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管理制度(通用21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投资公司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托投资公司的市场约束,规范其营业信托行为和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客户和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信息披露是指信托投资公司依法将反映其经营状况的主要信息,如财务会计报告、公司治理、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项等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予以公开的过程。
第四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为信托投资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可在遵守本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披露更多信息。
上市信托投资公司除应遵守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第七条 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其中信托财产是否需要审计,视信托文件约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信托投资公司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年度报告。信托投资公司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应就公司概况、公司治理、经营概况、会计报表、财务情况说明、重大事项等信息编制年度报告。年度报告摘要是对年度报告全文重点的摘录。
(二)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对发生可能影响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客户和相关利益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
(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应按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与格式进行编制。
第十条 信托投资公司年度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治理
(三)经营概况
(四)会计报表
(五)会计报表附注
(六)财务情况说明书
(七)特别事项揭示
第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在经营概况中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风险管理概况。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风险和风险管理的情况,包括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控制政策、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经营活动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及产生风险的业务活动等情况。
(二)信用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和相应的控制策略,风险评级及使用外部评级公司的名称、依据,信用风险暴露期末数,信用风险资产分类情况,不良资产的期初、期末数,一般准备、专项准备的计提方法和统计方法,抵押品确认的主要原则及内部确定的抵押品与贷款本金之比,有关保证贷款管理原则等。
(三)市场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因股价、市场汇率、利率及其他价格因素变动而产生和可能产生的风险及其量值估算,分析上述价格的变化对公司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的影响,说明公司的市场风险管理和控制策略。
(四)操作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就公司对该类风险的控制系统及风险管理策略的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做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管理。信托投资公司应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客户和相关利益人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并说明公司对该类风险的管理策略。
第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股东大会(股东会)情况;
(二)董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监事会及其下属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层履行职责的情况;
(五)内部控制情况。
第十三条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应就所涉及事项做出说明。
第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公司依法运作情况、财务报告是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交易的情况。未与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关联方,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
重大关联交易应当逐笔披露,包括关联交易方、交易内容、定价原则、交易方式、交易金额及报告期内逾期没有偿还的有关情况等。关联交易方是信托投资公司股东的,还应披露该股东对信托投资公司的持股金额和持股比例。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信托财产与一个关联方之间、信托投资公司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信托财产之间单笔交易金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5%以上,或信托投资公司与一个关联方发生交易后,信托投资公司与该关联方的交易余额占信托投资公司注册资本20%以上的交易。
计算关联自然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其近亲属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计算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与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余额时,与其构成集团客户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该信托投资公司的交易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关联方、控制、共同控制是指《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所作的相关定义。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本办法所称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非自然人股东;
(二)与信托投资公司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信托投资公司的内部人与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信托投资公司或可对信托投资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两个或多个企业或组织。
第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的年度特别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三)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四)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五)公司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应简单说明整改情况;
(七)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名称及版面;
(八)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十八条信托投资公司发生重大事项,应当制作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并向社会披露。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一)公司第一大股东变更及原因;
(二)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变动及原因;
(三)公司董事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50%;
(四)信托经理和信托业务人员报告期内累计变更超过30%;
(五)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和公司名称的变更;
(六)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事项;
(七)公司更换为其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八)公司更换为其服务的律师事务所;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信托投资公司披露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及董事承诺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需披露的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事件内容、原因分析、对公司今后发展影响的估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信托投资公司发生如下事件,应当出具由公司董事会负责的情况报告,在事件发生的2日内报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情况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原因、对公司影响的估计、公司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董事会对该事件的披露意见,并附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一)重大经营损失,足以影响公司支付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的;
(二)与公司及公司员工有关的刑事案件;
(三)受到工商、税务、审计、海关、证券管理、外汇管理等职能部门风险提示、公开谴责或行政处罚;
(四)银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为需报告的其他突发事件。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有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以及负责与银监会、客户、新闻机构等的联系。
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电子邮件、图文传真等信息报公司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在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中载明。
第二十二条信托投资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摘要。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披露的,应至少提前15日向银监会申请延迟。
第二十三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备置于公司主要营业场所,供客户及相关利益人查阅。信托投资公司应将年度报告全文登载于本公司的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四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将重大事项临时报告自事实发生之日后5个工作日内刊登在至少一种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
第二十五条信托投资公司除在银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纸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报刊上披露信息,但必须保证:
(一)指定报刊不晚于非指定报刊披露信息;
(二)在不同报刊上披露同一信息的文字一致。
第二十六条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报送公司所在地的银监会派出机构,并应在年度报告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将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文本送达银监会。
第二十七条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董事,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独立董事应就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发表意见并单独列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机构及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信托投资公司自20xx年1月1日起到20xx年1月1日分步实施本办法。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使投资管理真正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依照《公司法》、《合同法》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实物或出让权利的行为,包括对外和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包括: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对内投资包括: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
第三条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中心)。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及其控股、控制的所有关联企业的一切投资行为遵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公司投资权限的划分
第五条为加强投资决策管理,提高投资决策效率,对第二条所指的公司投资行为,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需股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二)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3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否则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投资金额不满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5%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并在其后最近一次董事会召开时通报参会董事;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5%以上,不满20%的,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金额在公司经审计净资产值20%以上的,应由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投资涉及关联交易,《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有不同规定的,按《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公司投资管理机构
第七条公司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制度。
第八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票、债券投资等证券投资。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出资设立子公司或对子公司进行增资、公司兼并、合作联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企管部负责重大技改项目和更新、基本建设(包括购置厂房等)、购置新设备、新产品开发技术进步等项目的投资及管理。
第四章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及实施管理
第九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公司企管部对拟定的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和经济分析,形成可行性报告草案。对项目可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二)可行性报告草案形成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初审。
(三)企管部在经初审的可行性报告的基础上,与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讨论后,编制正式的可行性报告。
(四)企管部将可行性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论证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按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权限与程序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各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股权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内投资的审批程序,比照本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后继管理
