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合同锦集六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民事合同6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民事合同 篇1
甲方:xxx(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乙方:xxx(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甲乙双方依据xxxx(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的的内容(例如,租赁房屋合同,则写明甲方出租xxx房产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律师代理诉讼合同,则写明代理诉讼的案件名称)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 质量、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 价款或者酬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第六条 ……(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合同生效的时间及条件(可以是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约定另外的生效时间)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___份,当事人各执___份。
甲方:xxx(签名或者盖章)
乙方:xxx(签名或者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合同 篇2
【摘要】在我国现行民诉法的立法中,对于合同纠纷的管辖是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的。但是我国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是以“特征履行地”加“实际履行地”的原则判断的,与实体法规范相互隔离。这种方式不仅在实际审判实践中存在不足,而且与国外立法也不相同。完善民诉法的履行地规则,应该通过与实体法相统一的途径加以解决。
【关键词】合同法;履行地;管辖权
合同纠纷属于比较特殊的一类民事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将其列为特殊地域管辖事项。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对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采取“履行地规则”,即依据合同的履行地判断管辖。但我国现行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十分复杂,很难准确把握。再加上现实生活中合同的情形纷繁多样,这些就导致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争议层出不穷,利用管辖漏洞谋取不当利益的情况愈演愈烈。本文从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中“合同履行地”的差异出发,对现有管辖制度的缺陷进行浅显分析,以期能对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中履行地的含义分离
(一)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按照通说理解,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行为。合同的履行地点即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方。
合同的实质内容,即是双方当事人就彼此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一般而言,合同主要是双务的,一方负有给付义务时,另一方则会负有相应的对待给付义务作为对价。双方约定的义务内容不同,履行的方式也不同,履行地也可能相应地发生变化。当事人为多数时,可以各自订立不同的履行地点。同一个合同的数个给付不必约定相同的履行地点,尤其是双务合同中的两个债务,可以有两个
履行地点。叽匕如在借款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履行地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贷款人提供贷款应在借款人所在地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人所在地履行。换句话说,民法中的合同履行地是与义务或债务的履行相联系的,一个合同关系中各项义务的履行地是相互独立的。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合同履行地
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像《合同法》那样,对确定管辖的履行地规定一般原则。司法解释中多只是对具体的合同做出大量细节的规定,显得没有简单的规律可循。但一般而言在实务审判中,履行地的确定一般遵循“特征履行地”为主、结合“实际履行地”的判断原则。特征履行地目前占主导意见认为,在合同约定的众多义务中,尤其是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必有一个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义务。习不同合同的类型彼此相异,主要原因就在于这个本质性义务的区别。而一般认为,在双务合同中非金钱给付义务是该类合同的区分标志,只有这个特征义务的履行地才是确定管辖应依据的履行地。比如.买卖合同的目的是一方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他人,交付标的物义务是买卖合同的特征义务,因此买卖合同履行地的判断,一般应该依据交付标的物义务的履行地确定。同理,《适用意见》第20、21、22条等也明确规定,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等合同的履行地依次为加工行为地、租赁物使用地等,因为这些合同的特征义务就是货物、租赁物交付使用等。
实际履行地选取特征义务之后,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也会影响履行地的确定,这依我国现行法又可分为多种情况。首先,争讼时合同没有实际履行的,根据《适用意见》中第18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此外,实际履行中发生履行地点变更的,也可能导致管辖地发生相应变化。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的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实际履行中变更约定的,应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在最高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问题的批复》中,也有类似的条款。但是这种分类下,法律规定并未穷尽所有情形。比如,对于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地点又没有实际履行的,立法就处于空白状态。
(三)两者的差异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与实体法规范相差甚远,存在很大的脱节。 从功能上,现有民事诉讼法立法中,合同履行地还很狭隘,很大意义上只是一个纯粹的程序法的裁判概念,只是为了方便法院的管辖确定。而实体法的履行地规则是为了指导合同当事人准确履行债务,促进合同的履行,减少履行风险,防范纠纷的发生。
在具体的规则上,两者也存在着格格不入的内容。在民事实体法意义上,履行地是为合同项下义务履行服务的,与具体的义务紧密联系,同一合同中往往双方履行地是多样的`。而在民诉法中履行地虽然和部分合同义务有关,但主要根据合同的实体性质判断,且一个合同的履行地一般是固定的。
二、民诉法中合同履行地制度的弊端
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确认规则不同于实体法,自成一体,而且内容庞杂,审判实践中造成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异议泛滥成灾、并呈持续上升趋势。据统计,仅最高人民法院就具体个案的管辖权争议作的批复、通知、复函就多达_L百件。这些很大部分原因是由于合同管辖中履行地规则的各种弊端所导致的,需要在今后的立法实践中加以纠正。
(一)在管辖程序中对合同实体内容的审查不太现实,难以准确统一
