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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协议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协议,签订协议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一般协议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协议,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协议1
甲方(建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施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双方协商一致,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合同书。
第一条、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乙方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厨、卫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乙方负责施工的所有工程项目,如出现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隐患,乙方必须履行保修义务,特别是出现以下情形(不在乙方承包范围的项目除外)时:
1、楼地面、屋面、墙面渗漏水;
2、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等管道不通或泄露;
3、楼地面沉陷、空鼓、开裂、起沙;
4、内外墙及顶棚抹灰、油漆等装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
5、门窗变形、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及渗漏水等;
6、厨房、卫生间地面泛水倒坡积水;阳台、露台、走廊、屋面倒坡积水;
7、厨房、卫生间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渗漏水;
8、室内外上下水管道及其他管道渗漏水、堵塞;
9、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
10、钢筋砼、砖石砌体结构及其他承重结构出现变形裂缝;
1、施工产生的其他质量缺陷。
第二条、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最低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________年;
3、装修工程为________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________年;
5、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________年;
6、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如下: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为________年。
质量保修期自如下规定日期起计算:
1、质量保修期限在工程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乙方将竣工档案、竣工工程全部移交给甲方的次日起算(以双方的交接记录为依据);
2、若工程移交给甲方时还存在质量问题且乙方选择自行进行整改时,则该工程的质量保修期自全部质量问题整改合格的次日起算(以包括甲方在内的有关方签署的.验收合格书面文件为依据);若乙方书面委托甲方整改、维修并同意所需费用按市场行情进行结算、从乙方预留于甲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支付时,则以甲方同意接受乙方委托并代为整改、维修后,经甲方及监理单位共同签署验收合格书面文件次日起算。
第三条、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按本保修书第五条规定立即派人保修,并在本保修书第六条保修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完成保修。
乙方不在约定时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维修,维修费用从预留于甲方的质量保修金中抵扣。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乙方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乙方实施保修。
4、在保修期限内,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如因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第三人向甲方索赔而使甲方遭受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5、因乙方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保修义务而造成新的人身、财产损害,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乙方在履行保修义务后,有权就所发生的费用向责任方追偿。
因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相关责任由设计单位承担;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等原因造成的,如属乙方采购的,或由甲方采购而乙方不按规定进行检验用于工程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负;如属甲方采购,乙方曾提出质量异议而甲方未经鉴定合格坚持使用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7、在本保修书规定的各分部分项(除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外)保修期限届满后,如因乙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或采购、使用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所造成的质量缺陷,导致影响该工程的使用功能或房屋使用年限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8、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致使甲方遭受房屋消费者退房或换房等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9、若因乙方原因造成业主索赔的,甲方同意乙方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作为代理人,在接到甲方电话通知后配合甲方与业主协商解决。
因解决该索赔问题而由该工程保修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协议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乙方同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若乙方委托的工程保修负责人未按甲方的要求配合甲方进行协商处理的,则乙方同意委托甲方全权处理补偿事宜,乙方与业主签订的补偿协议书对乙方具有法律效力,其项下约定的补偿金由乙方承担,并授权甲方直接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第四条、质量保修金的支付与返还
1、本工程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工程总价款________%的工程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支付,且质量保修金预留期间不计息。
2、自第二条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开始计算之日起满二年时,甲方应将预留保修金余额的________%返还乙方;本保修书约定的防水工程保修期满时,甲方应将预留的保修金余额返还乙方。
3、甲方在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的各保修期限满后将预留的保修金返还承包人前,甲乙双方应共同对该工程的质量进行全面回访,在确定无质量缺陷后甲方才将保修金返还。
4、甲方在返还保修金时,有权将应由乙方承担但已由甲方垫付的款项从中直接予以抵扣,如保修金余额不足以抵扣,乙方须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偿付甲方,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________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5、自本条规定的保修金返还之日起14日内,乙方应凭相关证明文件到甲方处办理保修金返还手续,因乙方原因逾期办理的,保修金在逾期返还期间不计利息。
第五条、保修程序
1、工程竣工前,乙方应将其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如甲方在工程竣工时仍未收到乙方的通知,则乙方同意指定该工程项目经理
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为保修负责人。
