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时间:2023-02-22 18:35:05 调查报告 我要投稿

【精】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报告不再是罕见的东西,我们在写报告的时候要注意涵盖报告的基本要素。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写好报告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

  20xx年6月9日13时15分许,叶颖康驾驶湘AC20xx号重型自卸货车行至223省道103KM+50M梅州市梅江区黄坑村路段时,与王金森驾驶的粤MTH52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王金森当场死亡和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94万元。

  事故发生后,区委、区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立即指示有关部门人员全力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和事故调查工作,同时,根据梅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对该起事故挂牌督办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区应急管理局局长为组长,由区总工会、市交警支队直属大队、区交通运输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派员参加此次事故的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查阅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查明了事故发生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情况

  1.周伯乐 男 汉族,于1986年1月9日出生 现年36岁,小学文化程度,家住:湖南省浏阳市北盛镇马战村新江片新江组192号 现住:梅州市梅县区程江镇御庭豪园306,湘AC20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主。

  周伯乐未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肇事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1.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叶颖康,男,身份证号码:44142119871221xxxx,持B2E驾驶证(有效期限20xx年4月23至20xx年4月23日)驾驶湘AC20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广东省梅县梅南镇轩内村龙运窝人。

  2. 湘AC20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叶颖康:持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从业资格证号:441421198712213411,有效期至: 20xx年7月28日,从业资格类别:货运驾驶员。

  (三)肇事车辆基本情况

  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车牌号码湘AC20xx,发动机号码:D12D1E00002,车辆识别代号:LGDGWBAP8EH104281,初次登记日期为20xx年5月09日,发证日期为20xx年5月09日,车辆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5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xx年05月09日,使用性质:货运,机动车所有人:周伯乐,车辆已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涉酒精检验报告

  1.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事故处理中队现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叶颖康进行吹气检测,检测结果:酒精含量为0mg/100ml。

  2.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提取了王金森血液样本(D202206034001)进行检测,并由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检验报告梅市(司)鉴(化)字〔20xx〕380号,检验结果:乙醇成分,含量为1154.8mg/100ml。

  (五)涉毒检验报告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提取了叶颖康的尿液进行检测,并出具了现场检测报告书 (20xx)梅公交(直)毒检字第A0012号,检测结果呈阴性。

  (六)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情况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委托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对湘AC20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进行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鉴定意见:受检的湘AC20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制动及转向功能有效;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GB7258-20xx《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相关规定。

  (七)事故现场道路状况

  该道路为平直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单向宽度为9.8米;照明条件为白天,交通控制方式为:标志、标线,道路类型为省道。

  (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之规定,认定事故当事人责任为:1.当事人叶颖康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2.当事人王金森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二、事故发生经过、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06月09日13时15分左右,叶颖康接到周伯乐电话,东山医院建设工地有一批废料需回收,叶颖康便驾驶湘AC20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从梅县区水府寺附近的仓库前往东山医院建设工地,当叶颖康驾车从梅江区秀兰大桥经过223省道往东山医院方向行驶,行驶至黄坑路段的一处没有交通指示灯的路口(路口有一个叫生产队的饭店处)左转调头时,与王金森驾驶的粤MTH52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豪爵牌)发生碰撞,叶颖康听到碰撞声响后,立即下车查看情况,发现摩托车及倒在路面的王金森,他走前叫喊王金森已无任何反应。

  (二)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情况

  叶颖康停车并下车观察,发现被碰撞倒地的摩托车和受伤的王金森,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后“120”急救医务人员到达现场, 梅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民警也到达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置;经确认受伤的王金森已当场死亡。6月15日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梅江)公(司)鉴(法尸)字[20xx]13号,检验结果:王金森符合头部与钝性物体作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事后,周伯乐方积极主动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及善后的保险赔理赔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死亡人员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王金森,男,汉族,现年32岁,出生日期为1990年2月8日,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水源乡龙塘村上屋小组10号人,身份证号码为36073419900208xxxx。

  (二)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共为约94万元(包括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发生原因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事故调查组认为造成该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是:

  1、当事人叶颖康驾驶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的地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2、当事人王金森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 “6·9”一般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一) 周伯乐。湘AC20xx号东风牌重型自卸货车的车主,无法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道路运输经营活动不符合相关规定,履职不到位。 (二)梅州市梅江区西阳镇人民政府。领导班子有对辖区的重点道路的安全工作,有召开会议进行研究、有工作部署,有带队检查记录;开展了农村道路、汽车站等场所的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基本履职到位。

  六、事故责任追究建议

  (一) 周伯乐。未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开展运输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议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二)叶颖康。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的地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通行;驾驶机动车未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为梅州市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建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三)王金森。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摩托车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导致此事故的另一方面原因,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鉴于王金森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周伯乐。一是要停止相关的运输经营活动。二是要在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开展运输活动。

  (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高度重视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和教训,举一反三,要综合运用督查、通报约谈等制度措施,督促辖区内的道路货运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和公众交通安全文明守法意识,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有序、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

  (三)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要加强路面巡逻管控,加强货运车辆的资质、证件的检查,始终保持对各类型货运车辆违法、非法运营的高压严打态势,有效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2

  一、事故基本情况

  1、企业详细名称:xx单位 地 址:xx市xx区

  2、经 济 类 型:股份有限公司 国民经济行业:机械制造

  3、隶 属 关 系:xx

  事故发生时 间:x年x月x日x时x分

  4、事 故 地 点: x x厂房内

  5、事 故 类 别:

  6、事 故 原 因:x年x月x日x时x分 xx单位维修xxx在厂房内,违章企业,造成xxx坠落地面重伤。

  7、事故严重级别:重伤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2500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5万元 其中: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

  二、事故详细经过

  x月x日8时30分,x x机械有限公司结构工场维修班维修钳工崔 x x、王 x x,按工场下达的工作票要求,来到工场结构厂房东门,维修“掉道”的总高约7米的铝合金卷帘门。2人先搭起一个长2.8米、宽1.25米、高1.97米的金属支架,在其上部固定三块金属跳板,并将一长约5米的竹梯子搭在东门北侧加上, 竹梯子的最下面的“横称” 与 跳板固定,竹梯搭在东门北侧加固墙上。9时许,王x x未配戴安全带登上竹梯,手持撬棍和方木,从上往下修理铝合金卷帘门滑道,崔xx刚站在地面手扶金属支架监护。

  大约10时30分,王x x从上往下维修到5.5米高度时,下部金属支架失稳、向南侧倾倒,王x x随竹梯一起落下砸 金属支架后附至地面,造成重症颅脑损伤、脑挫裂伤等伤害,急送至市中心医院,于次日凌晨2时死亡;崔x x 被倒塌的金属支架和竹梯砸在下面,幸好没有受伤。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崔x x、王x x违章将竹梯立在易失稳的金属支架上,王x x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冒险作业,在维修滑道时用力较大,导致金属支加侧倾,垮架,王x x从高处坠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x 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对这类危险性较大的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而且在这次维修作业时本应使用高空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为图省事未使用使用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作业票也没有注明安全事项,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不健全。制定的制度尚未贯彻实施,没有高空作

  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3、混乱。该维修班未设班长,没有明确负责人,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4、对职工的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冒险,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四。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x x x,x x有限公司、董事长,未切实履行监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2、x x x,x x有限公司经理,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3、x x x,x x 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场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对其给予x仟元罚款。

  4、x x 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缺乏安全教育,导致此起事故发生,建议对x x 有限公司给予x万元罚款。

  5、其他有关责任人,由企业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行处理。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x x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本公司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满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x x有限公司,要加强各工场、班组的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3、x x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反违章活动,防止种类事故再次发生。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及安全法规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种类事故发生。