第十二条对内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前,公司审计部应进行专项审计,审计结论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三条对外投资项目终止的,被投资企业依法进行清算时,由公司委派的董事作为股东代表,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派员共同参与被投资企业的清算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各投资项目管理部门待项目全部结束后负责将项目材料整理交董事会办公室归档。
第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十七条公司股票公开上市交易的交易所上市规则对重大投资有不同规定的,按上市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3
为使车辆管理统一、调度合理及有效使用各种车辆,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档案
1、公司车辆由行政部负责管理,分别按车号设册登记建档。除行车执照、保险卡等必须随车附带的资料由驾驶员随车携带保管外,其余车辆资料均由行政部保管。如该车转让时,应办理车辆转籍手续,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
2、车辆维修、保养、年审记录由驾驶班长负责。
二、车辆管理
1、为加强管理,应对车辆实行定车定人管理。具体管理人和管理标准由行政部统一安排、确定。
2、公司车辆应随时做好保洁,每次出车后,驾驶员应及时整理车内卫生,做到干净、整洁,驾驶员若使用非自己定点管理的车辆也应及时清洗保洁。
4、公司所有车辆的年检、维修、保养由驾驶班长统一安排、管理。
三、派车管理
1、除公司副总可直接调度本人公务专车外,其他员工用车一律执行派车审批手续或行政部口头通知;无派车手续,驾驶员不得出车,擅自出车,责任由驾驶员自负。
2、公司普通员工市区内办事,原则上应乘坐公交汽车或轻轨,确需公务出行用车,须提前半天提出用车计划,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行政部统筹安排,驾驶员凭《派车单》或行政部经理口头通知出车;主城区以外的长途出行,需经总公司分管行政副总或董事长同意方可派车。
四、加油管理
1、公司所有车辆由行政人事部统一办理加油充值卡,由专人在公司指定的两个加油站进行充值加油,即主城区的李家花园加油站,xx的外河坝加油站。
2、原则上公司总部在主城区的车辆只能在李家花园加油站加油;公司总部来往xx的车辆可在上述两个加油站进行加油;xx项目部的车辆只能在外河坝加油加油。
3、加油卡由行政人事部指定专人统一保管,车辆需加油时由驾驶员领取,驾驶员应于每次加油后即刻归还加油卡并做好加油登记手续。登记时粘贴加油小票并需注明加油时间、加油数量、车牌、经办人。
4、驾驶员在出差途中若需加油,由随车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现金加油或由职务最高的人员负责现金加油。
五、车辆外借
1、未经公司董事长同意,公司车辆不得外借。
2、车辆外借归还后,定车驾驶员应及时检查车况及有无交通违章未处理的'情况,同时驾驶班长要做好监交工作,并办理登记手续。
六、使用责任
1、因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的一切罚款及其他处罚,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2、驾驶员非经公司安排自行将其负责的车辆交由他人驾驶而发生违规、违法、车损等罚款或维修费用,由该车的驾驶员负责赔偿。
3、若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员应对保险公司未赔付的经济损失全额承担。
4、车辆如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驾驶员除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外,须即刻与驾驶班长和行政部联络,同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若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无法提供交警部门或保险公司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而导致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全权负责。
4、驾驶员出车后应停放回公司车库或公司指定停车点,原则上驾驶员不得将车辆开回家停放。如未按规定停放,车辆发生的停车费不予报销;造成车辆损坏或被盗的,由责任人按实际维修费用或被盗车辆折旧净值进行赔偿。
七、费用报销
公司车辆因公外出发生的停车、路桥等行车费用,实报实销。
八、维修保养
1、公司车辆的维修、保养、年审由驾驶班长统一安排办理。驾驶员应做好车辆的例行保养和维修。
2、驾驶员应随时留意车况,一旦发现异常,须及时向驾驶班长反映,专职驾驶员还需及时向专车使用领导汇报。
九、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20xx年xx月xx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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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公司车辆管理,进一步做好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日常管理
(一)车辆由行政部统一管理。员工根据情况确需用车,可到办公室填写《用车申请单》,报请部门经理审核,再交行政部审核。驾驶员凭《用车申请单》出车。
(二)主管副总批准后,驾驶员凭派用单出车,出车前要进行出车登记,登记时间,出车路线,严格按照行车路线和目的地行车。
(三)驾驶员在使用途中,必须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
(四)用车部门填写用车单,经部门长审核后交行政部。
(五)出车前进行例行检查:1、检查证照是否齐全;2、车况,如车灯、水箱、刹车、轮胎、油等是否正常;3、核对公里数;4、替车时,加油量计入被替车辆油耗。
(六)严禁无照驾车、酒后驾车、带病驾车。
(七)驾驶员对所驾车辆负保管的职责,经证明有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造成所保管车辆有损害或丢失等后果,应负相应责任。
(八)严禁私人用车。不得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否则视情况给予严肃处理,逐渐达到车辆管理到人,责任一对一。
(九)保持车内清洁,禁止吸烟。
(十)依车辆的限载为准,乘员、载物均不得超载。
(十一)驾驶员因自身原因违反交通法规,罚款由驾驶员自行负担。
(十二)因违规被扣驾照或交纳罚款外出的,按事假处理。
(十三)公司所有车辆一般不得用于办理私事或外借使用。因特殊情况私人用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路过桥费、司机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均由用车人承付。
第三条安全管理
(一)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禁止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
(二)驾驶员应加强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做到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三)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对车辆的经常性安全检查,定期维护保养,严禁带故障出车。
(四)驾驶员出车,必须带齐有关证照。
(五)车库和车辆须按规定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六)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电话报告办公室,并在回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七)交通事故的处理。
a)事故发生后,应先保护现场并急救伤员,及时拨打122报案,立即与行政部联络,通知保险公司,以利于车险索赔。
b)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坏、人身伤害、其他财产损失等,除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外,差额部分根据交警部门处理结果,由使用者与公司共同负担,使用者负担视责任性质而定。
(八)车辆被盗赔偿。发生车辆被盗的`,除向保险公司索赔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由当事人依据下列情况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a)因驾驶员个人原因,不能提供车辆证件,导致交警部门及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其经济损失由驾驶员承担。
b)驾驶员擅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赔偿车辆全部实际损失。
c)经批准的私事用车。
(九)车辆发生损坏时,除向保险公司索要部分赔偿外,其余部分当事人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a)班后不按规定地点停放车辆,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b)擅自将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或私自用车,由驾驶员全部承担。
c)车辆因公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地或在工厂内停车场地,发生相互碰撞损坏,由当事人或肇事者赔偿。
第四条维修管理
(一)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一般情况下驾驶员须拟出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维修,由办公室会同财务科负责结算维修费。汽车大修须经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后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按规定办理维修报批手续。
(二)因公外出,途中车辆发现故障需临时维修,须请示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就地维修。驾驶员需持旧部件及有效票据进行费用核销。凡未按要求、私自维修的,费用自行承担。
第五条油料管理
(一)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时公布制度,驾驶员持油卡加油。行政部直管车辆,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行政部管理。
(二)除长途行车和特殊情况外,不得自行购买油料。外出途中购买油料须经随车领导签字,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办理报销。
(三)驾驶员应建立行车记录,如实记录行车日期、时间、去处、事由、乘车人、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和有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第六条奖惩办法
(一)对模范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驾驶员给予奖励。
设立车辆安全奖。对安全行车无事故者,按每月50元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对照本规定由总经理和财务部进行综合评比确认后,实施奖励。
(二)对违反纪律及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a)凡发生行车事故者,驾驶员需写出书面检查,扣发驾驶员当月奖金。事故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待开除公司。
b)擅自出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c)驾驶员将车辆私自交他人驾驶发生事故,由该车驾驶员承担一切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d)工作时间外,车辆未按指定地点停放,发现一次,扣发岗位补贴20元;造成损坏,损失费用全部由驾驶员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相关责任。
e)未带齐相关证件、违反交通法规,受到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自理。丢失车辆证件、牌照及驾驶证的,驾驶员承担全部证、照补办费用。
f)酒后驾车发生事故,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给予开除处理。
g)驾驶员私自将油料外流,一经发现,赔偿三倍油料价值款,给予开除处理,并在公司通报批评。
第七条个人用车
(一)如公司使用员工车辆外出,员工可向公司申请报销油费等相关事项。
(二)员工因个人需要外出拜访客人等情况,公司不予报销个人油费。
第八条附则
(一)行政部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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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提升公司的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并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等手段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并获得认同与支持。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投资服务理念。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并有机统一的投资理念。
(五)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化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大会。
(四)公司网站。
(五)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六)一对一沟通。
(七)邮寄资料。
(八)电话咨询。
(九)广告、宣传单或者其他宣传材料。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一)现场参观。
(十二)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如有必要,也可在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进行信息披露。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十三条、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沟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公司董事长。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度,并负责检查核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投资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信息沟通:根据法律、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业务规则》的要求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举行分析师说明会及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二)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的编制、印制和邮送工作。
(三)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
(四)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五)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六)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九)危机处理:在诉讼、仲裁、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盈利大幅度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电话,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话变更时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十八条、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投资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十九条、公司业务方面的媒体宣传与推介,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提供样稿,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能对外发布。
第二十条、主动来到公司进行采访报道的媒体应提前将采访计划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定后方可接受采访,拟报道的文字资料应送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公开对外宣传。
第二十一条、在公共关系维护方面,公司应与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及时解决证券监管部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关注的问题,并将相关意见传达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争取与其它挂牌公司建立良好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二十二条、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刊登该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时应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1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应至少提前x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二十六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弘投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就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及时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一)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公开谴责的。