2、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应随时保持畅通,如保修负责人或联系电话发生变动,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有关变更在甲方收到乙方的通知之日正式生效。
当发生质量投诉时,甲方可按乙方提供的联系电话通知乙方指定的工程保修负责人,该保修负责人应于接到电话通知时起,24小时内到甲方处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该电话通知以甲方处留存的电话通知记录为准。
逾期未来领取,或电话通知时该保修负责人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为了避免各方损失扩大化,乙方同意由甲方另行委托其他施工单位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及代办费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于甲方处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
4、乙方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后应妥善保管,并在完成保修经住户签名确认后作为已履行保修义务的依据立即交回甲方。
否则,视为乙方未履行保修义务,甲方有权按照返修内容估算返修费用及代办费,并按本条第3款规定从乙方预留的质量保修金中扣付;如乙方履行了保修义务而住户无正当理由不在《工程保修通知单》上签名确认,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经甲方签章确认后,可认定为乙方已履行了保修义务。
5、经甲方组织验收合格,质量保修问题方视为处理妥当。
如经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另聘其他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有关维修费用的承担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保修时限(自乙方领取《工程保修通知单》之日起算)
1、楼地面、屋面、墙体渗漏水为________天;
2、楼地面坪沉陷、空鼓、开裂、起砂的为________天;
3、内外墙及顶棚抹灰、面砖、墙纸、油漆等饰面及结合层开裂脱落或墙面起碱、脱皮的为________天;
4、烟道、排气孔道、风道和设备管道不通或泄漏的为________天;
5、厕所、厨房阳台、露台、走廊、屋面等倒坡积水的为________天;
6、门窗变形、开启关闭不灵或缝隙超过规范规定渗漏水及门窗五金配件及门锁损坏的为________天;
7、室内外上下水道及其它管道渗、漏水或堵塞的1天以内必须完成,剩余的土建修复工作3天内完成;
8、强弱电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电气设备及开关、插座故障,线路漏电、短路的为1天。
以上时限均以住(用)户配合为前提。
如住(用)户不予配合,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到场确认,未经甲方确认的,均视为住户已配合。
第七条、其他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协议2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
工程地址:__________
工程内容:__________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__________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竣工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牶细瘢牨曜(注:地基经复合地基工程处理后,经具有桩基础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复合地基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其承载力应达到国家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小于180KPa),方可认定为合格工程。复合地基工程如达不到合格要求需返工或基础选型设计变更的,所需额外增加的一切费用(包括检测费)由承包方负责)。
五、合同金额(大写):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成交通知书
3、竞标文件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施工图
8、工程报价、工程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合同订立地点: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本合同双方约定后生效。
十一、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肆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肆份。
发包人:__________(公章)承包人: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签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投标文件》的“通用条款”,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__年版第三章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第二部分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1.1本合同协议书;
1.2成交通知书;
1.3投标书及其附件;
1.4本合同专用条款;
1.5本合同通用条款;
1.6招标文件;
1.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1.8图纸;
1.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使用的语言为:中文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现行的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工程所在地政府的有关文件法规和规章。
2.3适用标准及规范
2.3.1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的国家标准和规范、行业标准、规范等。
2.3.2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时间:开工前七天
2.3.3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无。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开工前七天提供图纸叁套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不能传第三方或用于其它工程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职权:__________
5、项目建造师
姓名: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6.1.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按现状,合同规定时间。
6.1.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线路接至施工现场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现场所需的水、电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已包含在竞标报价。
6.1.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施工现场内的施工临时道路由承包人负责实施,费用已包含在竞标报价。
6.1.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根据实际需要。
6.1.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七天办好施工许可证、监理等手续。
6.1.6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七天。
6.1.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七天。
6.1.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室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所需款项由发包人负责。
6.1.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6.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无
6.3合同签定约定:发出成交通知后30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7.1.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7.1.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供当月完成工程量报表,次月的施工计划表。
