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自学考试合同四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自学考试合同4篇,欢迎大家分享。
自学考试合同 篇1
合同的保全(第73—75条)
1.代位制度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怠于”有特殊含义:唯有以诉的仲裁的方式追讨债权,才是“非怠于”;否则,均为“怠于”。
(1)代位权的实现条件:
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③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
(2)代位之诉: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成为第三人;
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胜诉后,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
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
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这时,债务人也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2.撤销制度
(1)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务。
(2)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
(3)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4)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④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
自学考试合同 篇2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分三种情况:
1、第44条第1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绝大多数合同均是选择。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
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甲乙6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父亲死亡时生效,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亲7月15日死亡,该合同于7月15日生效。
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例:甲乙之间6月30日订立合同,约定:如果甲儿子结婚,就可搬进去住。
③需要履行登记、批准手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转让专利权、转让商标权、抵押。
3、有些合同虽成立,但永不生效。
例:中外合资、中外合营合同,提交成都市外经委批准,但外经委认为该合同属污染项目,则该合同无效。
总结:合同生效,合同一定成立;合同成立,但未必生效。
自学考试合同 篇3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欺诈
2.恶意磋商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乙丙谈判欲结成商业联盟,甲不愿乙丙联盟以不利于己,于是提出优厚的条件,诱使乙推掉与丙的订约机会。后甲明确告知乙不再签订合同,这就是恶意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例1:如果甲乙之间没有缔约关系,甲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扮成清洁工等)窃取乙商业秘密。只能追究甲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如果甲乙之间有缔约关系,还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2:甲去商场买东西,在买好东西准备离开或正在谈价的时候,因地滑或踩着西瓜皮而滑倒摔伤。对商场既可追究侵权责任,又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3:乙从一地到另一地,顺便穿过甲商场,结果踩着西瓜皮摔伤。只绝对甲追究侵权责任。
例4:甲乙之间谈判,乙收买甲的一个员工丙而获得甲的商业秘密。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缔约过失;丙作为甲的雇员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乙丙成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甲为恶意蹉商,乙的损失包括:
①签订合同的`有关费用,最信赖利益的损失。
②机会的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③履行利益的损失。这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自学考试合同 篇4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原则上是无过错原则;
(2)例外。以下五种合同适用过错原则,并且实行过错推定:赠与、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中的自带物品。
二、违约行为
1.有两大类:
(1)第107条:实际违约。
(2)第108条: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在于:履行期限到来的不同。
2.加顾合同的阶段:
(1)磋商阶段:当事人无合同关系,仅存在先合同关系,若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之间仍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违约责任,这期间,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一般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履行,发生预期违约。
(4)履行期限到来:实际违约。
(5)合同关系消灭后:后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当事人之间仍负有保密等义务。
三、违约责任形式
1.违约责任均是财产性的,所以在违约中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违约责任形式包括:
(1)继续履行:
按照第110条的规定,有三种例外,即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不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①履行不能;
②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意:这是仅仅是指非货币之债。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可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并用。
(3)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
①损害赔偿金。
A.损害赔偿金:对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B.损害赔偿金有四种:
a.根据是否具有惩罚性,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b.根据是约定还是法定,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见合同法第114条)和法定的损害赔偿金。
我们这里讲的损害赔偿金,一般是指法定的、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
c.损害赔偿金通常有两部分构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损失)。
例:甲出卖货物给乙,乙转卖给丙。乙能否如期对丙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甲能否对乙履行。如果甲违约,导致乙不能对丙履行。
乙的损失可能包括:
(1)为了签订合同已购买原原料,现甲不交付的材料,自己无法生产导致原材料无任何意义,若卖掉原材料,原价与现在的市价相比,市价回落了,损失1万元。
(2)乙为了接收重材料,乙租赁仓库,交付了定金。
(3)为了安排该生产,已招聘工人或正安排了生产任务。
(4)生产后转卖给丙,乙可赚100万。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限制:
a.可预见规则;
b.第119条:减轻损失义务。(不真正义务)
②违约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完全相同,一般不能并用,应优先考试违约金。
对违约金的调整: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原则上是补偿性的,例外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③定金。
A.定金是纯粹的惩罚性民事责任。
第119条:定金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双方惩罚性是完全区别于订金的根本特征,而订金具有简单惩罚性。
例:甲为顾客,乙为酒楼,甲在酒楼订了一包房,交订金500元,如果甲当天晚上没去,乙没收订金;如果甲当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订房之事,现已无包房,乙退还甲认金500元。
C.如果双方均未违约,定金原价返还,无需加利息。
D.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第116条: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个适用。
这里讲“不得并用”,指的是对于“同一个”违约行为,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例1:甲乙约定:如果甲履行有瑕疵,应没收定金;如果甲履行迟延,应按日计算违约金若干元,后来甲的履行既迟到了三个月,且交的货又不合作。这时,由于定金、违约金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完全可以并用。
例2:(20xx年考题)甲交付乙定金4万,约定一方违约时违约金6万,后乙违约,甲最多可主张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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