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企业管理制度(3篇)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纺织企业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纺织企业管理制度1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等要求,规范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纺织企业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总局工作部署,组织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起草了《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起草《规定》的必要性
(一)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产业
纺织工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传统产业和重要的民生产业,也是国际竞争优势明显的产业,在繁荣市场、扩大出口、吸纳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城镇化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纺织工业也快速发展,纺织产业规模不断扩大,现状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纺织服装生产国、消费国和出口国。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xx年,全国共有规模以上纺织企业户数3、7万户,累计实现工业总产值57809、98亿元。20xx我国纺织行业化纤、纱、布、服装等主要产品的产量分别为3800万吨,2984万吨,841亿米,267、28亿件,均位居世界第一。纺织工业的重要地位及其企业的规模和数量的不断扩大也给政府安全监管方面带来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对纺织企业实施科学有效监管,保证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更好地为国民经济做出更大贡献。
(二)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纺织企业分工复杂,从业人员多而杂,作业环境普遍有待改善,安全生产管理任务繁重。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企业经营体制的转变,纺织企业的管理模式同其它行业一样,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有的已成为企业当前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难点。特别是,我国以前曾发生的几起纺织工业事故,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惨重。比如,1987年3月15日,哈尔滨亚麻厂发生的亚麻粉尘爆炸特别重大事故,死亡58人,受伤177人,当时直接经济损失就达880多万元。1991年5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兴业制衣厂发生特大火灾,全厂付之一炬,造成72人死亡,47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也达300多万元。20xx年5月21日,广东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一个家庭纺织作坊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13人死亡、4人重伤。此外,20xx年9月11日,巴基斯坦南部港口城市卡拉奇市一家服装厂发生火灾事故,造成至少289人死亡。20xx年11月25日,孟加拉国首都达卡西北部郊区的塔兹琳(tazreen)服装公司发生特大火灾,造成120多人死亡,多人受伤,另有数十人失踪。这些事故对我国纺织工业安全管理敲响了警钟,我国纺织工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丝毫不能放松。
(三)纺织企业仍存在众多安全问题亟待解决
通过对我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调查和研究,纺织企业仍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安全方面的问题:
1、纺织行业自身特点使其一直是工贸行业事故防范的重点。首先,由于纺织行业生产工艺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开松、梳理、卷绕、牵伸、平整等手段才能达到基本的产品生产目的,由此决定了设备轧辊多、轧点多、齿轮多,用电设备多的工艺特点,这也是造成容易发生各种机械伤害的客观因素。其次,纺织生产常用的原料是棉、麻、毛、丝和化学纤维,它们都具有易燃特性。同时纺织原料的储备具有集中、量大等特点,加上机械、电气引火的几率高,极易发生火灾。特别是纺织企业仓库,一旦发生火灾,损失极大。
2、纺织企业各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依然普遍存在,亟待改善。首先,噪声仍然是当前纺织企业突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纺织企业的织布车间的生产噪声普遍较大,有的甚至超过100分贝以上,工人长期暴露大强度的噪声场所,极易对听力造成伤害。其次,由于纺织行业中的印染企业工艺要求一定的温度和湿度,因此,印染企业普遍存在高温高湿场所,特别是夏季如不采取防暑降温措施,容易造成高温高湿环境。其次,粉尘防治也是纺织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重点,由于棉、麻、毛的开、清、梳、整工序容易产生粉尘,工人在粉尘环境下长期工作易患职业病。随着纺织企业生产工艺提高,粉尘治理措施的完善,当前纺织企业的粉尘作业环境已得到大大改善。
3、大部分纺织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也亟待提高。现行市场经济体制下,纺织企业相对其他行业来说,劳动强度较大,工资收入不高,以致人员流失较多。为维持企业正常生产,部分企业往往招进大量新员工,新员工入厂时间不一,且在年龄、文化素质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难度大、任务重,对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很难做到保质、保量。若新员工的安全操作技能得不到很好提高,一旦到工作岗位就容易出现安全漏洞,加之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深,安全意识差,违章作业时有发生,成为纺织企业安全事故的高发群体。
4、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本质安全程度仍有较大提升空间。纺织工业本身就使用大量的纺织机械,这些机械部件除了有挤压、剪切、缠绕、卷入、高压流体喷射等常见的机械不安全因素外,还存在诸如静电、高温、着火、爆炸、噪声等危险因素,而且这些因素还常常掺杂在一起,难以控制。加之国内部分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被损坏或作用不良,设备基础管理工作欠缺,部分老设备在安全防护方面存在自身的缺陷,从而导致机械伤害事故时有发生。
5、纺织企业的安全管理理念及管理水平也亟需提高。从管理的方式来看,目前国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管理的方法大多停留在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安全检查的水平上,并且多是在发生事故后才着手进行分析,即多为“事后型”管理,很难适应现代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要求。大部分纺织企业为了减少开支,增加利润,往往也在安全管理上精简机构和人员,有的企业没有按照要求单独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也不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变动大且配备的数量不足,基层安全员往往是身兼数职,部分安全管理人员不具备从事安全管理的素质和能力,不能对安全生产实施有效的监管,加之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仍有部分企业存在“重生产,轻安全”的现象,当安全与生产发生矛盾时,不能正确看待和处理好安全与生产两者之间的关系。