7.1.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9.1(3)条执行。
7.1.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采购人和监理办公室各一间
7.1.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接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9.1(5)条执行。
7.1.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9.1(6)条执行。
7.1.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施工单位组织保护,发包方协调处理。施工时如损坏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造物所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1.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建设安全文明生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做好施工场地的文明施工措施,符合有关部门的文明施工要求;在竣工后搬走所有施工机械、垃圾及剩余材料,并使竣工现场干净、整齐。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7.1.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无。
7.2合同签订的约定:发出成交通知后30天内签订工程施工合同。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进度计划
8.1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是:按合同签订后七天内。
8.2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3天内审查批准并提出修改意见。
9、工期延误
9.1对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三方(采购人、监理、施工)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9.1.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9.1.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9.1.3不可抗力;
9.1.4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通用条款约定之外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工
9.2非上述原因,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应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四,误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极限为合同总价的5%。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款费或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赔偿款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9.3工期奖励:无
四、质量与验收
10、工程质量
10.1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合格
10.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请玉林市建筑工程质量质监督站仲裁
11、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1.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按相应验收规范要求验收的部位,必须经有关人员一同现场验收,按《通用条款》17.1执行。
五、合同价款与支付
12、合同价款及调整
12.1本合同价款采用方式确定。
采用综合单价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3、工程量的确认
13.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13.2另有规定外,工程师应按照合同通过计量来核实确定已完成的工程量和价值,承包人应得到该价值扣除保留金后的价款。当工程师要对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计量时,应适时地通知承包人参加。
13.3计量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无论通常的和当地的习惯如何,工程的计量均应以执行广西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结果为准。
13.4计量单位
除了合同另有规定外,所有计量单位均应符合本工程适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的标准。
14、工程款支付
14.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承包人交清履约保证金和签合同进场施工7天内申请。
14.2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中间支付,支付比例为月计量工程额的%,工程款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发包人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一次性拨付。
六、材料和设备供应
1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5.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无。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无。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无。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无
15.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式:无。
16、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6.1本工程由承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和设备的品种、品牌、规格、型号、质量等级必须要与报价水平相对应的材料并达到国家技术标准要求,不能以次充好,采购前须征得发包人或其授权人认可同意。
七、工程变更
17、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发生的对原工程设计变更所增加工程量,视为本协议应有的工程量,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该项施工义务。
18、确定变更价款
发生设计变更后,双方约定如下:
18.1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的时间是:实时或提前三日
18.2发包人暂定变更价款的时间是:接到承包人申请后20天内
18.3凡因设计缺陷需要变更设计且按规定程序办理了设计变更而增减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造价不超过成交价10%(含10%)的,工程量增加而引起工程造价增加额达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招标标准的应当进行重新招标。
18.4工程量增减经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规划设计变更,对增减预算按规定由玉州区财政局和玉州区审计局进行评审和审计,工程量增减以玉州区财政局和玉州区审计局结论为准。
18.5凡是独立增加的设计,未列入该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范围的,不属于该工程的工程量增加,属于另外的独立工程,应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八、竣工验收与结算
19、竣工验收
19.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伍套竣工图给发包人。
19.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确定。
19.3支付与结算应以监理工程师认可,按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完成的工程量应有承包人按监理工程师认可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最终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单价或总额进行支付与结算;或者根据具体情况,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双方商定或监理工程师确定的单价或总额价报采购人批准后进行支付与结算。工程结算款项根据审计结论,由财政部门审批竣工财务决算后结清。
