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自学考试合同三篇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建立,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自学考试合同3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自学考试合同 篇1
一、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协议无须债务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同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必须接受。
“对债务人生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履行。如果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债权债务仍然存在;
②原债权人可以拒绝受理;
③如果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产生不当得利关系。
4.债权转让的无因性:
例:甲将10吨货物让给乙,而乙将100吨货物赠与丙,后丙杀害了乙的儿子,乙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乙行使撤销权后,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这时,乙不能主张甲将货物交付于丙的行为无效。
债权转让的无因性,即:只要转让成立,事后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权利(第82、83条)
债务人有两个权利:
①抵销权援用;
②抗辩权援用。
二、债务转让
例1:乙已将货款交付于甲。甲于交货之前与丁签订协议,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一级茶叶的义务由丁承担。这就是债务转让,丁成为新债务人,而甲退出新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务必经过债权人乙同意,否则无效;一旦经债权人同意,一切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例2:甲欠乙10吨茶叶,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这时,甲并未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仍是债务人,丁也成为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无需经过债权人乙同意。
自学考试合同 篇2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原则上是无过错原则;
(2)例外。以下五种合同适用过错原则,并且实行过错推定:赠与、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中的自带物品。
二、违约行为
1.有两大类:
(1)第107条:实际违约。
(2)第108条: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在于:履行期限到来的不同。
2.加顾合同的阶段:
(1)磋商阶段:当事人无合同关系,仅存在先合同关系,若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之间仍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违约责任,这期间,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一般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履行,发生预期违约。
(4)履行期限到来:实际违约。
(5)合同关系消灭后:后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当事人之间仍负有保密等义务。
三、违约责任形式
1.违约责任均是财产性的,所以在违约中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违约责任形式包括:
(1)继续履行:
按照第110条的规定,有三种例外,即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不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①履行不能;
②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意:这是仅仅是指非货币之债。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可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并用。
(3)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
①损害赔偿金。
A.损害赔偿金:对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B.损害赔偿金有四种:
a.根据是否具有惩罚性,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b.根据是约定还是法定,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见合同法第114条)和法定的损害赔偿金。
我们这里讲的损害赔偿金,一般是指法定的、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
c.损害赔偿金通常有两部分构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损失)。
例:甲出卖货物给乙,乙转卖给丙。乙能否如期对丙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甲能否对乙履行。如果甲违约,导致乙不能对丙履行。
乙的损失可能包括:
(1)为了签订合同已购买原原料,现甲不交付的材料,自己无法生产导致原材料无任何意义,若卖掉原材料,原价与现在的市价相比,市价回落了,损失1万元。
(2)乙为了接收重材料,乙租赁仓库,交付了定金。
(3)为了安排该生产,已招聘工人或正安排了生产任务。
(4)生产后转卖给丙,乙可赚100万。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限制:
a.可预见规则;
b.第119条:减轻损失义务。(不真正义务)
②违约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完全相同,一般不能并用,应优先考试违约金。
对违约金的调整: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原则上是补偿性的,例外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③定金。
A.定金是纯粹的惩罚性民事责任。
第119条:定金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双方惩罚性是完全区别于订金的根本特征,而订金具有简单惩罚性。
例:甲为顾客,乙为酒楼,甲在酒楼订了一包房,交订金500元,如果甲当天晚上没去,乙没收订金;如果甲当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订房之事,现已无包房,乙退还甲认金500元。
C.如果双方均未违约,定金原价返还,无需加利息。
D.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第116条: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个适用。
这里讲“不得并用”,指的是对于“同一个”违约行为,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例1:甲乙约定:如果甲履行有瑕疵,应没收定金;如果甲履行迟延,应按日计算违约金若干元,后来甲的履行既迟到了三个月,且交的货又不合作。这时,由于定金、违约金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完全可以并用。
例2:(20xx年考题)甲交付乙定金4万,约定一方违约时违约金6万,后乙违约,甲最多可主张8万。
自学考试合同 篇3
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
1.欺诈
2.恶意磋商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例:乙丙谈判欲结成商业联盟,甲不愿乙丙联盟以不利于己,于是提出优厚的条件,诱使乙推掉与丙的订约机会。后甲明确告知乙不再签订合同,这就是恶意磋商。
缔约过失责任与其他责任的关系
例1:如果甲乙之间没有缔约关系,甲通过不正当手段(如扮成清洁工等)窃取乙商业秘密。只能追究甲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如果甲乙之间有缔约关系,还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2:甲去商场买东西,在买好东西准备离开或正在谈价的时候,因地滑或踩着西瓜皮而滑倒摔伤。对商场既可追究侵权责任,又可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例3:乙从一地到另一地,顺便穿过甲商场,结果踩着西瓜皮摔伤。只绝对甲追究侵权责任。
例4:甲乙之间谈判,乙收买甲的一个员工丙而获得甲的商业秘密。乙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缔约过失;丙作为甲的雇员承担劳动法上的责任,乙丙成为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
赔偿信赖利益的损失。
例:甲为恶意蹉商,乙的损失包括:
①签订合同的有关费用,最信赖利益的损失。
②机会的损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③履行利益的损失。这不是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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