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

时间:2023-05-24 11:17:46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电子合同模板锦集5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也是避免争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电子合同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子合同模板锦集5篇

电子合同 篇1

  引言: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合同得以出现,其虽然也通过电子脉冲来传递信息,但是却不在以一张纸为原始的凭据,而只是一组电子信息。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颁布的电子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的方式订立的合同,其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一、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又称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指用电、磁、光或相关技术手段生成的数据电文表达意思以产生、变更和消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即EDI)、电子邮件(E-mail)和计算机传真等形式。电子合同具有不同于传统合同的下述特征:

  1、电子合同从传统的物理方式转移到网络空间,完全在虚拟空间中进行,当事人往往并不见面,信息的交流、记录和存储通过光、磁和电等技术手段完成。

  2、构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易受到影响、破坏,易篡改或因其他原因而失真,这使得要约、承诺的可信度降低,为此出现了一系列技术保障制度,最突出的是电子签名的出现及认证。

  3、由于技术故障的客观可能性,一旦要约、承诺在网络信息传递过程中因计算机故障受到影响、破坏,需要解决这种风险如何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合理分担的问题。

  4、信息传递能够以光速在网络上进行,从而使订立合同所需要的时间、空间大大压缩,甚至被取消,也就是信息传递地点的距离差异并不会产生信息传递的时间差异,因而电子合同要约和承诺的有效期大大缩短,使得对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的确定与传统合同大相径庭,也使得电子合同在要约的撤回、撤销以及承诺的撤回问题上出现特殊性,有关规范需要重新规制。

  5、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不须采用传统的书面形式。由于电子合同是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的方法、手段订立的合同,其内容全部可以储存在计算机的内存中,也完全可以储存在磁盘或其他接收者选择的非纸张的中介物上,如磁带、磁盘、激光盘等。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6条规定:如法律需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需求。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传、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该条确立了数据电文形式的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而且确认电子合同是一种书面形式。因此,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是合法有效的。

  二、电子合同订立与成立

  电子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行为和过程。任何一个合同的签订都需要当事人双方进行一次或者是多次的协商、谈判,并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可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是指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电子合同作为合同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其成立与传统的合同一样,同样需要具备相关的要素和条件。世界各国的合同法对合同的成立大都减少不必要的限制,这种做法是适应和鼓励交易行为,增进社会财富的需要,所以说在电子合同的成立上,只要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意见即可成立。关于合同中的主要条款,现行的立法是很宽泛的,我国的《合同法》第12条做了列举性的规定,但是该列举性规定是指一般条款。所以就合同的主要本质而言,在合同主要条款方面如果当事人有约定,要以双方约定为主要条款,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的予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订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电子合同的成立需要具备相应的要件。首先,订约人的主体是双方或者是多方当事人,合同的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其次,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在于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最后,合同的成立应该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一)要约和要约邀请

  要约是指缔约一方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而向对方当事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关于要约的形式,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协议,合同要约及承诺均可以通过电子意思表示的手段来表示,并不得仅仅以使用电子意思表示为理由否认该合同的有效性或者是可执行性。要约的形式,即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3、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4、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要约一旦做出就不能随意撤销或者是撤回,否则要约人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由于电子交易均采取电子方式进行,要约的内容均表现为数字信息在网络上传播,往往要约在自己的计算机上按下确认键的同时对方计算机几乎同步收到要约的内容,这种技术改变了传统交易中的时间和地点观念,为了明确电子交易中何谓要约的到达标准,《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二)承诺

  承诺,又称之为接盘或接受,是指受要约人做出的,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并愿意与要约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第21条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承诺需具备以下几个要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是对要约明确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3、承诺的内容不能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变更。4、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间内做出。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若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即时做出,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间内承诺,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承诺。根据《合同法》第27条的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达到要约人之前或者是承诺通知同时达到要约人。”因此,承诺的撤回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达到要约人,或者是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在撤回承诺。对承诺的撤回问题目前有不同的观点,反对者认为电子商务具有传递速度快,自动化程度高的特点,要约或者承诺生效后,可能自动引发计算机做出相关的指令,这样会导致一系列的后果。赞同承诺撤回的则认为不管电子传输速度有多快,总是有时间间隔的,而且也存在网络故障、信箱拥挤、计算机病毒等突发性事件的存在,似的要约、承诺不可能及时到达。所以撤回承诺同要约的撤销同样重要,这种民事权利不能剥夺,否则会破坏我国《合同法》的体系与精神。

