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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入办公楼筹建期装修费用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
《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规定:“4、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5、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比照上述原则处理。发生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上述原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6、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的核算方法由原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改为一次性计入发生当期费用的,其原为固定资产大修理发生的预提或待摊费用余额,应继续采用原有的会计政策,直至冲减或摊销完毕为止;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后新发生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再按上述原则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于筹建期间,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仍应予以资本化,单独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于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结转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
二、税务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一) 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二) 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二年以上;
(三) 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或的不同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房屋装修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凡屋房产权属于本企业拥有的,其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应并入房屋价格,按照税法所规定的房屋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期年平均摊销。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凡房屋产权不属于本企业的,可在房屋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国税发[2003]70号、国税函[2000]906 号:“金融保险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其发生的装修工程支出,作为递延费用,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上述规定扣除。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税务上对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仍然是予以资本化,分期税前扣除。所以筹建期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支出,如果企业已按会计制度的规定予以资本化,可按规定分期摊销:在筹建期内,所提折旧(摊销)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正常生产经营期间,计入成本费用科目。只要按税务规定的年限摊销就不必进行纳税调整了,短于税务规定的摊销年限,应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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