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财务管理制度(通用27篇)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乡镇财务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1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收入规范,支出合理,确保机关的正常运转,让财务工作真正达到“增收、节支、增效”的目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遵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使我镇的财务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严格实行计划付款制度。理财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财政例会,根据资金情况,按照“三保”原则,研究决定本月用款计划,由出纳严格按计划付款,严禁无计划擅自付款。
四、财政所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检查和分析工作,对镇财政范围内的一切收支要及时登记入帐,按月编送报表,按季分析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随时向领导提供数据情况,合理合规地控制支出。
五、本制度包括总则、票据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四大部分。
第二章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的范围主要为收款收据等专用凭证,票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财政所总会计。
二、镇统一使用财政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的正规收据(统计经管站除外),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如确需使用其他相关部门的专用收据,必须由财政所统一到相关部门领取,再予以发放。
三、镇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领取票据,所有收款项目统一由财政开据收款,财务独立核算的镇属机构和遇特殊情况确需领用票据的,须经审批财经领导同意,开出领据审批单后方可到财政所领取。
四、领取收据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报领手续,必须有经办人、领用人签字。每次限领一本,交帐后方可续领正本。
五、根据市非税局对乡镇票据管理的`要求,票据必须每月零结清,所有领取的票据每月24日前到财政所签核(含当月未使用的票据),再由总会计将领用、签核情况报市非税局。
六、各村(居)委会按规定统一使用《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由各村(居)委会会计到村账镇代管中心领取。
七、票据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遗失、擅自损毁,不得拆零使用票据。
第三章收入管理
一、各站所所有收入必须在发生的当天以现金上解财政,也可将现金存入财政指定帐户,不得坐收坐支、留存,如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五日,上解资金的使用由财政统筹安排,各站所收入可按比例优先安排使用。机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私设明目乱收费,严禁收款不开收据打白条隐瞒收入,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二、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等财产的出租、处置收入资金统一归口财政。
三、各站所及个人不得擅自借贷资金。
第四章支出管理
一、由财政所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财经制度。
(2)发票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3)有经办人并验收人签字。
(4)金额相符,无涂改现象。
(5)必须为正式发票。
(6)需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事发后15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每月15日和30日统一到财政所报账,超过报账期限责任自负。
(7)发票粘贴要体现一事一单,不同类型、事由支出必须分开粘贴,不能混合。
(8)有附件的发票必须带附件,其中租车、烟酒、餐饮、办公用品类发票必须有附件及明细单。
(9)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先由财政所通过网络申报乡财局审核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报销。
二、合法的原始票据报销程序:
(1)不得签单,必须先请示,然后自行垫付,再拿原始凭证到财政所报账。
(2)所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和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注明日期及用途。
(3)经镇长同意后,由分管财贸领导签字。
(4)领导签字、财政所长审核后,由行财会计开出红票交出纳按付款计划单付款报销(注:每周定于星期一、星期四报销发票)。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由审批财经的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借款,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还的,审批人在借据上签署扣款意见后,由财政所从借款人工资和其他个人款项中相应扣回。
四、镇域范围内的招待用餐应安排在机关食堂,标准为20元/人,且原则上不安排烟酒,烟酒的发放必须请示党政一把手同意。除党政人协四大家及市委政府、两办正常督查、检查、调研列为镇公用经费统筹开支外,其余一切开支均在各站所包干经费中列支。镇域范围外的招待用餐严禁签单,实行报告制,报请书记、镇长同意后方可开支,未经同意擅自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食堂接待由分管领导到办公室申报,党政办主任在登记表(见附表一)上进行登记,开具接待通知单,食堂凭通知单按月到财政所报账。
五、空调、办公家具、大型仪器、电脑等办公设备的采购,由分管领导拿出采购计划报请镇长同意后,由财政所集中购买,并办好实物验收登记,及时建好固定资产台帐。
六、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汇总交党政办,经镇长批准后,由党政办统一定点采购,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七、各部门的打字印刷、宣传品制作等原则上在镇打印室进行,特殊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党政办统一在定点单位签单制作,由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八、全年各项会议一般在镇域范围内召开,统一在机关食堂就餐,用餐标准按会议规模参照招待来客用餐标准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开支酒水、香烟等其他费用。大型会议和规格较高的会议,要本着节俭的原则,由党政办编制会议费用预算报镇长审批,由财政统一安排经费。
九、机关房屋的修缮和办公室的装修及大宗采购和基建维修工程,参照政府性投资办法实施。
十、机关水、电、通讯、网络、杂工等各类日常支出,先由党政办签字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财政府款。
十一、公务租车及车辆管理:
(1)镇里统一安排的公务租车,由党政办在登记表(见附表二)上进行登记,并注明事由、时间,由分管财经的领导签字后再到财政所报销。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公务租车,由分管领导报党政办,经镇长或机关支部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在登记表上登记,按报帐程序报帐。
(3)车辆维修管理:车辆需维修养护时,先由司机向办公室申报,并报请书记或镇长同意后,到定点单位(由办公室和财政所共同考察确定)维修,由财政所统一结算。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脱产学习和短期培训的学杂费,按通知要求予以报销(凭党政领导签字的原始学习培训通知书),误餐费按相关规定标准报销。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的通讯费、交通费、独生子女费等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财政支出首先确保干部工资、福利的发放。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按季度核算并交纳公积金、医保、社保等支出,再到财政所报账。
十五、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党政会议研究决定。
十六、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2
一、收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村级收入是指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村级三项资金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票据管理,发生收入业务时,必须使用江苏省统一监制的《江苏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和《江苏省农民承担费用专用票据》,其他票据一律无效。严谨收款不开票或打白条,如违规定,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违纪者个人承担,并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专用票据统一由村会计句镇农服中心申领、保管、交销;对保管不善或遗失的视为村会计的失职行为,应承担其后果责任。
第三条在“三权”(即: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不变的基础上实行“村资镇管”,由镇农服中心统一设立“村级”代管资金专户,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入,经手人必须在3天内结账,收款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解缴到镇村账镇代理专户,超过2万元的额资金及时解缴。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坐支、挪用或者拖欠各项收入款项,不得借其他名义保留现金,不得公款私存,不得搞帐外资金循环,不得私设“小金库”。如违规定,镇农服中心收回票据、停办资金业务,报镇纪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上级纪检部门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二、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条村级支出包括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支出、福利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七条村社支出必须由村主任审批,村书记审核,并加盖理财小组审核专用章方为有效。支出发票必须正规合法,内容完备,并且有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无法取得正规票据的,应说明原因,完善相关手续。
第八条审批权限。村级开支一次在1500元以内(含1500元),由村签报;开支一次在15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经定村领导审核同意后入账;开支一次在5000元以上需经镇纪和定村领导审核,由镇纪同意报镇长审定,否则不予入账。对支出资金的真实用途,镇纪将定期进行核查,发现冒领和拆分报账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涉及数额较的单位工程项目款、土地款、往来款必须以转账方式进行账务处理,不得以现金支付。
第十条村镇管干部工资按镇党、政府规定的标准和考核的结果发放,社干部工资由村两会根据本村实际情况经集体研究报定村领导审核后发放,并报镇农服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通讯费用报销,实行定额包干补助,定额补助标准为:村书记960元/年,村主任840元/年,村副书记、村副主任、会计720元/年。以上补助年终由村会计制单,年终一次性报支,平时不得报销个人的通讯费用。
第十二条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限额管理,各村按政府规定的年度非生产性开支限额,从紧从严控制。非生产性开支的限额按经营收入、发包收入(不含返还农户部分)、补助收入(不含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收入的15%核定。开支限额不足5万元的按5万元核定,最高不超过8万元(非生产性开支范围包括:招待费、差旅费)。村社干部福利单列支,总额最多不超过2万元。各村对外争取资金、招商引资项目和重工程等非正常范围发生的招待费、用车费用,费用发生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及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报镇长审批,审批后一周内报农服中心、审计所备案,否则不做核减依据。对外争取资金所发生的费用,一律按争取资金总额(资金到账数需有农服中心签审确认)的15%结算。
非生产性开支考核办法:实际支出低于限额指标的,按规定奖励;实际支出于限额指标的,经过核减后低于限额指标的不奖不罚;实际支出于限额指标,经核减后仍然于限额指标的按照超额的比例扣分。世界开支控制在限额指标范围内,其节约部分按节约总额的10%奖励村主要干部,村书记、主任、会计分辨按40%、30%、30%的比例计算奖励工资;超过规定限额的,其超额部分由村书记、主任、会计按40%、30%、30%的比例计算扣减工资。
第十三条若采取其他渠道变通处理非生产性支出,一经查实,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当事人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各类支出票据必须用正规的税额票据,发现不符合的票据一律退回。各村当期发生的票据必须当期结清入账,不得将当年的发票隔年入账,在结算时发现隔年票据一律退回。“谁经手,谁承担”。村级发生的支出票据必须记入村账,不得将村级发生的票据转入社账,一经查出将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各村在保证债务逐年化解,村社干部工资足额发放,村级各项事务正常开展的前提下,确需外出考察参观学习的,必须事先就人员、路线、费用等向镇党、政府书面申请,经批准,报镇纪备案后执行。并报农服中心做入账依据。
第十六条村集体如需借贷资金,必须经村两班子研究同意,报镇定村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对不按规定程序擅自借贷资金形成的债务,按照“谁经手,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村借款利息费用,年利率原则上按银行同档利率核算,最高不得超过10%。借据上必须注明贷款时间、利率和本金,年度由村会计制单结算入账。
第十七条1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须经村两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批准,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公开招投标。工程结束后,将预决算书、招标文件、正式税票、施工合同等报镇农服中心,经工程审计小组审核后方可入账。对的工程项目不按相关程序进行,搞暗箱操作,存在私下交易行为的,镇纪将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村级资产是指村级所拥有的具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各项资产。包括厂房、设备、集体房屋建筑物,以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或者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3年以上的批同类物资等各类固定资产和发包的土地、山林、水面等集体资源。
第十九条村集体资产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必须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资产台账。村主办会计负责村社资产的登记与管理。建立村集体资产资源明细账。每年各村要对本村社的资产、资源进行清查盘点,并填写“资产资源盘盈盘亏毁损报告表”,说明资产资源盘存情况,并报镇农服中心存档备案。村集体资产报废、毁损、盘亏、核销需经村两会讨论,并由农服中心、审计所审核,报经镇资产处置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处置。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等人为原因致使固定资产损失、毁损的,保管人或使用人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购置1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必须经村两会讨论通过,报镇政府审核批准批准方可购置。
第二十一条固定资产出售、转让等要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和要求进行,采取公开竞标,由农服中心、审计所提出复核意见,报经镇资产处理小组批准。所得款项及时足额上缴到镇农服中心村账镇代理专户,否则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二条村级资产、资源发包、出租,必须订立完善的书面合同,并认真履行。不得个人擅自作主、不得私下订立合同;不得随便变更、终止履行期内的合同。具体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组)级集体资产处置实行公开招标的实施意见》执行。
四、及时结账、记账制度
第二十三条村级财务必须做到日清月结,收入过期不入账的,按侵占论处;支出结账不及时的,按“谁经手,谁签字、谁负责”的办法操作,村级经济组织不予列支。
第二十四条实施备用金制度,原则上村备用资金数额控制在5000元以内。特殊情况,经审核同意,可适当提高备用金数额,但总额控制在10000元以内。各村从村级资金专户中支付资金必须凭审核批准后的支出票据支付。
五、理财及财务公开制度
第二十五条各村要建立健全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理财组织由村民代表会议产生。理财小组主要对村级财务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定期审核。
第二十六条村会应实行财务公开。财务收支每季度公开;年度账务预算、资产资源发包项目,年初公开;理财结果待问题处理后公开;重建设项目完工后公开;年度财务决算年终公开;对多数村民要求公开的内容,及时公开;重要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分段公开。
第二十七条各村的财务每季度审计一次,对无视规定,肆挥霍浪费的责任人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村干部提拔、离岗、退职前必须履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要形成书面报告,发现问题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组级”财务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组级”财务管理工作意见》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xxx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此前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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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级财务的收入管理
1、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级组织收入主要包括:
(1)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资产(源)发包、出租及村(社区)企业上缴收入、对外投资收益;
(2)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
(3)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等。
2、村级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收据,确保收入在3-5日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村级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各项收入。否则,一经查实,资金全部没收,并追究村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二、村级财务的支出管理
1、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必要的办公用品、水电费、报刊征订费(按宣传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等村级运转支出;重点用于综治信访维稳、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等支出。服务群众事务支出不低于经费总额的50%,扶贫事务支出不低于经费总额的5%,为民服务网上办理事务经费按4200元/年安排,综治维稳信访费用按10000元/年安排的专项经费,在保障当年业务支出后,年度有结余的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确有需要的报乡镇统筹审批后,在以上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办理。同时,严格执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
2、上级安排到村级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工程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支出范围、程序和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弥补工作经费。年度项目经费有结余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村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1、支出单据整理。
村集体支出原则上应使用税务统一发票;确实不能取得的,限额在300元以内的可使用代理中心专用票据。购置办公设备或办公用品等必须要提供税务统一发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各项杂工支出原则上不超过50元每人每天,杂工发放花名册上要求领款人本人签字确认,姓名应与身份证保持一致,严禁使用小名及其他非正式名称,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及村负责人相关责任。
2、支出审批权限。
(1)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经办人在原始支出单据上签字,村主任、村书记会签,村报账员填写《涡阳县村级支取款项申请书》同时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签字;
(2)1000-3000元以内的,比照以上程序办理,同时由镇包村干部审核签字;
(3)3000元以上支出,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3、支出单据上报。
每月25日前,村报账员整理经村级审批后的报账票据,报送乡镇“代理中心”。中心主任审核报账单据,并在《申请书》上签字,村级代理会计根据村、镇审批后的票据按规定进行支付及账务处理,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支出,必须严格按规定转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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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1、村级财务做到收有凭,付有据,各项收支一定要实事求是,不得避实求虚,要具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
2、各项收支凭据要及时记账,要素要齐全,手续健全,特别对开支的发票要注明资金去向,拒绝白条入账。
3、村内各项收支一定要参照《年初财政收支预算方案》执行,做到先算后用,压缩开支,年终结算时不得超预算开支,减少年内负债,确保资金正常运转。
4、村内年度结算为12月30日,在年终结算时确保当年应收未收、应付未付各种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记入年终决算收益分配。
5、村干部出差办公事,预借差旅费及垫付各种费用,应及时与村报账员(出纳)结清账款,履行结账手续,不得拖欠。
6、村干部年度工资经村两集体评议,报主管部门审核,经党、政府审批才能发放。但原则上村干部工资不得超过乡财政拨发年度的转移支付。但村内资金来源较好,年终收益分配有节余时,可以适当增加。
7、村干部补贴按照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发放,不得超规定发放。
8、上级单位拨给村级救灾资金的管理:救灾资金只得用于受灾村民衣、食、住、行等方面的支出,村实行专账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不得克扣截留,巧立明目、弄虚作假,挪作其他开支。受灾村民应由村两摸底造册后,通过党员、组长会议认定后,并张榜公布,无异议后才能发放给受灾村民。
9、凡是上级拨给村内兴办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事先有预算,事后有结算,要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10、村内争取项目资金,严格禁止村内为他人提供方便,开具收款收据,借用村内集体银行账户过渡,进行存入和支出现金,套取国家集体资金为个人所有。
二、财务审批制度
1、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村内各项财务开支发票通过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后,再由村主任审批报销。
2、审批权限:
(1)500元内(含500元)由村主任审批;
(2)501元至1000元(含1000元)由村主任、支部书记会签;
(3)1000元以上由村两集体研究讨论审批;
(4)兴办公益事业及购置固定资产、重开支应由村民代表会或理财小组讨论同意,由村两申报,蹲点领导审核,递交镇党、政府审批同意后才能开支。
3、对村内各项开支发票手续不健全、要素不齐全、字迹不清的,村主任应拒绝审批报销。
三、村账乡代管制度
1、“村账镇代管”由镇经营管理站为主体,统一记账、统一制度、统一审核、统一提供财务,公开资料,统一建档,分村核算,搞好村级年终收益结算及报表工作。
2、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实行“三权”不变的原则,确保集体资产不平调、不挪用、不侵占。
3、村级各项收入、支出凭据要有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手续齐全,先由理财小组成员审核,再由村主任审批签字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月底由村报账员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有关手续。
4、村级报账员应每一季度与主管部门人员核对各科目账户余额,如有发生错误,并及时核查纠正。
5、在村账镇代管的同时,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做到规范有序的.资金运行机制,将村内的全部收入纳入村账乡代管核算范围,规范资金收入的收缴程序,及时足额存入村账乡代管银行账户,强化管理,进行资金拨付制正常运转。
四、财务人员管理制度
1、村级报账员兼任出纳工作,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不得兼任出纳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落实,按章办事。