6、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仍不健全,部分技术标准及安全管理规章陈旧落后,不适应新时期纺织企业的安全管理。原纺织工业部的《纺织系统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暂行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纺织企业电气安全管理的规定》、《关于纺织原料成品仓库防火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等规章亟待进行修订。纺织企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体系建设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二、主要问题的说明
(二)关于《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的范围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xx)中规定范围,主要包括: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二)关于《规定》主要架构
本《规定》主要由总则、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六个部分构成。其中,“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两个部分是本《规定》的重点章节内容,重点明确纺织企业应对遵循的安全生产基本法规要求及应符合的安全基本条件。
(三)关于《规定》拟解决的重点问题
出台《规定》,除了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对纺织企业安全监管责任,并强化纺织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同时,也拟通过出台《规定》进一步明确纺织企业在生产设备设施及工艺安全、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管理、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员工安全培训、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等方面应当符合的基本要求,并明确违反相关条款的处罚措施。
纺织企业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加强设备管理工作,结合纺织工业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纺织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中全部生产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
第三条企业的设备管理应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通过技术和经济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改善和提高企业技术装备素质,使设备经常处于完好技术状态,保证安全生产,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适应纺织生产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领导,要重视设备管理,推进检修工作的社会化、专业化协作和维修配件的商品化,开展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逐步采用以设备状态监测为基础的设备维修方法,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行业、本地区的设备管理制度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和组织协调行业、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
(三)组织行业的设备检修专业化协作;
(四)组织开展设备管理工作的评优竞赛活动;
(五)组织总结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方法和维修新技术,为企业的设备管理提供信息和咨询服务;
(六)组织对进口设备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备品配件的国产化;
(七)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高级技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
(八)搞好闲置设备的调剂;
(九)负责统计上报设备管理、维修工作报表。
第七条厂长(或经理,下同)对企业设备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在制订企业的方针、目标时,应对设备管理的方针、目标作出决策。在厂长任期责任目标中,必须列入设备完好率、设备新度系数等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
第二章设备的规划、选购及安装调试
第八条企业必须建立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设计、制造)及安装、调试等管理制度。
基建、扩建、成套配套及进口设备的规划选型工作,企业应组织设备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企业购置设备时,设备管理机构或设备管理人员应提出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和维修性等要求。
第九条企业选购的设备应备有设备安装、使用、润滑、维修等技术资料和必要的维修配件。设备到厂后,应认真验收,及时安装、调试使用。对进口设备在索赔期内及时提出发现的问题。
第十条企业在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投产后三个月内,使用部门和安装应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一条企业自制设备,应当组织设备管理、制造、维修、使用和安全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参加设计方案的研究和审查,并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做好设备的制造工作。设备制成后,应当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十二条设备制造部门应与用户建立设备使用信息反馈制度,对用户进行访问,及时处理答复用户意见和建议,供应必要的图纸、技术资料和备品配件,做好售后服务。
企业应将设备的安装、调试、运行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及时反馈给设备制造部门。
第三章设备的使用、维护和修理
第十三条企业必须正确使用设备,必须保障生产设备的正常维修。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在安排生产计划的同时,安排设备修理计划,并纳入企业年度计划,严格执行。严禁拼设备、超负荷。
第十四条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考试合格,才能独立操作。对从事电气、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起重等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必须按国家和有关部门规定,进行专门培训考试,取得操作合格证后凭证操作。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上述设备进行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试验,确保安全经济运行。
企业应制定设备的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岗位责任制和各项保养工作周期、技术条件,并严格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应加强润滑管理,制定润滑管理办法,做好润滑“五定”(定点、定质、定量、定时、定人)。