(二)经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公司考评信息披露不合格的。
(三)其他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6
1、办公室做到下班关好门窗,切断电源,关闭电源。查到一次罚款10元。
2、办公室重要的`文件、资料要及时送档案室保存,个人存放文件、资料要妥善保管,不要乱放乱丢,如有遗失影响工作,责任自负,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3、办公室钥匙自行保管,不得转交本室以外的人员使用,严禁将外人单独留在办公室内玩耍。
4、个人的现金,票据等贵重物品不得放在办公室桌抽屉、橱柜,以防被盗,如有遗失,损失自负,公司概不负责。
5、不准在办公室内焚烧杂物、纸张,不准乱接电源、烧电炉,认真做好防火工作。
6、各部门办公场所内,均须保持整洁,地面不得有垃圾、污物、废弃物等、
7、办公桌上的文件夹等办公用品要分门别类整齐摆放,个人物品除茶杯外不得摆放在办公桌上。
8、工作场所内之走道及阶梯,每日清扫一次,并须采用适当方法减少灰尘的飞扬。
9、各工作场室内,应严禁随地吐痰、乱丢烟头。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维护公司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明确要求,规范行为,创造良好的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章细则
第二条服务规范
(一)仪表:公司职员应仪表整洁、大方。
(二)微笑服务:在接待公司内外人员的垂询、要求等任何场合,应注视对方,微笑应答,切不可冒犯对方。
(三)用语:在任何场合应用语规范,使用普通话,语气温和,音量适中,严禁大声喧哗。
(四)现场接待:遇有客人进入工作场所应礼貌问、答,热情接待。
(五)电话接听:接听电话应及时,一般铃响不应超过三声,如受话人不能接听,离之最近的职员应主动代接听,重要电话作好接听记录,严禁占用公司电话时间太长。
第三条办公秩序
(一)工作时间内不应无故离岗、串岗,不得闲聊、吃零食、大声喧哗,确保办公环境的安静有序。
(二)职员间的工作交流应在规定的区域内进行(大厅、会议室、接待室、总经理室)或通过公司内线电话联系,如需在个人工作区域内进行谈话的,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分钟(特殊情况除外)。
(三)职员应在每天的工作时间开始前和工作时间结束后做好个人工作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保持物品整齐,桌面清洁、整齐。
(四)职员就餐区域为会议室,早餐在九点之前吃完,午餐在十四点半之前吃完。若发现上班之后还有人员就餐,第一次记警告,第二次开始每次扣十块。
(五)禁止携带有异味或味道大的食物,如:榴莲、冒菜、肠粉、拉面、韭菜包子等食物。
(六)部门、个人专用的设备由部门指定专人和个人定期清洁,公司公共设施则由公司保洁员负责定期的清洁保养工作。
(七)发现办公设备(包括通讯、照明、电脑等)损坏或发生故障时,职员应立即向办公室报修,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八)吸烟应到规定的区域范围内(如接待室、会客室等),禁止在办公室(办公坐位上)吸烟。
(九)办公室人员外出《外出单》或用车(公车或的士)《派车单》需由直接主管或总经理审批。
(十)不准用公司电话打私人电话,不准占用本部电话谈论与工作无关的事,上班时间不得使用电脑做于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三章办公礼仪规范
第四条着装规定
(一)员工上班着装应整洁、得体、大方,颜色力求稳重。保持服装纽扣齐全,无掉扣,无破洞。
(二)着装要规范,不得挽起衣袖,不得卷起裤脚,(施工、维修、搬运时可除外)。
(三)所有员工周一到周六统一着公司制服。男员工上身衬衣,下身西裤,深色鞋,衬衣下摆束入裤内。女员工上身衬衣,下身西裤,深色鞋,鼓励化淡妆,不佩戴过分夸张的首饰。
(四)上班时间内严禁穿休闲服、短裤、运动鞋等非正式服装,严禁穿超短(膝盖上10cm以上)、超薄、露胸、露脐、露腰、露背、吊带裙、吊带背心等服装。
(五)员工上班时间应穿黑色皮鞋,鞋应保持干净。禁止穿家居拖鞋、遇公司有娱乐活动、庆典等重大活动时,应根据公司要求和场合不同,恰当着装。
第五条发式
(一)员工上班时间内保持头发梳理整齐、干净、无异味。
(二)男员工不得留长发,不得剃光头。
(三)女员工的'具体发式不限,以符合个人形象、气质为宜,但不得篷头散发,不得戴夸张的头饰。
(四)员工染发允许染黑色、褐色等暗色,不得染过于夸张的颜色,如:大红色、蓝色、白色等。
第六条其他要求
(一)指甲:职员指甲不能太长,应经常注意修剪;女性职员涂指甲油应尽量用淡色。
(二)胡须:男性职员胡须不宜留长,应注意经常修剪。
(三)女性职员化妆应尽量给人以清新健康的印象,不能浓妆艳抹,不宜用香味浓烈的香水。
第七条办公室职员上班服装如公司有制服应穿公司制服,无制服者应穿整洁、大方,不宜穿奇装异服。
第八条员工制服由公司统一购买,在1-3个月内离职(包括第三个月),需支付制服费用的90%;在4-6个月内离职,需支付制服费用的60%;在7-9个月内离职,需支付制服费用的30%;在10-12个月内离职,须支付制服费用的10%;12个月后离职的不需支付任何费用。在公司工作满一年以上,每年公司会发放新的制服。
第四章责任
第八条本制度的检查、监督部门为行政人事主管、常务副总、总经理共同执行,违反此规定的人员,将给予相应的警告处分(5-50元)。
第九条罚款以现金的形式当场缴纳。所有罚款将作为员工活动经费,经营运总监审批后使用。
第十条本制度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公司所有。
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公司,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8
第一条总则
1、为加强对公司档案的管理,有效搜集、保管和利用各类档案,提高档案综合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的公司档案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合同、文件、客户资料、会议纪要、人事档案名册、帐册、凭证、报表、证件等各种文件材料。
3、公司档案工作坚持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条档案管理体制
1、公司设置档案室,归属行政办公室管理。配备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协调、组织、管理公司档案工作。
2、公司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公司所有档案资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3、档案管理员在负责收集、整理、分类、鉴定、保管各类档案的同时,需按规定编制各类检索表单,确保档案的完整有序管理;
第三条档案资料的形成和归档
1、凡公司在各项业务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必须按归档时间要求交由行政办公室归档,各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2、对归档文件材料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系统、准确,各项签字手续完备;
(2)应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如用易于褪变材料书写的,要予以复制,复制件附于原件后一并归档;
(3)整理归档文件材料所使用的书写材料、纸张、装订材料、装具等要符合档案保护要求。
3、档案归档时间要求:
(1)各类政府部门的批复、复函等原始文件材料必须及时归档;
(2)各部门在各项业务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相关审批材料、客户资料等须在本单业务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将应归档的所有文件材料向档案室归档;
(3)各类文件材料归档份数一般为一式一份,重要的、利用频繁的和有专门需要的可视需要程度适当增加份数。
第四条档案保管
1、档案室接收档案要认真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2、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账、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复。库藏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账卡时,要查明原因并保存记录。
第五条档案销毁
销毁档案必须严格、严肃、慎重。销毁前要编制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销毁清册要永久保存。
第六条档案的借阅和利用
1、档案查阅、复印、外调,必须严格执行报批手续;
2、档案查阅或外调,需填写《档案查阅、外调审批单》,按程序批准后予以查阅或外调并如期归还。
3、借出和归还档案时,应办理清点手续,由档案员和借阅者当面核对清楚。
4、档案归还时应保证档案材料的清洁、完整、安全,不得残缺、随意折叠、拆散、剪裁,严禁对档案随意更改、涂写。
5、凡公司领导开会形成的重要会议纪要、公司发展规划、合作意向、评估材料等,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6、财务会计档案,只准公司财务、会计人员查阅,其他人要查阅,需经副总经理以上领导批准。
7、未经公司领导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公开档案。
第七条、附则
1、本制度所配套的相关表单附后
2、本制度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泉州市XX投资有限公司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公司项目投资运作和管理,保证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本公司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稳健发展,赢取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在进行各项目投资时,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及属下各单位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和董事会审议决定,由总经理和各项目经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为公司投资发展部(以下简称投资部),其职责范围另文规定。
第二章 项目的初选与分析
第五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以本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间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第六条 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均应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并提供准确、详细资料及分析,以确保资料内容的可靠性、真实性和有效性。
项目分析内容包括:
1、市场状况分析;
2、投资回报率;
3、投资风险(政治风险、汇率风险、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
4、投资流动性;
5、投资占用时间;
6、投资管理难度;
7、税收优惠条件;
8、对实际资产和经营控制的能力;
9、投资的预期成本;
10、投资项目的筹资能力;
11、投资的外部环境及社会法律约束。
凡合作投资项目在人事、资金、技术、管理、生产、销售、原料等方面无控制权的,原则上不予考虑。由公司进行的必要股权投资可不在此例。
第七条 各投资项目依所掌握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初步实地考察和调查研究后,由投资项目提出单位(下属公司或公司投资部)提出项目建议,并编制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按审批程序及权限报送公司总部主管领导审核。总部主管领导对投资单位报送的报告经调研后认为可行的,应尽快给予审批或按程序提交有关会议审定。对暂时不考虑的项目,最迟五天内给予明确答复,并将有关资料编入备选项目存档。
第三章 项目的审批与立项
第八条 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副总经理提出意见报总经理审批; 2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审批;1000万元以上项目,由董事会审批。
第九条 凡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列为重大投资项目, 应由公司投资部在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后按项目审批权限呈送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进行复审或全面论证。
第十条 总经理办公室对重大项目的合法性和前期工作内容的完整性,基础数据的准确性,财务预算的可行性及项目规模、时机等因素均应进行全面审核。必要时,可指派专人对项目再次进行实地考察,或聘请专家论证小组对项目进行专业性的科学论证,以加强对项目的深入认识和了解,确保项目投资的可靠和可行。
经充分论证后,凡达到立项要求的重大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办公室或董事会签署予以确立。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确立后,凡确定为公司直接实施的项目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凡确定为二级单位实施的项目,由该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对外签署经济合同书及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任何人未经授权所签定之合同,均视无效。
第十二条 各投资项目负责人由实施单位的总经理委派,并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各投资项目的业务班子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阁,报实施单位总经理核准。项目负责人还应与本公司或二级单位签定经济责任合同书,明确责、权、利的划分,并按本公司资金有偿占有制度确定完整的经济指标和合理的利润基数与比例。
第四章 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各投资项目应根据形式的不同,具体落实组织实施工作:
1、属于公司全资项目,由总经理委派项目负责人及组织业务班子,进行项目的实施工作,设立办事机构,制定员工责任制、生产经营计划、企业发展战略以及具体的运作措施等。同时认真执行本公司有关投资管理、资金有偿占有以及合同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健全项目财务管理制度。财务主管由公司总部委派,对本公司负责,并接受本公司的财务检查,同时每月应以报表形式将本月经营运作情况上报公司总部。
2、属于投资项目控股的,按全资投资项目进行组织实施;非控股的,则本着加快资金回收的原则,委派业务人员积极参与合作,展开工作,并通过董事会施加公司意图和监控其经营管理,确保利益如期回收。
第五章 项目的运作与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的运作管理原则上由公司分管项目投资的副总经理及项目负责人负责。并由本公司采取总量控制、财务监督、业绩考核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项目负责人对主管副总经理负责,副总经理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六条 各项目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及办理完相关法定手续成为独立法人进入正常运作后,属公司全资项目或控股项目,纳入公司全资及控股企业的统一管理;属二级企业投资的项目,由二级企业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公司各职能部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性管理。协调及指导性管理的内容包括:合并会计报表,财务监督控制;年度经济责任目标的落实、检查和考核;企业管理考评;经营班子的任免;例行或专项审计等。
第十七条 凡公司持股及合作开发项目未列入会计报表合并的,应通过委派业务人员以投资者或股东身份积极参与合作和开展工作,并通过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及股东会贯彻公司意图,掌握了解被投资企业经营情况,维护公司权益;委派的业务人员应于每季度(最长不超过半年)向公司公司递交被投资企业资产及经营情况的书面报告,年度应随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相关资料。因故无委派人员的,由公司投资部代表公司按上述要求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全资及控股项目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企业管理部;持股及合作企业(未列入合并会计报表部分)的综合协调管理的牵头部门为公司投资部。
第十九条 对于贸易及证券投资项目则采用专门的投资程序和保障、监控制度,具体办法另定
第六章 项目的变更与结束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变更,包括发展延伸、投资的增减或滚动使用、规模扩大或缩小、后续或转产、中止或合同修订等,均应报公司总部审批核准。
第二十一条 投资项目变更,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报告变更理由,按报批程序及权限报送总部有关领导审定,重大的变更应参照立项程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实施项目运作期内因工作变动,应主动做好善后工作,如属公司内部调动,则须向继任人交接清楚方能离岗。属个人卸任或离职,必须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违者,所造成之后果,应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的中止或结束,项目负责人及相应机构应及时总结清理,并以书面报告公司公司。属全资及控股项目,由公司企管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属持股或合作项目由投资部负责汇总整理经公司统一审定后,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清理手续。如有待决问题,项目负责人必须负责彻底清洁,不得久拖推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于颁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项按本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和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xx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为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增强公司竞争力等目标,公司用货币资金、实物、股权、无形资产或其他资产形式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行为,包括:
