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合同

时间:2023-04-04 09:20:19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精选小额贷款合同4篇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合同的地位越来越不容忽视,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小额贷款合同4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精选小额贷款合同4篇

小额贷款合同 篇1

  编号:

  XXXX借 款 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担 保 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贷 款 人:

  电 话: 通讯地址:

  鉴于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贷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贷款人经协

  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贷款

  1.1 币种: 。

  1.2 金额(大写): 。

  1.3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仅限用于 资金周转 。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的计付

  2.1 借款利率: 2% 。月利息 。按月支付。每月 日前支付利息。

  2. 2实际的放款日和放款金额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三条,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1.1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

  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贷款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逾期及挪用罚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2 对借款人提供的财务、经营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 借款人的义务

  1.1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1.2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贷款挪作他用。

  1.3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1.4 借款人应遵循贷款人与办理贷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一切财务报表、其他资料及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1.5 借款人有下列任一事项时,应当至少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并且,在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或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还款方案及担保前不应采取行动:

  (1)出售、赠与、出租、出借、转移、抵押、质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重要资产、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2)经营体制或产权组织形式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实施承包、租赁、联营、公司制改造、股份合作制改造、企业出售、合并(兼并)、合资(合作)、分立、设立子公司、产权转让、减资等。

  1.6 借款人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7日内书面通知贷款人:

  (1)修改章程,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通讯地址或营业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作出对财务、人事有重大影响的决定;

  (2)借款人或担保人拟申请破产或可能或已被债权人申请破产;

  (3)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或者,主要资产或本合同项下担保物被采取了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

  (4)为第三方提供保证,并因此而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签署对其经营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合同;

  (6)借款人或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或营业执照被吊销;

  (7)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主要管理人员涉及违法活动;

  (8)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或发生对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或偿债能力有负面影响的其他事件。

  1.7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贷款人的要求及时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贷款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五条 其他约定事项

  借款人必须提供公司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与贷款人签订相关的的担保合同,如果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自愿接受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贷款人有权按照公证书赋予的强制执行效力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抵(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抵(质)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六条 贷款的提前到期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贷款人有权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和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所有到期贷款本金并结清利息:

  (1)借款人在第四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3)第六条的第1.6小条所列应通知的任何事项之一实际发生,贷款人认为将影响其债权的安全;

  (4)借款人在履行与贷款人订立的其他合同时,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且经贷款人催告后仍未予以纠正。

  第七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1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按逾期贷款的罚息利率或挪用贷款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并对应付未付利息计收复利。

  1.2 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金、支付利息的,应当承担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催收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1.3 借款人有逃避贷款人监督、拖欠贷款本金及利息、恶意逃废债等行为时,贷款人有权将该种行为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告。

  第八条 扣划约定

  1.1 借款人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授权贷款人扣划借款人在委托银行开立的任一账户中的资金用于清偿。

  1.2 扣划后,贷款人应将扣划所涉账号、借款合同号、《借款凭证》编号、扣划金额及剩余的债务金额通知借款人。

  1.3 扣划所得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全部债务时,应首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费用。本金及利息逾期不足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本金或利息逾期90天的,抵偿费用后的余额先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本金,再用于抵偿到期未付的利息或罚息、复利。

  1.4 扣划所得款项与需抵偿的债务币种不一致的,按委托银行在扣划日公布的汇率折算为抵偿债务的金额。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

  (1)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2)由 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条款

  1.1借款人已通读上述条款,贷款人已应借款人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借款人对所有内容无异议。

  1.2本合同项下的《借款凭证》以及双方确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为本合

  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1.3本合同经借款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生效。

  1.4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及担保人各执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借款人(公章)

  担保人: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贷款人:(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 年 月 日

小额贷款合同 篇2

  借款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或

  借款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住址:

  经常居住地地址:

  工作单位及地址: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贷款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小额贷款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第一章贷款第一条贷款种类:农户贷款

  第二条贷款用途: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圆整。

  第四条贷款期限: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第五条贷款利率;本合同利率执行基准利率%(上下)浮%执行。贷款期限在年以上的,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基准利率的,于下一年度的公历月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贷款人不在另行向借款人发书面通知。

  第六条罚息利率;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对逾期部分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罚息计算期间自逾期之日起至应付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期间,如遇中国人民银行上调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罚息利率自基准利率调整之日起相应上调。

  第七条贷款人将款项发放至借款人开立的指定银行账户内,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即视为贷款人履行了本合同项下提供贷款的义务并且借款人已经收到了贷款人提供的贷款,借款人应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情况下的、因该笔贷款而产生的所有债务的偿还义务。

  第八条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先决条件包括:

  (一)贷款人要求提供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贷款前需借款人提供的资金支付计划,或者{贷款受托支付通知书}及交易合同等与贷款支付相关的交易背景资料),借款人已全部提供,并且其所载明的情况没有变化,并且该等文件持续有效,或者借款人已就发生的变化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解释和说明:

  (二)借款人已填妥与本次提款有关的借据,贷款凭证。借据,贷款凭证。是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等具体贷款条件与借据,贷款凭证记载不相一至时,以借据,贷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三)借款人须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办妥与本贷款及贷款项目有关的政府许可、批准、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若贷款人要求,还应办妥本合同的公证手续;

  (四)若本合同项下贷款有担保,借款人应确保根据贷款人要求办妥担保合同及担保物的公证,登记和,或担保物的保险等法律手续,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

  (五)借款人未发生本同所列之一约事件;

  除非满足上述先决条件,否则贷款人无义务向借款人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第九条贷款担保:本和同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涉及抵押担保的另行签订抵押合同。

  第十条贷款偿还:

  (一)还款原则。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财政部及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决定贷款偿还的扣款顺序。还款方式:□利随本清、□按月还息到期一次还本,□按季还息到期一次还本。

  (二)如果借款人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及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保证

  第十一条本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自愿为借款人因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保证人保证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及罚息)、违约金、损害赔赏金、贷款人实现贷款项下债权及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权益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公证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款项。

  第十三条保证人在此无条件地并不可能撤销地向贷款人保证: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有权向保证人发出还款通知,保证人在接到贷款人的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即应按通知中所载明的偿还金额、方式向贷款人支付该等款项。

  第十四条如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还款义务,贷款人无需事先向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出付款要求或对借款人或其他任何第三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以实现债权,即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如贷款人针对贷款还享有其他担保权利的保证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要求贷款人先行行使其他担保权利。

  第十五条保证人声明与承诺如下:

  (一)保证人具有完全的资格和权利签署本合同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保证人已仔细阅并完全了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内容,保证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愿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如保证人为法人,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本合同经过合法的授权。

  (三)保证人向贷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等是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四)保证人签署本合同及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并不违发反保证人订立的任何其他协议以及适用于保证人的任何法律和法规。

  (五)目前并不存在任何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并将会对保证人的财务状况或保证人根据本合同履行其义务的能力构成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

  (六)如有涉及保证人或其财产的任何查封、扣押、诉讼、仲裁或其他争议事件,保证人应立即将详情通知贷款人。

  (七)保证人不得采取任何可能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的行为。

  (八)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处置其主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设置第三人权益、对外投资、公司分立等,以至于影响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九)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债务尚未完全清偿前,保证人将不会就其已向贷款人履行的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向借款人追偿或主张权利。

  (十)保证人向贷款人进一步陈述、保证并承诺,前述陈述和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当时的事实及情况始终是真实和准确的

  第十六条一旦保证人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声明、承诺或义务,或发生了针对保证人或其财产的查封、扣押、重大诉讼、仲裁或其他任何对或有可能对保证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事件,贷款人即有权行驶其在本合同第二十二条项下的权利。

  第十七条贷款人和借款人协议变更本和同项下贷款及其相关条款的内容,除贷款展期或增加本金金额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将在变更后的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八条本合同项下所设立的保证担保独立于贷款人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担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并且,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应受到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可能发生的任何争议的影响,不应受到借款人对保证人任何债务或义务的履行或未履行的影响。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随时检查贷款的使用情况,并对贷款的使用提出意见。

  (二)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情况,并提出意见。

  (三)有权自行决定本贷款合同项下各类文件、契约、权利文件、凭证等的保管地点、保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第三人进行保管。

  (四)有权要求借款人不时提供与本合同的签署和或履行有关的资料、信息;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人不时要求的各种协助;有权调查、征信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信情况。

  (五)在借款人未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文件和资料或提供文件资料未令贷款人满意时,有权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申请或要求。

  (六)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贷款人可以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条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借款人享有依照本合同约定获得贷款的权利。

  (二)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三)在借款人有职业、收入、住址、通信地址、联系电话等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借款人应立即通知贷款人该等变化。

  (四)借款人有义务配合贷款人对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抵押物的检查,对于贷款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借款人有义务依照执行。当抵押物非因贷款人过错毁损或灭失,或导致价值减少,足以影响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清偿的,及时将情况告知贷款人并提供新的等值抵押物或恢复抵押物价值。

  (五)承担因签订、执行本合同所需的.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证、鉴定、评估、登记等费用。

  (六)贷款人依照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时,予以无条件配合。

  (七)在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供信息资料和或协助时,提供相应的信息资料和或协助。

  (八)借款要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本合同项下的违约事项:

  (一)借款人未按时足额还款;

  (二)借款人、保证人抵押人为本合同之目的而向贷款人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或凭证或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声明在任何方面被证明是不正确的、不真实的或具有误导性的;

  (三)借款人在任何方面未能实现或遵守其在本合同中所作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违反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其他责任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

  (四)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失踪或丧失行为能力,又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或其合法继承人、受赠人拒绝履行本合同的。