以现有方式,特征履行地的确定需要法官首先对合同的实体内容进行审查,确定双方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的性质,找出最能体现合同特征的义务,进而确定管辖。有时合同的名称和实质类型不相符时,立案法官还必须通过仔细的辨别,来揭开合同的本来面纱。
比如20xx年,在无锡国泰彩印有限公司诉荆沙市新力食品厂、新力实业公司一案中,湖北省荆沙市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就管辖权问题产生异议。随后,两省高院就此案管辖进行了协商,也并未达成协议,一方认为是购销合同,另一方却认为是加工承揽合同。最高院以(20xx)民立他字第4号批复对该案进行了解释,认为虽然涉诉合同名称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但合同约定的是各种卷膜的印制工作,合同的实质应为印制类的加工承揽合同,应以加工行为地为履行地。
这种“实体分析”的方式难以把握,极可能造成同一份合同在不同法官手上得到截然不同的认定,在管辖权异议中容易产生分歧。更有甚者,一些法官为了地方保护,通过擅自改认合同类型的方式,从而非法获得对案件的管辖。
(二)现有诉讼法的合同管辖难以适应纷繁复杂的无名合同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只有有限的十五种,民诉法司法解释确定的也很有限。这些有名合同只是对市场经济交易中比较普遍的几种合同行为进行的总结和规范。然而社会现实生活里,合同交易行为种类繁多,交易中还存在着大量的无名合同,无法将其纳入有名合同进行规范。而在私法领域,只要不触犯禁止性规范,这些合同行为即被允许。
如何确定无名合同的管辖,现有民诉法的合同履行地规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因为这些无名合同很难合理地抽象出特征义务,性质也难以准确把握。比如甲约定在一周内为乙定做一批服装,对价是乙为其儿子做两周的课程辅导。这里面哪一个义务算是最能反映合同性质的呢?恐怕特征履行地的规则在这里就解决不了问题。
(三)特征履行地规则有失公平,损害了一方诉讼利益
合同双方缔约时是在平等地位上约定权利义务的,双方互负的义务应该是平等的,不能说有主次之分。买卖合同中,一方负交货义务,另一方负支付金钱的义务。这两种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都是至关重要而且是同等重要的,不能说交付货物就比支付金钱更具特征性,否则就人为地打破了民事行为中的平等原则。
特征履行地的原则仅仅根据一方的特征义务履行地确定管辖,忽视了另一方的合同义务,这对另一方无疑是不公平的,它剥夺了另一方选择管辖法院的权利。而且这种管辖原则会使恶意履行人在诉讼上有机可乘,如果他在缔约之前故意约定特征义务在特定地点履行,而该地管辖法院与自己
有特殊关系,那么无论后期出现什么债务纠纷,都必须受该法院管辖,这对另一方来说诉讼就失去了公平的基础。
(四)其它弊端
虽然民诉法确定合同管辖的依据是合同履行地,但从内容上看,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合同履行地”与《合同法》却是大相径庭。作为下位规范的司法解释与作为基本法的《合同法》相冲突,这有违反《立法法》规定之嫌的。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从民诉法的理论上来讲,确定管辖的立案程序只需要对起诉进行形式审查即可,是否具有诉的利益、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等实体内容应该由审判法官来判定。如果在管辖权程序中就必须对实体内容全面审查,这实质上就使得纠纷争议的判定在管辖程序中就基本完成,后期的庭审阶段就会被架空。
三、国外在合同履行地方面的立法
从比较法的视角考察各国的立法规定.依据合同履行地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是普遍的原则,但与我国的确定方式不太一样。
《法国民诉法》第46条规定:“合同案件,要求实际交付货物的地点,或给付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29条规定:因契约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以及关于契约关系存在与否的争议,又由争议的债务的履行地的法院管辖。《日本民事诉讼法典》第5条规定:因契约涉诉者,如经当事人定有债务履行者,得由履行地之法院管辖。
一些国际条约对解决管辖权冲突也作了规定,对我国也是有借鉴意义的。比如《欧盟理事会民商事件管辖权及判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则》第5条规定,有关合同案件,由债务履行地的法院管辖。除非另有约定,货物销售合同的债务履行地应在合同规定的交付货物或应该已经实际完成货物交付地的成员国;提供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应在合同规定的提供服务或应该已经提供服务地的成员国。
民事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任、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成为甲方产品代理,共同开拓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行者人脸识别服务器系列产品市场,达成如下协议:
1. 授权及代理资格
(1)授权: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系列产品代理商,并颁发证书。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有权以甲方行业代理商的名义从事销售甲方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2)签约产品:本协议适用于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出品的系列产品。
(3)提供真实信息:乙方需如实填写《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产品代理注册登记表》,并向甲方提供本年度经工商部门年检过的乙方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等级证(国税)副本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备档,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在订单填写等方面,提供真实信息,以便甲方能够对乙方提供相应的支持(如因乙方提供信息不真实或变更后未及时书面通知甲方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代理资格:乙方应具有行业深层次背景和该行业专业背景,同时具有销售签约产品的专业技术人员、业务人员。
(5)甲方须根据协议有关规定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乙方对签约产品的销售、市场行为,不定期对乙方提供相关技术、销售培训。乙方须配合甲方相关销售、市场活动,收集当地相关业务信息并及时反馈甲方,反馈和甲方其它产品代理的违约行为(销售、商务、服务、市场宣传等)。
(6)产品代理商享有权益:
●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网站上刊登产品代理的名称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的宣传广告上可刊登产品代理的名称及电话。
●最优惠的产品价格,产品技术的.支持。
●乙方可以以代理价格优先获得样品。
(7)产品代理商务义务:
●乙方须维护签约产品的市场秩序及市场形象。若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有破坏市场秩序,损害甲方企业及产品形象,甲方有权力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约。
●乙方在用户购买甲方签约产品时,须向用户主动讲解产品性能及甲方保修服务政策,确保客户得到及时周到的服务。
●配合甲方产品的销售策略,及时反馈相关的市场信息。
(8)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 年,自双方签约之日____年 月 日起到__年月日止。期满后自行终止,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签。
(9)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附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同等法律效力。
(10)本协议生效以甲方收到乙方的代理费为生效日期,本协议签订后壹周内乙方没有交纳代理费的,甲方有权将总代理资格转签给第三方。若由于其他原因双方同意协议有所变化,并改做本公司其他业务,则另行商议,甲方可将代理费用退还给乙方。
(11)变更本协议条款中任何内容,需有双方签字的正式书面更改文件。
2. 代理政策支持