(一)向其他企业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与其他方共同设立企业、经营项目或开发项目,对其他企业增资、受让其他企业股权等权益性投资;
(二)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向他人提供借款(含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者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还应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第五条本制度同时适用于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权限
第六条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
第八条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并及时披露该等对外投资事项:
(一)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三)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四)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五)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构成。
第四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委员中任命产生。
第六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职期间,如果委员丧失董事资格,则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本制度第三至四条的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可以在举行会议前,邀请有关行业专家和专业顾问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规划,提供公司规划发展决策项目。
第九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应会同或责成公司有关部门对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项目的意向,编制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签发立项意见书等书面意见,以供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常规会议和特别会议,常规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特别会议可根据需要由委员提议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在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议;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招集,委员会主任无法招集,可以委托其他委员负责招集;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董事会秘书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五条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提案的形式上报董事会供董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董事会根据战略委员会提案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同时反馈给战略委员会。
第十七条出席战略与投资发展委员会的委员对所议事项负有保密责任,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批准颁布之日起实施。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12
为了做好城投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管理工作掌握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更好地推进项目实施,并进一步夯实投资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提高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省、市、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及有关管理内容和方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凡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以及计划外的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维修等项目均在统计范围内。
二、管理原则
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不得谎报、漏报、瞒报、迟报和误报”和数出一门的原则确保投资统计的及时、准确、全面。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工作的统一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贯彻执行公司统计工作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各部门进行业务指导;按照区统计局和公司的要求统一对外上报各种报表;有权对各部门上报的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的真实性进行检查监督,对不真实的情况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三、管理方法
各部门要有专门人员负责统计工作,项目代表负责所属项目的数据统计,具体工作如下:
1、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各施工单位联系,取得本月项目实际进度,审核后,要求各施工单位于23日前将该项目工程进度表完成签章(必须有施工方、监理方及我公司三方签章),于每月23日17:00之前交公司财务部,由财务部统一汇总后按照规定的时间上报有关部门。
2、项目代表每月20日与房屋征收部门联系,收集项目征收款的支付情况,并告知财务部,由财务部负责于25前到区土储中心复印相关票据,及时统计入固投报表。
3、项目代表必须按项目建立各项目固投完成情况统计台账,一个项目一个台账,及时掌握所管项目的固投完成情况,台账做到每月更新。
4、公司财务部根据项目代表上报的工程进度表及其他费用支付凭证,及时、准确填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并按区统计局、区发改局规定的时限上报。并同时完善公司固投统计台账、固投资料的'整理等。
四、填报要求
新入库亿元项目公司财务部必须于当月15日前上报区统计局,该项目代表必须于13日前准备好以下资料:
1、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购置土地面积、土地购置费、房屋建筑面积、主要单项工程或系统工程、购置设备情况等);
2、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主体工程施工合同);
3、项目现场照片;
4、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5、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
6、项目的整体设计;
7、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8、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合同);
9、项目规划许可手续;
10、项目环评文件;
新入库项目证明材料原则上应该有(1)-(10)项,至少上报(1)(2)(3)(4).其他项必须尽快补齐。入库资料每一个项目一个文件,按照上述顺序复制到一个word文件中,文件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码。doc(项目编码由统计人员提供),纸质资料复印件交一份给公司财务部保存。
五、检查、考核与奖惩
本办法执行情况由财务部每月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内容为本办法规定管理内容部分,考核情况与公司有关奖励考核办法挂钩。未按本办法完成工作,不按时限提供资料的项目代表,经财务部考核不合格的,按200元/次进行处罚。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公司,是指签订正式投资协议,并已完成划款、工商变更登记等工作,正式进入投后管理期并经公司授权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管理的公司。
第二条投资后管理
投资后管理(以下简称:投后管理),是指对项目公司及影响风险控制的有关因素进行持续监控和分析,提供增值服务,处理突发重大事件的管理过程。包括投后监督管理、管理咨询、风险预警及退出。
第三条投后管理负责人
1、由项目投资总监指定具体投后经理,负责所投项目公司的投后管理业务。
2、投后经理在具体的投后管理中,可根据具体工作需要,申请获得咨询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的支持。
第四条投后管理内容
1、监督管理
①风险管理
②执行投资合同中约定的权利;
③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议。
2、管理咨询---增值服务
①协助项目公司招聘和解雇关键管理人员;
②对项目公司的日常运作管理提供咨询与建议;
③对项目公司的发展战略提供咨询与建议,并协助其完成;
④协助项目公司与关键的原料供应商或产品顾客建立并维持稳定的关系;
⑤对项目公司市场营销策略提出建议;
⑥对项目公司的财务管理提供建议;
⑦为项目公司提供融资方案与建议。
3、投资退出设计与实施
①投资退出设计
根据项目公司发展态势、市场环境变化和投资公司自身的投资策略、机会,选择适当时机、选择投资退出方式,依据最有利的方式设计投资退出方案。
②投资退出实施
a.已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b.未约定退出方式之投资退出实施。
第二章对接协调会
第五条投资完成,投资总监负责组织召开项目公司和投后管理对接会,参加人员为投后管理经理和项目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接会上主要有以下两项内容:
1、阐述投资理念和投后管理的基本要求;
2、明确项目公司总经理助理、行政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等人员作为日常对接人,建立日常对接的长效机制。
第三章日常性管理
第六条财务信息收集
1、投后管理部门定期收集汇总项目公司月报、季度财务报告和年度财务报告。月、季度报告应在月度、季度结束后的15天内完成收集,年度报告应在年度结束后的30天内完成收集,报告以纸质版(需加盖公章)+电子版进行汇总。
2、投后管理部门对财报进行简单分析,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分析报告,提出改进建议。
3、如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异,应及时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商讨提出处理对策。
第七条定期走访
1、投后管理经理每季度走访项目一次,并向投资总监书面汇报项目生产经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书面形式访谈纪要。
2、投后管理经理应拜访项目公司研发、生产、销售、财务等负责人,直接掌握获取第一手生产经营以及市场等信息;对于中早期项目应当积极参加项目公司的重要工作会议、产品推介或订货会等。
第八条突发或重大事项变异处理
如项目公司生产经营发生重大突发事项或投资协议履行发生重大违约,投后经理应立即向投资总监报告,提出妥善处理对策,经领导审核同意后执行。
如发生以下情况,视为重大突发事项和重大违约:
1、项目公司不能按照合同履行或投资资金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
2、项目公司单项投资亏损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虽不足100万元但投资亏损额达到账面投资额20%以上的;未能按照合同完成预定利润目标的60%以上的;
3、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项目公司负债过高,超出项目公司经济承受能力的;导致银行到期资金不能归还的;
4、参、控股股权比例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的;
5、项目公司严重违约,出现损害投资人利益的。
第九条项目竞争分析
投后管理部门每年一次对投资项目进行国家政策变化、行业趋势变化、竞争格局变化研究,重点分析市场、技术变化和竞争对手变化对项目公司产生的重大影响,与投资总监共同探讨解决方案然后反馈给项目公司。
第十条项目总体运行状况评估
投后管理经理于项目投资完成后满6个月对项目进行总体运行评估,对项目运行实际结果与年度经营计划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偏离原因;此后每年一次,出具书面的评估报告,并提出调整公司投资战略的建议方案上报投资总监。如出现重大变异,可即时上报公司最高层进行风险预警。
项目总体运行评估基本指标应包括:
1、对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运营情况进行全面回顾;
2、对项目财务和经济效益、技术和能力、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
3、对项目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责任追究建议;
第四章决策性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派出董事、监事代表公司出席项目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或监事会,听取审查项目公司经营报告并行使权力参与项目公司的'决策管理,具体由投后管理部门负责安排,要求项目公司提前通知会议时间地点并提交相关会议资料。
相关资料由投后管理部门牵头对会议资料进行讨论,所有涉及要行使表决权的议案,都要经过投资总监审查决定;重大事项要提交合伙人会议(项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出席会议必须按照会议精神履行投票决定权。
第十二条董事不方便参与,可指定投资总监或投后经理列席参加,代表本公司立场表达意见提出建议并按照公司会议精神行使投票权,所有与会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会议情况向投资总监报告,所有会议资料应留存投后管理部门归档备查。
第五章增值服务
第十三条投后管理经理应及时了解项目公司对增值服务的需求,并及时提交给公司。需管理层面出面跟项目公司高管沟通提供增值服务,投后管理经理应做好各种对接和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投后管理经理应当积极参与推动项目公司规范化工作以及再融资工作;每年须针对项目公司的具体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书面管理建议,作为对所负责项目公司提供增值服务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建立双方高层相互沟通的长效机制,以项目公司核心高管定期来公司或不定期电话沟通等形式进行。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投后管理所形成的所有文档均抄报或提交投后中心,投后管理部门对每一个项目建立独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便于公司或部门随时查阅、跟踪管理和评估。
第七章分级管理
第十七条为节省人力实现有限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将项目公司分为A类(重点关注)和B类(一般关注)。特殊情况下,项目发生严重突发事项或重大违约程度,可召开会议讨论将项目公司列入A类,A类项目公司投后管理采取个案个议的模式讨论确定;B类项目公司采取2-4章规定。
第八章投后管理部门汇报
第十八条投后管理部门每月组织召开投后管理运营分析会,编制经营分析报告,次月20日汇报,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投资总体情况、各项目公司经营情况等内容。
第九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项目投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型保险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非日常业务经营范围内的投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四)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一切非日常业务经营范围内的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条 未达到以下标准的对外投资,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董事会审议通过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二)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
(三)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四)单笔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
(五)单笔投资产生的利润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在下列额度内,董事会将上述投资事项(风险投资除外)授权董事长:
(一)单笔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
(二)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
(三)单笔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万;
(四)单笔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100万;
