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时间:2022-11-04 10:21:04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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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公司货物运输管理规定1

  一、目的

公司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状况以及保养和维修的及时、经济、可靠,特制订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辽宁新干线运输有限公司运输部所有运营车辆。

  三、职责

  1、运输部主管维修负责人对维修服务提供方进行评定和选择,对维修项目进行审核、批准。

  2、运输部主管负责人对维修质量进行验证,并保存相关的评定、维修质量、维修记录等资料。

  3、驾驶员负责日常及定期检查车辆状况,并处理简单的车辆故障。

  4、驾驶员负责及时发现、检查故障;并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确认保养维修合格;保留更换部件交公司验审;对维修质量进行及时反馈。

  5、驾驶员在维修保养车辆时,需先提出申请,报告主管维修负责人,描述故障情况,部位,需要更换备件等。

  6维修得到批准后,需到指定特维修站维修,维修扩大费用,延伸更换备件时,需追加请示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者不予报销。

  7、人为造成备件损坏及连带故障经核实后,所发生维修一切费用由司机承担。

  四、工作流程

  1、日常检查、保养、维护

  1)驾驶员须做好车辆出、途中停、收车检查,保持车辆内、外清洁。

  2)行驶中注意车辆是否有异常声响。

  3)经常检查各润滑点,发现缺油或油变质应立即补充或更换。

  4)驾驶员每周一进行检查保养。

  5)每月由驾驶人员对电瓶外表进行清洁,经常检查电瓶使用情况,保持电瓶周围干燥清洁和有效工作能力。

  6)每月由驾驶人员检查车辆消防设施。

  7)运输部对车辆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避免车辆造成机械事故及影响正常工作。

  8)定期保养内容

  a)行驶3000KM,注黄油,紧固各部件连接螺栓,检查、保养电路系统,目视检查发动机,发电机皮带、冷却水泵皮带,空调皮带,轮胎气压,底盘机构,行走系统等。行驶10000——15000KM,检查调整制动片间隙,更换机油滤芯、空气滤芯、机油,等

  c)行驶30000公里,更换汽液滤芯。

  d)行驶60000公里,更换火花塞,调整气门间隙,倒换位轮胎等。

  e)220xx0KM以上更换轮胎。

  F)其他定期保养参照《保养手册及厂家维修标准》执行。

  2、具体实施

  1)保养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驾驶员不得自行选择修理厂(站)。(途中维修须经批准后在指定维修站维修,拍照片或视频)

  2)驾驶员根据车辆运行里程数填写运行记录,经运输部维修主管负责人核实后,由运输部主管维修负责人安排车辆保养时间。

  3)一般情况:由主驾驶员将所需修理的项目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运输部维修主管负责人检查———审批———对审批后的项目进维修———维修过程中如需增加维修项目,由维修部主管维修部负责人确认维修———凭审批后的《车辆维修申请单》(项目、金额)支付费用————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当实际维修与申报内容存在较大差异时,必须重新填写报批。

  4)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驾驶员应及时检查,查明原因并判断故障严重程度和对行驶安全的影响程度,主动设法排除故障,如不能排除时需要维修的,或估算费用并征得运输部主管维修负责人同意就近寻找品牌指定维修站(厂)修理。如故障严重应及时汇报,请示处理方案;发生修理必须将更换的部件交回运输部验审:口头向运输部主管维修负责人进

  行维修申请(描述故障情况)必须提供车辆损坏部位、备件必须修理的.证据(照片、视频等),不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充分的或经鉴定人为故障原因,维修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获批准后进行维修(不能到指定处修理时,选择就近品牌指定维修站(厂))———补填《车辆维修申请单》———对维修质量进行反馈和记录。

  5)保养、维修后的车辆须经运输部主管维修负责人及驾驶员验收,合格后方可出厂。

  6)行驶途中发生的修理,修理工时费、备件、材料费必须有正式增值税发票方可报账。

  7)途中维修费用预估超过3000元以上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3、建立车辆档案

  所有车辆的事故、故障和相应的保养维修必须进行记录并进行存档。

  4、易损件和易耗品的采购和领用

  1)公司负责统一购买车辆维修的易损件,按年度期限发放。(附表一)

  2)易损件和易耗品的领取需按季报计划,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方可购买。未经批准不允许在外自行采购。

  3)随车工具由驾驶员领用,定期清点;如报废必须经运输部维修主管负责人审验批准同意后,以旧换新,遗失全额赔偿;

公司货物运输管理规定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普货运输管理,规范操作程序,保障运输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汽车运输规则》(部颁99),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公司内参与普货运输的所有人员及车辆,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业务受理

  第三条根椐托运人的承运要求,由受托人员在托运单上正确填写货物品名、规格、件重、件数、包装、联系方式、收发货人详细地址、起卸地、托运起运时间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第四条依照托运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必要时对货物装、卸起点和运输线路进行袜实地勘察,制定相应的作业措施与方案,在双方共同确认运费、费用结算方式、特约事项、违约责任等运输合同中所包含的内容后,实施运输前的调度工作。

  第五条对大批量、大宗的`运输业务,进行商务洽谈,了解货物规格、重量、件数、核算报价及顾客要求,经协商一致,签订运输合同。

  第三章运输、装、卸准备

  第六条所安排的车辆必须是通过国家检测的技术状况良好、车容整洁、手续和证件齐备,行车装备及配套工具齐全的车辆。

  第七条提供与货物类别、数量及安排承运车辆等相适应的装卸能力。包括:装卸机械、起重工或人工装卸工员及专用工具。

  第四章装、卸作业

  第八条装、卸作业前,应付托运单、提货单及其它有关证明,查单、货是否相符,包装是否完好无损,对发货单与货数量不符、包装破损、货物受损等应与客户联系,如实签注,作好记录或托运人到现场监交,并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九条装、卸作业时,应根椐客户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及装、卸地的环境重要任务,严格按货物品质及标识要求作业,做到受载平衡、下重上累、宽高不超、轻拿轻放、不丢不甩、堆码整齐、盖扎严密、不渗不露,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第十条由客户自行装、卸作业的,应指派专人配合客户监装、监卸。对于装、卸作业方式有可能对车辆造成损坏的,应及时提出更改装、卸作业方式的要求或建议,并应及时报告调度部门,经许可后方可作业。

  第五章运行过程

  第十一条运行时,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的操作规程,正确选择道路、时间、车速;行驶中,做到先让、先慢、先停;根椐货物的装载情况及运行概要求,在遇修路、通过桥梁、涵洞等应按双方约定的要求,先察看后再通行,确保人、货、车安全。第十二条行车中,要随吋检查货物的装载是否位移,检查遮盖油布及捆扎情况,保持货物及时运行中平稳,不移位。

  第十三条随车的装卸作业人员,要在大厢内留出安全乘坐位置,不在车上打闹和睡卧,保证装卸人员的安全。

  第六章交付和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货物运达目的地后,由收货方验收完毕,在托运单上签字验收,交付完成,并及时将托运单返回调度部门。

  第十五条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商务事故、机件事故等按公司规定及双方的协商处理、处罚。第十六条凭货物托运单,依据合同的约定,计算、审核运费及各种杂费,开据发票与客户结算。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归口管理属公司经营部。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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