  附件:

  1、调查人员名单(签字)

  2、事故有关材料

  3、现场照片

  事故调查组

  x年x月x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3

  20xx年7月11日,九州建筑公司第一项目部在建设过程中,因上架工人违规操作造成1人受伤。由公司人事部组织专人对事故进行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是九州建筑公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徐州路,是私有制生产经营形式,规模150到200人。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7月11日下午4:50,第一项目部工人在地下室一层北区作业,因作业需要,在移动脚手架的过程中,因工人违规操作且脚手架下部建渣堆积,造成脚手架重心不稳,发生脚手架倒塌事故,致使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

  三、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

  1、事故发生后,第一项目部门经理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并将受伤工人送至医院急救,同时对事故发生经过进行了解,并及时向公司领导、人事部进行报告,并等待进一步的指示。

  2、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由公司领导主持召开公司内部所有在建项目安全协调会,对受伤工人安置工作进行落实。对今后在建项目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如下安排:

  (1)在建项目每周必须进行至少一次班前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

  (2)在建项目至少配备一名安全员进行现场巡视。

  (3)工人进行有较大危险源的施工作业时,必须有专人进行旁站安全管理。

  (4)各在建项目需进一步加强奖惩制度的管理力度。

  (5)对发生事故的项目,项目经理必须做出书面检讨。

  四、事故伤亡人数及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该事故中一个工人李大三手臂挫伤,并没有人员的死亡。

  初步估计这次的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为3000元.。

  五、事故发生的`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工人违规操作,未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工人安全意识较薄弱。

  2、事故的间接原因:现场管理人员监管力度较弱,工人安全教育不到位,无现场专职安全监管人员。

  六、事故的性质

  经公司人事部调查及分析认定,该是事故是违规操作、管理不善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

  七、事故责任划分

  1、事故直接责任人——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

  李大三及其配合工友在移动脚手架作业时,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不按要求移动脚手架,是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事故发生的直接责任。

  2、事故主要责任人——公司现场负责人

  公司现场负责人,没有履行好在建项目安全管理职责,进行安全教育,加强工人安全意识,造成人员受伤,属失职。公司现场负责人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八、整改措施

  该事故发生后,公司内部高度重视,举一反三,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在公司所有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进行专项整治,做到防微杜渐,以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3

  1.工程名称: 于家务乡乡中心A01地块

  2.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08月 27日9:00

  3.事故类别:物体打击

  4.事故级别:轻微伤害

  5.事故详细经过:

  装容器平稳着陆后,木工摘钩将保险卡环挂在容器下方目的是能够将容器内的扣件倒放出来,信号工在未观查清楚挂钩木工是否在安全距离,就指挥塔吊司机起吊从而造成将倒出来的扣件放倒在木工身体上,后送医院拍片检查,医生诊断,没有造成过大伤害。

  6.事故原因分析

  信号工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麻痹,安全意识不强

  7.事故的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识差,本项目部根据本次

  8.事故,提出整改措施

  1)加强工人的安全教育

  2)整改各项安全防护设施

  3)加强安全防护巡查工作

  4)当日在次集中对塔吊司机及信号工人员进行专业的安全教育及培训

  5)经公司决定对本项目部相关人员进行处罚,决定对项目经理吴宝成处罚500元,对生产经理李志起处罚500元,对现场安全员侯友茹处罚500元,对劳务施工单位处罚5000元,对劳务队长处罚1000元, 违章指挥的信号工给予清场处理并给予处罚500元。对施工班组违章作业,给予处罚500元。

  6)对施工队全体施工人员进行一次有针对性并且根据本案例再结合其他案例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绝对不能再发生类似不安全事故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7)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进行自检,谁的责任谁承担,加强安全意识及安全管理,把安全问题提高到议事日程上来确保本工程项目无安全事故。

  11.参加调查人员:

  xx有限责任公司于家务项目部

  20xx年8月30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4

  重庆市安监局接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市领导的批示,成立了由市安监局牵头,市监察局、市运管局、市交巡警总队,长寿区安监局、监察局、总工会为成员的沪渝高速重庆段“2.15”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邀请长寿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注册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6号5栋1X9。注册资本:伍拾万元整。成立时间:20xx年9月22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等。该公司取得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证照。法定代表人:黄文波。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

  田xx,男,46岁;住址:重庆市长寿区渡口村13组127号;驾驶证号:510221196802170838;交通方式:渝BM2858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A2。

  陈xx,男,40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驾驶证号:512925197402172818;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

  汪xx,男,37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砚台镇大佛村6组;身份证号:512322197810096832;交通方式:渝B2K502号车驾驶人;准驾车型C1。

  向xx,女,39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7503081622;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陈xx,男,19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9511261614;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陈xx,女,20岁;住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协兴镇向前村12组7号;身份证号:522221199406221629;交通方式:贵DAF939号车乘车人。

  徐xx,男,36岁;住址: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建兴村6组9号;身份证号:512322197901195297;交通方式:渝B2K502号车乘车人。

  (三)车辆基本情况

  渝BM2858罐车,车主:重庆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桃源支路6号5栋1X9;登记日期:20xx年4月21日;保险单号:PDAA2014500100000122993(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

  贵DAF939号小型轿车,车主:陈xx;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新华中路301号附5号;登记日期:20xx年11月11日;保险单号:12107993900054036692(平安保险公司)。

  渝B2K502号轻仓栅式货车,车主:江xx;地址:重庆市渝中区长江二路156号附2号3X3;登记日期:20xx年09月02日;保险单号:65101080220140022151(太平财产保险)。

  (四)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沪渝高速公路1763KM+700M,为单向通行的沥青砼路面,单向设有三条行车道,其中左侧车道宽3.75米、中间行车道宽3.75米、右侧车道宽3.75米。可行驶路面总宽11.25米,进出城方向设中央分隔带分隔,宽1.8米。进城方向小型车限速100KM/H,大型车限速80KM/H。出城方向,右侧车道与中间行驶道限速80KM/H,左侧车道限速100KM/H。事故发生时为夜间,雨,路面潮湿,进城方向为一般左弯、转弯半径450米、视线良好,刚过坡底进入上坡,事故地点位于江北区境内。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应急救援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2月15日,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驾驶人田琪兵驾驶渝BM2858号罐车由长寿向重庆主城方向行驶。2时20分许当行经沪渝高速公路1763KM+700M处时,车辆与中央分隔带护栏发生碰撞后冲入对向车道与沿公路出城方向行驶的由驾驶人陈xx驾驶的贵DAF939号轿车和驾驶人汪xx驾驶的渝B2K502号小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渝BM2858号车驾驶人田琪兵、渝B2K502号车驾驶人汪xx、贵DAF939号车驾驶人陈建军、乘车人陈xx和向xx等5人死亡,贵DAF939号车乘车人陈xx和渝B2K502号车乘车人徐xx2人受伤,3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应急救援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和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一支队二大队启动了应急响应,立即赶往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对事故路段展开车辆疏导和警戒、管制活动,及时通知120到达事故现场进行救援工作。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田琪兵、汪飞、陈建军、陈饲源和向春仙5人死亡,陈怡、徐俊强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00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驾驶人田xx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载12.9吨,实载36.88吨)的机动车超速(时速89km/h,限速80km/h)行驶的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

  2.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主要为重庆市琦振物流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主要表现为: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田xx来进行考核合格就安排其上岗作业,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

  (2)安全管理不到位,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不力,事故发生时田琪兵超载超速行驶;

  (3)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田琪兵超载超速行驶的事故隐患。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5