第十六条设备修理可根据生产的不同特点和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采用周期计划修理和状态修理两种不同的修理方式。各行业采用两种修理方式的`设备名称及修理周期,按本制度各行业的《附件》规定执行。对《附件》中未作规定的设备,企业也应自订修理方式。
第十七条企业对采用周期计划修理的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编制大、小修理周期表,制定年度修理计划和月度作业计划。对采用状态计划修理的设备,应按年分季制定修理计划,并严格按照执行,以保证修理计划的准期完成。如遇特殊情况须调整时,按各行业《附件》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制定质量检查、接交验收办法。维护、修理人员应按维修技术条件做好各项维护、修理工作。
企业各级设备管理人员必须对维护、修理工作进行一定数量的质量检查。维护、修理工作完成后,必须根据“保养技术条件”和各行业《附件》规定的“大、小修理接交技术条件”办理接交验收,评定修理质量或等级。
第十九条对进口设备的维护、修理方法和技术条件,可参照国产设备由企业自订。
第二十条企业应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改善维修工作,以提高维修质量、缩短维修时间、降低维修成本。
第二十一条企业必须遵守财经制度,按国家有进规定,“提取和使用大修理基金,接受审计监督。企业应制订太修理基金管理办法。大修理基金应由设备管理机构有计划模制使用,不得挪作它用。结合大修理进行技术改造的设备,大修理费用不足时可从折旧基金中安排使用。
第四章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二条企业必须做好设备的改造更新工作,编制中、长期规划和相适应的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企业对重要设备进行改造和更新,必须事先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
第二十四条企业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应按国家规定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设备改造验收后新增的价值,应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六条企业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设备应当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继续大修理后技术性能仍不能满足工艺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
(二)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能耗高、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三)大修理虽能恢复精度,但不如更新经济的;
(四)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五)其他应当淘汰的;
第二十七条企业出租、转让或者报废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企业应制订管理办法。
企业出租、转让、报废设备所取得的收益,必须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五章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八条企业应建立、健全设备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技术档案应包括设备的说明书、图纸、图册和设备排列图、管理线路图、设备改造、更新等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建立能反映设备数量、价值,技术特征、维修发行动态变化资料的设备卡片和设备台帐,并定期核对,做到记录正确,帐、卡、物三者相符。
第三十条企业应加强设备的经济、技术指标管理和考核。企业的设备管理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如下:
设备完好率应每月进行检查,检查数量每季累计一般机台不少于全部设备的50%,多机台不少于全部设备的25%。
大、小修理分两面个等级,全部达到“接交技术条件”的允许限度者为一等,有一项不能达到者为二等。
全部达到“接交技术条件”工艺要求者为一级,有一项不能达到者为二级。
全部达到“接交技术条件”的允许限度者为合格,有一项不能达到者为不合格。
设备故障率以企业的生产能力设备发生的故障计算,故障停台台班数指当班不能修复的故障台数。
设备维修费用包括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的人工、管理、配件、器材、材料费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和各级主管部门应将设备管理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按规定表式按季上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二条设备事故分一般、重大和特大三类。
一般设备事故:由企业自定。
重大设备事故:由于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元及以上者,印染、化纤设备损失达2万元及以上者为重大设备事故。企业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应按季如实统计上报主管部门。
特大设备事故:由于设备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30万元及以上者为特大设备事故。企业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应及时如实报告企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
企业应制订设备事故管理制度,对发生的设备事故要认真调查分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做到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和于部、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改进预防措施不放过。
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建立配件、器材的购置、制造、验收、领用、保管等管理办法,制定合理的消耗定额和储备定额。做好设备旧件的修复利用工作,在保证维修质量的前提下,节约维修资金。
第三十四条专用工具、容器、衡器、仪器、仪表等应做好定期检验和日常维护检修工作。精密的设备、仪器、仪表等应有专人管理。
第三十五条企业的机修、动力和空调部门要加强计划、调度和质量检查等管理工作,适应生产、维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企业应加强对设备维修的定额管理,制定先进、合理的设备维修工时、资金、消耗定额。
第六章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七条纺织系统所属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应设置设备管理工程专业,有计划地培养设备管理专门人才。
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会同教育部门举办技术学校或技术培训班培养维修技术工人。
第三十八条企业设备管理工作的负责人,一般应由具有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的),有一定实践经验,经过业务技术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制订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工人的教育培训规划。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应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种形式的专业技术和管理知识教育。对现有维修工人进行多种形式、不同等级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教育和岗位培训。培养维修工人要逐步向掌握“机、电、仪一体化”维修技能和“一专多能”的方向发展。
第四十条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干部和维修工人的定期技术考核制度,技术培训和技术考核成绩均应记入技术培训档案,作为奖励、提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奖励和惩罚