2、村级报账员负责村内财务收支、往来结算、各项统计报表、记好村内现金日记账,将村内各项收入、支出汇总,每季度月底向主管部门交账,办理交账手续,核对账户余额。
3、村级报账员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管理、培训和考核,提高业务素质和财务管理水平。
4、财务人员严格遵守财政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好本职工作。
5、村级报账员严格执行核算、监督的职能,写好年度核算分析,参与拟定年度财务预算计划和监督财政计划执行情况。
6、财务人员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涂改和故意毁灭会计原始凭据及有关财务资料,不得设立账外账,违者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五、理财制度
1、理财小组应由群众代表、党员代表35人组成,负责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2、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理财的原则,理财小组有权监督村级财务实施,对财务收支有知情权、审核权、决策权。
3、理财小组成员应定期召开理财会议,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并将村级财务收支执行情况向群众代表会公布。
4、理财小组在监督中,发现违村内财务制度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六、财务公开制度
1、村级财务公开每年度进行四次季度财务收支公布,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
2、公开的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开栏设在人口居住密集地带、主要交通路口等方便阅览的地方。
3、对群众所提出意见和建议,要向群众解释和纠正。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5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全县乡镇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乡镇敬老院健康发展,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农村敬老院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镇敬老院(以下简称敬老院)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主办的农村敬老院,属农村集体福利事业单位。
第三条敬老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按村帐乡管形式纳入乡镇财政所核算;在乡镇财政所设立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干部任会计,敬老院设立报账员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敬老院收入组成
(一)从各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收入;
(二)从各级民政部门取得的补助收入;
(三)乡镇自有资金投入收入。
(四)敬老院发展院内经济等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五条敬老院支出内容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设备购置费、基本建设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二)专项支出,包括食堂支出、院民生活费等支出。
(三)经营性支出,即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敬老院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县财政部门和县民政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条敬老院可以根据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第八条敬老院应根据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定相应的费用支出制度,并自觉遵守执行。
第九条资产管理
(一)敬老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二)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四)敬老院固定资产报废,报乡镇人民政府并按相关程序批准后方可核销。固定资产转让,其资产处置方案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执行。
(五)敬老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各项资产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异动要有移交手续,严防资产流失。
(六)敬老院进行基本建设或购置1000元以上的设备,应实行报批制度。敬老院应先将报批计划、工程预算、施工图纸等报乡镇人民政府,按国家的有关政策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和采购设备,建设工程完工后,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和工程结算。
第十条债权债务管理
(一)债务是指敬老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债权是指敬老院所有的、应该向他人收取的款项。
(二)加强敬老院债权债务管理,搞好债权清收,严格控制债务,各项债权债务必须制定清收偿还计划,限期清收偿还。
第十一条财务管理
(一)敬老院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湖南省乡镇财政管理条例》等财经法规。
(二)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用途使用现金,现金库存不超限额。
(三)敬老院的'基本支出和专项支出、经营支出实行分开管理。
(四)敬老院基本支出管理
1、乡镇财政所要设立敬老院专帐,实行专账管理。
2、所有业务支出按照村帐乡管的管理方式实行会审制度,不履行会审的一律不予报账。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员签字,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合同(协议)、工程决算也视为原始凭证管理,作为收支凭证的附件。
(五)敬老院的专项支出管理
1、每月用于敬老院的五保供养专项经费到达后,乡镇财政所应及时将款项全部支付给敬老院,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院内生产经营活动。
2、建立膳食物资采购验收制度,要从工作人员中指定专门的采购员,购买各种食品均由炊事人员和院民代表验收入库。
3、逐日登记伙食情况,一切收支均以原始单据为准,经手人必须签字盖章,日清月结,伙食账目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
4、所有生活支出由敬老院院长“一支笔”审批,敬老院院长不得兼任采购员和报账员。
5、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民政办对敬老院的专项支出有监管权。每月底,敬老院院长必须将当月专项支出及结余情况报告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民政办。
(六)敬老院经营支出管理
1、敬老院要因地制宜发展适合本院的生产经营项目,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
2、敬老院鼓励有劳动能力的院民自愿参加生产劳动和经营活动,并根据生产和经营效益给予适当报酬。
3、敬老院应对生产经营进行成本核算,并将生产经营情况定期向院民公布。
4、院内生产的蔬菜、肉、蛋、禽及其他物资,应合理作价,收支入账。
5、生产经营的收益除再生产投入外,主要用于改善院民生活。
6、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敬老院生产经营收入。
(七)乡镇财政所对敬老院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八)敬老院应当规范会计行为,确保会计资料真实和会计档案的完整。
(九)乡镇财政所每半年应向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报送敬老院的财务报表。
第十二条财务监督
(一)敬老院应加强内部财务监督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各敬老院应每月向院民公布一次财务状况,选定1—2名供养对象进行财务监督,提升财务管理的透明度。
(二)每年度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敬老院财务工作进行综合检查,敬老院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加以整改。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敬老院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规范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县财政、民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敬老院各种经费支出使用的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贪污、坐支敬老院资金;严禁以白条、结算单等形式套取资金进行私分;严禁违反规定使用敬老院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6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医院财务行为,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医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一、预算管理
纳雍县乡镇卫生院在县卫生局二级会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的指导下,根据相关规定,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于每年初详实编制本年度收支计划,报县卫生局会同县财政局核定。乡镇卫生院要按照核定的预算,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控制支出。
二、收入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组织收入,做到不超收、不漏收、不乱收。
(二)乡镇卫生院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管理。任何个人和科室都不得代收费和截留,更不得私设小金库及账外设账。
(三)乡镇卫生院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严禁使用自制票据或白条收费。票据必须专人保管,严格执行票据登记、缴销制度,不得转借;严禁虚开、多开或套开金额;严禁收费不开票据,一经发现以上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乡镇卫生院各项收入要及时缴存开户银行,确保资金安全,不得随意坐支和挪用。
三、支出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各项支出要符合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乡镇卫生院各项支出必须凭合法的原始凭证报销,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业务发生的时间、内容、单位、数量、金额、出示凭证单位公章、填制凭证人员姓名、经济业务的用途、经办人员签名、实物类验收签名等必备要素。各项支出必须坚持“一支笔”签字审批制度,原始凭证要做到内容真实合法、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三)乡镇卫生院要足额提取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和失业保险金等相关基金和有关福利费用,并按有关规定足额缴纳。
四、货币资金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要加强货币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银行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要设置“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
(二)乡镇卫生院现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其使用范围,库存的备用现金不得超过三天的零星开支,确保现金的安全。经常进行现金余额清查盘点,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现金不得以白条抵库。
(三)乡镇卫生院银行存款每月要与开户银行进行逐笔核对,并填制银行存款余额对账表。不得多头开设银行基本账户,不得出借、转让银行账户,不得公款私存。
(四)严禁乡镇卫生院为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提供借款或担保,如有违反,按挪用公款有关规定处理。
五、药品及材料、物资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健全药品、材料、物资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人员职责;实物负责人不得由会计、出纳及药品会计兼任。
(二)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库存物资”、“低值易耗品”、“卫生材料”、“其他材料”的管理,坚持“计划采购、定额定量供应”的原则,根据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储备额,防止积压。内部管理科室要分类建好明细台账及消耗帐,并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妥善保管好各类物资和材料,防止毁损与丢失;定期进行盘点并及时处理账务,确保帐帐、帐实相符。
(三)毒、麻、精神及计生药品要按照相关规定实行特殊管理,落实专人、专柜、专锁。
六、固定资产管理
(一)乡镇卫生院要建立固定资产内部管理机制,明确内部管理科室和使用科室的责任。固定资产必须凭原始发票、附件、政府采购手续(具备政府采购标准的)入账,上级配备的医疗设备和器械也要及时入账。
(二)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要实行“三帐一卡”管理,即:建立总账、一级明细分类帐、二级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卡片。
(三)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转让、报废处置,必须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报批程序。
(四)乡镇卫生院固定资产要每年进行全面清点、核实,盈亏要及时查清原因,做到帐帐、帐卡、帐实相符。
七、债权债务管理
(一)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规定,乡镇卫生院不得举债建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二)乡镇卫生院应对不同性质的债权债务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所有债权债务必须进行明细分类核算,不得将同类进行合并处理。
(三)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各种应收款项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对“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管理,要严格控制“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的产生,实行担保人负责制,做到谁担保谁负责;对已产生的'“应收医疗款”、“其他应收款”及时催收,经常核对余额。
八、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
(一)鉴于业务工作需要,乡镇卫生院保留原有会计核算机构和人员,配合核算中心做好内部医疗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工资等业务核算,同时做好往来手续办理、会计资料收集整理、卫生统计资料收集整理、固定资产卡片登记等财务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会计核算人员必须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九、会计档案的管理
乡镇卫生院要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不得任意损毁会计档案;借阅会计档案,必须严格办理借阅手续;销毁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由本单位提出销毁意见,并编制销毁清册,列明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的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内容,报县卫生局、县财政局进行监销。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7
为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强化村级财务监督,严肃财经活动纪律,管好用活集体资财,提高集体资金使用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有关财经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一)各类资金的收、支管理
1、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由财政机关按照有关政策转入农经专户按村记帐,开支时按照乡政府确定的方案支出不足部分。
2、“一事一议”筹集的资金:严格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筹集、管理和使用,其开支范围主要用于村级道路建设、植树造林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筹集体生产性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实行上线控制,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元,严禁自立项目或提高标准向群众筹资,加重农民负担。
3、专业承包合同收入的资金:无论诗地、园林、房屋,还是其它集体资产,只要是承包经营,就必须签订合同,依照合同收承包费,壮集体积累,用于扩再生产或其它公益性支出。
4、外来投资和拨付资金(包括捐款、各种赞助款、补助等):要做到专款专用,按时交存农经专户管理,不得随意乱花乱用,做到物尽其能,财尽其用。
5、经营性收入和其它收入资金:做到应收尽收、不准隐瞒虚报,更不得设置帐外帐。
6、各种结算类资金:要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和内部往来款项,往来款项,积极催收欠款,清偿债务,提高资金的周转利用率。
(二)核算方法:各村财务收支由村报帐员具体经办,款项的拨付有政府乡长审签,支出票据由村主任审批,额支出由村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乡经管站统一管理帐务的记载和核算。同时,实行全乡统一报帐日,对村社收支凭证进行报销。
二、现金管理制度
1、建立岗位责任制:各村现金由村报帐员(文书)负责管理,其它人员一律不得插手经管现金。
2、向单位和个人收款,必须开据统一收据,不得用白条和以表代据收款,用完的收款收据必须及时销号交存。
3、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坐支现金,不准平调、挪用公款,不准公款私存,不准白条顶库,不瞒报收入,收入现金及时入帐。
4、备用金实行限额,村一级不得超过500元,社一级不得超过200元。
5、村级建立现金日记帐,准确核算现金收支,及时清点现金,并在每月报帐日和乡上进行帐面余额的核对。
三、票据管理制度
1、必须使用统一收据,即财政统一的收据和经管站监制、提供的票据。
2、收据不得随意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丢失和拆本使用,收据存根必须及时销号、妥善保存,并建立备查登记薄,不得私自销毁收据、存根。
3、填写错的收据应加盖作废章后保存各联并及时销号,不得私自销毁。
4、各村票据使用情况必须无条件接受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欺上瞒下。
5、村级财务负责人和出纳员要认真审核凭证,如发现手续不完备,内容不齐全应及时补办;如发现有涂改、伪造票据等不合规的票据,出纳人员有权拒绝付款。由于审核不认真,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财务公开制度
1、村会应成立3-5人的理财小组,理财小组要有群众代表参加。
2、村财务公开每年2次,公开要严格按照乡纪规定的程序进行,即:财务开支情况先由村理财小组签字之后,报乡纪和乡农经站审核后,在村社公开栏和村、社会议上分别公开,保留公开依据并记好记录,以备监督检查。
3、重财务收支项目应随时公开,对向农民的`加项收费要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先拿出预算方案,报经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执行,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统一请款报帐制度
1、全乡各村请款报帐时间统一定为每月25日进行,过期不候,责任自负。
2、各村报帐前应将当月的收入、支出票据进行全面整理和汇兑,清点手头现金,同时对下月支出进行分项目预算,制定预算方案,报帐时首先和乡总出纳核实当月收入,填写进帐单将款项交存银行专户,同时按照支出预算方案填写请款书,报政府乡长进行审批后由乡总出纳开具现金支票,由村出纳到银行提取现金,其次将当月村主任审批后的支出票据交乡出纳进行审核报帐。
3、所有收支票据填写必须完整、规范、支出票据必须经村主任签字,额支出要有村理财小组和村主任分别审批,严禁用白条或其它不规范票据收款和支款。
4、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虚报冒领等违纪行为,一旦发现,将追究村主任和相关人员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集体财产管理制度
1、管理办法:
(1)经管站建立资产台帐,各村建立登记簿和备查帐簿。
(2)村社所有集体财产要由专人保管并由财务主管领导负责监督。
(3)财产物资丢失、损坏、盘盈、盘损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帐务处理,并追究主要领导、保管员及当事人责任。
(4)财产借用须经村主管领导批准,要注明用途、期限,并由借用人员签章。
2、计价方法:
(1)原购置财产及闲置财产,设立评估小组,以重估价值入帐。
(2)新购置财产,以实际价值及时入帐。
3、财产物资的租赁及变卖,须经村两会及理财小组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经管站审查备案。
七、违财务管理的处罚办法
为规范村级财务帐款“双代管”的正常运行,确保集体资财不受侵犯,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合作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特制定本处罚办法:
(一)对违有关财经纪律的'款额,应区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1、追还被侵占资金和挪用资金;
2、补交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利息);
3、补办有关手续;
4、冲转有关帐务。
(二)对污公款的,除追回占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按银行同期最高利率)并处以本息金额20%的罚款;二人以上共同污的,按照个人所得金额分别处罚,对主要负责人按污的总金额处罚;对多次污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和刑事责任。
(三)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私利,在经济往来中违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归个人所有的,按本办法第二条处罚。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的,除追回挪用的资金、补交资金占用费外,并处以本息金额10-15%的罚款。
(五)私设小金库的,除没收小金库资金外,对有关责任人分别处以总额10%的罚款,对主要责任人处以总额20%的罚款。
(六)私分多占集体财物,超越权限擅自提高工资、补助标准、扩补助范围的,除归回私分多占的财物、多领的工资、补助等,对主要负责人处以总额10-15%的罚款。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处以违纪金额1-3%的罚款。
1、公款私存和收入不按时交入农经专户超过一个报帐周期但尚未构成挪用或污性质的;
2、越权审批重开支事项不经理财小组审批或审批借款不合理的;
3、未经审批白条入帐的或用不正规票据报帐的;
4、把关不严,不负责任审批支出单据造成损失的;
5、无支出预算计划不按时报帐的;
6、坐收坐支现金的。
(八)对借款漏收或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利息的,除责成借款人补交利息外,对责任人处以应收利息10%的罚款。
(九)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以1000-4000元的罚款。
1、丢失会计档案资料的(包括收款收据);
2、私自销毁会计档案和资料的;
3、保管不善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处心200-500元的罚款。
1、不用统一规定收据或用废止收据收款的;
2、涂改、撕毁、转让、代开、倒卖或拆本使用收款收据的。
3、对收款收据不按期登记、报送和销号的;
(十一)对集体财产管理不善,造成损坏、丢失的,由责任人照价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不按规定的项目和要求按时公布财务的,对报帐员和村主管领导处以20-100元的罚款。
(十三)违制度,对承包的经济(生产)事项不签订合同或不按合同结算经济手续,或不经集体研究,私自签订合同的,对责任人和单位主管领导处以违制金额10%的罚款。
(十四)不按照《甘肃省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管理办法》进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对筹集的劳、资进行处置外,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十五)违财经纪律、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从重处以200-1000元的罚款:
1、领导人员强制下属违财经纪律的;
2、经办人员擅自作主或主动策划违财经纪律的;
3、伪造、毁灭帐据凭证的;
4、屡查屡犯的。
(十六)对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在限定期限内不退赔、不交纳的,对问题责任人从期满之日起按月追加1-3%逾期占用费。
(十七)违财经纪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处罚:
1、经办人员抵制无效、被迫执行的;
2、自己主动查出并及时纠正的;
3、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纪问题的,
(十八)对处罚决定不报,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复议期间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8
一、镇长作为法人负责对本单位的财务进行管理,管理必须遵照财政法规严格执行各种财务规章制度。
二、严格报销制度
1、办公费用金额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直接由镇长签字报销。
2、办公费用金额在5000元以上必须经班子会议通过,最后由镇长签字报销。
3、不属于日常办公开支的款项,有合同的按合同规定付款,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费用需从镇财政提取支出的必须经镇党政班子会议研究通过,附会议纪要由镇长签字付款。
三、所有的专项资金全部由镇财政所负责收支账务管理,日常办公开支费用由镇政府财务室负责做好出纳账务,交镇财政所做好会计账务,镇财政所按月将收支明细账报送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
四、属于乡镇及县直部门双重管理的站所的办公经费开支,由本站所负责人按财政法规及财经纪律审签核销
