内进行付款。( ) (20xx年)
【答案】√
10.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本人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 ) (20xx年)
【答案】×
11.个人出版画作品取得的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科目计缴个人所得税。( ) (20xx年)
【答案】×
12.税收法律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 ) (20xx年)
【答案】√
13.在进口货物成交的过程中,卖方付给进口人的正常回扣,在计算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时不得从成交价格中扣除。( ) (20xx年)
【答案】×
经济法基础总结8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这些内容的考点大概占试卷总分数的80%。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知识点了。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基础总结9
知识点:消费税征税范围
(一)生产应税消费品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2.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为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理解】实质重于形式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5.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
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缴纳消费税。为减少征税成本,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四)零售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
1.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缴纳消费税,生产环节不再缴纳。
2.金银首饰仅限于金、银以及金基、银基合金首饰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注意】不包括镀金首饰和包金首饰。
(五)批发销售卷烟——单一环节纳税的例外情况
烟草批发企业将卷烟销售给“零售单位”的,要再征一道消费税。
税率: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注意】卷烟消费税改为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经济法基础总结10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转移给买方,需视情况不同而定。大多数情况下,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伴随着所有权凭证的转移或实物的交付而转移。
P.S.特殊情况:
①企业销售的商品在质量、品种、规格等方面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又未根据正常的保证条款予以弥补,因而仍负有责任,此时不能确认收入;
②在支付手续费委托代销方式下,委托方的收入实现取决于受托方是否完成了商品销售。只有在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时,方可认定收入;
③企业尚未完成售出商品的安装或检验工作,而且此项安装或检验工作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时应在安检完毕后方可确认收入;
④销售合同中规定了由于特定原因买方有权退货的.条款,而企业又不能确定退货的可能性时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如仍然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然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确认相应的销售收入。如企业对售出的商品保留了与所有权无关的管理权,则不受本条件的限制。
(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估计价款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即使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也不应当确认收入。
(四)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成本如果不能可靠地计量,相关的收入也不能确认。
二、一般销售商品业务收入的处理
(1)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教材例题】甲公司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6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02 000元;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该批商品的成本为420 000元。甲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正确答案】
借:应收账款 702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6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2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420 000
贷:库存商品 420 000
三、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处理
既然不能确认收入,那就不要收入了,只要计算成本就可以了,把库存商品变成发出商品,很形象,至于税费,看题目就可以了。
企业对于发出商品,在不能确认收入时,应按发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发出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应结转销售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教材例题】A公司于20xx年3月3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B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 000元,该批商品成本为60 000元。A公司在销售该批商品时已得知B公司资金流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B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A公司仍将商品发出,并办妥托收手续。假定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正确答案】发出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60 000
贷:库存商品 60 000
同时,因A公司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应确认应交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应收账款 17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 000
(注:如果销售该批商品的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处理)
假定20xx年11月A公司得知B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B公司承诺近期付款,A公司应在B公司承诺付款时确认收入。会计分录如下:
【正确答案】
借:应收账款 1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000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 000
贷:发出商品 60 000
假定A公司于20xx年12月6日收到B公司支付的货款,应作如下会计处理分录:
【正确答案】
借:银行存款 117 000
贷:应收账款 117 000
经济法基础总结11
第二章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本章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劳动合同的订立;
2、试用期;
3、劳动合同的解除;
4、劳动合同的终止;
5、经济补偿;
6、劳动仲裁。
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
2、基本存款账户;
3、银行卡;
4、国内信用证;
5、票据权利的取得;
6、票据的记载事项;
7、背书;
8、承兑;
9、保证;
10、商业汇票。
第四章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法律制度
本章属《经济法基础》最重要的一章了。本章需要重点关注以下知识点:
1、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4、消费税的税率;
5、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6、营业税的税目;
7、营业税的'计税依据;
8、营业税的税收减免。
第五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需要重点关注的知识点如下:
1、企业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2、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收入;
3、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项目;
4、工资、薪金所得;
5、劳务报酬所得;
6、稿酬所得;
7、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经济法基础总结12
知识点:法的特征
1.法的特征:国家制定跟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导性、规范性。
2.法的主体: 公民(自然人) 机构跟组织(法人) 国家 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3.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跟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如地震 洪水台风 森林大火
法律行为: 以法律关系的主体意志为转移
4.法的形式:宪法-全国人大
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
行为法规-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
自治法规-自治人大
特别行政法规
规章
国际条约
5.法的分类: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创文成不成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发布形式)
根本法和普通法--内三个小子根本太普通(法的内容 效力和制定程序)
实体法和程序法--内容很程实( 法的内容)
一般法和特别法--小三长特别一般(法的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人的效力)
国际法和国内法--主国(法的主体 调整对象和渊源)
公法和私法--目的.开公司( 法的目的)。
知识点: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1.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
横向关系分为:仲裁和民事诉讼 (平等民事主体的当事人)
纵向关系分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一方)
2.仲裁的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 可以仲裁
3.不能申请仲裁:
1.关于婚姻 收养 监护 抚养 继承纠纷
2.行政争议(不是平等主体)
4.不适用《仲裁法》
1.劳动争议的仲裁
2.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
5.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公平合理
3.独立仲裁
4.一裁终局
6.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 没有隶属关系 )
7.仲裁协议必须书面订立
8.仲裁的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 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9.仲裁效力: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 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做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一方请求人民法院做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首次开庭前提出。
10.仲裁的裁定: 有三名仲裁员(设首席仲裁员)和一名仲裁委员组成开庭不公开
知识点: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表现
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具体表现: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除法律另外有规定的外,一般诉讼时效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身体)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质量)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租金)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寄存)
3.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绝对时效期间):20年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知识点:行政复议范围
行政复议范围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行政复议。
需注意以下两点:
1.对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2. 可以“一并”申请附带审查的仅限于各种“规定”,不包括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政府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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