(五)单笔投资产生的利润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的,且绝对金额不超过50万。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作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重大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对公司重大对外投资进行决策或将权限外投资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等,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及时对投资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公司有关归口管理部门为项目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投资项目的信息收集、项目建议书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项目申报立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协调以及项目实施完成后评价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财务管理部门。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负责筹措资金,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和付款手续。
第十四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公司应当制定专门机构,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项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应当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室应对项目计划或分析报告进行审核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六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一)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赢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
(三)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七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八条 公司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由总经理和董事会办公室参加的联合控制制度,并且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第十九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报总经理初审。
第二十三条 初审通过后,归口管理部门按项目投资建议书,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送交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审核后将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投资审批机构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经营管理班子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顾问或法务部进行审核才可对外签署。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协同归口管理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公司财务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总经理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预算,投资预算的调整需经原投资审批机构批准。
第三十二条 公司监事会、财务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总经办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四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五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转让投资规定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七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四十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总监),对控股公司的运营、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四十一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派出人员每年应与公司签订责任书,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并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四十四条 对公司所有的投资资产,应由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进行定期盘点或与委托保管机构进行核对,检查其是否为本公司所拥有,并将盘点记录与账面记录相互核对以确认账实的一致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富荣集团项目投资行为,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完善项目投资的后续管理,保障公司资产安全和增值,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富荣集团所有投资项目。
第三条 职责:
(一)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发展部经理为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筹建阶段,本公司确定的筹建机构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三)投资项目运营以后,本公司派往项目公司管理岗位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派出二人以上的,由本公司指定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
第四条 定义:
(一)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是指本公司以赢利为目的,独资或与他人合资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等活动,以及与其他投资人、技术持有人合作开发或建设的活动
(二)项目公司
“项目公司”是指本公司以项目投资方式独资或与他人合资设立的经营实体,包括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
(三)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本公司全资设立,由本公司直接管理、财务独立核算的非法人经营实体
(四)控股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超过50%的企业法人
(五)参股公司
参股公司是指本公司直接投资或与其控股子公司合并投资占股东权益不足50%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项目投资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对项目投资实行额度授权和计划管理。年初由总裁组织拟定公司项目投资计划和控制额度,经董事会研究通过后批准执行。单项1亿元以下的主营项目投资和3,000万元以下的非主营项目投资由总裁组织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批准实施;
第六条 项目投资的管理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自筛选项目被批准立项,至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研究通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批准实施为止,为项目前期工作阶段;
(二)自项目被批准实施,至完成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或项目工程建成投产,为项目筹建阶段;
(三)自项目公司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依法取得经营资格、非法人项目依法成立或项目工程竣工投产后,为项目运营阶段。
第七条 项目投资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一)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为项目负责人。
(二)项目筹建阶段,本公司确定的筹建机构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三)投资项目运营以后,本公司派往项目公司管理岗位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派出二人以上的,由本公司指定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为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项目发展部是本公司负责管理项目投资前期和筹建阶段工作的主管部门。项目投资进入运营阶段,办公室、项目发展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是项目投资相关业务的主管部门;
第三章 项目投资的基本原则与决策程序
第九条 项目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坚持效益最大化、风险最小化和量力而行的原则。
第十条 选择拟投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产业布局和经营范围;
(二)项目具有广泛市场空间和较长的产品生命周期;
(三)项目符合本公司规模经济效益的要求,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和发展前景;
(四)与本公司现实的管理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合作方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高的资产质量、较强的管理团队;
(六)项目所在地有合适的地理位置和优越的政策环境;
(七)项目采用的技术装备符合当代经济技术水准的要求,具有较强的先进性。
第十一条 本公司项目投资决策实行“二评三审”制度,主要决策程序包括:
(一)总裁审查批准项目发展部的选项;
(二)组织初步市场调研和技术考察,编制项目建议书;
(三)总裁办公会对项目建议书审查后批准立项;
(四)对拟投项目组织初步评审和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总裁批准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董事会再次组织专家评审或技术论证;
(六)董事会审查批准拟投资项目实施。
第四章 项目投资的前期工作与决策
第一节 选项
第十二条 公司项目发展部应当根据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多渠道积极寻找项目。
第十五条 公司鼓励内部职工积极推荐项目。内部员工推荐项目实施后确有较好收益或成效者,公司可以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六条 项目发展部负责对项目的收集、调研、预选,实行分类管理,建立项目储备库。对符合当年投资计划要求、具备申请立项条件的备选项目,由项目发展部经理确定一名人员为项目经理,全程负责掌握该项目投资决策进度、实施动态和有关资料的内控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将拟申请立项的备选项目编写拟投资项目概况,填入【项目投资前期管理程序册】,项目发展部经理签署意见并经主管副总经理书面同意后,提请总经理书面决定是否同意该项目的选项。
第二节 批准立项
第十八条 对经董事长同意选项的拟投资项目,由项目发展部组织初步调研或与合作方初步谈判达成合作意向后,编制符合以下内容要求的【项目建议书】或【商业计划书】:
(一)项目来源和背景,产业政策背景和技术进步要求等;
(二)项目实施所需条件、市场需求、政策环境初步分析与预测;
(三)项目实施或与他人合作的形式方法与步骤;
(四)经济效益与经营风险的初步分析;
(五)技术查新报告与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发展部依据市场调研、资料查询、走访业内人士和技术专家对认为应当立项的项目,填写【拟投资项目立项申请表】(即项目投资开发输入表),主管副总经理签署意见后,报请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立项。
第二十条 总裁办公会应当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认真进行研究审查,决定同意立项的拟投项目,正式进入前期工作,可以组织公司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顾问参加的项目工作小组。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考察和评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立项;已经立项的应当报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撤消立项,终止前期工作:
(一)不符合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
(二)项目投资后三年内回报率明显低于银行贷款利率的;
(三)项目投资额度过大,可能使本公司资产负债率超出合理比率的;
(四)拟投项目涉及本公司不熟悉的行业、产业,尚无合适的专门管理人才,有可能会导致项目投资失败的;
(五)拟投项目技术工艺或技术装备缺乏先进性,项目产品缺乏竞争力的;
(六)拟合作方资金实力较弱,市场形象不佳或管理团队素质较差的;
(七)项目市场前景不明或已有类似技术、产品替代的。
第二十二条 经总裁办公会议批准立项后,方可正式进入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项目发展部负责将已批准立项的项目建议书和总裁办公会的具体意见报董事会备案。
第三节 项目投资的初步评审和可行性研究
第二十三条 拟投资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项目发展部组织包括财务顾问、投资或专业顾问、公司经营法律顾问在内的专家依据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对该项目进行初步评审,必要时报请总裁同意召开有公司高管人员和相关部门参加的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四条 初步评审和专家论证的情况记入【项目投资开发评审记录表】,编制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意向性合作协议、项目公司组成方案、合同章程草案等材料一并汇编成上报董事会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编制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工业项目为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其他类型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在此基础上调整内容:
(一)总论;
(二)市场需求分析和项目拟建规模;
(三)原材料、燃料及公共设施情况;
(四)项目所在地的经济政策环境、建设条件与厂址方案;
(五)初步设计方案或构想;
(六)环境评价与环保措施方案;
(七)生产组织、劳动定员及人员培训;
(八)项目实施进度;
(九)投资方式、资金规模和项目公司的股本结构;
(十)资金来源及经济效益分析;
(十一)投资风险分析与应对措施;
(十二)是否可行的结论性综述。
第四节 项目投资的决策
第二十六条 总裁直接批准或召开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向董事会提交项目投资的预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其工作细则,组织有关专家对经理班子报来的拟投资项目预案,再次进行专家论证后,提交董事会研究决定是否批准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董事会通过决议批准实施的项目,应当填写【投资项目开发确认记录表】
第五章 项目筹建阶段工作
第一节 项目筹建阶段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资进入筹建阶段后,投资款尚未拨付或者虽已拨款而在建工程尚未开工时,发现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停止继续投资或终止继续合作:
(一)预计项目建成后投资总额将超出可研预算10%以上的`;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或技术装备明显落后,投产后难以达到预期技术和工艺质量要求的;
(三)同类项目上马、同业竞争严重,项目产品将失去较大市场份额的;
(四)项目所在地政策环境恶化,无法保证优惠政策落实或无法达到项目预计收益的;
(五)合作方发生重大变故、违约撤资或出资不实、弄虚作假,有意变现或故意抽逃资金的;
(六)发生不可预见的其他情形,致使投资或合作开发无法继续进行的。
第三十条 本公司投入资金已经到位、或项目工程已经开工的项目发现存在或出现上述情形时,该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本公司经济损失,并及时向总裁提出善后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项目投资拨款方式和超额资金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经批准实施的项目投资的资金采用分阶段按计划进度拨付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 项目投资经批准立项后方可动用前期费,前期选项费用由公司办公经费列支;进入筹建阶段方可拨付少量开办费。项目公司建成或项目工程竣工后,前期费和开办费应当冲抵投资款额;正式签署工程施工协议或项目公司发起协议后方可拨付项目投资资本金。本公司直接投资的非法人项目的投资款项应当按实际进度拨付
第三十三条 项目总投资大于被批准的投资总额不超过10%,其中按股比应由我公司分担的部分,应当由项目公司与本公司签署借款协议,按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三十四条 项目投资款项的拨付实行联签制度。前期费支出由项目发展部经理提出申请,主管副总审核,财务部复核,财务总监和总裁2人批准;开办费、投资款、项目公司必需的流动资金和股东借款,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主管副总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复核后,由财务总监、总裁和董事长3人批准。