(1)代理产品类别: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人脸识别服务器系列产品中的不同类型。
(2)代理区域:
(3)代理费用:根据区域大小、代理公司规模、代理产品的种类分为区域总代理(省代),地区代理(地级市)两个类别。区域总代理(省代)的代理费用为____万元人民币。
(4)价格规范: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甲方)制定全国统一的销售价格。
(5)产品的价格制定权、发布权在甲方,甲、乙双方均有保守价格和库存
机密的责任,实际销售价不得低于甲方规定的最低销售价(但特价销售不再此内)。甲方若有证明乙方违反甲方的限价规定,有权对乙方施以处罚。
(6)违规行为
● 违规报价: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时,在业务运作,销售宣传,电话、媒体报价等过程中,凡不符合甲方价格管理规范的,均视为违规报价。 ● 违规处罚:视情况采取扣发违约金、停货、取消代理资格的措施。
3. 商务政策及支持
(1)乙方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产品代理订货前,须签定订货合同,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传真件有效)给甲方并将原件邮寄至甲方。
(2)乙方需填写《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产品订货单》,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传真件有效)给甲方并将原件邮寄至甲方。
(3) 甲方收到乙方订单后两个工作日内,将根据库存情况,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答复乙方订单是否有效。若有效,将向乙方通报预计发货日期(答复时,若遇乙方无人则时间可顺延)。
(4) 甲方收到乙方的全额货款后订单正式有效,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发货,逾期视为违约;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支付全额货款,视为违约。违约方需支付对方罚金,金额为合同总额的____%(注:百分之____)。
4. 服务政策及支持
(1) 甲方服务职责
●技术支持:甲方设立技术支持咨询电话,解答乙方的疑难问题;甲方会通过网站、E-MAILL或邮寄等方式向乙方提供技术资料、故障解决方案等。若乙方需要甲方提供现场的技术支持,甲方无偿给与提供。
●技术培训:甲方对乙方提供技术培训。同时发放培训资料,必要时颁发培训合格证书。若产生产旅费及食宿费用,由乙方自理。 ●维修:甲方产品的硬件维修由甲方维修中心或甲方授权的维修机构承担。甲方按照产品的保修政策为乙方提供与最终用户相同的产品保修服务。
(2)乙方服务职责
●客户售后服务:乙方应有专门的技术支持人员,负责签约产品技术服务。在用户购买甲方签约产品后,乙方有义务积极帮助解决用户的各种使用问题。如果解决不了应及时反馈甲方,并协助甲方解决。乙方如对用户投诉不负责任或不积极配合解决问题,甲方将视情节对乙方进行罚款、或给与取消代理资格的处罚。 ●附加服务:乙方如果在甲方统一的维修服务政策外向用户做出其它附加服务承诺,应自行兑现。若由此产生有损甲方声誉的责任或损失由乙方承担。
●改装部件: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拆卸、改装或维修本产品,否则甲方不予保修或按超过保修期处理。若由此产生有损甲方声誉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监督与反馈: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服务质量。乙方有义务主动向甲方真实反馈产品质量信息。
(3)保修政策
● 乙方在保修故障产品时应真实、详细填写维修单;如保修卡的内容,造成的维修延误,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保修条款:如遇到以下任何情况,甲方将不予保修。
由于地震、火灾、雷击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坏或故障。
由于意外损坏(如运输原因等)或外界条件发生变化(如电压突然升高)造成的损坏或故障。由于用户或第三方误用或不正确的安装调试、使用、不正确的与外设连接和外部电源等问题造成的损坏或故障。
●保修期:以产品上的保修标贴标注的时间为准。一年内免费保修。 ●以上条款若有变更,以购买产品包装箱内置保修卡为准。
5. 市场政策及支持
(1)宣传职责:甲方按照市场投入计划,可直接对乙方所在市场进行市场投入,配合乙方开拓当地市场;乙方也有义务配合甲方及其市场计划,进行所在市场的开拓和广告宣传。
(2)甲方统一向乙方提供宣传品。
(3)形象维护:乙方有义务维护甲方企业及产品形象。须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方可使用甲方企业名称、标识等进行自身的广告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甲方企业及产品形象。
(4)宣传规范:乙方必须合法、规范地使用甲方商标和“产品代理”标识。乙方在进行广告宣传时,不得违反甲方企业标识使用的规定,广告中不得出现其它品牌的同类产品
甲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乙方:
签字:签字:
盖章:盖章:
日期:日期:
附:《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产品代理协议(代理细则)》
民事合同 篇4
1.格式
民事合同
甲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乙方:×××(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的内容(例如,租赁房屋合同,则写明甲方出租×××房产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律师代理诉讼合同,则写明代理诉讼的案件名称)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质量、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价款或者酬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时间及条件(可以是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约定另外的生效时间)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当事人各执___份。
甲方:×××(签名或者盖章)
乙方:×××(签名或者盖章)
×年×月×日
2.说明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旨在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合同是一种很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例如公民之间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行为,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据合同,在租赁人和承租人之间产生了租赁房屋合同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民事合同的有效要件是:①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订立民事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同意,才具备订立合同的合法条件。②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即行为人的内在意志与外在表现一致,体现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的行为,才具有法律效力。③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④合同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民事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才是合法有效的。
订立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合同条款要齐全、完备。一般来说,民事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违约金以及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合同的内容要合法。内容合法包括合同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物;合同内容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等。否则,合同就是无效的。
