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自律公约

时间:2024-11-08 22:20:05 志华 行业 我要投稿

行业自律公约(通用12篇)

  行业自律是为了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利益关系,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自律就是自我约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行业自律公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行业自律公约 1

  为健全留学服务工作的诚信机制,促进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持久地发展,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与出国留学服务机构在此共同签署《共同构建留学行业诚信和服务质量保障体系诚信自律公约》内容如下:

  一、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发展;

  二、向留学申请人提供真实可靠,切合实际的留学信息;

  三、向境外合作院校提供留学申请人的真实信息;

  四、在为留学申请人办理签证的过程中,要认真完成申请文件的准备工作,如实提供申请人的`成绩和申请材料;

  五、合理收费,公示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提供正规发票;

  六、确保宣传真实、有效,警示虚假广告,监督与通报各类非法宣传活动;

  七、加入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遵守分会工作办法,积极参与会员活动;

  八、注重服务质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与业务素质,参加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组织的岗位培训,树立“以人为本,诚信为魂”的服务准则,让学生和家长满意;

  九、同业机构之间相互尊重,不得相互诋毁和不正当竞争,自觉维护行业发展秩序,拒绝与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机构合作;

  十、积极参与诚信数据库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建设,遵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十一、承诺严格遵守诚信自律公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如若违反公约宗旨,产生不良影响,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予以公示。

  行业自律公约 2

  1、我们认识到,我们所提供服务的互联网地址资源构成了互联网的核心基础设施,而互联网又构成了信息社会基础设施的核心部分。我们的工作事关互联网核心基础设施的服务质量,事关能否为一个和谐发展的信息社会提供一个高质量的基础平台。

  2、我们在此宣告,我们的共同愿望:建立一个充分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有力促进行业和谐健康发展的注册服务秩序。

  3、我们意识到,在互联网地址注册这项公益性服务中,注册服务从业机构是开展注册活动的`主体,承担着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专业、诚信的注册服务的职责,履行着引导用户理性注册地址名称的义务。

  4、我们共同认为并呼吁,行业自律是促进互联网地址行业健康发展的有效手段,互联网地址注册服务行业的从业机构应当秉承开放、包容、协作、共赢的理念签署一份自律公约。

  5、我们郑重承诺,我们将依照守法、公平、诚信的行业自律原则,积极践行行业自律八项承诺。

  6、监督。

  7、我们坚信,切实履行自律公约的服务承诺,真正做到急用户所急,想我们同意,互联网地址注册服务行业的自律过程,应以开放的姿态保证所有利益相关方的充分参与。我们自愿接受注册用户、新闻媒体和主管部门的用户所想,达用户所需,将开辟一条通向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地址注册服务行业的繁荣之路。

  行业自律公约 3

  为保障xxx市汽车服务市场的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汽车服务行业诚信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人员行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xx省xxx市汽车服务行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达成行业自律公约,具体条款如下:

  一、坚持党的领导,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维护本地区汽车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自觉接受协会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领导,严格遵守协会章程,依法维护协会和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协会活动,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完成协会的各项任务。

  三、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用户至上”观念,树立良好的行业及企业形象,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切实保证优质服务和技术质量保障。四、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应按规定予以公示,坚决杜绝欺诈行为,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会员单位应按规定悬挂由协会统一监制的会员单位标牌,并提供监督电话。

  五、加强会员单位之间团结与协作,增强信息沟通与人员、技术、设备物资等交流,努力达到互惠互利、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使之真正形成强强联合、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

  六、维修企业和配件经销企业要紧密配合,坚持做到采购、经销渠道正规化,共同抵制和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净化汽车服务行业市场。

  七、会员单位之间要相互尊重,相互监督,坚决反对非法经营和不正当竞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以恶意压价、低价竞销以及通过回扣、行贿等手段获取市场份额。

  八、诚实守信、文明经商,不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严禁以虚假广告宣传自身品牌,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来损坏、抵毁他人名誉和利益。

  九、会员单位应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岗位培训,不断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认真做到定岗定编、持证上岗,同时对所属人员要依法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实施。