  (五)就保证人而言,发生了违反本合同第十五条项下的任何事件;

  (六)出现了对或可能对借款人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的任何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一旦发生上条所述任何违约事件,贷款人有权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借款人和或担保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或消除违约状态;

  (二)拒绝借款人的任何提款要求或申请;

  (三)宣布所有已贷出的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拍卖费及律师费等);

  (四)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就所有逾期金额向借款人计收罚息。

  (五)要求追加、更换保证人、以贷款人认为合适的方式增加抵押物;

  (六)宣布行使或实现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

  (七)从借款人或保证人在金融机构开立的任何币种的任何帐户直接扣划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和利息);借款人和保证人并在此同意和授权贷款人进行本条约定的扣划;

  (八)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或保证人、抵押人不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

  第五章其他条款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各方互相发出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要求,应以书面方式作出,发送至本合同列出的有关方的地址或传真。本合同各方之间的文件往来,如以专人送递,在交付后即被视为送达;如以挂号信方式发送的,在挂号信寄出后三日即被视为送达;如以传真发送,在发出时即被视为送达。但借款人、保证人和或抵押人发给贷款人的文件,则需在贷款人实际签收后方可视为送达。

  第二十四条本合同各方的通讯地址或传真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合同的其他当事方。在合同的其他当事方依照本条的规定收到另一方通讯地址或传真变更的有效通知之前,另一方的原通讯地址或传真仍应被视为该方的有效通讯地址或传真。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各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首先应由各方协商或通过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由当事人各方签订书面补充协议解决。本合同任何附表或附件,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抵押物品清单、贷款借据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以,与本合同正文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双方协商一致,决定【】本条款之内容:合同各方当事人同意对本合同进行公证,承诺赋予本合同强制执行效力。当债务人、担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或出现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担保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债务人、担保人对债权人根据合同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没有任何异议。

  第二十八条补充条款:

  (一)借款人指定为本合同的联系人,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贷款人有关贷款告知信息送达联系人时即视同借款人。

  (二)其他约定:。

  第二十九条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保证人、□公证机关各执一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本合同于__年__月__日签订。

  贷款人: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

小额贷款合同 篇4

  借款人:

  贷款人:

  借款人因 的需要,向贷款人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贷款事宜,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各缔约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条贷款种类:本借贷行为为民间借贷行为。

  第二条贷款用途(该贷款须用于合法用途): 。

  第三条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下同)。

  第四条贷款方式:贷款人将约定贷款一次性以 形式发放给借款

  人。借款人在收到该贷款后,应给贷款人书写借款借据。实际贷款以借款借据的

  数额、日期为准,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第五条贷款期限:贷款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实际贷款日以借贷双方办理的借据上所记载的日期为准,实际还款日依次顺延,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贷款利率和计息方式:本合同项下贷款期限内贷款利率按月利率

  执行;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具体付息方式为:

  第七条贷款偿还:借款人于 年 月 日一次性偿还贷款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拒绝偿还或逾期偿还,视为违约。

  第八条双方商定将借款人 交由贷款人质押,借款人不得对此质押物做挂失、更换、变更等任何处置行为,以影响贷款方的利益,否则视为违约。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l、本合同项下贷款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并不用于非法活动;

  2、保证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偿还贷款本息;

  3、当借款人出现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时,应最迟在事件发生之日起五日内

  书面通知贷款人,并提前偿还贷款本息;

  4、对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给予保密:

  5、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其它资料,并积极配合贷款人调查、审核与

  贷款有关的个人资信情况(个人财产、还款能力及贷款使用等)。

  第十条贷款人承诺:

  1、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2、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保密;

  3、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额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提前收回贷款:

  贷款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收回贷款,贷款人如因特殊原因需提前收回贷款,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借款人,利息和本金偿付办法由双方另行约定。如出现下列影响贷款安全的因素,贷款人有权在以下任何一项或多项发生时,随时要求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清偿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逾期利息及违约金),而无须为正当行使上述权利所引起的任何损失负责:

  1、借款人将该贷款用于非法活动或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2、借款人的资信恶化,危及贷款资金安全;

  3、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或隐瞒重要事项的文件或资料;

  4、借款人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于贷款人权益的合同:

  5、借款人发生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继承人、受遗赠人、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6、借款人和他人串通套取贷款,损害贷款人利益:

  7、借款人拒绝或者阻挠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借款人连续两期未按时偿还利息,经催告后仍未履行的;

  9、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小额贷款合同】相关文章:

小额贷款合同03-31

小额贷款居间合同10-21

小额贷款合同(15篇)04-02

个人小额贷款合同03-08

小额贷款合同15篇04-01

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06-07

小额贷款合同(精选5篇)10-11

小额贷款合同范本03-20

小额贷款合同书通用样本02-08

小额贷款公司保证合同范本_借款合同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