第六章 项目运营阶段工作
第三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发现项目公司即将出现或已经出现以下情形时,应立即向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汇报:
(一)项目公司做出行为违背公司章程或违反合同、协议,有可能使本公司遭受损失的;
(二)项目公司出现重大变故或做出重大决策而我方项目负责人未能及时知情,或无法通过合法程序使得我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
(三)项目公司做出符合本规定中5.3.4规定情形的行为,有可能违背本公司意志,已经、正在或即将侵害本公司权益的;
(四)项目负责人认为必须及时汇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为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责任人,项目公司出现本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规定应当披露的情形时,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总裁或分管副总裁报告,并于当日向主管部门书面备案。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派往控股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勤勉尽责、扎实工作,确保任职公司依法自主经营、规范管理,自觉维护本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本公司的控股地位和资产收益。
第三十八条 控股子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在其任职公司做出以下决策行为时,应当事先向本公司书面请示,按本公司有关决策程序批准的方案执行,努力使其任职公司的决策行为符合本公司的意志和利益:
(一)经营方针和生产经营计划发生重大变更或做出重大经营决策的;
(二)做出诸如投资、举债、抵押、担保、资产重组、股权转让、重大固定资产新建、改造及重要装备更新购置等决定的;
(三)决定聘任或变更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
(四)决定财务决算报告、财务预算报告、利润分配方案;
(五)项目负责人认为应当向本公司请示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时出席任职公司的有关会议,并就需要表决的事项代表本公司依法行使表决权;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在该项目公司任职的本公司其他人员或本公司指定的其他人员代为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项目公司的会议通知后,应当在二日内将会议议题和对本公司应当表明的态度或表决意见的建议,书面报分管副总裁和总裁,由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主持专题研究,形成本公司的基本态度和表决意见,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坚持原则,诚信尽责,勇于维护本公司和任职公司的利益,在项目公司重要会议上,不得擅自发表与本公司意志相悖的意见,不得投票赞成与本公司决定相异的议案。
第四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出席项目公司有关会议后,应当及时将会议结果和其他有关重要情况书面报分管副总裁和总裁,并向项目发展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未经本公司依法授权,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本公司名义签署经济合同或做出经营行为。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将其所负责的项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情况以书面材料,每季度末定期向分管副总裁和总裁报告,并按业务归属分别向本公司主管部门备案;项目负责人任期届满或由于其他原因离任时应当及时向本公司提交《项目负责人任期报告》。
第四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任职间有杰出表现的,经总裁办公会研究决定,可以给予相应奖励。
第四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任期内发生下列情形者,本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依法定程序撤销其项目任职并给予适当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权谋私或滥用职权给本公司或任职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严重失职或疏忽监管,使任职公司发生重大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能认真履行有关董事、监事权利和义务与职责,致使本公司或任职公司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四)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出席项目公司、项目投资的档案由公司办公室中心档案室跟据国家档案法规、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和ISO9002《质量手册》中的内控规定,实行归口管理,项目发展部协助中心档案室做好项目投资有关资料的收集、清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第四十八条 项目投资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前期工作阶段的项目背景、市场调研资料、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及评审结果,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研究、审议通过实施项目的会议记录、提案、决议等;
(二)项目工程设计,工程施工的方案、合同、设备采购方案与合同、与合作方的往来函电、谈判纪要和签署的各类意向、鉴定文书等重要文件;
(三)项目公司发起协议、出资证明或股权证书、工商登记注册的全套报批文件、营业执照和企业代码复印件及各级政府有关该项目的各种批复文件;
(四)项目运行后的反映公司权益的各种报表、文件、资料和重大合同副本;
(五)与项目投资相关的技术书籍、图表画册、电子文档和视听资料等;
(六)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 前款规定的项目投资资料原件应当一律由本公司中心档案室归档,依法永久或长期保存,各经办部门可以自留副本或复制件。
第五十条 项目发展部项目经理负责项目投资前期和筹建阶段档案资料的催索、收集、整理、立卷;各类档案资料在所涉事项发生后1个月内,由项目负责人报送业务主管部门清理立卷后,统一向中心档案室报送归档。
第五十一条 按公司要求上报各部门的有关报告,由有关各部门负责及时清理立卷,年终负责归档。
第五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均不得跨年度自行散存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第五十三条 遵循完备、整齐、分类检索、易于查找的原则对项目投资档案实施有效管理,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依法维护公司权益提供证据或范例。
第五十四条 相关部门如有必需,可留存复印件,但借阅或复制已经归档的文件资料应当遵守公司《质量手册》中关于文件和记录控制条款,办理登记手续,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总裁办公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16
1、目的
为了搞好太蓝新能源投资新建改建厂房基建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2、定义
本制度所指基建系本公司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办公室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不含工艺生产设备)、管道敷设等基建工程。
3、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投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房屋建筑、办公室装修、土木工程、设备安装(不含工艺生产设备)、管道敷设等基建工程的管理。
4、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5、管理机构和职责
5.1归口部门及职责
工程部为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工作的管理;负责对基建工程预算编制,决算管理;负责组织财务/审计、采购、运营和使用部门共同对基建工程的验收;负责联系有关部门基建工程验收后办理移交手续。
5.2相关部门及职责
5.2.1财务部负责对基建工程预算的审核;参与对基建工程的验收。
5.2.2工程部职责:
负责对与生产相关联的基建工程的验收;
负责参与基建工程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负责加强与生产相关联的基建工程以下方面的安全监督;
在签订基建工程合同的同时,应同承包方签订安全责任书;
检查基建外包工程人员进入现场前是否经安全知识和安全工作规程培训并考试合格;
检查基建外包工程开工前是否自上而下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是否对所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施工中发生违章行为安监人员应及时制止,给予经济处罚,必要时应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停止工作;
建立基建工程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5.2.3采购部职责:
5.3 领导职责
5.3.1本厂厂长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审核批准工作;负责本厂基建工程的预算及施工合同的批准;负责督促归口部门加强对我厂基建工作的全面管理。
5.3.2运营中心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基建工程的过程管理,降低成本,确保各工序质量,提高效率,做好基建工程预决算工作、基建工程组织验收工作,对管理督促不严、组织验收不力而导致本厂基建工程未达到设计要求、预算严重超支、基建工程的严重质量问题等负领导责任;对本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负责。
5.3.3财务产权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预算的审核,实时监控基建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对审核不严、监控不力而导致本厂基建工程预算严重超支负领导责任。
5.3.4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的全面审计,督促本部门审计人员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查看施工技术、工序、方法等,作好工程记录(如隐蔽施工记录),验证各种技术签证,掌握第一手资料,确保基建工程全过程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并对本厂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审计监督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负领导责任。
5.3.6工程部EHS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安监人员加强与生产相关联的基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对承包方的资质审查是否严格;是否同承包方签订安全责任书;作业环境是否安全、施工安全是否有保障;是否对承包方所用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施工中发生违章行为安监人员是否及时制止,给予经济处罚,必要时应是否下发停工整改通知单,停止工作等。对上述是否有效执行安生部长负领导责任。
5.3.7工程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加强对与生产相关联的太蓝新能源公司基建工程的验收。
5.3.8厂属基建工程使用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本部门按设计相关要求对基建工程进行验收。
6、管理要求
6.1基建工程的前期工作
6.1.1基建工程设计、施工,必须以国家颁发的.最新标准,规定和设计施工技术规范为依据。
6.1.3工程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参照国家相应时期定额或其它文件、规范规定及业主对工期、质量有要求和市场实际,由双方协商,合理确定预算价。工程预算需经过有关部门审核,方可交付施工。
6.1.4工程开工应具备以下条件:
计划投资批准文件;
生效的合同书;
施工概预算;
工程需用材料有着落。
6.2施工管理
6.2.1施工中的技术管理
施工前必须进行技术交底工作。
根据合同,严格实行质量监督,并作好质量鉴定记录。
基础土石方开挖完,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基槽鉴定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一切工程应严格按图施工,严禁偷工减料,施工中遵守规程和规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
6.2.2施工现场管理
施工队伍由计划与市场营销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进行考评,如需要招投标应按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施工合同中指定的甲方代表应到施工现场,负责监督施工安全、质量,严格按照设计要求监督施工。如发生粗制滥造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项目,应采取返工或相应的补救措施,由此而造成的一切费用,概由施工队伍负责。
6.2.3施工工程质量管理
各种施工工程应严格按国家颁发的各种标准和各种规范进行。
工程质量,应分阶段验收,隐蔽工程在覆盖前进行现场验收,并作好施工记录。
6.3基建工程竣工、验收
6.3.1工程竣工后,由双方及相关科室按照施工图纸,国家颁发的规范严格细致进行验收,经验收认为合格后方可竣工决算。
6.3.2工程竣工后应具有下列资料:
竣工图(包括设计变更图)。
施工分期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主要材料的合格证书(代用材料批准手续)。
混凝土施工日记。
混凝土试块数据。
钢筋及焊接头的试验记录。
各种数据尺寸,标高位置的检查记录。
结构体的重大问题处理记录。
6.3.3工程竣工后,由计划与市场营销部联系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6.3.4施工过程中,隐蔽工程要及时进行验收,并做好签证及记录工作。
6.3.5验收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工程技术验收规范进行。
6.3.6验收通过后,联系有关部门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并汇报到有关单位及厂部审批。
6.4工程预算、决算管理
6.4.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基建工程预决算的政策、法律、法令,参照国家相应时期定额或其它文件、规范规定及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业主对工期、质量有关要求和市场实际进行工程预决算。
6.4.2根据工程设计图纸在施工前编制预算,提请计划、财务、审计部门审核、报请主管厂领导批准。
6.4.3经主管厂长批准的预算连同施工合同,报财务部门,作为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拔款的依据。
6.4.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后的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予以答复,并向承包方提出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承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一个月内办完一切决算手续,资料(特别是竣工图)全部归档、工程才算正式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竣工后28天内应提交结算文件。
6.4.5按计划下达的月维护任务,在次月结算。
7、检查与考核
7.1本管理制度由运营管理中心负责检查督促。
7.2本管理制度按《重庆太蓝项目管理绩效考核办法》考核。
8、附则
8.1本管理制度由工程部和运营中心负责解释。
8.2本制度自之日起实施。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公司为了加强对外投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对外投资,主要是指公司根据投资计划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包括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公司的对外投资计划由总经理负责,并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讨论决定,具体职责为:(一)编制公司年度对外投资报告并制订公司下一年度发展及对外投资计划,提请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有关投资决策和资产处置决定。
(二)委派或推荐投资企业的董事、监事、经营者、财务负责人,确认其任职资格。
(三)审查、批准公司投资的全资、控股企业再投资方案。
(四)编制全资和控股投资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并按照管理要求和程序进行评议、考核和奖惩。
(五)审查并指导投资企业的年度运营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并检查执行情况。
(六)执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投资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及重大关联交易须即时披露。
公司投资发展部门为对外投资日常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对外投资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公司作出的资产经营和投资管理的各项决议。