第四十一条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设备管理优秀单位评选活动,对设备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企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定期开展设备管理工作的评比竞赛活动,企业对设备管理工作中做出下列显著成绩之一的职工和集体,应根据贡献大小,给予荣誉奖励、物质奖励和晋级奖励。
(一)认真做好维修工作,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技术状况,促进生产发展及在行业设备检查评比中取得优胜的;
(二)发现设备隐患,及时防止和避免重大设备事故的;
(三)推行设备现代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的;
(四)改进设备、仪器、装置有重大技术突破的;
(五)在维修技术方面有改革创新并有推广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六)在修旧利废、节约代用工作中取得显著经济效果的;
(七)参加维修技术操作比赛,获得操作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四十三条企业主管部门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运行状况恶化而影响生产或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员或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四条企业对下列行为之一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领导,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凡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进行生产,由此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二)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的;
(四)对特大、重大设备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五)未使用或停用设备因保管不良造成报废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和各行业《附件》,事业单位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和各行业《附件》是全国性的基本要求,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可依据具体情况,制订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制度由纺织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纺织企业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和财务预算,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账,准确记录提取、使用情况。
第八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纺织企业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作业行为标准化,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第九条【建设项目“三同时”】纺织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负责。
第十条【消防、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工程消防、特种设备和建设的安全管理;对于需要有关部门审批和验收的事项,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一条【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内容要求】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纺织企业应当对新录用、季节性复工、调整工作岗位、离岗半年以上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纺织企业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当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隐患排查治理】纺织企业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的措施、责任人、资金、时限和预案,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于构成重大隐患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纺织企业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并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纺织企业涉及发包、出租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不得发包或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纺织企业应当与承包、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承租单位的,纺织企业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承包、承租单位应当服从发包和出租单位统一管理,并对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第十四条【日常安全检查】纺织企业应当定期对作业场所、仓库、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持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检查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十五条【危险辨识及告知、应急撤离】纺织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并将其工作场所存在和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等如实书面告知从业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纺织企业不得因此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纺织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并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涉及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场所应当配备齐全、有效的监控装置、报警装置、防毒(防烟)面具、抢险应急工具和专用消防器材设施等。
第三章生产设备设施及场所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设备设施和作业场所安全要求】纺织企业的生产设备设施或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有可能发生机械伤害的机械设备危险部位以及所有可能发生烫伤的蒸汽管道、箱体、排气装置等设备或装置均应当装设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二)纺织专用设备设施应当具备齐全、完整、可靠、有效的安全防护、联锁、信号、报警、保险等装置,做到有轴必有套、有轮必有罩、有轧点必有挡板、有特危必有联锁,有洞必有盖,有台必有栏。
(三)各类用电设施、设备或者场所,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并在配电设施、设备装设防水、防潮、防漏电和漏电保护装置,并有效接地。
