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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正式工工作满一年之后待遇
我是一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正式工,工作满一年之后于2011年1月25日申请年休假获批,并于当日离开工作地回家探亲。休完假返程后被告知,我市分行下了新的请假条例,条例中将探亲假归为事假,每日扣工资50元,如超过一周则按照比例扣,所发最低工资不低于本市的低保工资。文件是2011年1月31日下的,但是执行时间却是1月1日。所以,虽然我请假的时候新的规定还没有出台,但是却也要按照新的规定扣发工资、绩效以及年终奖。由于我是1月25日离开工作地,休假到2月中旬开始上班,所以单位说要扣发两个月的年终奖。
1月份所领工资被扣掉了1月25-1月31日这七天X50=350
2月份所领工资被扣掉的只剩工作所在地的基本工资790多点。
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
是否与国家规定相违背?
因本人平时法律方面的知识比较缺乏,在百度搜到的问题也都不具有共通性,所以想在此求助高人或者专业律师帮助解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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