(二)参与、分析、制订投资企业的购并、分立、股份制改造、产权转让等方案,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根据公司领导的要求,对公司投资的各个经济实体的资产运作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研究,对其资产的安全性、可运作性,提出意见,供公司领导决策。
(四)根据公司年度目标体系,编制全资和控股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目标责任书,在总经理授权下组织有关部门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审查、清算及考核。
(五)会同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司投资的全资和控股企业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特定审计、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工作;投资企业资产评估报请国资委备案的,投资发展部负责上报材料的审核并转报。
(六)制定投资企业的重组、调整、规范、改制及建立适应市场的运营机制等方案,并参与或指导实施。
(七)参与全资及控股企业的再投资方案进行论证及监理,指导、协助企业实施。
(八)负责与招商办、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政策,争取并落实各项政策优惠扶持。
(九)参与公司新投资项目的方案论证、项目的调研和筹建、注册登记等工作。
(十)汇集公司各投资企业以及所属企业再投资项目的资料,并对投资变动信息及时在内部网站披露。
(十一)掌握并执行政府主管部门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各项规定,对公司有关对外投资项目提出规范操作的意见,并按规定予以信息披露。
(十二)负责公司发行证券再融资工作,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报告,并掌握项目实施进度,按规定予以信息披露。
(十三)负责起草公司对外投资情况报告,向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汇报,真实、完整、及时、公平地向公众披露。
(十四)对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投资项目,负责提交项目投资预案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决策层的指示,参与对有关收购、兼并、新设、承包、托管等项目投资行为的财务论证,以避免或控制风险。
(二)对全资、控股的投资企业及再投资企业,按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建立财务核算体系,并规范所投资企业的财务管理。
(三)按国家财务管理规定,组织中介审计机构对投资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和合并。
(四)按国家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规定,对公布的财务报告中有关对外投资有关资料的信息汇总,并提供信息披露资料。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对外投资内审监督部门,具体职责为:
(一)根据公司对外投资情况,对全资和控股企业进行定期、专项、经营者离任等内部审计,并配合中介审计机构对投资企业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二)掌握公司投资企业的再投资情况,对再投资企业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进行调研,并提出处置意见。
(三)对中介审计机构预审中提出的问题,督促投资企业或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第四条公司的投资发展部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分级授权的决策体系,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按照不同的权限对投资进行审批,其中股东大会是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一)投资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对外投资项目,由公司总经理决定;(二)以下投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批: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以下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累计计算。
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需要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若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行为将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对于达到上述标准的交易,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上述计算标准。
第六条公司根据对外投资类型制定相应的业务流程,明确对外投资中主要业务环节的责任人员、风险点和控制措施等。
公司投资的业务流程为:
(一)根据投资意向,由公司投投资发展部组织起草项目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方案,提交公司该项目分管领导初步审核。
(二)投资方案提交总经理审核,并根据投资项目的授权范围分别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
(三)项目一旦确定,由分管领导组织该项目的洽谈和实施,并由投资发展部负责起草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提交分管领导审核;涉及资产审计、评估及收、付款的由公司财务部配合;涉及人事管理的由公司人事部配合;涉及对外信息披露的由公司投资发展部办理。
(四)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评估、相关部门备案、产权交易、验资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等。
对实际发生的对外投资业务,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对外投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建立对外投资信息档案,并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明确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定及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三章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控制
第七条公司应当编制对外投资项目建议书,由投资发展部对投资建议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对被投资公司资信情况进行尽责调查或实地考察,并关注被投资公司管理层或实际控制人的能力、资信等情况。对外投资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应当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八条公司应当由投资发展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重点对投资项目的目标、规模、投资方式、投资的风险与收益等作出评价。
第九条公司应当由内审部门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全面反映评估人员的意见,并由所有评估人员签章。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独立评估。
第十条公司应当根据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按照职责分工和审批权限,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审批。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所属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采取总额控制等措施,防止所属公司分拆投资项目、逃避更为严格的授权审批的行为。子公司的对外投资纳入公司对外投资管理。
企业因发展战略需要,在原对外投资基础上追加投资的,仍应严格履行控制程序。
第四章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征询公司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十三条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公司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指定财务部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掌握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和现金流量,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决策层和投资决策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公司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公司派出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或其他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对派驻被投资公司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业绩考评与轮岗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投资收益的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准则的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当纳入公司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指定投资发展部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财务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投资发展部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被投资公司股权结构等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取得被投资公司的相关文件,及时办理相关产权变更手续,反映股权变更对本公司的影响。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公司核对有关投资账目,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和审批程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项目减值准备需董事会审批后方可计提,重大减值准备的计提必须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对外投资处置控制
第二十条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对外投资应当由财务部会同投资发展部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核销对外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公司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项目后续跟踪评价管理制度,对公司的重要投资项目和所属公司超过一定标准的投资项目,由公司内审部门有重点地开展后续跟踪评价工作,并作为进行投资奖励和责任追究的基本依据。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中“以上”、 “超过”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如发生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时,应从其法规、政策。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施行。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18
为加强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投资管理和成本控制,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由工程部负责具体实施。
一、工程部应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编制工程年、季、月资金需求计划,经公司分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二、对施工单位提出的施工图预算经监理单位审查,并经工程部审核修改后报分管副总经理审定。
三、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部提出的优化设计、优化施工方案,由公司总工程师进行审核,批准后实施。
四、对施工单位提出的各种材料、设备计划,由工程部根据定额和市场信息进行认质认价,并及时反馈给材料设备采购人员,进场检验合格后方可支付材料设备款。
五、对因设计变更签证而超出施工图预算的各种费用,由工程部进行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支付。
六、工程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成本进行动态控制,阶段性地提供成本分析报告,报公司有关领导。
七、监理单位上报的'工程进度款支付凭证,经工程部审核并经公司领导审批后支付。
八、工程结(决)算,经工程部审核确定,并经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有关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通报有关部门。
九、正确处理违约索赔事宜,对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违约事项应按合同有关约定及时办理反索赔,同时积极预防被索赔事件的发生。
十、工程部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控制事宜进行具体管理。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19
1、根据当前的经济形势、行业情况、政府的相关政策等,结合企业的实际环境和条件,制定企业发展的总方向;
2、制定具体的短、中、长期战略规划,负责具体的规划执行情况,根据形势的变化,随时修正和调整战略规划;
3、分析企业内外界环境,全面了解和掌握变化的总趋势,对未来企业发展可能遇到的机遇和威胁做出揭示;
4、根据战略规划,进行各种招商活动,参加各种招商活动,负责获取项目工作,制定项目协议,组织招商谈判与方案确定工作;
5、负责指导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并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对提交的可行性报告进行评审;
6、对总体实施情况进行阶段性总结,提出发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
7、在企业面临新的投资或转产等重大决策变更时进行论证,为企业决策提供有力的支持意见;
8、研究公司的发展规划,负责公司对外收购兼等工作,管理集团下属公司的'资产转让、增资、股份变更等业务;
9、通过有效并正规渠道获取与企业括展相关的信息资料,为公司寻找可以投资的商机或者可以开发的项目,包括宏观调查和微观取证,比如说各投资或者兼并收购,包括自身业务的拓展,并分析这些数据资料后提出具体的文字资料;
10、建立健全完善的管理机制,促进公司的快速稳定发展;
12、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20
第一条为了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及其职工的合法权益,确立、维护和发展企业与职工之间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职工。
第三条县及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本规定,对企业的用人、培训、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劳动安全卫生等实行监察。
第四条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五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自主决定招聘职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招聘职工,可在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确认的职业介绍中心(所)招聘。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也可以直接或跨地区招聘。企业不得招聘未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禁止使用童工。
第六条企业招聘职工时,应当在中国境内招聘中方职工;确需招聘外籍及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人员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并办理就业证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对职工进行职业培训。对从事技术工种或有特殊技能要求的职工,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经费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
