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3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起诉书,起诉书俗称“状子”。它是司法公文中使用频率最大的一个文种。你所见过的起诉书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1
原告:____________,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______人。现住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人。电话: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男,汉族,身份证号:____________,住______。
被告:__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电话: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职务:总经理
地址:____________。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诉讼请求: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____________年12月06日14时50分许,被告____________驾驶冀F____________轿车沿朝阳南大街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门前道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行人____________(原告)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____________受伤。____________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____________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责任。
经____________市第二医院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脱位(旋前-外旋Ⅳ°)。后经____________市道路事故伤残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左下肢功能丧失10%以上。两次手术过后,患足仍不可负重,需继续治疗。可见,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直接给原告造成了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造成损失包括医疗费21280.59元,被告____________已支付19000元;误工费41367元;护理费13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营养费1500元;轮椅600元;便座、复印、行军床192元;鉴定费1664.8元;伤残赔偿金36584.4元;二次手术费7000;交通费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6211.5元;精神损失费1万元,共计133200.29元人民币。
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
______年7月9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2
原告×××,女,××年×月×日生,住××县××镇××村××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告×××,男,××年×月×日生,住××县××镇××村××组,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地址:×××。
负责人:×××。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暂定经济损失五万余元(具体赔偿数目见原告伤情法医鉴定后再详细列出);
二、依法判决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时×分许,在××县××镇××开发区路段,被告×××驾驶车牌号为×××的小型轿车,在左转弯时与原告×××驾驶无牌号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原告的伤情在××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年×月×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另查明,被告×××在×××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综上所述,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损失应当赔偿;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当在相应保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受伤后,多次向被告追偿损失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前述诉讼请求。
此致
××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交通事故民事起诉书3
原告:王金,男,汉族,20xx年8月6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法定代理人:王明(王金之父),男,汉族,1956年10月2日生,住扬州市开发区施桥镇马桥村刘庄组90号。
被告:徐传,男,汉族,1965年9月4日生,住扬州市维扬区秋雨东路155号康平苑226幢106室。
被告:江苏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为扬州市邗江区文汇西路209号。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中路471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所受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物损失等人民币67938.5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12日16时55分,被告徐传驾驶牌号为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扬州市渡江南路100号门口人行横道处与由东向西步行的原告王金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王金受伤。该起事故经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处理,并作出第001486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徐传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
横道遇行人过马路,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被告徐传驾驶的.苏K32958号轻型封闭货车已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限截止至20xx年1月4日。
原告受伤后被送至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治疗,并于20xx年11月13日经江苏省苏北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十级伤残。原告应此次事故所受损失为:医疗费1796.5元、护理费4340元、营养费2480元、伤残赔偿金5268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300元、财物损失5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7938.50元。
原告认为,针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被告保险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偿原告损失。超出保险公司赔偿责任之外的部分由被告徐传承担。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具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此致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xx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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