  20xx年9月27日5时45分许,在惠安县城西大道黄塘镇亭林村路段,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与停在路右外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及车边装卸的工人发生碰撞,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一般道路运输事故。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和县政府的批示,本起事故由县应急局牵头组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运输局、城管局、总工会等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县纪委监委、县检察院派员参与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和反复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xx建设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0年10月20日,注册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77号,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温裕洪,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工程总承包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械设备租赁;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勘察设计;物业管理;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对外贸易;园林绿化工程服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水泥制品、砼结构构件、金属结构的制造。xx建设有限公司兴泉铁路宁泉段九标段项目部为建设用料的采购方。

  2.xx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xx年11月29日,法定代表人:许金狮,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花岗岩开采、石仔加工;主要负责按照xx有限公司提供的供料计划提供建筑用石仔。

  3.xx有限公司:成立时间:20xx年7月,法人代表:何龙,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食品添加剂、饮料稳定剂、化工原料(不含化学危险品、)塑料米及色母粒批发及零售;生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用的砂、土、石料,建材(不含化学危险品)批发及零售;铁路道砟加工及销售,主要负责按照泉铁路宁泉段九标段项目部提供的供料计划提供建筑用石仔。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庄细清,登记住所:福建省蒲城县莲塘镇莲塘村,车辆型号:欧曼牌BJ5253VLCJB,核定载质量12455KG,实载27320KG,超载119.34%,外轮尺寸8470x2495x3400mm,该车初次登记时间:20xx年4月24日,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车辆使用性质为货运,道路运输证:闽交运管南字350722002886号,有效期至20xx年9月12日。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险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中心支公司,商业险投保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实际管理人为庄细恋。20xx年之前,该车挂靠泉州市良伟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有办理渣土验收工号牌,20xx年开始未挂靠车队,未办理泉工号牌。事故时,该车为满载状态。

  2.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行驶证登记所有人:王宗燕,登记住所:湖北省广水市骆店乡远景村陈家湾14号,车辆型号:长城牌CC1032PA62A,核定载人数:5人,核定载质量480KG,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4月30日,投保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三)驾驶员基本情况

  1.兰世武,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男,1977年2月4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时间为20xx年1月16日,有效期20xx年1月16日至20xx年1月16日,具有货运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经查,兰世武由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车主庄细清于20xx年10月聘用。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发生时兰世武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尿液毒性检测为阴性。

  2.蔺祖江,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驾驶员,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陕西省白河县人,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驾驶证,初次领证日期:20xx年3月27日,有效期:20xx年3月27日至20xx年3月27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检测,事故发生时蔺祖江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四)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情况

  福建方正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明,事故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制动性能、转向性能良好,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事故临发时的行驶速度为59km/h。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

  事发地点位于惠安县城西大道黄塘镇亭林村路段,道路呈南北走向的干燥平直水泥路面,双向四条机动车道,南往泉州,北往惠安,路面中心设置花圃隔离,花圃中设有920cm宽的缺口,花圃两侧分别为快速车道,宽380CM,慢速车道385CM。事发路段有一桥,桥面处加宽,加宽宽度为410CM。事发地往北0.21km处设有限速60km的限速标志,路口路面处设置为振荡减速标线,路口处设置有叉路口标志,事发时为晴天,路面视线良好。根据《福建省道路安全隐患路段排查与督查标准(修订试行版)》中有关“危险路段”的认定条件,该路段目前未被列入为危险路段,近3年来,除本事故外,事发路段未发生其他死亡交通事故。

  (六)肇事车辆承接道路运输情况

  事故发生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承接的运输任务为向兴泉铁路跨沈海高速特大桥宁泉段9标项目部3号搅拌站运送石仔,石仔取自xx有限公司,运输路线为:xx有限公司行经惠黄路,至惠黄公路黄塘高速路口红绿灯左转直行至惠安县城西大道,最后到达兴泉铁路跨沈海高速特大桥宁泉段9标项目部3号搅拌站。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9月27日5时45分,兰世武驾驶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运载石子沿城西大道惠安往泉州方向行驶与快速上,行驶至惠安县黄塘镇亭林村路口路段,遇情况向右侧避让过程中,碰撞停于路右外由蔺祖江驾驶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左后部及车边装卸的工人,鄂SS2K29号轻型普通货车被撞后180度侧翻于路面,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撞断路右桥栏杆冲出桥面,造成路边工人周晋运、王宗庭死亡,其他工人姚庆录、熊世成、汤田邦、姚忠伟、王德安、高志记受伤及上述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情况

  20xx年9月27日5时48分许,惠安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匿名群众和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兰世武报警电话称“在黄塘镇亭林村路段,货车(车牌不详)和皮卡车鄂SS2K29相撞,人伤”。接报后,指挥中心立即指派县交警大队紫山中队出警处置,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前往救援。6时2分,紫山交警中队出警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在初步查明现场伤者损伤情况后,立即将现场多人受伤情况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增援和救援,出警民警对现场采取单向管制,保护现场,引导车辆从对向车道借道分流,做好现场秩序维护、现场处置工作,协助现场的“120”急救人员及惠安消防大队出警人员开展施救工作。在现场“120”急救人员确认事故伤者周晋运已死亡后,现场民警立即将现场事故情况向指挥中心和交警大队值班领导报告。公安局指挥中心接报后,指派县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值班民警出警处置,指令紫山中队增援,同时向县政府总值班室、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指挥中心报告。9时50分事故现场恢复双向交通正常通行。事故当场死亡的周晋运尸体运往惠安县殡仪馆冷冻保存,经惠安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王宗庭尸体由惠安县医院停尸房运往惠安县殡仪馆冷冻保存。

  接到事故报告后,惠安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立即带领公安、交通、卫健、应急、交警等相关部门和黄塘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并启动应急救援机制,成立“9·27”交通事故处置工作组,指挥开展施救工作。随后,市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领导陆续来惠指导现场抢救和处置工作。目前,死者善后工作已完成。

  三、事故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7人受伤。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兰世武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且路面施划有减速振荡标线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能全面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变化,遇险采取措施不当。

  (二)间接原因

  1.xx建设有限公司将工棚建在城西大道旁,工人在路边装卸工具和材料。

  2.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长期由未办理线路牌的渣土车运输碎石,且渣土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3.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碎石运输车辆长期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

  4.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资源局)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持证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

  5.惠安县建筑废土沙石运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渣土办)未落实渣土车安全综合管理职责,未督促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大量未办理路线牌的渣土车长期在我县辖区内从事运输。

  6.惠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紫山交警中队(以下简称紫山交警中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一般道路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对肇事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兰世武,男,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且路面划有减速振荡标线的交叉路口,未减速慢行,未能全面观察前方道路交通情况变化,遇险采取措施不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已经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事故的相关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庄细清,男,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车主,拥有车辆的所有权、收益权。经查,庄细清对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日常管理不到位,该车长期未办理线路牌、运输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庄惠恋,女,拥有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的收益权。经查,庄惠恋对闽H68689号重型自卸车日常管理不到位,该车长期未办理线路牌且运输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对事故的相关单位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xx建设有限公司将工棚建在城西大道旁,工人在路边装卸工具和材料,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2.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按照惠安县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做好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工作,长期由未办理线路牌的渣土车运输碎石,且渣土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3.xx有限公司作为xx建设有限公司碎石供应商,负责碎石供料、运输及装卸,安全管理不到位,碎石运输车辆长期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惠安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其予以处理。

  (三)对事故的相关监管单位及人员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1.县资源局安全监管不到位,未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源头管理工作的通知》加强对持证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资源局向县安委会作书面检讨。

  2.县渣土办未落实渣土车安全综合管理职责,未按照《关于加强建筑废土沙石运输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实施方案》(惠渣土办〔20xx〕39号)要求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情况开展督查检查,大量未办理路线牌的渣土车长期在我县辖区内从事运输,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渣土办向县安委会作书面检讨。