(3)合同的形式要符合规定。,
民事合同 篇5
合同管辖: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
《民诉法》
法定管辖: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需先确定合同的性质): 1.《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合同法》第62条规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2. 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的履行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1条规定: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第22条规定: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外,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借款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证券回购合同,凡在交易场所内进行的,交易场所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按当事人的约定确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该合同的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若根据该合同的内容难以区分合同的性质,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部分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履行地。
3. 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1996年9月12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 》(以下简称《96规定》)规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第三、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在适用上述法规时应注意:购销合同中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约定履行地与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以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但是,如果货物未实际交付[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而是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作为购销 /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交货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如何确定“交货地点”。
《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法》第141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A. 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B. 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综上述,在合同纠纷司法实践中,一般按下列三个顺序确定合同履行地:
第一,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书面约定了合同履行地的,从约定;
第二,对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补偿贸易等合同,应按照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此时的合同履行地是程序法上的概念,不能适用《合同法》等实体法;
第三,对于前两者之外的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只能引用《合同法》等实体法对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来确定,这时合同履行地是实体法上的概念。
第二十四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七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管辖要确定、单一)
合同签订地的确定:
以合同签订地确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的前提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在《如何确定合同签订地问题的批复》(1986年)中指出:“凡书面合同写明了合同签订地点的,以合同写明的为准;未写明的,以双方在合同上共同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双方签字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以最后一方签字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第五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此外,对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办理特定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以办理特定手续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例如,当事人约定合同需要公证才能生效,那么公证地点应为合同的签订地。
第三十五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诉法意见》
18、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0、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1、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22、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23、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24、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25、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合同 篇6
甲方:215;(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乙方:215;(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或者职务、住址)
甲乙双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名称),经过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的内容(例如,租赁房屋合同,则写明甲方出租215;房产的基本情况;如果是律师代理诉讼合同,则写明代理诉讼的案件名称)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质量、数量等内容
第四条价款或者酬金
第五条违约责任
第六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时间及条件(可以是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也可以约定另外的生效时间)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___份,当事人各执___份。
甲方:215;(签名或者盖章)
乙方:215;(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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