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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酒店消防责任及事故处理规定
大酒店消防责任及事故处理规定1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3、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二、事故报告
1、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2、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3、企业主管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该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
4、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的调查
1、轻重、重伤事故,有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公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区县建委、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发生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2、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大酒店消防责任及事故处理规定2
大酒店消防责任及事故处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酒店的消防管理,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每位管理者及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1、凡因管理工作疏忽或工作失职发生火险、火情事故,将视情节轻重相应追究当事人和部位、部门管理人员责任。
2、凡属于个人不按规程操作,或责任心不强发生火险、火情者视情节按((员工手册))规定处罚,如属临时聘用人员即以辞退处理。
3、凡因管理工作不力发生火险、火情应追究部门副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和发生事故部位的主管人员责任,如造成经济损失除按((员工手册))处理外,肇事人和部门管理人员还将按损失的数额作出相应的赔偿。
4、对在防火检查中提出的火险隐患没有按期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的.追究部门和所属部门管理人员的责任。
5、对所属部门、部位的消防器材、设施保管不善,导致损坏丢失的应由部位主管、领班按价赔偿。
6、对故意损毁、破坏消防设备的,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辞退、罚款处罚,并按数额照价赔偿。
7、过失和严重过失,由保安部开出((过失记分通知单)),报人力资源部执行。情节严重需辞退以及赔偿数额较大,由保安部开出((过失记分通知单)),报酒店总经理室批准后送人力资源部执行。
康源大酒店保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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