  十、未经会员单位之间协商同意,不得接收、聘用他方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

  十一、会员单位应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上岗证、劳动合同及人员变动等相关资料如实报送协会,以备协会内部查询监督。

  十二、为保障自律公约实施,各会员单位向协会交纳自律保证金伍仟元。

  十三、本协会及上级主管部门对自律公约实施监管,各会员单位应加强自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会员单位之间发生各种争议时,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态度解决,必要时可向本协会或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处理。

  十五、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一经发现或举报核实,协会将予以内部通报、扣除保证金、新闻媒体曝光或取消会员资格,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查处。

  十六、本公约自全体会员单位签字之日起生效,协会在生效之日起三十天内向社会公布。如需修改,按协会组织章程程序办理。

  行业自律公约 4

  20xx年10月26日,中国银行业协会40家会员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共同签署了《中国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和《中国银行业维权公约》。这是自20xx年5月10成立以来,中国银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盛会,它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在加强维权自律、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社会方面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的签署是中国银行业的一件大事,标志着中国银行业在加强自身建设、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表明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努力提升服务水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信心和决心。公约的签署和实施,对于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文明服务,推动中国银行业的稳健发展将起到积极作用。当前,中国经济金融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金融市场前景继续看好,银行业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过渡期即将结束,有许多新的挑战和风险值得关注。

  对于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而言,诸如市场风险、制度风险、机构风险等是客观存在的,不仅对银行经营具有负面影响,而且还可能引起国家经济、乃至全球经济的动荡。同时,除了这些客观存在的风险之外,由于金融机构违规操作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也因其极具破坏性。

  为防范金融风险,各国都通过采取不同的金融监管模式来规范金融机构的行为,规避风险。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主要是采取政府监管为主导的监管模式,这种方式有诸多弊端。比如,在监管体制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之间,各监管机构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各监管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尚未建立起明确完善的协调机制;在监管内容上,偏重于合规性检查,风险性检查不足;在监管依据上,法规、规定不完备,监管活动随意性较大;金融业自律机制和社会中介机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监管资源不足,监管漏洞较多。因而,提高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是十分有必要的,这对于保证我国银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银行业合理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共同抵制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对防范金融更显,促进银行也健康运行和发展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金融机构自律是指金融机构自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己的行为,实现自我监管、保护自身利益的目的。

  金融机构的自律是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然而由于其主要基于金融机构的自觉行动,缺乏可操作性,而且由于企业存在诸如主观介入较多、灵活、弹性大等特点,易产生负面效应,如滋生腐败,因而不被重视。但作为非政府监管的一种,自律监管又具有监管成本低等优点,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金融机构自律的理论依据就是经济学当中的俱乐部理论。该理论认为,俱乐部成员如按俱乐部的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就可以享受会员待遇,如果违规就要出局或接受其他惩罚。其实,违规造成的最大惩罚就是该会员将无法在类似组织中继续发展,享受以前的'优待,而且即使从事其他活动也会因其有“前科”而受到歧视。

  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的高低是金融机构自律水平高低的重要决定因素之一。而我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远落后于金融业的发展水平,部分从业人员的违规、违法行为就会给金融业带来巨大的风险和损失,因而着力提高其素质已成为必要而紧迫的选择。目前我行也面临着相似的问题。对此,我行从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完善我行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制度

  目前,现有的金融业还没有针对从业人员的严格、清晰的法律、法规、制度要求,作为风险较大的行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诸如道德、知识、技能、心理、身体素质,因而要严格从业人员的准入制度,从源头上加以控制。

  2、建立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激励机制”重在让员工不想违规,“约束机制”则使从业人员不敢违规。具体说来,不仅对员工的违规行为相对比较重视,更要对按章操作、遵纪守法的员工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以培育全行员工“照章办事”的动力,以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降低为查处违规行为而投入的巨大成本,提高自我监管效率。

  在我行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将“他律”与“自律”相结合,以“他律”作为“自律”的有力保障,将“自律”视为“他律”的最终目标,促使全体员工从“他律”向“自律”过渡,从“外部约束”向“内部激励”转变,从而提工作的效率,促进我行业务的进一步发展。