19.4竣工结算由审计(或财政)部门对结算进行评审,承包方必须对送审的结算价真实性负责,如承包方有意违反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夸大送审结算价,经审计(或财政评审)所审定的结算价与送审结算价相差超过工程造价管理有关规定的造价部分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0、质量保修
20.1本工程缺陷责任期按《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从竣工验收证明书颁发之日计算。
20.2发包人代表签发缺陷责任证书后送交给发包人,并将一副本交承包人。申明承包人已于某日前尽其责任施工、竣工、保修并符合发包人要求。缺陷责任证书应由发包人代表在最迟的缺陷责任期满,及承包人按指令进行的工作已完成,并符合发包人代表要求的21天内,发出缺陷责任证书。
20.3在缺陷责任满后28天内,发包人出具证明,把合同价5%的.保修金(无息)一次性付给承包人。
20.4质量保修的费用,在质量保修期内,属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质量保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
如果监理工程师指令承包人修复的项目不属于承包者责任造成的,由监理工程师与承包人协商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确定合同价格的增加额,通知承包人,并抄送发包人。
九、争议、违约和索赔
21、违约
21.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21.2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拖延一天按成交价的万分之四赔偿罚款给发包人。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条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达不到工程约定标准执行返工至合格为止,返工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工期不顺延。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除损失费用自理和承担相应责任外(工期不顺延)。
22、争议
22.1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
(1)向玉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十、其他
23、工程分包
23.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不同意分包
分包施工单位为:无
24、不可抗力
24.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1、(6)级以上的地震;
2、(10)级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风;
3、(暴雨)级以上的持续(3)天的大雨;
4、(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高温天气;
5、(50)年以上未发生过,持续(3)天的严寒天气;
6、(50)年以上未发生过的洪水。
25、保险
25.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自理。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26、担保
26.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履约担保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无。
27、合同份数
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正本肆份、副本肆份,发包人执肆份、承包人执叁份、代理机构执副本壹份。
28、补充条款
28.1施工人员人身事故保险由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自行投保,该保险应不属于储蓄险等还本险。承包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之后一周内按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交纳,否则由采购人从最近的一期计量支付时扣缴。
28.2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另行发包工程。同时还追究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8.2.1个人承包工程,包括承包人本单位及外单位人员承包,采购人不承认其个人拥有任何资质等级及营业许可证资格。
28.2.2几个人联合承包工程,就地组织暗分包队伍,不具备完成本工程的技术、机械能力,被采购人判定为没有能力履行全部合同条款的承包人。
28.2.3就地转包全部的工程,以牟取转让费、管理费的承包人。
28.2.4承包人自签定合同之日15日内,无法组织合同规定的人员、机械进场或进场人员机械与合同严重不符。
28.3承包人如有部分分包现象(其中包括冒充承包人下属单位的挂钩单位,凭口头协议参与施工的分包人,及其他暗分包个体户),一经发现核实,采购人将采取驱逐该暗分包人措施,并对有关承包人给予罚款,罚款金额为该项目分包总额的5% (视情节严重而定)。
28.4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
28.5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凡进入本工程工作的妇女应持有计生证,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
28.6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国内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处理。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防止造成损失,并不得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
28.7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中所出现的“发包人”全部改为“采购人”。
28.8凡是独立增加的设计,未列入该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范围的,不属于该工程的工程量增加,属于另外的独立工程,应按规定进行工程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28.9工程竣工结算后,施工单位必须提供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否则不支付尾款(除质保金外,结算价的5%做为尾款)。
十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市政建筑工程)
发包人(全称):__________
承包人(全称):__________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桥梁工程为年(建议桥梁隧道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2.道路工程为年(建议路基、路面、桥面为2年);
3.排水(雨水)工程为年(建议道路工程中的排水工程为3年);
4.绿化工程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年;
5.地下防水工程为年(建议为5年);
6.其他附属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8、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9、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
10、供热及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及供冷期;
1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12、装修工程为2年;
13、室内外给排水和市政公用排水工程保修期限为5年;
14、在没有明文规定下,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双方协商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内保修;
8、其他约定。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1、质量保证金比例:工程结算价的5% 。
2、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及金额: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返还(无息),(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质量保修责任和应履行的质量保修义务。)
七、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__________承包人:(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传真:_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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