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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会计科目,科目使用说明及报表
(本文供参考与交流之用,若要引用请参照正式文件)
施工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说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施工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施工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
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
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 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 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
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
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
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
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
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45天内报出。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
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
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
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予合并,但应当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计科目
(一)会计科目表
━━┯━━━━┯━━━━━━━━━
序号│科目编号│ 科目名称
──┼────┼─────────
│ │一、资产类
1 │101 │ 现金
2 │102 │ 银行存款
3 │109 │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 短期投资
5 │112 │ 应收票据
6 │113 │ 应收账款
7 │114 │ 坏账准备
8 │115 │ 预付账款
9 │117 │ 内部往来
10 │118 │ 备用金
11 │119 │ 其他应收款
12 │121 │ 物资采购
13 │122 │ 采购保管费
14 │123 │ 库存材料
15 │124 │ 周转材料
16 │129 │ 低值易耗品
17 │132 │ 材料成本差异
18 │133 │ 委托加工物资
19 │137 │ 库存产成品
20 │139 │ 待摊费用
21 │141 │ 长期投资
22 │145 │ 拨付所属资金
23 │151 │ 固定资产
24 │155 │ 累计折旧
25 │156 │ 固定资产清理
26 │157 │ 临时设施
27 │158 │ 临时设施摊销
28 │159 │ 专项工程支出
29 │161 │ 无形资产
30 │171 │ 递延资产
31 │181 │ 待处理财产损溢
│ │二、负债类
32 │201 │ 短期借款
33 │202 │ 应付票据
34 │203 │ 应付账款
35 │204 │ 预收账款
36 │209 │ 其他应付款
37 │211 │ 应付工资
38 │214 │ 应付福利费
39 │221 │ 应交税金
40 │223 │ 应付利润
41 │229 │ 其他应交款
42 │231 │ 预提费用
43 │241 │ 长期借款
44 │251 │ 应付债券
45 │261 │ 长期应付款
│ │三、所有者权益类
46 │301 │ 实收资本
47 │305 │ 上级拨入资金
48 │311 │ 资本公积
49 │313 │ 盈余公积
50 │321 │ 本年利润
51 │322 │ 利润分配
│ │四、成本类
52 │401 │ 工程施工
53 │411 │ 工业生产
54 │421 │ 机械作业
55 │431 │ 辅助生产
│ │五、损益类
56 │501 │ 工程结算收入
57 │502 │ 工程结算成本
58 │504 │ 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
59 │511 │ 其他业务收入
60 │512 │ 其他业务支出
61 │521 │ 管理费用
62 │522 │ 财务费用
63 │531 │ 投资收益
64 │541 │ 营业外收入
65 │542 │ 营业外支出
──┴────┴─────────
附注:1.有调进外汇业务的企业,应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有发行不超过一年期债券的企业,应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3.企业其他业务中经营规模较大、收入较多的业务,可参照相应行业的会计制度,增设
有关资产、成本、费用等科目进行核算。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单位使用的备用金,通过“备用金”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
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全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
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企业收付的现金,如果有外币现金的,应另行设置外币现金日记账。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等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在本科
目核算。
二、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必须当日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规
定可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应按现行有关结算规定,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或支出
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根据收
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并结出账面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与“银
行对账单”核对清楚,至少每月核对一次,发现差额,应及时查明更正。月份终了,应编制“银
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将银行存款的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相符。如有不符,属于银行
对账单差错的,应即通知银行查明更正;属于企业记账差错的,应由企业作更正的会计分录或补
记入账。
四、企业应指定专人签发银行支票,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签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商
业汇票,也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企业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五、有外币存款业务的企业,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两个明细科
目。
企业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
率。所有外币账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
记账时,可按业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按业务发
生当月月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外币账户的外币
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币账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账
户人民币余额与原账面余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列作财务费用。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记账。
六、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增加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
为人民币记账,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
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按照调剂价与国
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
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材料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
汇价差”科目。用买入的外汇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本
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所用外汇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专项工程支出”、“财务费用”等科
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账,实际取
得的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
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汇价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取
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在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科目核算。购入外汇额度时,
按实际支付的人民币,借记“外汇价差”科目,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并将买入外汇额度同时
在备查簿中登记。
企业因发生销售等业务而取得的外汇额度,应在备查簿中登记,卖出外汇额度取得的收入,
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
货币资金。
二、外埠存款是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时,汇往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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