第八条劳动合同由职工个人同企业以书面形式订立。工会组织(没有工会组织的应选举工人代表)可以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协商谈判,订立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九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应当于一个月内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鉴证。集体合同订立后,应报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第十条劳动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劳动合同变更内容,可由劳动合同双方商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或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二)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职工不履行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企业以暴力、威胁、监禁或者其他妨害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在征求工会意见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职工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因患职业病或因工致残的职工,若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应按当地政府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因工致残就业安置费。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企业的工资分配,应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职工工资水平应在企业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年提高。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当地人民政府或劳动行政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通过集体谈判确定。职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企业必须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并为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并向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及统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报送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第十七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照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险费应按照国家规定列支。职工个人也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劳动手册》和《养老保险手册》制度,记录职工的工龄、工资及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与支付情况。
第十九条企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二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二条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发给生活补助费外,还应当发给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条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标准,根据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计算。生活补助费按每月满1年发给相当本人1个月的实得工资;医疗补助费按在本企业工作不满5年的,发给相当本人3个月的实得工资,5年以上的为6个月实得工资。在本企业工作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生活补助费和医疗补助费计发基数,按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半年月平均实得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宣布解散或经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劳动合同时,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经医院证明正在治疗或疗养、以及医疗终结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享受抚恤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遗属,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未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职工,应当根据企业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一次向社会保险机构支付所需要的生活及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在职期间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提取使用中方职工住房基金。
第二十四条企业职工享受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公休假日、探亲假、婚丧假、女职工产假等假期。
第二十五条企业因订立集体合同与工会或工人代表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组织争议双方协商处理;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企业的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时间、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等,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企业或者职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侵害对方利益,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企业违反本规定招聘职工的,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可以按被招聘者月平均工资的5—10倍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退回招聘的职工。
第二十九条企业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企业除按最低工资标准补齐外,还应按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的20%—100%发给职工赔偿金。拒发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的,对企业处以实发工资与最低工资标准差额及赔偿金1至3倍的罚款。随意加班加点的,应立即改正。不改正的,按超规定总工时数每人当月实得工资的时、日平均数的5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企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的,应按照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补办;不按期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应当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应缴纳金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分别纳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三十一条企业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定的,应令其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阻挠或拒绝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监察的,处以月经营及销售收入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以上各项罚款,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对其警告后仍不改正的情况下,方可实施。
第三十四条上述行政处罚,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执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三十五条华侨和台湾、香港、澳门投资者在中国大陆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和拥有全部资本的企业及股份有限公司,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投资公司管理制度 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宣传推介行为,完善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流程,促进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其他适用法规)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包括宣传推介材料的制作、分发人员、具体从事宣传推介的人员及相关业务责任人等。
第三条公司及业务人员开展宣传推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及基金销售协议的规定,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防止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合理的注意义务,承担特定对象调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推介。
第四条公司暂不采用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产品,如有业务需要进行业务拓展的,相关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条为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公司开展宣传推介材料相关活动应遵守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在涉及基金业绩表述等内容时,要全面揭示基金的过往运作情况,不得进行选择性陈述,对投资人形成误导。
2、准确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必须准确、真实,与基金合同相符。
3、审慎性原则。宣传推介的内容应遵从审慎性原则,不得夸大基金业绩、不得预测或模拟过往业绩,不得使用没有可靠数据来源的材料等。
第六条从事基金宣传推介活动的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
第二章宣传推介行为
第七条公司市场销售部门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1、公开出版资料;
2、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3、未经邀约面向公众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4、海报、户外广告;
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公共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未设置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8、未经特定对象调查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公司相关部门及其从业人员推介公司产品时,禁止以下行为:
1、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
4、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表述;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恶意贬低同行;
7、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推介;
8、推介非本机构募集的私募基金;
9、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公司可以合法公开宣传的信息包括: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品牌、发展战略、投资策略以及由中国基金业协会公示的已备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不得包含基金产品的推介内容。
第三章宣传推介材料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包括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撰写和形式的确定、宣传推介材料分发与公布的方式、时间及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的相关审核流程等。
第十一条本公司从事基金宣传推介的相关人员,在制作、分发与公布宣传推介材料时,首先要严格自律管理;产品部负责对宣传推介材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分发与公布实施监督。
私募基金的宣传推介材料(如招募说明书)内容应当如实披露基金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基金合同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应当向投资者特别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制作的宣传推介材料应与基金合同主要内容一致,不得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推介材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私募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等基本信息及概况描述;
3、私募基金托管人名称(如无,应以显著字体特别标识);
4、私募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概况;
5、私募基金收益与风险的匹配情况;
6、私募基金的风险揭示;
7、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8、投资者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9、私募基金承担的主要费用及费率;
10、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及频率;
11、明确指出该文件不得转载或给第三方传阅;
12、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宣传推介材料中,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向投资者揭示风险,确保推介材料中的相关内容清晰、醒目。
第十三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提及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价结果的,应当列明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名称及评价日期。
第十四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引用公司或旗下基金产品获得的奖项,应当引用业界公认比较权威的奖项,且应当避免引用3年前的奖项。
第十五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有足够平面空间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在材料中加入具有符合规定的必备内容的风险提示函。
第十六条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
第十七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过往业绩,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声明,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第十八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
第十九条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并注明出处,不得引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
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应载明,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使用、更改、变相使用我司发布的基金推介材料。
第二十条宣传推介材料的内部审核流程:
1、宣传推介材料经撰写人撰写完成后,提交本部门负责人初步审核;
2、初审无异议后提交公司风控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结合合规部门的修改意见,对相关材料进行修改,修改后再次提交确认;
3、将合规部门确认后的定稿提交分管销售业务与合规业务的高管确认,并签署合规审查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公司产品部应当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内容负责,确保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公司销售部门应当审查销售募集机构使用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不得通过无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公司产品或宣传推介基金。
第二十三条公司行政部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对分发的宣传推介材料进行及时的整理、备份和归档等。
第二十四条如某些内容,相关的法律、法规或制度等未明确做出相关规定的,应从维护投资者利益和推动基金行业更健康发展的角度,遵从相关原则,按照严格标准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风控部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总裁办审批通过,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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