五、凡各项资金收入、支出都要按照收支“两条线”进行规划,不得坐支挪用。
六、村级财务实行“村财镇管”,村账镇代理。
凡村级使用“两金”必须由村委提出申请,说明使用“资金”的计划和用途,提交包村工作组审核,1000元以上提交班子会上研究后,由镇长签字批准方可拨款;1000元以下直接由镇长签字批准拨款。
七、村级申请拨用“两金”和办公经费时,须将上次拨用的'资金支出账务分别送包村工作组审签“支出情况属实”和镇财政所审签“支出符合财务制度”并核销后,方可按规定的程序拨款。
八、村用“两金”和办公经费的报销发票上,必须签有经手人、证明人(验收入)并加盖村委会公章后方可签同意报销。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乡镇财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有关财经法规,结合乡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不含垂直管理和独立核算单位,下同)的现金、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支出等内容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条乡镇政府负责人对本乡镇财务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乡镇财政分局依照本制度具体履行乡镇财务管理职能。
第四条乡镇财政分局应按照《赫章县乡镇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明确局内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五条乡镇财政分局出纳人员负责乡镇现金的收付、保管工作。现金管理实行钱账分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人员也不得兼任出纳工作。
第六条乡镇财政分局应设置专门场所和工具保存库存现金。
第七条库存现金实行限额管理,一般不超过三天日常报销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开户银行。
第八条乡镇不得坐支现金,乡镇现金收入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并连同发票及交款单送交相关会计人员记账。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于第二日送存,支出再向银行领取。
第九条现金开支范围:
1.未纳入工资统发的职工工资、福利费,个人的劳务报酬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2.出差人员随身携带借支的差旅费用(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挂账);
3.1000元以内的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零星开支;
4.符合有关规定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含食堂支出等)。
第十条出纳应根据真实、合法、完整、手续齐全(要有经办人、乡镇分管财务的副职、财政分局分局长(或副分局长)的签字,单位如有特别规定的,还要适用特别规定)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手续,并将办理后的原始凭证移交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不完整、手续不齐全的,应退回经办人,要求更正。
第十一条出纳应对现金收支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要将现金实存与账存相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二条县财政局和乡镇要不定期检查现金使用和保管情况,确保现金安全。现金盘盈、盘亏的,严格按相关规定处理。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镇敬老院财务管理,规范敬老院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民政事业健康发展,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敬老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民政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敬老院财务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敬老院财务纳入乡镇会计中心集中核算,开设专账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由镇核算中心人员任敬老院会计,敬老院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第四条敬老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及时、准确的反映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收入是指敬老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六条:敬老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敬老院从财政所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从县民政局取得补助收入和乡镇敬老院从该乡镇民政办取得补助收入;
(三)经营收入,即乡镇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租赁收入、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支出是指乡镇民政办和敬老院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
第八条:敬老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敬老院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
①基本支出,包括工资、职工福利、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支出;
②项目支出,敬老院项目支出包括食堂支出、院民生活费、院民零花钱等专项资金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敬老院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敬老院取得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并按照要求定期向乡镇政府和县民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报表,接受县财政局和县民政局的检查与指导。
第十条乡镇敬老院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十一条乡镇敬老院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
第十二条:敬老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费用的审批报销制度,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中列支。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资产是指敬老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敬老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项、预付款项和存货等。
敬老院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各项资金收入严格按规定存入单位账户,杜绝公款私存。按照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用途使用现金,现金库存不超限额。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七条:敬老院固定资产报废,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核销,固定资产转让按照上级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敬老院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各项资产要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异动要有移交手续,严防资产流失。
第五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十九条:债务是指敬老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债权是指敬老院所有的、应该向他人收取的款项。
第二十条:加强敬老院债权债务管理,搞好债权清收,严格控制债务,各项债权债务必须制定清收偿还计划,限期清收偿还。
第六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敬老院会计核算应严格遵照《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执行。
第二十二条:乡镇对敬老院应当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
(一)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按每日发生的原始凭证记账。月末余额要与乡镇财政所会计总账余额一致。库存现金余额如有不符,要查找原因核对正确。银行存款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余额相符,如不一致或有未达帐项业务要查找原因,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并核对无误。
(二)民政资金发放要登记造册,健全各类台账,做到民政对象个人信息齐全,数据准确完整,台账、卡片有据可查,与领款人员名册相一致,人员的增减变化要及时上报,防止民政资金被挪用和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会计凭证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要求,使用合法票据入账,支出票据必须三章齐全。
第二十四条:支付的原始凭证应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后报审批人批准报账;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员签字;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合同(协议)、工程决算也视为原始凭证管理,作为收支凭证的附件。乡镇敬老院的日常和经营管理的开支由敬老院院长“一支笔”审批,基建款项要报民政办主任审批,民政办对敬老院财务有监管权。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五条:财务报告是敬老院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二十六条:敬老院的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按会计年度做账且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敬老院应当按季向县民政局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七条:敬老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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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配有兼职会计(由镇会计代理)。县财政负担的供养经费和自费人员寄养经费、个人或集体捐赠和资助的款物、自产农副业产品收入及使用等一切经费收支都必须入账,做到日清月清、账款相符、账目清楚。
二、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各项经费开支必须事先经镇分管领导(院长)同意,重大开支要向镇社会事务办请示。经费报销要有原始凭证,采购货物要有专人验收,报销凭证由经办人、验收人、院长签字后方可入账,不符合手续的凭证不得入账。
三、坚持财务公开,自觉接受院内供养老人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做到收支账目每季公布一次,食堂帐目每月公布一次。
四、及时申领经费,保证供养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五、严肃遵守财经纪律,敬老院任何经费严禁私人借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
六、建立健全固定资产账目,购置和制作的各类生活设施,要如实登记入账。坚持一年一次的固定资产清查,填表造册存档,并上报县民政局,确保敬老院的财产完整。
七、集中保管闲置固定资产,落实专人管理,防止流失。
八、按实际需要有计划地购置日常生活用品,确保入院入住老人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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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乡政府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控制不合理开支,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乡财政良性正常运行,根据上级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乡实际,制定如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票据管理制度
1、乡机关各部门、站、所的收入票据,必须是向财政局领用的统一票据,财政所票据管理员建立专用的票据领用、结报手册,在使用票据时,必须加盖乡人民政府财务专用章
2、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各设一名开票员,负责开具本单位执收款项的票据。
3、严禁向社会上购买、外借(或出借)票据。
二、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由出纳一人收支结报,建立现金日记帐,并每月凭相关缴付通知单登记现金收付的发生额,出纳要自觉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得移用挪用,不准多头管理现金。
2、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要执收款项时,先开具有主管和分管领导签字的'缴款通知书,由乡财务室出纳收款,并即时解缴银行对应帐户,不得截留,不得坐支,杜绝白条等临时收据收取现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出纳收款后在缴款通知书回执联上签字交由开票员开具统一票据,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土资源管理所凭出纳收款签字回执联和票据存根联结算收入。
3、出纳支付现金时,必须依据有财务分管和主管领导签字的付款通知单才能付款。
3、出纳的库存现金实行不定期的抽查制度。
4、当日实有现金余额一般不得超过xx元。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对应帐户,严禁公款私存。
5、出纳每月五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乡主要领导汇报上月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财务人员分工、职责
财务人员内务分工、职责明确,做到相互监督制约。
1、报账员:负责对应帐户的帐目处理,做好乡长资金管理上的参谋工作,做到按月结帐,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保管和会计工作的交接,实行会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严格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并于每月10日前上报乡主要领导上月的有关财务报表,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各类支出发票先由报账员对其合理性、合法性及专款是否到位进行审核(支出发票必须有付款单位、日期、收款单位盖章、货物名称、金额及购物清单等附件、有经手人签名、事由、分管领导签核),再报经财务主管和分管领导审批。银行预留印鉴章由报账员专职保管使用。
2、出纳:负责一切现金的收支,逐笔登记订本式的现金日记帐,同时专职保管使用银行凭证(包括现金支票、转帐支票、电汇凭证、汇票等),此等空白凭证视同现金保管,平时存放保险箱中,银行业务由出纳办理,并及时做好对帐工作,逐笔登记订本式的银行日记帐。每月结报一次。
四、审核审批制度
1、乡政府任何支付凭证都必须严格执行常务副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2、各项费用支出,必须事前征得分管领导、审核领导同意,方可执行。
3、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内容齐全(即支出事由,经手人或证明人,主管领导同意,乡长审核),经常务副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严禁白条及未经审核、审批的发票入账。
4、乡政府单项支出额度500元以上至xx元以下由乡党政主要领导商议决定;xx元以上由书记办公会议研究方案,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经集体研究的支付款项,必须形成会议记录、纪要,报账员按照会议记录、纪要内容,经乡长审核、常务副乡长审批后方可支付。
5、补贴支出。突击性(即扑火、整顿市场、综合治理等)、阶段性的工作(即落实项目负责、人口普查等)视工作量等具体状况进行补贴支出。
6、严禁公款私借,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由单位或个人提出,xx元以下的请示书记同意,由乡长审核、常务副乡长审批后方可借支;xx元以上的须经乡党政集体决定,但必须在完成该事项一周内结清,否则,超过时限按相应财经法规执行。
7、每向财政申拔一笔资金,先由财务主管领导向乡主要领导汇报同意后,在乡报账员开具的电子票据(已加盖了印鉴)上签署拔付意见,交出纳到财政所办理资金拔付手续。同时出纳应将已签字的拔款单复印件交乡主要领导留存备查。
8、专项资金(民政、救灾、扶贫、其他专项资金等)必须专款专用,并纳入乡财政统一管理,资金使用由分管领导提出方案报乡政府审批,由主要领导签字审批后列支。
9、全乡范围内的政府性投资项目,按相关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由注册登记的建筑单位承建,开工前必须有合同和预算,竣工后必须有决算、验收记录和结算清单,拨款按合同和进度,由项目分管领导签字,报主要领导审批,做到专款专用。各类工程暂支款,必须由乡党政主要领导、各口主管(分管)领导、财口领导商量后签出暂支(借)手续,经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支(借)取。
五、报账对账制度
1、乡报账员每月八日之前,必须将上月所有费用支出单据整理汇总,做好报账单。报账单及单据交由财务主管再次进行复审,签署意见报财政所结算员入账。
2、乡报账员每月五日前同财政所结算员共同与银行对好账,对账单原件留财政所备查,复印件由财政所所长签字盖章交乡财务主管领导。
3、财政所结算员每月五日前必须将上月资金余额明细表及资产负债表打印后由所长签字加盖公章报乡财务主管领导。
六、其他
1、乡政府(含各办、所、站)各种专项资金(含项目资金)、转移支付及其它预算内外收入划拔必须经乡财务主管领导同意,由财办人员牵头统一办理手续。
2、财务人员必须爱岗敬业,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认真审核每一张原始单据,坚持一支笔签字原则,财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如实反映情况,保管好会计资料,并认真细致做好财务台帐。 本制度自xx六月十四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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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级财务的收入管理
1、村级组织应当依法合理组织收入,加强货币资金管理。村级组织收入主要包括:
(1)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资金、集体统一经营收入、资产(源)发包、出租及村(社区)企业上缴收入、对外投资收益;
(2)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以及奖励、补助、补偿资金;
(3)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收入等。
2、村级组织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当使用规定的收据,确保收入在3-5日内及时足额上缴乡镇“代理中心”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村级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隐瞒、截留、坐支各项收入。否则,一经查实,资金全部没收,并追究村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二、村级财务的支出管理
1、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主要用于必要的办公用品、水电费、报刊征订费(按宣传部门的规定和标准执行)等村级运转支出;重点用于综治信访维稳、计划生育、卫生防疫、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等支出。服务群众事务支出不低于经费总额的50%,扶贫事务支出不低于经费总额的5%,为民服务网上办理事务经费按4200元/年安排,综治维稳信访费用按10000元/年安排的专项经费,在保障当年业务支出后,年度有结余的原则上结转下年继续使用,确有需要的报乡镇统筹审批后,在以上规定的支出范围内办理。同时,严格执行村级公务“零招待”制度。
2、上级安排到村级的各类财政性资金(包括工程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支出范围、程序和规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和弥补工作经费。年度项目经费有结余的,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村级财务支出审批程序
1、支出单据整理。
村集体支出原则上应使用税务统一发票;确实不能取得的,限额在300元以内的`可使用代理中心专用票据。购置办公设备或办公用品等必须要提供税务统一发票,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先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各项杂工支出原则上不超过50元每人每天,杂工发放花名册上要求领款人本人签字确认,姓名应与身份证保持一致,严禁使用小名及其他非正式名称,严禁弄虚作假,一经查实,追究经办人及村负责人相关责任。
2、支出审批权限。
(1)1000元以内的支出,由经办人在原始支出单据上签字,村主任、村书记会签,村报账员填写《涡阳县村级支取款项申请书》同时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审核后签字;
(2)1000-3000元以内的,比照以上程序办理,同时由镇包村干部审核签字;
(3)3000元以上支出,按上述规定程序办理后,报政府主要领导审批。
3、支出单据上报。
每月25日前,村报账员整理经村级审批后的报账票据,报送乡镇“代理中心”。中心主任审核报账单据,并在《申请书》上签字,村级代理会计根据村、镇审批后的票据按规定进行支付及账务处理,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支出,必须严格按规定转账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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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完善我镇财务收支管理和监督,规范和明确经费报销程序,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促进我镇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政法规及XX县财政局财政财务精细化管理考核要求,结合本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1、遵守法规、严格管理,合理开支、厉行节约,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2、坚持依法统一管理为原则,凡纳入财政管理的单位必须按照统一账户、统一标准、统一审批、统一审核、统一票据的要求进行规范。做到“分级预算、核算统一、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
3、全面实施预算化管理
成立由书记任顾问,镇长任主任、人大主席、常务副镇长、分管财政领导、财政所长、总会计为成员的预算管理委员会。其职责是制定预算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审定预算外资金的追补。
财政所根据预算方案执行管理,预算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向党政人大通报执行情况。
非生产性支出超出预算的`单位,一律停止办理报销。其他突发性事件或中心工作需要超出预算支出时报预算管理委员会追补。
4、机关及各站所人员工资及补贴由镇财政统一打卡发放,纳入各站所年初预算。镇党政、人大、纪检监察开支由镇财政负责;财政所、经济发展办、水管站、综治办、规划站、安监站、环保站、文化站、农推中心、林业站、实行“收入上交、支出下拨”,差额自筹、适当补助的管理办法;民政所、计育办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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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规范XX镇财务行为,加大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结合XX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遵循原则: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三、本制度包括管理机构、经费审批及支出管理制度、基本业务管理制度、会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四部分。
四、本制度与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制度由财政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六、本制度自20xx年7月1日起执行。
七、本制度适用范围为镇政府机关、镇属各站所及各村民委员会。
第二部分:管理机构
一、财政所作为镇政府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镇的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严格依法办事,对于不合法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到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
二、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努力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制度,不 三、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定期、及时、准确向单位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第三部分:经费审批及支出管理制度
一、审批制度
镇政府各类财务资金支出,严格实行集体领导下的镇长“一支笔”审批制度。
二、经费报销规定
1、经费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支出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分管领导、镇长签字。
2、报销单据要求:外来票据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发票或票据要有单位名称,摘要内容应清楚明了,票面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票据必须有收款人签章、填制单位盖章;报销单据不得涂改和挖补,凡有此类情况一律不予受理。