(四)凡是能够产生静电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工序、设备、容器或场所,必须设置消除静电的装置,并对易产生静电的部位、静电消除器及静电接地状况进行定期检测,并及时将检测结果整理归档。
(五)纺织企业原料、成品储存库房要符合消防管理规定,库区和库内应设置足够的消防设备和器材。麻纺织工厂严禁设置地下或半地下麻库,其他各类仓库要符合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及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达到防火等要求。
(六)纺织企业的防火、防爆条件或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和纺织企业有关防火防爆标准的规定。
(七)涉及可燃性粉刺爆炸危险的场所、设施设备采用惰化、抑爆、阻爆、泄爆等措施防止粉尘爆炸,现场管理措施和条件符合《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八)纺织企业的燃气站、除尘器、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缆隧道(沟)、原料及成品仓库等重点防火防爆部位,采取有效、可靠的监控、监测、预警、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安全附件和联锁装置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得随意切断。
第十八条【安全设施设备的检测】纺织企业应当在有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张贴安全操作规程。
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及安全防护装置进行检查、维护、校验,并作好记录。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或改造。
对于特种设备以及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运输工具,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维护。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禁止使用。
第十九条【工业及设备淘汰】纺织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积极推广使用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企业安全本质化建设。企业在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条【纺织企业仓库安全管理】纺织企业原料及成品仓库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应与生产、生活区分开设置。新建、改建、扩建原成库以及在库区附近新建的建筑物,必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关批准和验收,否则不得施工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一条【仓库安全要求】纺织企业仓库内的电气装置和使用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装置安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库房内禁止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会议室等场所,严禁使用各种电加热器和各种生活电器。
第二十二条【安全距离、安全出口要求】纺织企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和仓库周边的安全防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与员工宿舍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纺织企业生产作业场所以及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通道、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封闭生产场所的疏散通道或者堵塞员工宿舍的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纺织企业涉及生产、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行政规章要求,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特性,在生产、储存和使用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监测监控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从业人员安全操作要求】纺织企业严禁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操作纺织专用设备旋转部位,严禁不佩戴专用防护用品接触腐蚀性、危险性的部位进行操作,严禁在设备运转未停妥时处理机械故障。
第二十五条【危险作业审批】纺织企业应当对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带电作业、禁火区内进行明火作业、具有爆炸危险的'作业、中毒或有窒息危险的作业实行作业审批制度,要落实现场安全管理措施,并严格进行监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监部门及人员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和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执法检查工作要求】地方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将纺织企业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检查的重点企业、关键事项、时间和标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十八条【专项执法检查】纺织企业集中的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纺织企业安全专项执法检查,并结合实际经常开展纺织企业安全生产暗查抽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安监人员能力培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人员加强纺织制造方面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过程中应按规定配戴必需的防护装备,避免不安全行为,并做好检查的文字、图片、音像等资料记录,进入危险作业地点、环节检查时,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企业违规处罚】纺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在案,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未有日常安全检查记录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作业审批擅自进行作业的,或未按规定采取监护措施的。
第三十一条【执法人员违规处罚】监督检查人员在对纺织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相关方责任】纺织企业发包、出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设施,或者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纺织企业与承包承租方对发包、出租导致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三条【关闭取缔】纺织企业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改正要求拒不执行,且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有关部门应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对违法企业予以停产整顿,直至依法关闭取缔。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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