  行业自律公约 5

  第一条为促进银行业持续稳健发展,确保依法合规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同业竞争秩序和良好的发展氛围,维护银行业社会形象,共同提高管理能力、服务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促进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行业自律公约》等有关的规定,经淄博市银行业协会会员协商同意,制定本自律公约。

  第二条严格遵守并自觉执行国家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执行各项银行监管法规和制度要求,遵循同业自律公约,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杜绝以不当手段谋取部门利益,杜绝恶性竞争、垄断市场等行为。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参与行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维护合理有序的金融环境。不得以诋毁、毁誉他行声誉、泄露他行商业秘密、变相或擅自修改行业标准等不当手段发展业务。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客户利益和行业利益。

  第四条依据法人和分支机构的各自要求,建立健全以资本金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强化自身自我约束、自我完善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大不良资产的处置力度,依法提足拨备和增加股本,建立长效资本补充机制,不断提高银行业整体竞争力。

  第五条完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机制,增强从业人员内控和案防制度执行力,切实解决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突出问题,引导干部员工合规操作、依法经营。实施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防止重大恶性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严格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严禁违反有关规定支取现金。

  (一)不得擅自减免验资、开户、购买凭证、结算密码器等开户环节的费用;定期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核对,做到二者相符;

  (二)严禁为企业注册虚假验资提供方便;

  (三)不以任何手段强制客户;

  (四)不向非基本账户单位提供现金,不违规支付大额现金和办理现金票据,不纵容客户利用银行卡违规套取现金;

  (五)不吸收客户为了逃废其他会员单位债务而转移的资金;

  (六)积极开展反的洗钱工作,做好大额交易风险监控,及时向当地人行上报相关的报表资料。

  第七条办理各项存款业务时,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制度规定,不以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

  (一)不得违规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不得采取存款“贴水”及其他擅自或变相提高存款利率等方式吸收存款;

  (三)不得向存款人或关系人支付正常利息以外任何名义的吸储费、协储费、手续费等不当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客户、单位存款经办人或关系人馈赠物品和现金、报销费用等;

  (四)不得以调整存款结构为由强制客户将对公存款转为个人存款,依法遵守为客户存款保密的义务,不为企业藏匿存款、躲避司法执行提供方便;

  (五)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存款考核机制,废止各种存款单项考核和奖励办法,不得对非营销部门下达或变相下达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不得将单项存款考核指标作为对员工个人的奖惩依据;

  第八条严格执行银监会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科学的银行卡业务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收费标准,防范支付风险。

  (一)不得以向经办人和持卡人支付费用、馈赠礼品等不当手段争取客户资源;

  (二)不得与特约商户签订违反行业标准的受理合约,以及为不符合条件的商户擅自安装POS机和减免手续费;

  (三)在银行卡业务规定中不得有同业内排斥性条款;在已经开展银行卡联网的地区和单位安装POS机、ATM机等机具,不得具有排他性;

  (四)客户根据需要自主选择使用银行卡和存折,银行不得以无折为由争发银行卡;

  (五)规范特约商户管理,实行定期监督检查制度,淘汰违规商户,防范打击恶意、变相从事银行卡违规

  第九条开展理财业务要严格执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管理办法、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合理设计和推荐理财产品,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违规承诺固定收益、保本收益、高额收益等不当宣传。理财协议书应有客户本人阅读后亲签,不得他人代签。不得在亏损让利的条件下为争夺客户资源推出理财产品,不得挪用理财资金等。从事理财产品销售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条规范保险等代理业务市场,严格执行银监会、保监会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则,不得违规开办保险代理业务,严谨未取得代理保险上岗证书的代理保险人员在大厅协助银行理财人员销售保险产品,不得对保险产品进行不切实际的虚假宣传,诱导、欺骗客户投资,不得允许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进驻营业厅。

  第十一条办理各项授信业务时,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做到合理、有序竞争,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一)按照《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等规定开展业务;

  (二)认真执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准确、及时录入贷款发放、贷款收回、贷款担保等客户信息。除国家政策规定范围外,不得向无贷款卡或无效贷款卡的客户发放贷款和其他信用支持。不得向银行业协会已经公布的“黑名单”客户增加贷款额度。