3、现金使用必须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2000元以上开支原则上需使用转账支票,如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要说明原因,并经镇长批准方可报销。
4、单据报销填制凭证时,必须填制统一的报销单或使用黑色钢笔或碳素笔填写,不得用圆珠笔填制报销凭证。
5、经费报销流程
单据粘贴并填制支出报销单→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分管领导审核签字→镇长审批→出纳人员付款→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三、支出分类管理规定
1、工程建设及固定资产构建支出
(1)凡工程建设总造价按规定达到招投标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方案需经镇党委会议讨论同意;
(2)固定资产购建按区政府文件需以政府采购方式购建的,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购建;
(3)各类工程建设都必须有相应的质量管理、监督验收小组。人员具体由镇党委会确定;
(4)工程款支付需提供建筑安装正规税务发票,并附有招投标书、合同(协议)、工程预算、决算、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
2、办公用品购置支出
机关使用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统计提出购置计划报镇长审批。应实行政府采购的由采购中心统一采购,其余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发放、登记。擅自购置的,自行负担。
3、招待费用支出
(1)来客工作就餐原则上安排在机关食堂接待,陪同人员按站所和对口业务关系参加,一般不得超过三人,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开具就餐联系单,凭单到食堂预约就餐。因工作需要外出接待用餐,必须由分管领导报经书记、镇长同意,外出接待标准必须严格控制,接待费用由经办人员先垫付,不得签字挂帐,报销时间须在二周内,超过期限自行负责。
(2)来客或会议用烟、水果和物品等,一律由办公室先征求书记、镇长同意后负责办理,并由接待牵头人签具证明后按程序报支。
4、差旅费支出
按原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政办(1996)45号文件规定的开支标准执行,出差回来后十天内(以归程交通票据日期为准)持审批后的单据报销。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的,需事先向办公室(财政所)说明情况。
第四部分:基本业务管理制度
一、基础工作
1、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健全财务核算资料,严格制订财产物资的购进、领用、转移以及毁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并作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原始记录的及时、准确、真实。
2、机关财产物资的购进、领用,必须由管理员按制度规定,按质按量进行验收、发放,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与完整。
3、定期和不定期对各种财产物资进行盘点清查,年终决算前对所有财产物资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及时对所有物资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情况,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告,经审批后处理,确保账、卡、物相符。
4、建立内部稽核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开展日常会计核算稽核工作,稽核工作的内容:
(1)对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的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其内容是否齐全,手续是否符合要求,数字是否真实,科目处理是否正确,并查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
(2)对库存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核。
(3)核查财产物资的收发、保管和结余情况,并与账面记录核对,确保账、卡、物相符。
二、资金管理
1、财务帐户按规定设立,不能多头开户。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开设两个账户的,须报经财政局同意,并且只能二个账户(支出专户、村级专户)可支取现金。
2、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合理使用现金,严禁坐支现金或白条抵库。
3、出纳应妥善保管现金,做好现金日记帐的登记核查工作。每日应将现金日记帐余额与库存现金核对,做到日清月结。
4、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日记帐,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保证帐实相符,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印章分别由两人保管。
5、库存现金不得超过5000元。
6、对货币资金实施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清查制度。
三、暂付款
1、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帐。
2、严禁因私借用公款。
3、因公出差、购买小额办公用品、业务招待费等临时性开支可借用单位现金。在费用发生后的二周内必须到财政所办理报销手续,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的需说明原因。借款实行一笔一清,多退少补,前账未清,后账不借。凡借款超过两个月不清,从个人工资中扣回。
4、因公借款,应由经手人调制统一格式的借款单,并注明借款事由,报镇长审批后方能办理。
5、因公借款办事流程
借款人填制借款单→镇长审批→出纳人员审核付款
四、固定资产管理
1、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为固定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如办公桌等。
2、固定资产实行帐物分管方式,购置后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实物的登记、编号和管理,建立固定资产卡片,交财政所分类别逐一登记固定资产帐;并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地清查盘点,保证账帐相符,账实相符。年度终了,由办公室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3、固定资产报账、登记及领用流程
固定资产报销单据→财务人员打印固定资产卡片及标签纸→办公室登记验收入库并粘贴标签→报账人员持已验收单据到财务室报账→办公室、财务室、使用部门各保存一张固定资产卡片。
第五部分:会计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一、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1、会计凭证周转流程: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审核制证→稽核人员复核→会计主管人员核批→记帐人员记账。
2、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分别由指定人员分管。
3、钱、账必须分管,会计人员不得经管现金和票据,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单位负责人、财务人员因公发生财务收支,本人在审批和会计核算中应当回避。
5、会计人员离职或工作岗位轮换、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同时必须有单位负责人及指定的监交人员监交。
二、票据管理
1、票据范围是指支票、本票、汇票、发票、收款收据等专用凭证。
2、票据管理岗位责任人为出纳员。
3、票据的保管
(1)票据设立专柜存放,专人保管,保证存放安全,如有丢失,应及时报告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2)设立票据分类登记簿,分类登记各种票据的购领、保管和使用情况,并定期检查实际使用情况与登记情况是否相符。
4、票据使用
(1)由出纳员或指定的`专职会计人员办理。
(2)必须有关按照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开具票据,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活动,虚开票据。
(3)开具票据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和挖补,如需复写的,全部联次需一次复写,内容完全一致。
(4)开具票据如因填错或其他原因作废时,应逐联加盖“作废”章或书写“作废”字样,连同存根一并保存,不得私自销毁。
(5)开具往来款收据等票据,必须在财务记账联上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
(6)领用票据,需报经领导批准,有关按规定使用。
5、票据不得转让、转借,不得擅自毁损,不得拆开使用票据。
6、已经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及票据登记簿,应妥善保存,保存期满,经审批、查验后销毁。
7、票据管理人员变更,须办理交接手续。交接书应载明移交票据名称、起止号(或数量),并由交接人、监交人三方签字。
三、会计档案管理
1、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的文字、图表及电脑有关存贮介质。它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资料和证据。
2、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为移交档案室之前,暂由财政所按照归档的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案卷装订要整齐规范,归档必须连续编号,不得有空号隔号。
3、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4、会计档案的查阅和借用
任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查阅会计档案,查阅或复制会计档案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外借时,借阅人要先填写借阅档案登记簿,登记借阅档案的内容、原因、归还时间,经批准后,方能外借。借阅人要对资料的安全和完整负责,保证按期归还。财务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后,须按规定及时归还原处;若要查已入库档案,须向档案人员办理借用手续。
5、会计档案的保存和销毁
会计档案的保管,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销毁时,由财务室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销毁原因等内容。经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并报上级部门批准后由财政所派员监销。
6、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位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7、会计档案需要移交时,交接双方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移交清册所列内容逐项交接,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经办人各监交人应当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
四、会计电算化管理
(一)会计电算化操作管理
1、会计电算化操作员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会计电算化处理程序和核算方法,设置会计科目。
2、会计电算化操作员按权限设置各自密码,一经泄密,须立即更改。
3、会计电算化操作员必须在各自相应的权限内操作,不能担负其他不相容的职责。
4、会计电算化操作员须做好电算化工作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测,保证正常运行,如发现故障,应立即排除。
5、会计电算化操作员须做好日常防治病毒工作,严格控制外来软盘、光盘进入,一旦发现病毒,应立即清除。
6、进行电子数据处理的每笔业务必须手续完备。
7、会计电算化操作员本身无权审核自己编制输入的凭证。
8、在计算机上编制的记账凭证,必须经过审核才能登记账簿。
9、会计电算化操作员应对每笔经济业务及时进行电子数据处理,及时编制输入凭证,及时审核登记账簿,生成报表,定期结账。
10、会计电算化操作员应做好日常备份工作,每日工作结束前,应将当日输入资料存入软盘备份。
(二)会计电算化档案管理
1、采用磁盘、光盘等介质存储会计数据要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禁止挤压和折叠。
2、采用磁介质保存会计数据,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进行复制,防止由于磁介质损坏,而使数据丢失。
3、每月结账时,必须进行数据备份。
4、财务人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及自身实际及时打印日记账、明细账、总账和报表。所输出的凭证、账簿和报表应符合财政部门统一要求。
5、打印的凭证、账簿和报表要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16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现金管理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财经法规,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管理原则
1、行政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党委、政府正常运转和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
2、事业经费实行统一管理。由财政所扎口管理,统一核算,会计中心根据会计制度进行明细核算,严禁各单位转移、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3、各项经费实行事前审批,事后监督,先批后用,审批权限及用款事项分别制定。
二、管理范围
1、财政预算内外行政经费、事业经费、各种专项经费。
2、各单位按国家规定收取的一切规费。
3、其他收支。
三、审批权限
1、严格实行支出审批报批制度,所有支出必须按照权限审批同意后方可报支,支出票证必须合法、规范、准确,支出凭证上需由经办人、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镇长签字。
2、财务开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一般性支出由分管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后报镇长签批,重大支出项目和重大固定资产处置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镇长签批。
四、审批程序
1、经办人员先在报销凭证上签字。
2、由分管领导签字核实。
3、送分管财务领导、镇长签批,大项支出报党委会议研究同意由镇长签批。
4、交财政所审核票据是否规范。
5、持审、签批手续完备的凭证到出纳处办理报销手续。
五、主要事项开支标准、审批手续
1、办公用品支出及管理:党委政府工作人员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财政所统一管理,所需办公用品,由需要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及财政所人员审批后,确需配置的,由办公室填写《办公用品申购单》,交镇分管财贸、后勤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后办公室将购物单交办公室统一购置。所购物品由办公室按购物需求发放。其他人员不负责此类业务及发票报销的行为,报销时由专人凭申购单及发票,按规定程序报销。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固定资产由财政所统一管理、统一清点造册,并对财物进行编号,建立帐册、帐卡,帐卡一式两份,一份由财政所存档。各项固定资产不得擅自外借或挪作私用,如发现损害和遗失,按原价赔偿;人员调出,必须到财政所办理移交手续;
每年财政所会同纪检、组织、办公室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对损坏、遗失的要分类汇总,并上报党委会议研究处理;确应工作、业务需要添置固定资产的,按办公用品购置规定办理。
2、文印支出:党委工作人员,必须做到不打、少打、历行节约的原则,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打印。确需打印的文字材料,应在党委政府文印室打印,材料急需、数量较大文印室不能处理,必须到外面打印的坚持按申报程序进行:一般为申请人填写审批单由分管后勤领导审批后到指定地点打印,随打随结。
3、接待费用支出:上级机关来镇办理业务确需就餐的,一律安排在食堂招待,应由申请人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报请分管后勤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食堂招待审批单》,方可安排,接待应对口作陪,每月凭就餐审批单结账报销。其它方式均不予办理。因工作确需加班就餐的,由加班人到办公室填写加班就餐单交办公室,由分管后勤领导批准后,在食堂安排就餐,每月月底凭审批单结帐一次。
4、车辆燃修支出:镇所有车辆为党委政府开展工作服务。购油卡由专人定期充值。燃油报销由专人及各车司机共同签定,按程序报销。车辆维护、小故障能修理的自己修理,解决不了的,送指定地点维修。送修前,驾驶员填写车辆维修估价单,经镇长审批后,由财政所一名负责人及司机一同到4s店维修,所换大件过百元必须将原件带回。外出实行一事一议。
5、差旅费支出。严格按照沛财规1号文件“关于印发《沛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6、会议费支出。实行定点开会制度,原则上安排在党委三楼大、小会议室,确须就餐或补助的,必须到办公室填写《食堂招待审批单》,经分管后勤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办理。
7、上级部门下达的奖励资金,由镇财政统一管理,党委、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上级对口单位下达的带帽资金,中心工作需要财政专项支付的资金(如赔偿、工业考核、现场会、环境整治等),由分管领导提出申请经书记办公会决定后办理。其程序为:
①申请人书面提出申请。
②报分管领导审核。
③分管财贸领导初审后报镇长。
④镇长审核后要交书记办公会商议后办理。
⑤报销要持报告(或审批单)按程序报销。
报告内容:填清事由、时间、开支内容、拟报批资金等。
六、支出的管理和控制
各单位要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杜绝各种不必要的.开支和浪费,各项经费的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和预算招待,不得超支、乱支、瞒支,否则,按国家的财经纪律、法规,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七、监督管理
财政所在处理财务和会计事项中,应坚持制度化和规范化,按章办理,对所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所管账目要严格按照会计规范化的要求,做到帐帐、帐证、帐实相符,按照党委、政府、财政局的管理要求,按月、定期、及时、准确上报会计资料,真实地反映当月的财政运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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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村级财务管理,提高村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业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规定》和省、市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收入的管理:
1、各种收入票据一律由村报账员在镇财政所领取、使用。任何人不得代领、代开。
2、村集体资金收入主要包括:“一事一议”资金;发包及上交收入;集体统一经营收入;土地补偿费;上级部门拔款和奖励;财政转移支付村级的补助资金;各种代收、借款等其他资金;以资代劳;其他收入。凡村集体取得的各项收入都必须先全额缴入“村集体资金代管银行专户”内。
二、支出的管理
村级一切开支均应取得全法凭证。杜绝白纸条。凡从企事业单位、商业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购买商品或向有关部门缴款等须持正式发票报销入账;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应使用由财政所统一印制的自制凭证。各种付款凭证要注明事由及其数量、单价和金额,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手续不全的,不予报销入账。村级的日常开支,由财政所根据各村经济业务的小,核给每村一定数额的备用金,季末或年末结账,据实报销。额开支须由村会提出申请,编制用款计划,由镇分工干部签字,财政所审核后方可支出。
1、村级财务实行按季报账。每季末由村报账员收集合理、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报送财政所,经审核后,由资金会计开据现金支票到所在开户行领取现金。
2、村级招待费提倡实行“零”招待。确需安排就餐的,每人每次可按10元标准补助。
3、严格控制村级公务费支出。
4、专项资金(包括从外单位争取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确定的工程支出,由财政部门监督使用。工程结束后凭工程决算及税务发票列支。
5、村组干部工资由镇财政所统一发放,实行一人一卡,分上、下半年两次发放。
三、财务审批制度
1、村民员会财务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2、凡一次性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由主任(书记、主任一肩挑的由支村两另定他人〈下同〉)审批;在500(含500)元以上的须经书记审核后,再由主任审批。
3、所有支出的原始凭证,应当写明用途,由经办人、证明人、审核人、审批人签字,经理财小组盖章后方可入账。
4、村民员会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对通讯、交通、报刊定阅、办公费、差旅费等实行限额控制。
5、必须坚持财务公开,理财的原则。村级财务要逐步做到年初有计划,每季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年终公布各项财务、债权、债务、专项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对群众映强烈和村干部发生变动的村,财政所应及时对此进行审计。
6、对违本制度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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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各村(居)、各单位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强化财务监督,依照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增强法纪观念,严肃财经纪律。
各村(居)、各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务必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有关规章制度,自觉遵守财经纪律。
二、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及会计核算管理。
各村(居)、各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务必严格遵守财政部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按照《会计法》的要求,统一采用“借贷记账法”处理日常帐务;
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所有经济活动内容要全部纳入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范畴,不得私立“多套账”、“账外账”,不得私设“小金库”。
三、各单位的财务机构必须健全和完整,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票款和账款管理分离”制度。
四、关于收入管理
1.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各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不准擅自设立项目收费,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乱收费,也不得随意减免和不收费,确保真正杜绝“人情费”、“关系费”。
2.各单位必须严格票据管理,建立票据领取、使用、上缴登记制度,实行“票款分管”制度。对外收费严格使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核发的统一票据,严禁“白条收费”和使用过期作废的票据收费。
3.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单位收入除上级拨款外的任何收入(包括抵账、转账的收入),必须以货币资金的形式缴入预算外资金专户,做到日清月结。严禁压解、截流、坐支、挪用和转移资金。严格实行“票款同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关于支出管理
1.各村(居)、各单位要努力增收节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
严禁贪污浪费,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2.各村(居)、各单位支出必须做到票据规范、支出合理、手续合法。支出票据必须真实完整,经手人注明支出事由。经费管理人员库存备用金不得超过500元,随支随取。
3.涉及专项资金的必须专门建账,专款专用,专人专户管理。市政建设工程项目必须按建设工程相关规定办理。凡工程款结算,必须有正式发票、合同、预(决)算明细、验收单。
4.村(居)级报账凭证单笔1000元以上,须由挂点领导审核后方可报账。
5.各单位所有支出票据手续齐全后,经站所负责人签字支付,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方可入账报销。
6.镇政府报账票据在1万元以上的,一律经镇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后方可报账。
7.报账凭证只能在本单位账户中的专项资金中列支,不得挪用其他账户资金。
8.所有资金申请拨款单,须由镇主要领导签字后方可拨付。
六、关于资产管理
1.为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各单位必须落实专人对本单位资产进行管理、登记。
2.各单位应建立财产物资管理制度,设立固定资产管理账目,完善固定资产台账资料。
3.各单位资产的购置、处置和修缮必须按照程序先上报再实施,涉及政府采购的必须办理政府采购手续。
七、关于财务报表管理
1.各单位的财务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并接受镇政府的监督审查。各单位应按时向镇政府报送会计报表和要求的其他财务资料。
2.会计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5日之前,其他财务资料按要求及时报送,由分管或挂点领导督促。
八、监督审查
1.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会计法》、《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2.各单位相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的,将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财务主管及经办人员的相应责任。
九、各单位财务管理及人员分配
1.各单位出纳(报账员)仍由本单位工作人员兼任。
2.计生办、经管站账户合并,统一在经管站做账。
3.凡财政拨款单位,具体人员分工如下:
(1)万怡明:农技站、水务站、敬老院
(2)聂慧玲:民政所、建保所、城管中队、保洁公司
(3)郭静:医保所、文广站、乐化林场
4.报账实行限时制,每季度末最后一个月21-30日为报账审核结账时间。