  3.紫山交警中队安全监管不到位,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紫山交警中队通报批评。

  4.林泽辉,男,时任县资源局地矿股负责人。经查,林泽辉对xx有限公司渣土车源头监管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驻县资源局纪检监察组对其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

  5.张森民,男,时任县城市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渣土组负责人。经查,张森民负责县渣土办日常工作,县渣土办移交后未及时组织对各职能部门履行渣土车安全管理职责开展监督检查,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由县纪委监委驻县政府办纪检监察组对其通报批评。

  6.陈志强,男,中共党员,20xx年2月任紫山交警中队指导员,20xx年4月主持紫山交警中队全面工作。经查,陈志强未结合辖区实际合理安排路面勤务巡查工作,对辖区内的渣土车违法行为查处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县纪委监委驻

  县公安局纪检监察组对其通报批评。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落实行业监督管理责任。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要严格落实加强对铁路施工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健全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惠安县自然资源局要做好非煤矿山渣土车源头管理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加强对碎石运输车辆的管理。

  (二)加大渣土车管控力度。惠安县渣土办要加强渣土车安全综合协调工作,有效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有效开展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问题要及时进行跟踪督促。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惠安县交通运输局要继续强化路面交通秩序管控,依法严惩渣土车等重点车辆违法违规行为,有效加大对各类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震慑力度。同时,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建立、完善道路交通“三项制度”,科学优化路面执勤警力部署,加强对辖区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的交通管控,提升路面执法管控工作成效。

  (三)深化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惠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主动上报及时提请相关部门进行整改。惠安县道安办要定期组织开展道路安全综合分析,系统全面地梳理辖区道路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危害程度,对于存在较大潜在安全风险的道路点段,要纳入整治计划进行有步骤的改。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6

  一、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xx

  1、事故地点:xx

  2、事故类别:xx

  3、事故原因:xx

  7、事故严重级别:轻伤

  二、事故详细经过

  xx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崔xx、王xx违章将竹梯立在易失稳的金属支架上,王xx登高作业不系安全带,冒险作业,在维修滑道时用力较大,导致金属支加侧倾,垮架,王xx从高处坠落,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x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对这类危险性较大的高空作业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技术措施,而且在这次维修作业时本应使用高空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为图省事未使用使用作业车或搭建脚手支架,作业票也没有注明安全事项,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一。

  2、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尚未贯彻实施,没有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二。

  3、班组管理混乱。该维修班未设班长,没有明确负责人,职责不清,责任不明,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三。

  4、对职工的安全教育不到位,职工安全意识不强,缺乏安全知,冒险蛮干,是发生这起事故的间接原因之四。

  四、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1、x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2、xx,xx有限公司经理,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此起事故的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建议对其给予x万元罚款。

  3、xx,xx有限公司结构工场场长,未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议对其给予x仟元罚款。

  4、xx有限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班组安全管理混乱,职工缺乏安全教育,导致此起事故发生,建议对xx有限公司给予x万元罚款。

  5、其他有关责任人,由企业按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行处理。

  五、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1、xx有限公司,要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配备满足安全工作需要的安全管理人员,夯实安全基础工作,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xx有限公司,要加强各工场、班组的安全建设和安全管理,明确责任,加强对全体员工的安全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水平。

  3、xx有限公司,要认真吸取此起事故血的教训,举一反三,在全公司范围开展一次查思想、查制度、查制度、查管理、查隐患、查措施、抓整改、反违章活动,防止种类事故再次发生。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及安全法规意识,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防止种类事故发生。

  附件:

  1、调查人员名单(签字)

  2、事故有关材料

  3、现场照片

  xx事故调查组

  xx年x月x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7

  一:事故概况

  事故发生单位:xx公司XX车间(或部门)

  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XX月XX日星期X(: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XX车间岗位

  起因物:

  事故类别:

  事故原因:

  事故严重级别:

  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天

  伤亡人员情况:

  作业种类:

  二、事故损失

  总损失:XX万元

  (1)直经济损失(元):XX万元

  ①人员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费及抚恤费、补助及救济费歇工工资等;

  ②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性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罚款偿费用;

  ③财产损失价值:包括固定资产损失价值和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2)间接经济损失(万元):XX万元

  ①停产、减产损失的价值:

  ②工作损失价值:

  ③源损失价值:

  ④治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⑤补充新员工的培训费用:

  ⑥其他损失费用:

  三、事故简要经过

  事故调查组必须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事故经过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前,事故发生单位生产作业状况;

  (2)事故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

  (3)事故现场状况及事故现场保护情况;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情况;

  (5)事故的报告经过;

  (6)事故抢救及事故救援情况;

  (7)事故的善后处理情况;

  (8)其他与事故发生经过有关的情况。

  四、事故原因分析和事故性质认定

  (对事故发生进行详细的原因分析,该部分为报告书核心部分)

  (1)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指直接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它可分为三类:

  ①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指由于设备不良所引起的,也称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所谓物的不安全状态是使事故能发生的不安全的物体条件或物质条件。

  ②环境原因。指由于环境不良所引起的。

  ③人的原因。是指由人的不安全行为而引起的事故。所谓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违反安全规则和安全操作原则,使事故有可能或有机会发生的行为。

  (2)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指间接原因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包括技术、设计上的原因和管理上的原因。间接原因主要有:

  ①技术的原因。包括:主要装置、机械、建筑的设计,建筑物竣工后的检查保养等技术方面不完善,机械装备的布置,工厂地面、室内照明以及通风、机械工具的设计和保养,危险场所的防护设备及警报设备,防护用具的维护和配备等所存在的技术缺陷。

  ②教育的原因。包括:与安全有关的知识和经验不足,对作业过程中的危险性及其安全运行方法无知、轻视不理解、训练不足,坏习惯及没有经验等。

  ③身体的原因。包括:身体有缺陷或由于睡眠不足而疲劳、酩酊大醉等。

  ④精神的原因。包括怠慢、反抗、不满等不良态度,焦燥、紧张、恐怖、不和等精神状况,偏狭、固执等性格缺陷。

  ⑤管理原因。包括:企业主要领导人对安全的责任心不强,作业标准不明确,缺乏检查保养制度,劳动组织不合理等。

  (3)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综合以上原因,事故调查组认为事故的性质是一起事故

  五、总结事故教训

  事故发生单位要认真总结事故的教训,主要是在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条件等方面存在那些薄弱环节、漏洞和隐患,要认真对照问题查找根源:

  1、事故发生单位应该吸取的'教训;

  2、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该吸取的教训;

  3、事故单位有关主管人员和有关部门应该吸取的教训;

  4、从业人员应该吸取的教训;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是在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针对事故发生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薄弱环节、漏洞、隐患等提出的。

  七、事故责任认定和对责任者处理的意见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对事故的性质有明确结论。其中对认定为自然事故或非责任事故的可不追究事故责任人,对认定为责任事故的,要按照责任大小和承担责任的不同分别认定下列事故责任者,确定事故主要责任者的原则是以事故的主要原因确定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1、直接责任者: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如违章作业人员等。

  2、主要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员。如违章指挥者等。

  3、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如有关部门的主管人员。对责任事故者的处理意见包括行政处分、纪律处分或者追究民事责任。

  直接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行为表现为: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

  (3)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设施。

  领导责任者就是指其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行为表现为:

  (1)没有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未经特殊工种考试合格就上岗操作;

  (2)缺乏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3)设备严重失修或超负荷运转;

  (4)缺少或没有安全措施及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个人防护用品缺乏或有缺陷;