  (三)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利率、票据贴现利率,不得超出规定的贷款利率变动范围发放贷款、办理票据业务;

  (四)不得在贷款营销中向经办人和关系人违规返点、支付各种不正当费用等;

  (五)不得以降低贷款条件方式挣揽客户、开展授信营销;不得向关系客户发放信用贷款,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要一视同仁;

  (六)客户可以自主选择一家银行为基本账户开户行,银行不得以发放贷款为条件,强制客户转移基本账户;不得强迫客户将贷款转作存款和约定之外的控制存款支付;不得从客户贷款本金中收取利息保证金。

  (七)不得向客户收取利息以外、监管部门明确规定不能收取的咨询费、信息费、手续费等其它任何形式的费用;

  (八)规范票据业务操作,严禁承兑和贴现不具有或不确定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以办理存款保证金为授信条件,强制企业办理票据业务;严禁将贷款转移为票据保证金。

  第十二条严格遵守支付结算办法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会员单位应提供如下服务:

  (一)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手续处理各项结算业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照方便、快捷的原则尽量减少核算环节,合理配置人员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二)票据交换、电子汇兑、票据解付等跨行业务,依据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办理,不得采取恶意退回、故意压票等拒绝和拖延支付行为;

  (三)提供自助转账服务(包括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以及其他银行自助设备等)时,应提供自助服务的操作方法、注意事项、风险提示、安全措施及收费标准等资料;

  (四)银行的各类电子化支付结算业务,应采取必需的安全措施、电子交易记录备份,以及建立必要的第三方认证机制等,以确保客户资金安全和方便客户查询。

  (五)在开展电子银行业务时,应制定措施保证业务的安全性;应明示客户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降低风险的正确措施;应保证有便捷通畅的渠道让客户及时向银行通报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办理国际业务时,会员单位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最新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在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为客户提供外汇贷款和国际结算等外汇业务服务,并提供国际主要通用货币的外汇买卖、结售汇和兑换业务服务,以及携带证业务服务等;规范信用证业务,严禁开具融资类进口信用证。

  第十四条开展中间业务应遵循合理、公开、诚信和质价相等的原则,加强同业之间沟通,按规定收费,杜绝恶性竞争。

  (一)严格执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和降低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要对外进行公示;

  (二)针对不同客户实行的差异化定价策略,其浮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压制其他会员单位的公平竞争;

  (四)不得以损害商业银行自身利益或同业利益获得客户;

  (五)不得以减免或承担相关费用为条件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十五条发挥协会自身优势,建立多层面、多渠道、多形式的交流平台,实行信息交流共享机制,促进同业之间相互借鉴、相互交流,达到在竞争中加强合作,在协作中实现共赢的目的。会员单位应积极参与并加强在银团贷款、开立信用证、缴纳保证金、保函业务、转让贷款及票据转让等方面的业务合作,共同防范业务风险,提高自身经营效益。

  第十六条不得超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业务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依规定应报批、报备后方可实施的业务,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批、报备。向客户提供产品及银行服务时,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监管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客户或第三方利益。

  第十七条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协调配合,联合维护金融债权,防范金融风险。及时通报有关企业的情况,共建同享风险信息资源;统一维权行动,对逃债、无故拖欠银行利息的企业,共同实施包括信贷、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方面的联合制裁或通过协商制订的统一制裁措施,有效打击企业和个人逃废债务等一切损害会员单位利益的行为,自觉维护国家和银行业合法、正当权益。

  第十八条遵守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自觉执行国家金融法规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经营原则,共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会员单位;

  (二)不得窃取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三)未经同意,不得披露、使用其他会员单位的商业机密;

  (四)不得利用政府行政资源干预或影响市场竞争;

  (五)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谋求在同业或区域中的垄断地位或竞争优势;

  (六)不得不计成本或采取违规、越权方式挣揽客户;