5.报账制单位(派出所、社保所、财政所、卫生院、中心小学、国土中心所、司法所),其财务按照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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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组集体财务管理,规范村组财务收支行为,维护集体和群众利益,根据《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市农村三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镇所有独立核算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农村集体财务行为的主要责任人,对本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和财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条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是村组集体财务管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村组财务管理、指导、监督和培训,镇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受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联合社委托代为记账。
第二章资产、资源管理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房屋、建筑物、办公设施、机械设备、工具器具、经济林木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及集体统一经营的资源性资产,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应列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等资源逐项登记。集体资源进行承包、租赁的,其承包、租赁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获得的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等。
第六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购置、变卖、报废等处置固定资产和对资源性资产进行转让、发包、出租、出借等时,应由村委会提出购置或处置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镇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将方案公示7日后实施,价值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由村”两委”会讨论决定,并有书面会议记录。价值5000元以上的'按“四议两公开”管理程序进行决策,并报镇政府审批,同意后签定合同,并报镇产权交易中心备案。
第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的转让、发包、出租、出借等必须签定合同,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有关法律规定的期限,费用原则上按年度进行收取,最长不得超过本届村“两委”会剩余的任期时间。
第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年底对所签定的合同进行清理,及时清收应收未收的合同款项。
第九条村文书和村民小组长分别负责本村组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保管不善损坏、丢失者由其本人负责赔偿。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条村组不准违反规定乱设账户,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公款私存、平调、挪用、侵占、截留集体资金。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举债,确需举债的,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两委”会审核、镇政府审批后方可实施。否则,按照谁举债,谁承担的原则由其个人偿还。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账内统一核算。
第十二条集体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向农户或其他单位收取各种款项时,必须开具由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省农村集体财务收款凭据》。不准用自制收据或白条向农户和单位收取款项。严禁坐支、出借、挪用、白条抵库等违规使用集体资金现象。
第十三条各项收入三日内及时存入银行账户,入库时间超过三个月且收入数额较大的移交镇纪委或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支应当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对外财务结算应当使用国家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合法票据。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财务开支审批程序。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或者盖章,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签字后方可报销;单项支出5000元(含)以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开支申请,填写《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动用集体资金申请审批表》,监委会主任(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后报镇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报镇机构付款。5000元以上的按“四议两公开”程序决策,并经镇政府领导办公会集体批准后按程序支付。
第十六条各类工程项目的实施,从项目的立项、预算、确定施工单位、合同签定、决算、验收等环节,必须按照“四议两公开”的工作程序进行,支付工程款时必须将村会议记录、《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书》和《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动用集体资金申请审批表》、《工程验收报告单》报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经镇政府审批后方可按程序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票据结算实行“报账制”管理,即:每月10日前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组织专门会议,对上月发生的支出进行统一审核,填写《镇村集体经济组织动用集体资金申请审批表》,收集全所有原始凭证并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报账,同时安排本月支出计划,并形成相关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属于村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归村民小组所有。村集体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培育经济增长,以及村基础设施和开展公益事业建设等方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土地补偿费;不得用于发放村干部报酬、支付经营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和福利发放;不得出借;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四章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会计必须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使用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
第二十条登记入账的各项收入必须要有真实完整的合法凭证,原始凭据不完整、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会计有权拒绝报账。
第二十一条会计核算必须做到财务核算准确,科目运用正确,报表编制及时,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
第五章民主理财、财务公开
第二十二条村集经济组织应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3—5人组成。村级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由村监督委员会担任,负责监督村集体经济组织一切收入和支出;组级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本组一切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有效。
第二十三条民主理财小组应采取集中行使其监督审查权,不准私下分别签字审核,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应加盖个人名章,个人名章应报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备案。
第二十四条村组财务公开程序要规范、内容要全面,所有公开内容要经民主理财小组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会主任、民主理财小组和会计签字盖章后向群众公布。
第二十五条村组财务每季度公开一次,重大项目的收支情况必须在工程事项结束后单独逐项逐笔向群众公布。
第六章财务审计
第二十六条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向镇政府负责报告审计工作。每年至少对村级财务审计一次,村“两委”任期届满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发生变动时进行离任村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审计。
第二十七条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严把票据入账审计关,做到“八不准”即:涂改复印的票据不准入账;票据日期、单位名称不填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不准入账;原始票据上必须有领款人、经办人、理财小组、村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村监委会主任签字审批,否则不准入账;购置固定资产、发放非生产性补助或重大开支事项没有审批报告的不准入账;原始票据开支事项不清楚,没有明细的(如办公用品明细、集体用工明细、工程费用支出明细)不准入账;开支事项不真实的票据不准入账;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不准入账;不合法不合理的支出票据不准入账。
第二十八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会主任在审批票据时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照章办事、严格审批各项开支,做到“八不准”。
第七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制度第六条,未按规定程序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资源的,扣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年终考核总分5分。
第三十条违反本制度第七条,各类合同签定不规范的,扣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年终考核总分3分,扣除报账员年终考核总分1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第八条,村集体资产、资源发包收入不能按时回收,属于本届村集体经济组织任期内签定合同的,每3000元扣除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年终考核总分1分,属于历史遗留的,对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酌情扣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三条,各项收入不按时存入银行账户的,按入库时间超过10天的,扣除责任人年终考核分2分,入库时间超过一个月的,扣除责任人年终考核分3分,入库时间超过二个月的,扣除责任人提终考核5分。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五条,支出审批把关不严,出现虚列支出报账等问题,扣除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终考核总分5分、监委会主任年终考核总分3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第十七条,不按要求的时间报账,发现一次扣除责任人年终考核分2分,并扣除报账员年终考核分1分。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村组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公示一次,公示不及时的,每次扣除报账员和村民小组长年终考核分2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二十四条,构成违规、违纪的,交由镇纪委进行处理,构成违法的交由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自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如与上级部门制定的各项制度、办法不一致时,以上级部门制定的制度、办法规定为准。
本制度由镇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20
第一章总则
为规范XX镇内部财务管理、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厘清财务报账流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消弭内部控制风险,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XX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镇下辖各村(社区)委会、各站股所经济活动的内部控制。
第二章内控职责
一、财务机构职责制度
1.镇主要财务机构为XX财政分局。
2.认真贯彻执行《预算法》《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做好会计核算。
3.管理各科(股)室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镇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相关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决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4.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账。
5.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6.每月向镇党委书记、镇长、分管财务负责人提供会计报表,每季度至少向镇党委书记汇报一次财务收支运行情况。
7.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8.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9.负责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10.负责镇所属各村、各科(股)室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报账工作。
11.组织镇各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2.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财务人员职责制度
(一)财政分局负责人职责
1.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本级及本部门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2.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级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3.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4.定期分析本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组织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
6.审查本部门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督促完成上级财政、审计、统计、物价、税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计等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处室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
(二)会计岗位职责
1.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科学设置各种会计账册。区分资金来源,认真做好各类资金以及各类资产的记账、算账、对账、报账等日常会计核算工作,按照会计电算化的要求,坚持做到及时记账、按时结账、如期报账。
2.每月末登记好会计账簿、做好会计报表,对会计凭证进行装订;每月5日前向财务主管和分管财务负责人报送上月财务报表;按月与银行及出纳对账。负责对当年的会计档案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预决算资料、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报表及附注)及其他会计资料。
3.严格加强会计核算,定期检查、分析并汇报单位的财务计划和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保证各单位按预算、有计划地使用资金。定期考核各类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领导提出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意见和建议。
4.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各项支出性质,认真进行会计监督。通过对各户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的逐笔审核,及时发现和处理违纪行为和各种不规范行为。定期清查各类财产物资,建立健全资产档案,按规定及时审查和处理单位财产物资的添置、计价、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事宜。及时清理和结算本局各类债权债务,及时催收各种上交款项。
5.负责按期编制、汇总和报送本单位各种会计报表。及时向财务负责人及有关部门提供详实的会计资料和分析报告。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及其他各种财务、会计资料,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公布各种会计资料。
7.负责本单位的账务公开和督促各村进行账务公开。
(三)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账程序。
2.熟练使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3.熟练使用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并记录、核对已上缴财政和各项收入,及时拨回暂存款等资金。
4.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5.根据合规的原始单据,及时准确地编制记账凭证,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月与银行和会计核对账户余额,做到记账准确,账实相符。
6.严格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余额控制在规定范围内,定期核对现金余额。
7.按规定程序处理并及时结算各种暂付款项,逾期不结算追究其责任。
8.认真保管好财务专用章和私人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支付密钥及其他有价证券。不委托他人保管及使用本人的印章及密钥,不外借使用票据,按分工和本职使用印章和密钥;协助会计把好票据审核关,对违规收支票据及签字盖章不全的票据不予办理收支业务。
9.按时完成镇职工工资审核发放,及时办结职业年金、社保、个税等等代扣代缴事项;积极做好单位干部职工的工资调整、审批工作,做好组织、人事部门相关年报工作。
10.积极做好单位办公物资等的采购、保管、分发工作,建立健全实物台账;
11.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12.承办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稽核会计职责
1.协助审查本级的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计划。
2.负责逐笔复核本部门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并对复核签署的一切凭证负责。
3.定期抽查各户账簿记录。
4.复核各种会计报表,并对复核的报表负责。
5.承办财务检查和财务监督的相关工作。
6.每日下午下班前取得银行对账单。
7.履行会计档案管理员和非税管理员职责。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专项财务检查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报账员职责
1.报账员是指镇政府、各站股所专职报账员和因业务需要履行报账手续的经办人员,以及各村(社区)报账员,原则上报账员应由固定人员负责,实施统一报账。
2.负责收集整理本部门经济业务报账依据和原始凭证,对原
始报账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支出的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3.负责完成报账业务的审批流程。
4.负责领取、保管、使用好本部门的备用金,备用金只供部门的零星业务开支,备用金不足时要及时报账以补足备用金,报账员要对备用金实行严格管理,对备用金的安全负责,并建立手工账簿。
(六)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1.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账会计科目。
2.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3.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
4.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三章内控管理
三、账户管理制度
1.财政分局开设.变更或撤销银行账户,应先报分管领导批
准,并经县财政局国库部门审批后,再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单位应在国有、国家控股银行或经批准为其开户的商业银行开设银行账户。单位的所有资金应全额缴入单位银行账户统一管理
2.原则上只开设零余额账户(基本户)、资金往来结算户、扶贫资金报账专户、核算工会4个账户,只能在一个账户提取现金。上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3.银行账户的开设、变更和撤销实行财政核准、备案制度,账户开设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4.单位所有对公账户均应开通银行短信提醒业务,至少有3名人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财务负责人、会计)纳入提醒范围。
5.会计(含会计主管)每月必须到开户银行打印对账单,并经分管财务负责人签字核实后装入当月会计凭证资料。
四、现金管理制度
1.管理原则: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管理,要做到严格审核、手续齐备、当面点清、坚持复核、编证入账、账账核对、日清日结、查核限额、及时存取,严禁“白条”入账、不得坐支,禁止违规大额提现,严防挪用、确保安全。
2.开支范围:公务卡结算范围以外又确需现金结算的相关业务。例如:信访维稳、应急管理、治安管理等突发急性事件。
3.定期盘点现金,做到账实相符。
4.现金的暂借和支取必须执行严格的分层审批程序,审批程序不全的一律不予借支。
5.除社会服务中心(敬老院)外,其余部门或个人进行现金的支取一律按照借款的形式办理并发放
6.积极推广使用财政公务卡。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接待费、水费、电费、电话费和2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各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五、银行存款管理制度
1.财务人员应根据发生的经济业务,按照银行支付办法的有关规定,正确选用银行结算方式,保证结算的安全、方便、快捷和经济。
2.银行存款的收支要严格遵守银行的有关制度,接受银行的监督。各种银行收付款凭证的款项来源.用途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
3.除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外,所有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经济业务中发生的资金收付,除按规定可以使用现金外,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4.银行存款账户只供本部门使用,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
5.各种收付款项的凭证,必须如实填写款项来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虚作假、套取现金、套购物资、严禁利用银行账户搞非法活动。
6.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银行印鉴由两人以上负责保管,各种结算凭证由出纳人员保管。会计人员应对预留银行印鉴严格管理,对开出的支票、汇票等银行票据进行严格审核,正确加盖印鉴,不得在空白或要素填写不齐全、不规范的票据上预盖印鉴。出纳人员不得保管全部银行印鉴。
7.单位账户一律不得使用网银。
8.出纳人员、会计人员要及时做好银行存款的`记账、对账工作,月初由票据管理员领取银行对账单交会计人员对账。
六、印章及U-key的管理制度
1、加强印章管理,按照不相容岗位(职责)管理原则,严禁一人保管全部财务印章,严禁一人操作完成所有支付业务流程。
2、规范预留印鉴章管理,开户银行与财政支付系统中所预留印鉴章应保持一致,一般至少预留单位财务专用章、法人章和出纳私章。预留印鉴章由财务人员分别管理,法人章可授权办公室负责人管理。
3.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4.个人私章和U-key由个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保管,单位公章由单位法人保管。
5.个人因故无法保管个人私章和U-key的,可委托除出纳外的人员保管。
七、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其中,发票的“商品名称”栏须开具所购商品具体名称;因购买商品较多.无法在发票联上全部列明的,须附卖方出具的购物小票或商品明细清单。收据上必须要求其详细列明收款事由。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站股所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站股所分管领导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四章收支管理
八、财务报账审批制度
1.财务报账审批制度适用于一切涉及到镇经费收支.借贷的经济活动。