  (5)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的。

  主要责任者是指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人。

  八、其他附件

  1、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人员签字表。

  2、事故调查技术鉴定报告等重要证据材料。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8

  20xx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一辆由华坪红砖厂自派的自卸翻斗车(云P:13531)运送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城区,在新区建设住宅二期工程30栋旁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卸出车内的砖块,司机就擅自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后车门未处置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农民工沙尔哈的头部,造成沙尔哈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宁蒗县医院,由于伤势较重,医院全力抢救无效死亡。

  12点37分,刘立国打电话到宁蒗县工巢全监督管理站报案,称工地上一人被下砖的车门打着了,在送往医院抢救,不知道是否死亡。接到报案后,县建设局分管安全的领导徐礼芳及安全监督站的两位同志李金峰和杨志平赶到事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同时安监局的杨新红副局长、毛应国、杨凯龙及兴镇派出所的杨祖所长等单位同志到了现场,全面展开了“54”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和善后处置工作。下午,县人民政府和强副县长进一步做了批示。

  5月5日上午9:00时左右,县安监局召集了监察局、建设局、兴派出所、工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经过现场勘查,证人询问、查看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各种资质证书和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教育记录等,到目前为止,事故情况已基本调查清楚,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的背景情况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是经县人民政府招商引资到宁蒗开发宁蒗新区建设的施工企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等,安全生产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发生事故的车辆云P:13531是砖厂自派的,运红砖到工地上卖砖给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与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没有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该车车主是杨文华,与司机李XX)是属舅侄关系。

  二、事故发生的经过

  20xx年5月4日中午12点左右,云P:13531自卸翻斗车运红砖到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施工的宁蒗县新区开发建设住宅二期30栋旁,在自卸车翻斗车卸红砖时,由于车辆后轮负荷太重,引起车辆云P13531后轮下陷,自卸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

  就安排下水泥的`农民工沙尔哈等工人忙卸车,在工人卸车时,由于上翻的后车门未处理稳当,造成后车门下落,击打到下砖的沙尔哈头部,造成头部重伤,该公司项目部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组织人员把伤员送到县医院,经医院全力抢救,由于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同时报告给安监局、建设局、兴派出所等有关部门。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54”事故造成一死一伤,其中:沙尔哈,彝族,死亡,身份证号:xx,属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李学华,彝族,轻伤,现已经出院,属xx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农民工。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约3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析规划》的要求,“54”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原因如下:

  一、直接原因

  1、运砖车辆云P:13531的驾驶员李XX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2、死者沙尔哈和同伙违操作程序,违劳动纪律,在自卸翻斗车不能顺利自卸出车内的砖块时,没有固定好后车门,就在后车门下作业,造成后车门下落,并击打到沙尔哈的头部,至使沙尔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XX县建设局对该建筑企业监管不到位,存在监管漏洞和盲区;

  2、XX省XX市建设工程公司对该公司所雇用的农民工安全教育不到位,该公司农民工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安全生产意识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这是造成事故的根源所在。

  三、事故性质

  通过调查、取证后认定:20xx年5月4日上午12:00时左右发生在XX县XX区二期工程事故属违章指挥、违章违规作业造成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

  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有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没有按制度对现场的施工作业进行认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对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处以罚款壹万元人民币。

  沙尔哈及同伙违劳动纪律,在没有支撑稳定好后车门的前提下进行作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因沙尔哈已经死亡,同伙属于弱势群体,其处罚由四川省泸州市建设工程公司宁蒗项目部承担,不再对其进行处罚。李学华等人重返生产一线前需要接受县建设局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五、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

  1、建议县建设局加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管力度,结合“全县安全生产隐患集中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对建筑施工行企业业现场管理混乱、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严重等现状,进行一次清理和整顿,严厉打击现场管理混乱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等行为,杜绝“54”事故相类似的事故再次发生。

  2、“54”事故的发生,暴露了该企业对作业人员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特别是设备和人员监管不力,通过对“54”事故的认真分析,特提出以下整改建议:

  (1)明确内部安全管理分工和职责;

  (2)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设备检修;

  (5)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6)加强施工现场的封闭管理和人员来往登记制度。

  (7)对原材料的往来管理进行专人指挥,并跟踪督促落实。

  (8)对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脚手架、施工机具、四口五临边的防护、施工现场等部位加强管理。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9

  20xx年7月11日12时48分左右,在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原xx京运铸造厂旧礼堂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作业人员3人死亡,2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以及朝阳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对事故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并经市政府批复结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原京运铸造厂礼堂建造于1988年,建造时无设计单位和设计图纸。礼堂呈东西走向,为二层混合结构,长43.2米、宽12米。一层、二层均设有钢筋混凝土圈梁,二层楼板为混凝土预制空心楼板架设于人字形钢结构横梁上。建筑屋架为人字形结构。

  20xx年9月20日,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乡属集体企业)代表乡政府与xx朝东鑫旺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东鑫旺公司”)签定了关于改造金盏乡黎各庄村原京运铸造厂场地,建设物流产业园区项目的租赁协议(《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年。20xx年6月2日,朝东鑫旺公司作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与任力国(社会人员)签定《简装合同》,由任力国实际承揽了礼堂的装修工程。合同约定施工面积约600平方米,总价7万元。

  20xx年6月中旬,任力国在朝东鑫旺公司未按法律要求办理任何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礼堂进行装修施工。事故发生前完成了对礼堂一、二层吊顶的装修,一层窗户的更换,在一层窗户上方加固了一道钢筋混凝土横梁。

  20xx年7月11日12时48分左右,作业人员在对楼面实施找平作业时,礼堂东侧整体突然坍塌(坍塌部分长约28.8米、宽约12米),将礼堂二层施工的5名工人埋压。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2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礼堂装修时由于未进行专业设计,没有对原有房屋结构进行检测,未能及时发现原有房屋结构设计缺陷。施工时在二层浇筑80多吨混凝土增加了楼面载荷,导致一层钢屋架约有1/6杆件应力大于极限强度(370MPa),礼堂东侧整体突然坍塌。

  (二)间接原因

  1.朝东鑫旺公司违规组织装修施工。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事故建筑装修许可手续;施工前未进行专业设计,致使未能发现原有房屋结构设计存在的缺陷;作为工程实际施工单位,未严格审查任力国使用的劳务单位资质,致使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实际承揽了该装修工程;在装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对工程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管理;未委托监理单位对礼堂装修工程质量实施监管;施工前未按合同规定向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报送装修施工方案,擅自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改造。

  2.施工现场管理混乱。朝东鑫旺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对事故房屋原有机构进行检测,未严格审核《简装合同》,未对装修工程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管理,致使无任何施工工程资质的个人承揽装修工程;工程承包人在不掌握礼堂建筑结构、建筑设计图纸及房屋质量状况的情况下,未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即组织作业人员开展装修施工;未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前未对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

  3.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对朝东鑫旺公司施工改造工程监督不到位。对该公司在承租土地上擅自施工改造行为失管失查,未按照与朝东鑫旺公司签定的《租赁合同》条款,对原京运铸造厂内礼堂装修工程进行审核及监督。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三、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和事故原因分析,对事故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给予了相应处理。具体处理情况如下:

  (一)朝东鑫旺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永生,未对原有房屋结构进行检测,致使未发现事故建筑存在安全隐患;在礼堂装修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严格审查任力国使用的劳务单位资质,致使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实际承揽了该装修工程;在装修工程实施过程中,未对工程现场实施有效安全管理;未委托监理单位对礼堂装修工程质量实施监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礼堂装修工程项目负责人任力国,作为工程负责人,在没有掌握礼堂建筑设计图纸、装修设计图纸的情况下,未制定施工组织方案即组织作业人员直接开展装修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礼堂装修工程现场负责人蒋伯君,作为施工现场负责人,在无装修施工组织方案的情况下,未了解施工现场安全状况,盲目组织现场作业人员施工,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总经理张文,作为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xx朝东鑫旺公司在承租的土地上建筑未经许可进行施工改造的行为失管失查,未按照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对礼堂装修工程施工进行审核及监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的监督责任,依法给予其行政记过处分。