  (七)不得向其他会员单位的高端客户提供与该客户在本行客户级别不相符的优惠或折让。

  第十九条在进行广告宣传与信息披露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一)对外披露年度报告等信息,要及时、准确、充分、完整,做到依法缴纳各种税收,不偷税、不漏税,不违反财务成本管理制度。

  (二)推出新业务、新产品时,应如实宣传产品功能,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点及化解措施,辅导客户掌握使用技巧、使用要领;不得对金融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人误解或歧义的宣传,不得以排挤、贬低和诋毁其他会员单位的产品和服务方式进行不当竞争;

  (三)不得滥用市场优势地位或其他特殊资源,片面夸耀自身的优势,贬损其他会员单位的信誉,损害同业的形象和利益。

  第二十条加强服务工作,完善培训、考核、检查通报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意识、服务质量,为公众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银行服务,共同维护银行业的社会公信力。制定科学的投诉处理机制,公正、公平、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投诉。设立接受客户投诉的专线电话,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严格遵守劳动法,支持和促进人员的有序正常流动,以部门为单位的整体性“跳槽”接收方应予以拒绝,

  (一)会员单位不得以人才流动形式招收、聘用下列人员:

  1.尚未与原单位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2.正在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调出单位审查尚未结案的;

  3.处于劳动仲裁和法律诉讼程序中的;

  4.组织参与重大、重点科研等项目尚未完成、中途离开可能影响该项目正常进行的;

  5.按有关规定需要离任审计尚未完成的;

  6.机要岗位工作人员或曾从事机要工作按规定未过脱密期的,泄露国家或单位机密、侵犯单位知识产权或商业秘密的;

  7.因渎职、重大违规事项等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受到除名或辞退处理不适合从事金融工作的;

  8.因个人辞职或自动离职未办理完相关手续的。

  (二)除不得流动的人员之外,对其他可流动人员,会员单位不得以无端理由阻止人才正常流动。

  (三)发现会员单位有不遵守人才流动约定行为时,应及时按程序向协会书面报告或举报,由协会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遵循银行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行为公约、行业准则等规章规则制度,奉行合规优先、主动合规、全员合规的合规理念,将依法管理、合规管理贯穿于各个业务、各个环节。加强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和道德品质教育,秉持勤奋认真、爱岗敬业、尽职尽责的工作态度和工作作风,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忠实履行岗位职责,实现自我约束和自我管理,共同维护银行业在社会的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执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的工作力度,坚持标本兼治,从源头抓起,从细节抓起,抓好员工失范行为排查,杜绝发生各类大案要案。防范和打击不正当交易、商业贿赂、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建立重大案件责任追究制度,深入开展案件综合治理,建立防范案件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四条会员单位对客户提供的各项资料负有保密责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协会理事会下设自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作为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执行机构,负责行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及解释,检查、考核、评估会员单位执行自律公约及各项管理办法的情况。

  协会自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自律服务部,具体负责行业自律管理的日常工作。

  会员单位应明确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协会自律管理的联络部门,指定专人配合协会的工作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会员单位有义务对公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相互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协会反映或举报,对会员单位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规范的行为和投诉,一经核实确认,协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的,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建议监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七条会员单位对协会处罚决定,包括提醒、警告、协会内部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自律处分措施有异议的,有权力按照一定程序,提请协会理事会进行复议,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会员单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协会对涉嫌违法违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投诉和发现的业内违法违规的行为,及时告知监管部门,做好监管部门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会员单位之间发生业务争议、纠纷时,当事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提请协会进行调解、裁决;协会作出的处理决定,上报监管部门予以指导和监督,会员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会协调无效时,会员单位可通过法律程序处理争议。

  第三十条协会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与投诉。会员单位应设立客户服务投诉电话,在营业网点设立意见箱(簿),在承诺的时间内对客户投诉做出答复。

  第三十一条本着公开、客观、促进的原则在协会会刊、网站公布各会员单位的自律工作情况,对严格执行自律规定的单位进行褒奖,同时公布各会员单位相关的违纪及其处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本公约经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全体会员单位签署后实施

  行业自律公约 6

  按照民政部在行业协会商会中开展行业自律与诚信创建活动的要求,为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围绕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推动行业诚信建设,规范会员单位行为,协调会员单位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制定本指南。