2.经费按照资金性质和使用用途划分为:一般经费和项目经费两类,一般经费包含: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交通费、会议费、接待费、水费、电费、网费、电话费、通用设备和服务的采购等维持机关正常运转的工作经费。项目经费包含: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和实施、专用设备与服务的采购和用于专项工作开展等专项经费。
3.经费报账资料审核.报账签批如下:
(1)一般经费3万元及项目经费5万元以下
报账员收集、整理原始报账资料→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领导签批→财务室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财务室出纳报账。
(2)一般经费3万元至5万元及项目经费5万元至10万元
部门报账员收集、整理原始报账资料→部门负责人审核→部门分管领导签批→财务室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核→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财务室出纳报账。
(3)一般经费5万元以上及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部门报账员收集、整理原始报账资料→部门负责人审核→镇党委班子集体研究审批→部门分管领导签批→财务室会计审核→财务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单位负责人签批→财务室出纳报账。
4.除部分项目因上级机关、文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以外,项目资料一般不由镇法定代表人签批,由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批。
5.对于国家、上级党政机关、职能部门有具体要求的重点项目资金报账工作,由各科(股)室报账员配合项目实施人员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相关报账规定做好报账资料制作、收集、整理等工作,具体报账流程按上级规定执行。
九、预借款管理制度
1.借款原则:一是预算控制原则。借用公款应有对应的经费预算或经费来源方可办理,严禁无预算借支;二是专款专用原则。借用公款应专款专用、一事一结,禁止一借多用或揶作他用。坚持“前账不清新账不借”、“一年多清年底必清”的工作机制、不得长期挂账、不得转移、混淆债权或债务,做到“资料全、账目清”;三是销账留案原则,核销借款应建立备查账,对已核销借款进行永久追溯。若以后年度收回已核销借款的,应依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相关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2.镇公职人员、站股所、企业借用资金要按规定填写《借款单》或签订《借款协议》,经公职人员所属站股所或项目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签,由财政分局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借支金额超过10000元的即认定为重大借支,纳入“重大事项”由镇党委会议集体审定。
3、应急管理、信访维稳、社会突出问题治理等突发性、紧急性事项,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可在一定程度上简化流程,但事后必须完善相关程序和资料。
4.办理借款手续时,要出具有关批示或会议通知等相关资料。借用现金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正式在编人员。非公务活动一律不得借款,所有借支资金一律转账支付,不得使用现金。
5.工程类、政府采购类等项目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政府采购制度及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严禁个人借支项目资金或将项目资金借支后挂靠在个人名下等行为。
6.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符合刷卡条件的,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的,财务人员可不予报账核销,若因特殊原因确需办理现金借款时,借款人应依据公务需要提出借款数额。
7.个人借用日常公务活动资金应在1个月内报销结账。如不能按规定时间报销,应向镇政府出具书面说明材料。由财政分局在还款期限到期前7日内通知借款人(部门),限期办理报销手续;无特殊原因超过3个月未报销或还款的,经报请镇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由镇政府出具扣款通知书,并根据借款金额大小,根据党委政府研究约定后,从借款人有关收入中一次性或分期扣回直至扣清。对无特殊情况拒不还款的,依法依规追缴。
8.个人特殊借款、项目资金借款应严格按照《借款单》、《借款协议》所约定的借款期限进行还款冲销,未能按时还款或冲账的,由镇政府发出《催款通知书》,无特殊原因超过最后还款期限3个月未报销或还款的,依法依规追缴。
9.需要以银行结算方式预付款的,应填写《预付款申请单》经科室负责人审签、财务负责人审批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10.对有合法证据证明确实不能收回的借款,先认定损失,再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
十、差旅费、公务用车管理、会议费、培训费的管理制度
1.差旅费、公务用车管理、会议费相关制度分别按照《江口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江口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江口县党政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培训费参照《江口县县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2.加强车辆用油管理。公车加油在党政办开具油票进行加油,如在外出差急需加油,驾驶人员应报党政办审批后,自行在加油站加油,并用发票按签批程序到财政分局进行报销。
3.公车维修由该车辆负责人填制车辆维修申请单,并报镇党政办备案后方可维修,如因特殊情况需对车辆进行维修,不能及时填制车辆维修单的,需向镇党政办电话报备,镇党政办请示分管分管领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维修完毕后,需要及时补填车辆维修申请。
十一、收费管理制度
1.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包括: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镇凡有收费业务的科(股)室,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行收费。除财政部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必须严格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票据,并及时上缴财政分局,由财政分局统一上缴县财政局。已使用电子票据的,具体实施按照《贵州省电子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票据由财政分局负责到县财政局领取,实行限量发放,验旧领新制度。有收费业务的科(股)室要由专人负责购领、保管票据,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到财务机构核验,按期限上缴收入。用票单位应按票种设置票据登记簿,如实反映收费、罚没票据的购领、使用、结存情况,并定期同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核对。收费、罚没票据在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页、漏页、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同级财政收费管理机构报告。开具的票据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开。填错的票据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涂改、挖补、撕毁。如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声明作废,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县财政局收费管理机构处理。
3.已开具的收费、罚没票据存根,应妥善保管,严禁随意丢弃。根据县财政局的要求按时进行对账、冲号、销毁。
4.电子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及电子缴费票据统一由镇财政分局负责管理,有需要的村(社区)、站股所应在镇财政分局统一开具。
第五章采购与资产管理
十二、采购管理制度
1.单位原则上应通过编制采购预算实施政府采购,无预算不予实施政府采购审批,特殊情况下的政府采购按相关规定办理。
2.①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金额在2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工程类60万元(不含)]的项目于县财政局采购股备案后由镇政府自行组织采购,2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镇政府自行组织采购。
②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金额在50万元(不含)[工程类60万元(不含)]以上的项目必须履行政府采购程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办理。
3.由镇政府下辖各站股所(村、社区)在自行组织采购时,除低值易耗品、零星物资采购及用工外应严格按照比选程序实施采购。比选供应商应不低于三家,且相关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采购具有专业性、唯一性的货物和服务存在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时,可出具相关的说明和佐证资料,经分管领导(联系领导)和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同意后,可不采取比选程序进行采购。
4.各站股所(村、社区)配置通用办公室设备及办公家具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各站股所(村、社区)形成资产配置书面报告,经分管财务的领导(联系领导)签批后→报县财政局国资股审批→审批通过后按规定自行组织采购→采购结束后由镇财政分局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登记和入账。
5.各站股所(村、社区)固定资产处置程序如下:拟定资产处置报告经分管财务的领导(联系领导)签批后县财政局国资股审核(处置资产原值超过5万元的,需县分管领导签批后,再报县财政局国资股)→县财政局国资股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按规定对处置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和处置,并将处置相关资料交县财政局国资股→国资部门按规定出具国有资产核销文件→采购结束后由镇财政分局及时进行固定资产销账工作。
十三、资产管理制度
1.各站股所、村(社区)委会负责人为本部门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实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在日常的资产管理工作。要保证资产的完整和正常使用。
2.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3.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由分管领导(联系领导)明确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4.镇财政分局负责对全镇下辖所有部门固定资产进行财务管理,负责资产入账、登记、划转、处置等工作的账务处理和固定资产管理、使用的监督。
5.各站股所、村(社区)委会应配合镇财政分局做好资产的台账管理,协助做好资产清查盘点和账务处理等工作。
6.镇财政分局应定期不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7.镇财政分局应及时完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资产的动态管理。
第六章项目及合同管理
十四、项目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建立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材料,与相关资料一并妥善归档保管。
3.应按照上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项目款按照报账审批流程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
4.镇财政分局应与项目实施部门建立“双责任、双台账”管理机制。即项目实施部门建立项目资金拨付管理分台账,对项目程序审批、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进行管理;镇财政分局建立全镇项目资金拨付总台账,对全镇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拨付进行汇总管理。
5.项目所属部门要加强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和档案、资产移交等工作。
十五、合同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授权审批和签署权限。镇政府对外签订合同的,原则上应由法定代表人签订,经过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可由具体负责项目实施部门分管领导签订合同。村(社区)委会对外签订合同的,应由村主任签订。严禁未经授权擅自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严禁违规签订担保、投资和借贷合同。
2.镇财政部门应与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实现合同管理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相结合。
3.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强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当组织法律、技术、财会等人员参与谈判,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参与相关工作。谈判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参与谈判人员的主要意见,应当予以记录并妥善保管。
4.镇财政分局应当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办理价款结算和账务处理。未按照合同条款履约的,镇财政分局应当在付款之前向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七章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十六、会计工作交接制度
1、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2、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3、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4、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5、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6、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7、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8、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9、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10、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11、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12、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3、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14、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15、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十七、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档案为本单位提供利用,原则上不得借出,有特殊需要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
2、外部借阅会计档案时,应持有单位正式介绍信,经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3、镇各部门内部人员借阅会计档案时,应经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4、借阅人应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簿,将姓名、单位、日期、数量、内容、归期等情况登记清楚;
5、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乱划、标记、拆散原卷,也不得涂改抽换、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有特殊情况,须经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携带外出或复印原件);
6、借出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按期如数收回,并办理注销借阅手续。
7、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会计电算化数据备份的销毁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十八、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1、软件操作:负责输入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会计数据,输出记账凭证、会计账簿、报表和进行部分会计数据处理工作。
2、审核记账:负责对输入计算机的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等进行审核。
3、计算机维护:负责保证计算机硬件、软件的正常运行,管理机内会计数据。
4、数据分析:负责对计算机内的会计数据进行分析。
6、对操作人员的密码严格管理,杜绝未经授权人员授权操作会计软件;
7、操作人员离开计算机前,应执行相应命令退出会计软件;
8、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记录操作时间、内容、故障情况等内容。
9、确保会计数据和会计软件的安全保密,防止对数据和软件的非法修改和删除,对磁性介质存放的数据保存双备份;
10、对正在使用会计软件的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过程中,要保证实际会计数据的连续性和安全性,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修改、升版和硬件更换;
11、健全必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措施。
12、会计电算化档案,包括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会计数据以及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的会计数据和计算机打印出来的书面等形式的会计数据;
13、严格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的要求,对会计档案进行专人管理;
14、对电算化会计档案管理做好防磁、防火、防潮和防尘工作,对会计档案双备份的应存放在两个不同的地点;
15、采用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的,要定期进行检查,定期复制,防止由磁性介质损坏而使会计档案丢失;
16、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会计档案不得随意堆放,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对任何伪造、非法涂改变更、故意毁坏数据文件、账册、软盘等行为,都要进行相应的处理;
17、各种会计资料,包括打印出来的会计资料以及存储会计资料的软盘、硬盘、计算机设备、光盘等,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外借和带出单位;
18、借阅会计资料,应当履行相应的借阅手续,经手人必须签字记录;存放在磁介质上的会计资料借阅归还时,还应该认真检查,防止感染病毒。
第八章协同监管
1.各站股所、村(社区)应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自觉接受镇纪委、镇财政分局的监管。
2.镇财政分局每年必须开展两次以上的财务自查,并对全镇相关人员开展两次以上的财经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
3.各村(社区)必须严格履行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章附则
1.本制度如与上级出台的相关规定有不符之处,以上级的规定为准。
2.本制度由镇财政分局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21
为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规范财务收支,遵守财经纪律,杜绝违纪违法行为,强化节约意识,从源头上预防腐败,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州委七项规定、县委县政府相关文件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机构
财政所作为镇政府的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全镇的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严格依规依纪办事,对于不合规范的会计事项,应及时予以纠正,做到严格把关,有效地发挥财务监督作用。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努力做到“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定期、及时、准确向党政负责人和上级有关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财务分析资料。
二、财务审批制度
财务管理坚持预算审批制度,贯彻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审查的原则,所有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单笔开支在5000元(不含)以内由镇长同意批准,5000元(含)以上(不含食堂补助、驻村补助、聘用人员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水电费等每月固定开支)提交党政班子会研究审批。
财务审批程序和权限:由经手人负责将票据进行分类整理,并在票据上签字(明确用于何事开支);镇财务会计审核(签署已审);各项工作分管领导审核(签署属实);镇长审核(签署已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批(签署同意支出);出纳人员审核付款,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规范报账票据:报销必须出具合法的、真实的原始凭证;报销票据必须是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正式发票或收据;发票或票据要有单位名称,摘要内容应清楚明了,票面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报销单据不得涂改和挖补,凡有此类情况一律不予受理。
三、采购管理
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及其他大额物资、服务的'采购,应当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采购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擅自提高政府采购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除日常的办公消耗性用品,如笔、本、纸、文件夹、打印机碳粉耗材等,其他办公用品价格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由所需部门向分管领导汇报,报党政办分管领导审核,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购买;其他办公用品价格1000元(含)以上的,由分管领导向书记、镇长报告,由党政办公室统一购买。
四、公务接待管理和要求
1.用餐标准:接待对象应当按照用餐标准就餐,确因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用餐,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3.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4.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须报县级部门同意后,实行单独管理,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5.接待人员填写接待审批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在指定地点消费。接待人员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
6.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接待审批单和接待清单。严禁无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接待或开具空白公函、多开公函虚假接待,一份公函(活动、会议通知或方案)只允许接待一餐。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7.公务接待开支按分工由各块经手人及时填报,办公室做好台账登记。各块经手人在接待前填写接待审批单,由该项工作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在接待后经手人填写接待清单,由该项工作分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后,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原则上公务接待按季度报账。
五、差旅费的审批和要求
出差必须按照规定填写出差审批单,分管领导签署审批意见后方可出差;差旅费报销需填写报销明细表,并附出差审批单等相应票据,由财务会计审核签字,镇长审核签字,财务分管领导审批签字;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差旅费无关的费用。差旅费核算内容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交通费。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
2.住宿费。出差住宿费实行规定等级标准内凭据报销。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超出规定等级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3.伙食补助费。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包干标准为:省外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县内下乡每人每天50元。
4.县内交通费。县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未带交通工具的每人每天2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或自带交通工具,不再报销县内交通费。
外出参加会议、学习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六、会议费的管理和要求
1.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伙食费、交通费、文件印刷费、会议茶水费、医药费等。