  (五)朝东鑫旺公司在装修工程开工前未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未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装修设计致使未发现事故建筑存在安全隐患;未严格审查任力国使用的劳务单位资质,致使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个人实际承揽了该装修工程;未委派监理单位对礼堂装修工程质量实施监管;未按合同规定向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报送装修施工方案,擅自对租赁场地进行改造,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法给予其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建议和措施

  该起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损失,社会负面影响严重,教训深刻。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组结合调查的情况,针对事故中暴露的问题,提出了如下建议措施。

  (一)朝东鑫旺公司应当加强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对老旧厂房改造及根据建设物流产业园区项目的租赁协议对今后可能涉及的其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要严格落实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的要求,杜绝无许可手续、无正规设计、无施工方案、无正规施工队伍、无监理单位,违规施工的行为。

  (二)xx市朝阳区金盏乡农工商公司应严格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相关条款要求,对企业在承租土地上的建设施工行为进行审核与监督,全力遏制违法建设、超资质承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混乱等现象的发生。

  (三)金盏乡人民政府要对已批准的《黎各庄铸造厂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审核,依法规范在物流园区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为。同时,应进一步加强辖区内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乡镇出租土地上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对属地老旧工业建筑的安全评估和隐患排查,制定出有效措施,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朝阳区人民政府要认真吸取今年以来辖区内发生的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结合本区实际,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督促乡镇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特别是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出租、建设、经营等行为,全力杜绝各类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0

  题目“***”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一、 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1、 事故发生详细经过

  (1) 生产过程;状态

  (2) 事故中的当事人的行为、语言表述

  (3) 事故状态

  (4) 事故场所机械、设备、状况等

  2、 应急救援情况

  (1) 救援过程

  (2) 抢救地点、过程、结果。

  三、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状况

  四、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 事故原因

  1、直接原因

  (1)人的不安全行为:根据GB5442-86A7规定。

  (2)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根据GB5441-86A6规定。

  2、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的缺陷。

  (2)、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

  全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指导。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没有落实事故防范措施等。

  (二) 事故性质

  1、 是否为责任事故

  2、 是否为非责任事故

  五、 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1、 对事故单位的责任认定及处理意见(全部责任、主要责

  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等),依据《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2、 对事故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

  要责任、一定责任等),依据《条例》规定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3、 对有关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主要领导责任、领导责任、

  管理责任、直接责任、重要责任等),提出个人行政处罚建议及党、政纪处分建议,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 今后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附:

  1、事故调查人员签字名单。

  2、伤亡人员名单。

  3、有关资料复印件。

  包括:

  (1)企业提供资料的复印件

  (2)现场照片

  (3)现场示意图

  (4)笔录复印件

  (5)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

  (6)刑事处罚的法律文书

  (7)罚款收据复印件

  (8)行政处分的复印件

  (9)党内处分的复印件

  (10)其它需要提交的有关材料等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1

  XXX:

  X年X月X日X时X分,位于XX市XX路XX号的XX单位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X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X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相关规定,经XX市政府同意,成立了由XX市安全监管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及XX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查、专家鉴定和多方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基本情况

  此部分内容是事故调查中管理责任认定的事实依据,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责任单位的基本情况;

  2.单位及相关人员资质情况;

  3.事故点事发前的'不安全状况;

  4.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5.所在地政府及相关负有职责的部门的安全监管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1.事故发生经过

  客观地描述事故发生、抢救直至救出最后一名遇难者(或伤者)为止的整个过程。

  重点描述事故演变过程中事故触发、发展、扩大的状态;场所、设施、设备、装置的变化状态;人的违章违规行为。

  2.应急救援情况

  简单介绍事故应急救援情况,如有必要也可简单介绍善后处理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1.伤亡人员情况 2.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1.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主要从现场勘察和事故经过中概括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

  (2)间接原因

  主要从报告的第一部分“基本情况”中概括出事故单位安全管理及部门监管方面存在的缺陷。

  2.事故性质

  主要认定事故是责任事故还是非责任事故。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1.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责任人员;

  2.建议给予党纪和行政处分的责任人员;

  3.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4.建议依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处理的责任人员。

  责任人员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姓名、政治面貌、现任职务、分管业务、任职时间、违法违规事实(多条分号隔开)、负何种责任、根据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何种处分(处罚)。

  责任单位的责任认定按下列模式表述:单位、违法违规事实、违反何规定(条款)、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六、整改防范措施建议

  要针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提出具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应从管理、装备和人员培训等方面提出防范措施。

  七、附件

  1.调查组的组建

  包括两项内容:

  (1)调查组组建文件;

  (2)调查组人员名单(表格),表格名为“××事故调查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调查组内职务、签名。

  2.事故现场示意图

  图形用A4纸按比例绘制(建议使用CAD制图),具体比例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图中要反映事故现场设备、设施、装置的布置、事故地点名称、位置(注明距离尺寸)、伤亡人员位置及倒向、有关设备、设施事故前后位置等。同时须标明图题、指向标、比例尺、图例和落款等要素。

  3.事故直接经济损失明细

  4.事故伤亡人员情况

  建议以表格形式列出事故伤亡人员情况,表名为“XX事故伤亡人员名单”。内容包括伤亡人员姓名、籍贯、年龄、工种、培训情况和伤害程度等。

  XXX

  20xx年X月XX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2

  XXX:

  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多样的电气机械设施,多工种交叉作业,高空作业以及复杂的现场条件,形成了建筑业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的行业特点。虽然国家各级主管部门对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作出了明确细致的规定,企业也制定了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责任制,但是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仍屡禁不止。公司安全管理部经过对今年在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研究,认为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建筑施工行业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

  高度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是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每一项工作,都要人去完成,随着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先进机械设备的利用,使人们的劳动强度逐渐降低,但对从业人员的责任心的要求却越来越高,尤其是建筑施工行业,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如果一个人的责任心不强,就有可能导致一连串严重的后果,甚至酿成大祸。所以说,高度的责任心是建筑施工行业从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良好的个人素质,是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建筑施工行业的特点是施工场所多变、人员的流动性强、作业条件复杂。每次项目中标后,都要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组建项目部,选择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队伍。调查发现,本公司在建项目的管理人员大部分都经过专业培训和施工现场的锻炼,具备了一定的管理经验和相应的上岗资格,熟悉施工工作的程序和各种规范、安全措施,是项目安全管理的中坚力量;但是选择的施工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当一部分人员为农村青年,文化程度不高,安全意识淡薄,未经过专业培训,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防范技能。如何提高这一部分人员的.综合素质,是保证项目安全生产的关键。

  做好施工协调工作,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建筑行业,各工种既要明确分工,又必须相互合作,这样才能保证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实,形成安全生产的良好局面。各工种、各工序之间必须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互为创造安全稳定的生产环境,做到不伤害别人的同时,也得到了不被别人伤害的回报,这样就使得各项安全措施能够得到有效的、彻底的落实,各种安全措施能够持久有效地起到应有的保护作用。