  一、自律公约是由行业协会商会会员单位共同制定,共同遵守,既要自我约束,又要相互制约的行为规范。在制定过程中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广泛征求会员单位意见与建议,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二、自律公约应明确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实施和监督、奖惩措施等条款,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自律条款;第三章:附则三部分。附则中要明确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本社团的联系方式。

  三、自律公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行业垄断行为;

  (二)体现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对生产经营的产品要承诺产品质量溯源制和经营者首问责任制;

  (三)内容具体细致,有可执行性;

  (四)对违反自律公约的行为应有明确的处罚细则;

  (五)自律公约通过和公布后要统一做成蓝底黑字,60x90的牌匾悬挂在本社团的办公场所和各会员单位办公或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行业协会商会制定的自律公约要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登记管理机关依据本指南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日常管理和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五、自律公约制定后要先报送电子版。

  电子邮箱:

  联系电话:

  社团名称

  日期

  行业自律公约 7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财务公司行业依法合规经营,维护行业合理有序、互利互惠、共同成长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和《中国财务公司协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会员单位共同协商,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所属企业集团发展战略,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下开展业务,不损害国家利益、行业利益、企业集团利益、股东利益和客户利益。

  第三条

  增强责任意识,提升集体荣誉感,自觉维护本行业、所属企业集团和本单位声誉,不得诋毁行业内其他公司形象。

  第四条

  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加强互信合作,保守行业商业秘密。

  鼓励各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多渠道的信息交流与业务合作,相互支持,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争夺业务和人才。

  第五条

  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管理科学。

  第六条

  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的经营原则,秉承立足集团、服务集团的经营理念,为企业集团提供财务管理服务的同时不断提高整体竞争力。

  第七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政策,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准确、快捷、高效的资金管理和结算服务,不向成员单位承诺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八条

  规范开展对企业集团及成员单位的融资类业务,建立审慎的.信贷审查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九条

  建立完备的决策和操作规程,强化信用和流动性管理,积极开展拆借、投资及投行业务,不断提升金融资源配置和营运能力。

  第十条

  坚持稳健的经营方针,在传统业务稳健运行的基础上加强服务创新,开拓业务品种,为成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推动行业整体进步。

  第十一条

  强化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和程序,重视和加强业务信息系统的安全建设,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等主要经营风险,保障公司经营稳定和资产安全。

  第十二条

  健全以内部稽核为保障的控制体系,确保公司内控机制的有效运转。

  建立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确立防范事故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十三条

  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与其他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坚持互利互惠互补原则,促进共同发展,防止恶性竞争,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第十四条

  各会员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督促分支机构及全体员工加强自我约束,强化自我管理,将诚信意识贯穿于业务的各个环节,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

  第十五条

  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支持和促进人员的内部有序正常流动,不得录用与原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和其他依法不得录用的人员。

  第十六条

  加强员工职业道德行为规范教育,倡导无私奉献和克己奉公。

  强化廉洁自律,坚决反对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

  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

  第十七条

  中国财务公司协会可根据本公约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组织对会员单位自律公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本公约经中国财务公司协会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行业自律公约 8

  第一条 为规范电池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维护从业人员权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池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会员单位,同时倡议全行业自愿加入本公约,共同推进行业自律。

  第三条 各电池行业组织应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制度与规则,恪守“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履行行业自律约定。

  第四条 强化职业道德指引,提升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水平,完善行业管理制度,规范行业运作行为,推进行业公开透明。

  第五条 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构建和谐行业关系。加强交流合作,提倡团结协作,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第六条 引导行业和从业人员信守合同、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组织和群众利益,促进服务体系建设,提高社会服务能力。

  第七条 中国电池工业协会负责公约的组织实施,向会员传递行业法规、政策及自律信息,监督会员执行公约情况,并对违规会员进行相应处罚。

  行业自律公约 9

  第一条 为健全留学服务工作的诚信机制,促进自费留学中介服务行业的健康有序持久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与出国留学服务机构共同签署,所有会员应严格遵守。

