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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公益性捐赠支出的税前扣除问题
1.一般规定:30%
对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
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特殊规定:全额扣除通过国家机关和非营利社会团体向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我想请问各位学会计的朋友:作为个人捐赠对象,是一般规定(30%)享受的税前扣除多,还是特殊规定(全额扣除)享受的税前扣除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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