  积极参与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是安全管理工作逐步提高的重要方法。在建筑施工中,由于多工种配合,交叉作业,难免要产生一些安全隐患,如不及时进行处理,就有可能酿成事故。但仅凭几个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这些随时随地都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无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每一个从业人员都能及时识别安全隐患,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如通知安全员、采取整改措施等,将能使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减少乃至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以说,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是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如何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哪?经过对今年几个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调查总结,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明确职责和奖罚制度,明白利害关系,提高从业人员的责任心;二是要认真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和班前会制度,特别是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专项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识别安全隐患的能力,保证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及时整改;三是要做好协调工作,充分发挥各级管理人员的协调作用,制定安全有效的施工方案,落实各种防护措施,对安全防护用品要互相提醒,互相检查,维护各种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XXX

  20xx年X月XX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3

  XXX: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属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企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军,工程负责人蒲远高;项目经理姚全波;技术负责人胡震(高级工程师);施工员左春梅、徐军;质检员毛顺荣、邓云;安全员王明、刘后勤;材料员姜华;造价员刘海英。

  二、项目主体单位概况:

  (一)建设单位:四川广旺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二)监理单位: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郑运春。

  (三)施工单位: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工程负责人蒲远高,项目经理姚全波。

  三、事故死亡人身份概况:

  罗中英,女,汉族,1935年1月15日生,籍贯:利州区宝轮镇宝兴路99号,工作单位:宝轮煤矿。

  四、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3月24日 星期一,上午10:04左右。

  (二)事故发生地点:广旺矿区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宝轮煤矿跃进小区7#楼基坑临原有车行道路边。

  (三)事故发生过程描述:由于7#楼基坑临

  原有车行道路边,在基础开挖时堆弃土方堵塞原有道路交通,20xx年3月24日上午绵阳市开元建设有限公司派由何先军(机械驾驶员)驾驶50型装载机挖土,上午10:04在施工作业时,由于装载机斗未降落阻挡前方视线,在车前行时擦挂后当场碾压致死正在机械前倒垃圾的当地居民罗中英(车辆碾压致双足、双手、胸腹部伤害)。施工单位值班专职安全员王明在事故现场。

  (四)事故处理过程: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真积极安抚死者后事,通过保护现场、报警、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利州区建设局)及告知死者家属等程序。大致情况如下:

  1、宝轮派出所当场了解记录案情后,将司机带到派出所接受继续调查。

  2、施工单位派专人(蒲伟)看守事故现场并按当地民俗习惯对死者进行了必要程序(如:覆盖尸体、放鞭炮、烧纸等)。

  3、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积极主动配合主管部门调查,责其施工单位端正态度积极确保死者后事。

  4、得到上报电话后,建设局质安站、利州区安办、城建大队、火化厂、地方政府等相继到场指导事故后续工作。

  整理单位:四川元丰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3月24日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4

  20xx年2月17日14时08分许,在同安区双富路与霞碧路十字交叉路口,发生一起重型厢式货车与普通两轮摩托车碰撞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2人死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授权,区应急管理局牵头成立了以区总工会、同安公安分局、区建设与交通局、区交警大队、区道交办、祥平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监察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询问人员、查阅资料,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与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xx年4月4日,法定代表人:黄x芹,注册地址:仙游县鲤城道德幼儿园前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786917792M,注册资金:1500万人民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闽交运管许可莆字350322000004号,经营范围:道路普通货物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罐式),有效期至20xx年6月18日,事故车辆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为该公司车辆。

  (二)事故车辆情况

  1.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解放牌,车辆型号:CA5250XXYPK2L7T3EA80-3,发动机号:52334525,车辆识别代号:LFNCRRKX2EAC15071,总质量:25000kg,核定载质量:14565kg,出厂日期:20140616,检验有效期至20xx年07月。机动车所有人: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登记住所: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鲤城道德幼儿园前七楼。机动车保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强制险保单号:13021213901332409080、商业险保险单号:13021213901332408974。

  2.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所有人:孙x林,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西塘新厝仔里44号203室,当事人家属未提供该车保单。

  (三)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1.韩x坤,性别:男,身份(驾驶)证号:4203221993xxxx6933,准驾车型:B2,住址:湖北省郧西县河夹镇箭流铺村4组15号,系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人。

  经现场呼气酒精检测:韩坤呼气酒精检测,酒精含量为0mg/100mL。

  2.孙x林,性别:男,身份(驾驶)证号:5129271977xxxx4999,准驾车型:D,住址:四川省仪陇县柳垭镇金贝坝村3组6号,系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厦公交鉴(法病)字〔20xx〕53号〕,孙安林复核胸腹部受碰撞、车辆碾挤压等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胸腹部脏器损伤而死亡。

  经委托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闽历思司鉴所〔20xx〕毒鉴字第368号),孙安林血样中未检出乙醇、正丙醇。

  3.雷x良,性别:男,身份证号:3504241976xxxx20xx,住址:福建省宁化县曹坊乡上曹村马罗背2号,系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

  根据厦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厦公交鉴(法病)字〔20xx〕52号〕,雷福良符合头部、腹部、盆部、双下肢等处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多发性复合型损伤而死亡。

  (四)事故车辆鉴定情况

  1.车辆性能鉴定

  (1)经委托福建发展司法鉴定所对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灯光、转向和行车制动等安全系统性碰撞痕迹与安全状态进行鉴定〔闽发展司鉴所〔20xx〕痕鉴(痕)字第33号〕。鉴定结果为: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右前转向灯、示廓灯的灯光装置损坏、缺失为陈旧痕迹,灯光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转向系、制动系的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

  (2)经委托福建发展司法鉴定所对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灯光、转向和行车制动等安全系统性碰撞痕迹与安全状态进行鉴定〔闽发展司鉴所〔20xx〕痕鉴(痕)字第34号〕。鉴定结果为: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灯光系、转向系和制动系的安全状态均符合要求。

  2.车辆速度鉴定

  (1)经委托福建发展司法鉴定所对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闽发展司鉴所〔20xx〕痕鉴(速)字第21号〕,鉴定结果为: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1km/h。

  (2)经委托福建发展司法鉴定所对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速度进行鉴定〔闽发展司鉴所〔20xx〕痕鉴(速)字第22号〕,鉴定结果为: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22km/h。

  3.车辆载重情况

  经调查: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核定载重量14.565吨,事发时车载零担日用品及服饰6.5吨,未超载运输。

  (五)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同安区双富路与霞碧路交叉路口;双富路呈南北走向,南往集安路,北往霞辉路,双向两车道分向式通行道路,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道路中心施划单虚线;霞碧路呈东西走向,东往同集路,西往西洪塘村方向,双向两车道,道路两侧施画两排临时停车位;事故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水泥路面,干燥;双富路由南往北方向限速20km/h。该路段路权单位为同安区市政园林局,日常管养单位为同安城建公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xx年2月17日14时08分许,韩x坤驾驶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沿同安区祥平街道双富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进入路口前行驶至对向车道后再进入路口右转弯时,与沿双富路由南往北直行进入路口由孙安林驾驶载乘员雷x良的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后,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碾压倒地的孙x林和雷x良,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及孙安林和雷福良当场死亡的损害后果。

  (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同安交警大队及时到达现场进行现场处置,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收集固定现场相关证据。20xx年3月21日,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3502121202200000341号),认定韩x坤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目前,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与2名死者家属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死亡人员

  本起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

  1.孙x林,本事故中系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在本事故中死亡。

  2.雷x良,本事故中系闽D98D83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员,在本事故中死亡。

  (二)经济损失

  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与2名死者家属尚未达成赔偿协议。

  四、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认定

  (一)事故直接原因

  韩坤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进入路口前行驶至对向车道后再进入路口右转弯,且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有关规定,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对事故的发生起根本性作用。

  (二)事故间接原因

  1.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公司虽有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但尚未完全到位。表现为: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韩x坤安全教育不到位,对所驾驶车辆右前转向灯、示廓灯的灯光装置损坏、缺失,灯光安全状态不符合要求,未能及时处置。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一般交通运输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建议