2.由党委政府组织的会议,会议费由镇党委政府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村(社区)、企业等转嫁或摊派。
3.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食堂或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
4.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5.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严禁超出规定时限为参会人员提供食宿。
6.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7.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等活动;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到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严禁组织与会议无关的参观、考察等活动。
8.严禁在会议费、培训费、接待费中列支风景名胜区等各类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费、景区内设施使用费、往返景区交通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七、茶叶领取制度管理和要求
1.办公用茶。采用集中采购的办法,采购的茶叶原则上以本县普通茶叶为主。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有关规定,茶叶价格原则上控制在每斤300元以内,每人每年不超过3斤;强化办公用茶领取、使用等环节的日常管理工作,坚持茶叶领用登记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签字,台账化管理。
2.接待开餐用茶。坚持“用于公务、扎口管理、务实节俭、按需领取、控制标准”的原则,由党政办统一领取、统一管理、统一结算。不得采购高档茶叶,应选择质量优良、价格优惠的供应商。
3.会议用茶。会议用茶由会务人员统一领取、统一管理。
八、项目工程款项规定
1.报账凭证上原则要有经办人、村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字。
2.项目分管领导签字(签署同意实施)。
3.联村领导签字(签署情况属实)。
4.镇长签字(发票签署已核)。
5.财务分管领导签字(发票签署同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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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1.为了完善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严肃财务纪律,搞好廉政建设,促进我镇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稳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各镇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结合我镇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镇财务,镇财务由镇财务办统一管理。
3.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科学合理地编制镇政府收入预算。收入预算要按照上年度收入实绩积极稳妥编制,支出预算遵循“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安排。
4、加强财务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
二、收入管理
1.镇财务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税收、上级专项补助、等等),除上级有文件明确规定实行专款核算的资金外,应全部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2.各项收费均需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非经营性收入必须使用行政事业收费统一票据。各项收费人员收取资金,按现金管理制度规定解报。
3.一切资金收入必须取得合理的原始凭证并据此填写,由会计入账。上级有关部门及各单位通过银行汇入各种专款,财务人员应认真核对,及时入账,如发现款额不足,应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及汇款单位反映,并及时给予追回。
4.财务人员除了要管好钱理好财外,还要把帐目进行日清月结,定时向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及时反映本月的经济收入运行情况,便于领导对全镇的开支进行科学决策。
三、财政性资金的审批与拨付
1.财政性资金审批、拨付程序:用款单位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报告)——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镇长审批——财政所审批和拨付。
2.财政性资金(预算外资金)拨付审批权限: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支出提交镇三套班子讨论决定;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分管领导做证明意见,分管财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
3.人员支出:如村委会干部生活补助、聘用人员工资等,由各职能部门每月20号前核对人员变动情况,由分管领导做证明意见,分管财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财务办每月按资金拨付表及相关票据安排支出。
4.项目资金和待分配资金支出安排:项目业主做出用款计划,由项目单位提出用款申请,该项目的分管领导与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由镇长审批,财政所根据项目的进度审核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再由镇财务办拨付给项目单位。
四、经费报销程序和审批权限
1.经费报销程序:合法报销票据——经办人签名——分管领导证明——财务管线领导审核——镇长审批——报账员录入单据——会计核准——银行支出。
2.经费报销审批权限:日常开支的办公费、水电费、通讯费、修理费、执行费、接待费由镇长直接审批。建设性支出,如镇内道路建设、水利建设和固定资金构建等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支出提交镇三套班子讨论决定;5000元以下的支出由管线领导证明、分管财务领导审核,镇长直接审批。
3.物品采购,汽车维修费票据,其票据背面应附详细清单,清单应加盖售货方或修理厂家的有效印章,才能准予报账付款。
4.镇内、各村道路建设、水利建设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根据工程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付款发票必须有管线领导签署意见,工程完工后,由主管建设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合格,要填写工程竣工验收通知书,交有关牵头管理部门留存。
5.经费报销的时效性:
(1)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当次公款接待费用报销手续。
(2)当月开具的发票需在下个月底之前完成支出。对超期报销单据的个人及单位需附迟报说明,迟报说明需经办人及业务分管领导签字审批,对无故超期的单据一律不予报账。
五、差旅费开支
1.差旅费开支严格按照《木棠镇差旅费报销管理制度》和《关于干部职工公出(下村)差旅报销的有关补充说明》文件执行。
2.出差外省参加会议或参加培训班、学习班的,必须持有上级部门有关文件或通知,管线领导签署意见,报书记、镇长同意方能出差。根据出差天数和规定的交通、住宿费标准确定。
六、公务接待
1.上级领导和兄弟单位到我镇检查指导工作需要接待,一律安排在镇政府食堂用餐。按照《儋州市木棠镇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执行。
2.严格控制陪客人数,上级来人由镇管线领导和对口办公室主任负责接待。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3.招待标准: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接待招待开支。(招待餐饮上限标准如下:省(部)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100-150元/人/餐,地(厅)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80-120元/人/餐,县(处)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60-100元/人/餐,乡(科)级干部及其随行人员40-80元/人/餐,普通工作人员40元/人/餐;住房标准按100元-350元/天)。陪同用餐的领导和干部标准与接待对象标准一样。可根据季节和物价因素浮动,标准上浮不超过10%。标准上浮的,报账时需提供书面材料。
4.公务接待工作原则上安排在镇政府食堂,特殊情况经主要领导(书记、镇长)同意后,实行定点接待。招待费用应及时办理结算,并及时按报销程序办理报销审批手续,实行一事一结的制度,应在公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当次报销手续。
5.出差在外,因工作关系确需接待,应征得主要领导同意,才予以报销。
以上未尽事项按《儋州市木棠镇人民政府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要求细则为准。
七、财产管理
1.除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含)以上的应实行政府采购。
2.非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范围内的,由各办公室负责人按采购审批表申报,经批准后,由各办公室采购并按规定报账。
3.新购入固定资产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计入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调整需报镇长批准后才能进行财务处理。
3.小型资产如摩托车、电脑及办公桌、办公用具等由办公室造册登记,使用人就是保管人,使用人必须妥善保管。工作调动要办理移交手续,使用人由于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被盗的,要按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折价由使用人赔偿。
4.固定资产定期盘查,每年一次,由办公室登记造册。盘点或盘亏及时办理财务调整。
5.小车管理按照《木棠镇政府公务用车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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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省、市、区财经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要求,严肃财经纪律,规范镇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行为,现将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严格实行预算管理
各单位一切财务收支必须纳入预算,不准私设“小金库”,不准随意扩大收支范围和标准。各单位年初按收支范围和标准编制财政综合预算,财政所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口径”,总预算会计对各单位编制的财政综合预算汇总审核,报政府审查、经镇人代会审议通过后,送区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二、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资金使用管理
1.镇人民政府和镇级各单位在实施重大项目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上要实行乡镇党委会集体研究,实行民主决策,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项目资金、专项资金和大额度资金使用政策规定按程序实施。
2.“三重一大”包括内容:
⑴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安排,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及超概算调整,上级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前期拆迁安置等。
⑵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支出,投资项目的安排(包括财政性资金和群众等资金实施的项目等)。
⑶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优惠政策的制定,重大工业城镇建设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项目。
⑷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安排。
⑸大宗物资和各种设备的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等。
⑹各类国有资产、集体资产处置(含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租赁)。
⑺镇党委政府主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包括文化、旅游、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⑻涉及经济民生等重大项目安排。
⑼超预算支出的大额资金,对外大额捐赠、赞助。
⑽金额在3万元以上各类资金的使用,各类专项资金的安排。
⑾通过议标等方式确定的工程建设、资金发包、资产出售等。
⑿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三、规范收入支出管理
1.收入管理:各办(所)、中心的经费存款,一律统一存入财政所开设的银行帐户,不得在其他金融机构单设帐户;各单位取得的应缴预算收入、应缴非税收入,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性收入、非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要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财政安排给各办(所)、中心的财政性资金,直接进入财政所在金融机构开设的统一帐户,财政所将按收入性质记入各办(所)、中心存款明细帐。任何单位的资金收入和应缴各项罚没收入不按规定缴存国库的,一律视为小金库。
2.支出管理:上级财政预算给各办(所)、中心的公业务费,实行实报实销。单笔金额2万元以下,由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财政所审核、镇长审签。单笔金额在2万元以上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3.专项资金管理:上级下达的各类专项资金以及惠农政策直补资金必须直达项目和农民一卡通。属单位、工程项目的必须实行招投标和一事一议等程序并签订工程合同,完工后按照财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资金直达项目承包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现金支付和本单位代领以及二次支付,做到专款专用。
4.现金管理:镇政府所属办(所)、中心,平时的.经常性支出都要实行公务卡消费,不得提取现金支付,各单位凭公务卡消费实际原始发票及银行刷卡清单经经办人、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镇长审批后报财政所审核后填制授权委托书,支出直达货款单位及个人。凡遇突发事件救灾抢险等急需现金的,金额在5000元以上必须请示镇主要领导同意,单位在办理好相关财务手续后提取,五日内按程序列报支出。
5.项目资金管理:各类项目的实施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工程要求的程序进行,编制项目预算,实施完成后,按照专款专用原则,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程序办理。同时专人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和归档。
6.工资发放:财政所按预算审定通过给各办(所)、中心的个人工资、福利报酬,根据区委组织部、人事局核定的工资标准,财政所统一造册,工资表划入个人工资帐户进行直发,核算会计根据签字后的工资花名册登记入帐。
7.会议费管理:减少参会人数。乡镇会议的工作人员控制在正式参会人员的5%以内。可开可不开的会议或能通过发文件解决的,就不集中开会;提倡多个会议集中召开。压缩会议开支,不租用星级宾馆、饭店开会,不准到旅游景点召开会议。没有经费来源的会议,一律不予审批。乡镇会议一般不提供伙食及住宿,确需提供的,由办会单位负责且伙食补助费按区府办〔2014〕99号文件三类会议标准执行。
8.公务接待费管理:公务接待费报销要有来人单位的公务接待函及镇主要领导审批单,才能报销。报销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10人以下的陪餐人数不超过2人、10人以上的不超过3人,原则上在镇伙食团接待。每人每次午餐标准不超过30元。
9.伙食团费用管理:政府和各办(所)中心工作人员正常上班在伙食团就餐的每人每天由单位补助伙食费10元(早餐2元、午餐5元、晚餐3元)直接补助给伙食团,不得补助给个人。政府和各办(所)中心工作人员下乡和不在伙食团就餐的不予补助伙食费。政府分管后勤的负责人必须落实专人会同伙食团工作人员严格登记每天就餐人员就餐审核把关,每月月末将就餐人员补助的金额、报送党政主要领导审核后将伙食补助费直达伙食团。
四、规范差旅费住宿费管理
1.镇级单位工作人员进城到市区出差,往返车费凭公共汽车票据报销,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80元,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原则上不得在城区安排住宿,确需住宿的需乡镇主要领导批准。住宿费按每人每晚200元标准限额凭据报销,凡是在城区有住房的、未住宿或在亲友处住宿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乡镇工作人员到城区参加会议,由办会单位负责食宿的,不再报销住宿费,也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2.乡镇工作人员在本辖区内下乡要填下乡审批单,镇党委、政府领导及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下乡由书记、镇长审批后办公室人员登记工作去向台账;各办(所)中心工作人员下乡由办(所)中心负责人审定,分管领导审批。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工作人员按实际下乡天数每人每天可发误餐补助30元,下乡期间必须主动向提供伙食的居民户支付伙食费,不准要求村、组集体公费接待。乡镇工作人员在本辖区内下乡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
3.乡镇工作人员出差、学习培训、办事考察等住宿费用应全面实行公务卡刷卡消费,回镇报销时凭刷卡有效公务卡消费凭据和住宿发票报销。无公务卡刷卡消费一律不予报销。
4.政府如遇救灾、抢险、参观现场会等特殊情况需急需用车经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租车,未经请示一律不予报销。租车标准原平梁、东兴、福星、青山办事处一天(5小时以上,后同)200元,半天(5小时以内,含5个小时,后同)100元,较远的同心村、原宝城村、松林村一天300元,半天150元。
五、强化财务监督管理
1.设立报账员:政府机关、各中心均应设立一名报账员,主要负责本单位收支报账、票据领取及管理等工作。
2.财务审批核对:次月1至10日审批上月费用,过期一律不报账。每月末,各办(所)、中心报账员应与资金会计、核算会计核对本月财政性资金和其他款项资金的收支余额,资金会计月末应与相关机构核对收支金额,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上下往来相符。审查其合法性和真实性,看有无弄虚作假,收支票据是否规范,经办人员和财务审批、审核领导签章是否齐全等,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要素不齐全,收支票据不规范的原始凭证,应予以补充和完善,严禁白条子和票据不规范的原始凭证支付资金和报帐,财政所每月月末必须向党委、政府提供政府及各单位收支余额表及资产负债表。
3.票据管理:各办(所)、中心领用的财政性专用票据实行严格缴销制度,收入的各种票据必须在财政所领取并登记号码,回收销号,实行专人管理,财政所在单位登记入帐时严格审核,对各单位所使用票据必须按票据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出据白条或自行购买无效发票进行使用。
4.档案管理:财政所统一对各办(所)、中心财务档案进行保管,规范财务档案,保守各村(居)民委员会、各办(所)、中心的财务秘密,未经上级主管部门和主要领导批准,任何人不得随意借阅单位的财务资料。
5.公业务费报销原则:管理好政府机关经费和各办(所)中心费用是分清承受主体的关键,政府的公业务费用于解决机关正常运转,各办(所)、中心工作开展的支出一律由各办(所)、中心独立负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职工除国家有明文规定由政府机关和单位承担的外,其他一切费用应由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职工个人负责;涉及政府机关和单位及个人共同负担的开支,应实行按比例分摊的办法进行分担。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职工涉及出差、学习、会议等发生的费用,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6.政府集中采购原则:政府和各办(所)、中心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每年必须编制好政府采购预算,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分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要对本单位政府采购严格把关,确需政府采购的及时申报采购计划,经政府采购部门备案确定采购方式后,由采购代理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宜进行采购。镇级各办(所)中心未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自行购买支付的一律不予入账报销,财政所必须严格把关,确保政府集中采购严格执行。
六、逗硬落实财务制度
1.财政运行情况汇报:财政所会计人员要不断提高自身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每季度向党委、政府汇报镇财政及各村(居)、中心财政收支情况,数字要准确,内容要详实,真正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提供决策依据。
2.坚持财务公开: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益及透明度,达到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目的。政府各办(所)中心必须根据财政所提供的各种会计信息,以板报、会议等多种形式按月或按季向职工公布,对职工反映的问题要进行及时处理和向领导汇报,每次的财务公布和问题处理都必须作好详细的记录。
3.严格违规处理:政府所属办(所)中心在财务管理上务必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办(所)中心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收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财政所对其技术性、政策性和法规性进行指导和审核,各单位不按规定执行财务制度,将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或造成重大损失的按《会计法》和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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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经费审批程序
1. 经费实行先审批,后开支。各办公室承担的支出事项由各办公室按规定开支权限组织实施,镇属各站所、中心及大队承担的支出事项由镇属站所、中心及大队按规定开支权限组织实施。
2. 华阁镇人民政府成立“南县华阁镇财务联审会签小组”,由财贸镇长任组长,成员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纪委书记组成。各办公室按联审会签审批表流程进行审批,凭财务联审会签审批表、资金申请拨付单和原始票据及附件到财政所报账。镇属各站所、中心及大队应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凭资金拨付申请单、完善手续的原始票据及附件到财政所申请资金拨付。
3. 各办公室报销的各项支出,须事前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开支,报账时须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原始发票上有经手人、证明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并附有经手人签字的详单和相关附件。镇属各站所、中心及大队的支出审批由本站所、中心及大队的负责人负责,原始发票上应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同意开支由负责人审批。
4. 机关各线专项活动开支须经党政集体研究后,造出预算,交机关书记审批后采购。活动结束后,机关书记在批准的计划内签字报销。有计划的开支,机关书记在批准的计划内签字报销,无计划的开支和超支,机关书记、会计和出纳应拒绝报销。
5. 各项收入严格按照先缴后返的程序实施,镇本级收入直接上缴国库,再申请返还,坚决做到不挪用、不坐支。
6. 货物及服务项目的采购限额为30万元、工程项目的采购限额为60万元,超过采购限额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且工程类项目还需按照上级规定程序进行财评。华阁镇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由机关书记任组长,党政办主任和财政所所长任副组长,成员有党政办和镇财政所成员。
7. 工程类项目金额20万元及以上的需报南县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投资评审。
8. 根据“三重一大”原则,一般公用经费(含日常办公用品、差旅费、印刷费、办公电话费、公务接待、一般固定资产添置等)超过1万元的需经党政会议审批通过方可开支,维修、工程类项目超过3万元的需经党政会议审批通过方可开支。
9. 根据《南县政府电子卖场管理办法》(南财发〔2023〕13号)要求,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所发生的行政经费支出,均需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平台采购(特殊情况除外),报账时须同时提供电子卖场电子采购合同才可到财政所报账。(详见附件5)
二、 经费管理
1. 会议费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印费、医药费和茶叶、纸杯、矿泉水等会议耗材费。会议举办前,承办办公室持相关依据和会议组织方案(含经费预算)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机关书记审批。会议结束后,由承办办公室结算,按权限报机关书记审批后报销。会议费报销必须提供财务联审会签审批表、资金申请拨付单、会议通知、经费预算清单、签到表、相关费用原始发票和明细单据等。
华阁镇人民政府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按程序报分管领导或党委(党组)会审批。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办公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内结算报销;对有定额而未发生的费用,报销时应按标准扣减,其中住宿费包含早餐费用(其他内容详见附件1)。
2. 培训费
培训费开支范围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培训举办前,承办办公室持相关依据和培训组织方案(含经费预算)送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机关书记审批。培训结束后,由承办办公室结算,按权限报机关书记审批后报销。培训费报销必须提供财务联审会签审批表、资金申请拨付单、培训通知、经费预算清单、签到表、相关费用原始发票和明细单据等。