  第三条 会员应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行业标准规范发展。

  第四条 向留学申请人提供真实可靠、切合实际的留学信息,向境外合作院校提供申请人的'真实信息。

  第五条 办理签证时认真准备申请文件,如实提供申请人的成绩和申请材料,合理收费,公示收费标准和退费办法。

  第六条 确保宣传真实有效,警示虚假广告,监督与通报各类非法宣传活动,注重服务质量,提高从业人员水平。

  第七条 同业机构之间相互尊重,不得相互诋毁和不正当竞争,积极参与诚信数据库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建设。

  第八条 如有违反公约行为,将由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分会予以公示,并采取相应的自律处分措施。

  行业自律公约 10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行业自律,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引导企事业单位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十堰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倡导从事建设行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加强诚信、行风及职业道德建设。

  第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湖北省和十堰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诚信守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资格证书,严格按照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揽工程。

  第五条 不得以行贿、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不相互压价、不盲目降价,不搞“阴阳”合同,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和质量保修制度。

  第六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肢解违规发包的工程及强行提供的建筑材料,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

  第七条 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有效防止渣土遗洒、噪音扰民等问题,为施工人员创造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第八条 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形象,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促进社会和谐。

  第九条 协会负责公约的宣传贯彻、信息收集整理、投诉举报受理等工作,对自觉遵守公约的会员给予奖励,对违反公约的会员实施惩戒。

  行业自律公约 11

  第一条 为在电池行业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诚信自律,维护从业人员权利,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电池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本公约适用于中国电池工业协会会员单位,也是我国电池行业从业者应共同遵守的行业规范,倡议全行业自愿加入本公约,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

  第三条 各电池行业组织都应当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制度与规则,恪守“爱国、守法、公平、诚信”的原则,履行行业自律约定。

  第四条 强化职业道德指引,提升行业的专业化、职业化发展水平。

  第五条 推进行业公开透明,增强电池行业的整体认同度和社会公信力。

  第六条 加强交流合作,提倡团结协作,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引导电池行业和从业人员信守合同、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组织和群众利益。

  第八条 遵守服务标准,履行服务承诺,及时反馈服务意见,提高服务满意度。促进电池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自我管理、自我规范、自我服务。

  第九条 正确引导舆论导向,积极协调社会资源,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动行业进步。

  第十条 以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优质的专业服务,培育和维护电池行业组织形象。

  第十一条 本公约由中国电池工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向会员成员单位传递电池行业的法规、政策及行业自律信息;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成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成员单位的'正当权益,并对会员成员单位执行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为保证本公约的有效实施,中国电池工业协会定期进行公约执行情况的检查、评估。对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本行约的典型,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本行约,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证属实的成员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改正、内部通报、公开通报等自律处分措施。

  行业自律公约 12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行业自律、提高建设行业整体素质,引导建设行业企事业单位履行守法、诚信的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新风,遏止失信、违规、违法行为,规范和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十堰市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公约。

  第二条 十堰市建筑业协会的会员必须遵守本公约。倡导从事建设行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觉遵守本公约,加强诚信建设、行风建设及职业道德建设,坚决抵制失信、违规、违法行为,努力营造诚信守法的建设市场环境。

  第三条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湖北省和十堰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诚信守法,自觉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条 协会会员及其从业人员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严格按照单位的资质等级和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揽工程,不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转借企业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第六条 不以行贿、回扣、围标、串标、买标、卖标、弄虚作假、窃取商业秘密、诋毁同行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七条 不相互压价、不盲目降价,不压缩合理工期,不以合同外让利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

  第八条 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履行竣工验收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做到诚信经营。

  第九条 不接受建设单位肢解违规发包的工程及强行提供的建筑材料。

  第十条 不高估冒算,严格执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以及取费标准的计价原则。重视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要遵守社会公德做到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有效防止渣土遗洒,灯光、噪音扰民,杜绝扬尘和废污水的直接排放,做好节能、节材、节水,节地,为施工人员创造安全的生产、生活、学习环境和条件,维护好施工现场的治安环境。

  第十二条 诚信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自觉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行业整体形象;不断提高单位文化建设的水平,正确处理单位与员工的关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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