  (一)对事故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1.韩x坤,闽B33768号重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安全意识淡薄,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重型货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进入路口前行驶至对向车道后再进入路口右转弯,且未注意观察道路交通情况,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目前案件已移送同安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要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对韩坤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二)对相关单位处理建议

  1.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对驾驶员安全教育管理不到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建议由莆田市仙游县应急管理局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函告厦门市同安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2.经查阅仙游县运管所和同安区市政园林局的履职情况,认为上述单位的安全生产制度健全,工作履职到位,未发现因监管履职工做不到位而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问题。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针对此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有效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提出以下工作建议:

  (一)强化主体责任,确保安全。莆田市亚运交通有限公司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培训,督促员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技术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二)完善交通警示标志,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区道交办要会同祥和街道和交警大队等单位在双富路与霞碧路交叉路口增设交通提醒和警示标志,确实提高该路口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三)强化履职,积极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交通运输部门、公安交警部门等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强化对道路货运企业执法监管,将发生亡人事故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提高执法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行为立即依法予以查处。

  (四)加强对货运企业和民众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交通运输部门要计划安排人员进货运企业排查,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抓好整改落实,帮助企业做好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各镇(街)、公安交警部门等要做好重点路段入企、入村、入户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增强民众安全出行意识。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5

  一、事故经过

  2013年6月8日下午2点半左右,在二厂圆锥破检修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检修工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严重受伤,事故经过如下:13:30上班,加工Φ20mm的圆钢做成S型起吊钩子,经过水冷却,起吊部位为圆锥破挡料斗圈,此部件的重量约1.5T,其只有两个Φ30mm的小孔可作为起吊点,周边只有5mm的间隙。钢丝绳无法插进,只能用钩子作为起吊工具,现场工作人员有:王见(现场指挥)、马振海、王海林(现场具体操作维修工),袁文仓、孟召青(现场检修辅助人员)。下午14:15,王见、马振海、王海林上到圆锥破上部,做好一切吊装准备,并开始起吊。王见拉手拉葫芦,马振海、王海林稳着物件。随着物件慢慢升高,由于挡料斗圈已经磨损,在起吊过程当中物件不平衡,出现了一边高一边低的现象,当提升高度达到0.6m时,挡料斗圈高端已经超过了短头上端约150mm,然后,王海林(站在王见的右手边)在高端观察吊起物件与短头上端距离,看是否可以插入已准备好的木板将物件垫稳,由于物件不平衡,插入木板的间隙不好确定。王海林将高端往下压,由于突然用力造成物件晃动过大,吊钩变形,挡料斗圈滑落。将王海林左手除拇指外的四个手指挤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向公司领导打电话汇报情况,公司立即派车送王海林去平泉县西坝骨科医院,因伤势过重,骨科医院建议转承德266医院,并联系266医院修院长做好手术准备,患者到达后做了检查和妥善处理后,医院建议转北京积水潭医院,马上送王海林赶往北京,李华云总经理在积水潭医院等候,患者到后由于医院将手术安排在下半夜,李华云总经理又及时联系空军总医院进行手术,到6月9日上午8:00手术完成。

  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

  2013年6月8日下午2点30分,在二选厂检修圆锥时发生一起安全事故,根据当事人辅助车间主任王见所写事故经过,事故受伤者王海林同马振海协助王见在起吊圆锥内1.5吨重的档料斗圈时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将王海林四个手指剪断。事故发生后,王见立即上报叫车,伤者及时送往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赵锡波、尚烨、于勇、郝义坤到现场了解情况。还原现场情况同王见所写经过一样,王见站在靠近门口位置,马振海在其左手边,王海林在其右手边位置,档料斗圈起吊时,未水平吊起,马振海这端低,王海林这端已经超过短头上沿有150毫米,王海林拇指在上四个手指在下双手往下压,由于档料斗圈外圆和短头内圆只有5毫米间隙,在这么小间隙、这种不平衡状态下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时和短头上沿接触形成剪子,档料斗圈脱落王海林的左手手指被剪切,结果出现这一起安全事故。

  事故分析如下:

  1、现场指挥人员在拉手拉葫芦,没有起到指挥作用和观察协调作用。

  2、对挡料斗圈磨损情况判断不准,没有充分考虑到起重过程的偏重问题,致使部件起吊后偏斜严重,为了插托起木板而对吊装物进行按压晃动调平造成事故。

  2 5毫米间隙,在这么小间隙、这种不平衡状态下吊钩变形档料斗圈脱落时和短头上沿接触形成剪子,档料斗圈脱落王海林的左手手指被剪切,结果出现这一起安全事故。

  事故分析如下:

  1、现场指挥人员在拉手拉葫芦,没有起到指挥作用和观察协调作用。

  2、对挡料斗圈磨损情况判断不准,没有充分考虑到起重过程的偏重问题,致使部件起吊后偏斜严重,为了插托起木板而对吊装物进行按压晃动调平造成事故。

  3、由于对起吊部件按压晃动,瞬间产生巨大力量使制作的吊钩变形而滑落。

  4、检修前没有进行详细的方案论证。

  5、王海林为新招职工,对大型设备检修经验不足,虽然参加了县安监局组织的安全培训,但现场培训不足。

  6、安全部门没有全程对检修过程进行监控和指导。

  7、在本次事故中生产副总经理赵锡波、生产部经理尚烨、技术部经理于勇、机电维修车间主任王见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三、教训

  本次事故的教训是惨痛的,通过对本次事故的详细分析和研究,举一反三,得到以下教训:

  1、不管项目大小,都要有详尽的组织实施方案和安全保护措施。

  2、在安全三级教育过程当中,一定要做好职工的安全素质和安全技能的培训。

  3、现场指挥和安全监督不能流于形式,要真正起到作用。

  4、施工过程当中所使用的工具、器具一定要选择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自制的工具、器具要经过检验方可使用。

  5、任何工程不能因为节约成本而简化维修设施和安全设施。

  6、施工过程中,相互提醒和相互保护严重不足。

  四、整改措施

  1、针对特种作业人员招聘和录用必须持有由劳动部门颁发的有效上岗资格证,无证人员不予录用或经培训获证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经过县防疫站体检合格后方可录用。录用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厂矿、车间、班组)满48课时。培训后通过考试和技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现有人员每月安全培训不低于8课时。

  2、每次施工作业之前必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安全措施,保护措施,形成文字材料上报领导批准后,传达到每一个参与施工的.人,所有人严格执行。每班工作必须进行班前班后会,要求参与施工的全体人员参加。

  3、施工前要对施工现场的场地、环境、设施、路线、空间做充分考察,对有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测,制定出相关的预案和规避办法。

  4、施工中使用的工具、器具需经过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材料、物资、工具按规定摆放,施工现场不得放置与施工无关的杂物,防止紧急情况时阻碍人员撤离。起重工具的采购必须有安检标志、合4 格证。

  5、施工过程指挥人员必须观察每个操作人员,严禁指挥人员亲自操作而忽视指挥工作,严禁多人指挥和违章指挥。

  6、施工前安全管理人员需对施工的措施、方案、工具、器具进行检查和确认。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人员对整个施工过程进行全程监护、监督和检查。

  7、全面排查公司各个施工场所现有的起重工具、安全设施、电力线路、供电装置、管线道路、防护栏杆等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限期完成。

  8、施工现场要准备急救医药箱,矿区内24小时常备车况完好的值班车辆1辆,以便紧急使用。

  9、与医疗单位、救援单位建立联动机制。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相关文章: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04-27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06-08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06-29

【推荐】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02-22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精】02-22

【荐】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02-22

【热门】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03-30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4篇08-06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15篇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