各办公室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30天以内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30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报到和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其他内容详见附件2)。
3. 差旅费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报销按要求和规定标准填写财务联审会签审批表、资金申请拨付单,凭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有效凭证并附出差通知,按规定审批程序报销(公务派车的应注明,只报销培训地市内交通费)。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三、 资产管理
1. 机关涉及固定资产的办公设备 (办公桌椅、书柜、条椅等办公用品和空调、电脑、打印机等价值 1000 元以上的'电子设备)购置及大型维修,由财政所实行统一采购、定点维修,并登记造册。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采购固定资产,需按采购流程交财政所统一采购。固定资产报销必须提供财务联审会签审批表、资金申请拨付单、有效发票、会议纪要和相关清单附件。
2. 各办公室办公用品等固定资产必须由专人保管,明确保管职责,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摄像机、照相机等不允许作为个人财产保管和使用,否则,一经发现,视同占用公家财物的有关规定处理。凡公物遗失或损坏,一概物品保管人负责赔偿。机关所有固定资产报废或破损处置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填写附件6《资产处置审批表》,盖章签字后交财政所。
3. 机关公共财物,严禁随意外借或带出机关院外,特殊情况外借,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并及时收回,造成损失或损坏的照价赔偿。贵重物品一律不允许外借。
四、 相关纪律要求
1. 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不得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刹三风”要求的行为。
2. 严禁以任何形式进行索、拿、卡、或借故刁难管理、服务对象。
3. 坚决抵制各种歪风,严禁越权办事和以权谋私,严禁拨“人情款”,严禁以任何借口滥发钱物,严禁使用公款进行非公务接待,严禁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 严格执行上级会议管理相关规定,严控会议规模和人数,能合并召开的会议不单独召开。
5. 机关干部职工的奖金、奖励、补助一律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财政所统一按标准打卡发放。
6. 严禁超标准配备办公用房,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和违规发放各类津补贴。
7. 严禁随意安排外出考察学习,确因工作需要外出考察学习的,须持有关文件按程序报批。
乡镇财务管理制度 25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乡镇财务管理和保障基本财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严格财经纪律,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实行统一核算,由财政所在信用社开设 “新建镇财政所支出专户”核算本乡镇各部门收支,各部门只设一名报账员,会计和出纳由财政所专人担任。擅自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的,一经查出,即视为“小金库“处理。
第三条 乡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及各部门收入票据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必须即征即缴,存入结算专户,严禁截留、坐支、挪用。
第四条 乡镇报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每月初由各部门将当月用款计划报财政所,月底各部门报账员将审核无误的原始票据送至财政所报账。
第五条 报账程序:由业务经办人在原始凭证上签经办人及证明人并写明事由后,填制“原始凭证审批单”,经相关人员签审后交报账员统一报账,经财政所审核后结报,各单位负责人及经办人对原始发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支出票据一律使用正式税务发票、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领据、电脑打印的误工补助发放支票等:
(1)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附购物清单,并由清点人员盖章。
(2)属于单位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制单人签名。
(3)属工程项目的在提交地税发票的同时还要提供国税工程结算单,开具结算单的国税发票以及工程合同、竣工验收单、决算报告。
(4)乡镇租车费用开支需据实填写“中方县乡镇公务租车登记审批表”每月根据租车实际发生费用开具税务发票、报账时同时提供发票和中方县乡镇公务租车审批表,不得以油票代替租车费用支出票据。
(5)政府采购:县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服务项目采购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办公用品单件5000元以上,批量20000元以上,必须执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手续由政府报账员办理,报账时必须将政府采购申报审批单(红联)作为支出附件。
(6)严格公务接待。公务用车支出、确保三公经费支出只减不增。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等支出按县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乡镇在接待来人时,需据实填报公务接待用餐申报表,并逐级审批。报账时还需出具往来公函及菜单作为附件。如果是在本乡镇食堂就餐,则需填制乡镇食堂接待就餐清单。
(7)专项资金管理。凡专项资金支出还需由拨付专项资金的业务主管部门相对应的乡镇四班六中心主任签审后方可报账,如文化建设资金的票据还需由文化综合服务中心主任签字才能报账。
第七条 乡镇政府应坚持集体理财制度,成立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运行情况,保证财政资金安全。乡镇财政资金安排使用实行审批权限制度。
(1)单项资金安排1万元以下的,由业务分管领导和财务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乡镇长审定。
(2)单项资金安排1万元(含1万元)以上的,报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八条 乡镇政府及其所属机构经费支出实行财务一支笔审签和审批权限制度。
(1)单笔支出1000元以下的,在经办人签字后,由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签审。
(2)单笔支出1000元(含1000元)以上到5000元以下的,在经办人签字后,由单位负责人、业务分管领导初审,乡镇长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签。
(3)单笔支出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提交党政会议研究同意后,实行大额支出会审,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九条 经费支出项目的设定及标准(该条在经济状况允许的条件下参照执行,本年度如不能实行,不做挂账。)
(1)办公费:本着节俭的原则,政府的办公费由办公室经办,经书记、镇长同意后据实报销。部门的由分管领导签批,由所在部门自行负责。
(2)接待费:政府接待,经主要领导同意后,实行到办公室领取开餐通知单,来人接待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登记报餐,由分管后勤领导监督,政府与食堂按开餐通知单结账,未经办公室签发开餐通知单的,谁接待谁负责。部门实行对口接待,限额陪客和限额报销,接待费不超过为30元/人(包括陪同人员),陪同人员不超过2人。
(3)公务用车及车辆租赁管理:公务车辆由办公室管理,到指定部门办理公务油卡,用车需办公室开具派车单,凭公务油卡开具发票作支出票据,公务车维修到政府定点修理厂,凭修理厂据实开具的维修发票及修理单据报账;租用社会车辆开展公务,需据实填写“中方县乡镇公务租车登记审批表”,每月根据租车实际发生费用开具税务发票,报账时同时提供发票和审批表,不得用油票代替租车费用及支出票据;政府需长期租用固定车辆开展公务,须根据实际情况与车主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注明租金、承租双方责任及其他有关事项,以合同为依据进行车辆管理及资金安排。
(4)差旅费:干部县外(不包括鹤城区)出差,伙食补助每人每天100元,市内交通费80元,来回车费据实报销;县内出差来回中按补助伙食费80元补助,来回车费据实报销,中间天数按每天伙食费80元补助,自带交通工具的,应在差旅报销单据中如实填报,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包干补助,不凭票报销。干部出差或公干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单位交纳伙食费。
(5)住宿费:为每人每天120元(120元/间/天)限额内凭住宿发票据实报销。
(6)乡村干部职工因病住院需望的,每人开支300元内,乡村干部直系亲属(村妇女干部以婚入地为准)去世需悼念的,每人开支300元以内。
(7)学习培训费:行政干部参加短期培训学习的,凭组织、人事部门的通知,经党政领导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参加学习培训,报销来回车费和学习资料费。各部门干部参加学习培训,凭主管部门通知,经分管领导批准,报销费用由站所自行解决。带参观性质的一律不得报销。上级指定的计划内脱产学习,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凡个人为了深造的.,所有费用自理。
(8)奖金及其它补助发放:奖金及其它补助的发放必须有县以上相关文件规定。
第十条 镇财政所要结合本镇各单位需要,根据收入状况,统筹安排各项支出。镇财政的支出必须按统一的、经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财务经费支出要严格按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控制财政借款,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借款的必须经书记审批后借款,坚持谁审批谁负责收回,未经审批的借款由借出人负责收回。借款不按期归还的,由负责人负责归还。干部职工公务借款凭据,作为记载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始凭证之一,必须据以进行财务处理。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不得退还原借款凭据。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理好移交手续,编制移交清单,由乡政府镇长负责人监交。
第十三条 乡财务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乡财务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对本乡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和业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镇政府成立由镇党委书记任组长,镇长、人大主席、纪检书记任副组长,财务分管领导、财政所长为成员的财经工作小组,各单位各部门须接受和支持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相关财经事项未经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违纪违规操作的,按相关财务管理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财务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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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严格控制支出,保障基本财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重塑财政管理体系,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资金管理
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镇级所有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设小金库。
二、经费审批
各站所和村(社区)的工作经费通过年初预算下达,本着“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原则;确因工作需要增加的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分管领导审签,报镇长签批后按用款计划进行支付。
三、签字规定
(一)签字权属
1.村(社区)由经办人签字(注明事由),监委主任签字(属实),再由一肩挑的支书主任签字支付,
2.镇直机关各部门差旅费、办公费等公用经费支出,实行分管财务领导一支笔签批。由经办人签字(注明事由),站所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属实、建议支付),分管财务领导签字支付(同意支付)。
3.对部门使用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代管资金账户资金等凭镇长签批的用款计划。由经办人签字(注明事由),站所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属实、同意支付)。分管财务领导经办的.业务由镇长签字支付。
4.用款计划审批:由单位提出用款计划,注明用途、金额及资金来源,财政所初审(审核资金来源用途,“建议拨付”,分管领导签批(情况属实),镇长审签“同意拨付”。
(二)签字报销规定
1.各部门5万元以下的资金支出,按“签字权属”规定办理;5万元(含5万)以上的开支,由镇党委会(党政联席会)同意后方可开支,按“签字权属”规定办理。
2.签字时签明大小金额,大小写必须相符,公业务费签明支出明细科目,同意支付多少元;项目资金签明同意在具体的项目资金中支付多少元,且注明附件张数,多张同类发票累计签字的,要注明发票张数及发票号。
四、报账程序
报账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每月初由各单位将本月用款计划报财政所,中下旬各单位报账员将审核无误的原始票据送至财政所报账。具体流程:原始凭证(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正确性)→经办人签字(注明事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有无资金来源、建议支付)→分管领导审核(公用经费签属实或项目专项资金签同意支付)→分管财务领导审签(同意支付)→财政所上指标→报县财政局批准计划→打印支付凭证送银行付款。
五、借款管理
任何部门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借支公款,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借支公款,凭镇长签字的用款审批表,由借款人出具借条(注明: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还款日期),站所负责人审核(建议从XXX资金中借款XXX),分管领导审核(属实、同意借款),但必须在三个月之内还款。
六、差旅费及学习培训费管理
学习培训费按学习培训通知及学习培训文件规定执行。差旅费实行“先批准后出差”,出差前报分管批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标准参照《余庆县县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余财字〔2017〕1号)执行,原则上一个月内履行报销手续。
七、接待及加班管理
1.接待实行实名制,住宿、用餐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检查、指导、调研,重要客人来访、村(社区)到镇办事、招商引资,本着热情、节俭原则,一律在政府食堂就餐,因特殊情况需在外就餐的,必须经镇分管机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就餐。
2.因紧急工作任务、节假日加班需用餐的,报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按人均不超过30元标准安排。
八、采购管理
1.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商品如A4纸、电脑、办公桌椅等按采购相关规定购买。
2.集中采购目录外的商品,原则上请示领导后在政采云平台购买;平台上无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自行购买,价格不得超过主流电商平台价格。
3.超过限额的货物或服务类50万元、工程类60万元的采购业务,按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九、其他办公支出管理
1.政府及各站所办公座机电话费、网络费、邮电费、水电费由政府统一管理。
2.公务车管理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执行,运行维护费必须由经办人签字,党政办主任审核,分管机关领导签批后,再根据财务审批程序结账。
3.基建维修由单位提出、经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批准后实施;金额较大的,必须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先审批再组织维修。
4.其他开支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及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按审批程序由单位办理。
十、监督管理
1.各部门财务由单位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进行经常性监督管理,发现违规报账行为严肃查处。
2.对报账实行经办人、负责人、签字领导负责制,发现违规报账由责任人全额返还,并按财经纪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财政所每月向主要领导和分管财务领导报送真实、完整的会计报表,不定期向领导班子通报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并严格按要求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
十一、附则
1.本制度与国家或上级相关制度有抵触的按国家或上级相关制度执行。
2.本财务管理制度于20xx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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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镇政府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全镇经济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范收入、支出、固定资产、往来款项等各项账务,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责任;镇政府财务管理工作由镇长负责,相关人员依照本制度履行职责。
第三条政府设报账员一名,负责政府机关及各部门的报账,设专职会计人员负责政府机关及各部门的经费核算。会计、出纳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定期对账,日清月结,确保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会计资料及各文书类档案要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第四条完善财务审批制度,严格执行审批手续。任何支出需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账。
第二章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第五条政府开设的银行账户,应报经县财政局核准、备案;未经核准、备案,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擅自在金融机构开设银行账户的,一经查出,即视为“小金库”严肃处理。
第三章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
第六条政府财务支出业务不得由一人全过程办理(如采购、结算、报账)。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必须依据内容真实、要素齐全的合法凭证办理,并做到手续完备,责任分明,数字准确。
第七条现金使用必须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
(1)出差人员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超出现金范围的款项一律用转账支票结算方式办理。
第八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及银行结算的规定,严禁公款私存和坐支。个人借款仅限于预借差旅费,必须经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并在10个工作日以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按照有关规定结账,政府报账员每年度备用金不能超过2万。严禁将公款借给个人做其他周转。
第九条政府会计人员应履行监督职能,每月按时核对银行存款,凭银行对账单核对收支,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及时处理。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条政府及各部门取得的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取得收入在2个工作日内转入指定账户。
第十一条必须使用统一、规范的票证,所有票证由票据专管员负责管理,建立票证台账,完善领、用、缴销登记制度。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财政要结合本镇单位需要,根据收入状况,按照预算统筹安排各项支出。各项支出要严格按财政部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做到“四有”,即有合规的原始凭证,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有具体用途,有财务人员签字。报账签证流程:报账单位取得原始发票要签好证明人、经办人、经办人必须注明经办事由—然后由报账员填写资金支付申请单、原始凭证报销审批单进行初审—再由财政所所长复核—业务分管领导审核—财务分管领导审核—镇长审批—财政所支付系统操作员支付—会计审核记账,2.凡是单笔支出在1千元以上的直接通过转账至收款单位或收款商家,商家需提供开户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如确认是个人垫付的.款项凭商家提供现金收款收据做附件可以将款项支付给垫付人。对违反支出管理有关规定或未经审批手续不全的支出凭证会计人员将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5千以内的单笔支出按照报账程序严格执行,重大资金支出单笔5千元以上由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后方可支出。
第十五条办公设备及办公用品购置,首先由需要采购的单位填写《采购单》,(大额采购单项5千元以上提交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经主管领导审批后,再由办公室负责采购的人员在电子卖场统一采购。办公室要建立采购、领发登记制度。自行购买的办公用品一律不予报销。
十六条招待费管理:工作用餐先填写派餐单注明用餐单位、事由、人员名单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原则上在食堂用餐、招待用餐需提供接待函,严禁同城接待、严禁超标准接待(早餐20元每人、中晚餐40元每人)严禁提供烟酒。
十七条公务用车管理: 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车辆必须在指定点购买保险,保养和维修,统一实行加油卡加油、做好用车台账、公务租车必需签订租车协议经领导同意并在指定点公车用车平台租用,租车费不得超过县级下达的租车指标总额。
十八条严禁违规发放各项津补贴、值班费、加班费。
十九条差旅费管理:工作人员因公到县外出差根据中财行49号《中方县差旅费管理办法》严格执行。要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要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按规定入住经济、便捷、安全的宾馆住宿,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市内交通费每天补助80元,伙食费每天补助100元(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除外)。
二十条项目管理:2千元以上的小额项目需签订合同,所有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执行。5千以上30万以下的(不含30万)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的采购必须经党委会议决定,并通过电子卖场统一采购。30万元以上的(含30万元)必须通过财政预算评审,40万以上的(含40万)通过挂网招标及预决算评审方可报账,在建工程预付款按工程实际进度支付不得超过工程总预算的70%。支付大额工程款需提供:招标公告、成交通知书、施工前中后对比照片、预决算评审资料、中方县税务局开具的发票、施工合同、工程验收、党委会议记录。
第六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一条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加强固定资产购买、保管、调拨、登记、核销、检查和维修等各环节的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批量购买或单价在500元以上的办公设备由采购单位凭报账发票填写固定资产入账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政府及部门处置(出售、报废、报损)固定资产,需报财政所及时核销;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处理。
第七章账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统一设置会计账簿。按照行政事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设置财务账簿。
第二十四条财务在统一建账的基础上,对镇财政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依法登记和核算,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做到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财务必须将本期内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账,做到日清月结。
第二十六条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离职前必须办理好移交手续,编制移交清单,由镇政府财务负责人监交。
第二十七条财务必须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财务必须接受上级财政、审计和业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九条财务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对本镇的财务收支、资金运用、财产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查自纠和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章罚则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它相关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方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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