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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科目设置原则
会计科目设置的总体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相关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当为提供有关各方所需要的会计信息服务,满足对外报告与对内管理的要求。
实用性原则:指所设置的会计科目应符合单位自身特点,满足单位实际需要。
会计科目设置的具体原则
全面性原则
会计科目作为对会计要素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的项目,其设置应能保证对各会计要素作全面的反映,形成一个完整的、科学的体系。具体地说,应该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的若干会计科目,不能有任何漏洞,要覆盖全部核算内容,而且,每一个会计科目都应有特定的核算内容,要有明确的涵义和界限,各个会计科目之间既要有一定的联系,又要各自独立,不能交叉重叠,不能含糊不清。
简要性原则
会计核算的目标就是向各方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以满足他们的判断、决策需要。一方面会计科目的名称要明了,代表了经济业务的主要特点,使人易懂;另一方面,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如国家宏观调控部门、企业内部管理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公众等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不尽相同,会计科目设置既要兼顾不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又要考虑会计信息的成本。也就是说,会计科目设置应简单明了、通俗易懂,要突出重点,对不重要的信息要合并或删减,要尽量使报表阅读者一目了然,易于理解。同时,要考虑会计信息化的要求,方便计算机操作,要加设会计科目编号。
稳定性原则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连贯性、可比性,便于在不同时期、不同行业间的会计核算指标的分析和比较,提高会计信息的有效性,会计科目的设置应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不宜经常变更。值得注意的是,强调会计科目的稳定性,并非要求会计科目绝对不能变更,当会计环境发生变化时,会计科目也应随之作相应的调整,以及时全面地反映经济活动。
统一性和灵活性兼顾原则
为了适应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保证对外提供会计信息指标口径的一致性和可比性,国家财政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制度中相应规定了统一的会计科目名称,并对每一会计科目的使用作了详细的说明。统一性就是要求企业设置会计科目时,应根据提供会计信息的要求,对一些主要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内容应保证与《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相一致;灵活性是指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行业特征和业务特点,对统一规定的会计科目作必要的增设、删减或合并,有针对性地设置会计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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