  三、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

  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是指电子合同开始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时间。在一般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就是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合同成立的时间是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一般认为收件人收到数据电文的时间即为到达生效的时间。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15条和我国的《合同法》第16条的规定基本相同。如收件人为接收数据电文而指定了某一信息系统,该数据系统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收到时间。如收件人没有指定某一特定信息系统的,则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一信息系统的时间为收到时间。

  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合同的时间对于判断交易成立和生效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合同法》对此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根据《合同法》和民事法律关系基本原理和电子合同的实际情况,认定发送和接收电子通讯时间的默认规则为,在双方没有相反约定的情况下,某个电子信息进入某个输送人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就视为该信息已经被发送,如果信息先后进入了多个信息系统,则信息发送的时间以最先进入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在发送到接收人的计算机系统,那么该信息被发送的时间就是先进入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器的时间。在判断信息接收时间方面,如果电子信息的接收人指定了一个信息接收系统,则电子信息进入该系统的时间即为信息接收的时间。

  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是指电子合同成立的地方。确定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涉及到发生合同纠纷后由那地、那级法院管辖及其适用法律问题。我国《合同法》

  第34条规定,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电子意思表示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要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要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我国立法对电子意思表示采取的是“到达主义”,所以规定以收到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其原因是考虑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特殊性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4条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电子交易中收件人接收或者检索数据电文的信息系统经常与收件人不在同一管辖区内,上述规定确保了收件人与视为收件地点的所在地有着某种合理的联系,可以说我国《合同法》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不同于普遍交易的特殊性。

  四、电子签名与电子认证

  电子合同成立是双方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结果,在传统的合同订立过程中,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用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来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我国的《合同法》

  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加盖公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的签字或者盖章,意味着自然人或者法人在合同书上签名或者是加盖公章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合同中,要在这种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是很困难的。所以,在实践中用何种技术来解决签名和盖章问题是电子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键。

  美国是世界上最先授权使用数字签名的国家,他规定了用密码组成的数字与

电子合同 篇2

  一、加工原件名称

  二、加工内容

  材料代购 制版 材料核对 漏板

  波峰焊作业 常温老化 插装 印制板清洗

  成品检验 元件成型、贴保护 包装 结构件装配

  手工补焊 调试 s m t 作业 高温老化

  三、工艺流程

  材料齐套、核对 → 元件成型、贴保护 → 插装 → 波峰焊 → 破焊整件 → 手工补件 → 过程检验 → 清洗 → 最终检验 → 包装入库 备注:

  材料齐套、核对 → 丝印 → 贴装 → 过程检验 → 回流 → 过程检验 → 元件成型、贴保护 → 插装 → 过程检验 → 波峰焊 → 破焊整件 → 手工补件 → 过程检验 → 清洗 → 最终检验 → 包装入库 备注:

  材料齐套、核对 → a 面丝印或点胶 → 贴装 → 过程检验 → 固化 → 过程检验 → 元件成型、贴保护 → b 面插装 → 过程检验 → 波峰焊 → 破焊整件 → 手工补件 → 过程检验 → 清洗 → 最终检验 → 包装入库 备注:

  四、加工周期

  材料齐套后周期为 ______ 天 ,逾期按加工费的 _____% 折扣。因甲方原因逾期除外。因乙方遇到不可抗拒的情况造成工期延误,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沟通谅解。

  五、 提货及票据方式 : 口自提 口送货 口收据 口普票 口 ______% 增值票

  六、 保价金额 :器件保价金额为______元,如有丢失或损坏,按___% 赔偿。器件风险费用为______元。

  七、 付款方式: 口货到付清 口月底结清 口一批压一批付款 口货到 ___周内付清 口其他:

  八、 逾期付款责任: 以本单位出库单时间为准,逾期付款按总加工费的` ____% 每天计费。

  九、 加工单价

  十、其他

  甲方(签章): 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 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

电子合同 篇3

  一、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

  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在电子商务的无纸化(Paperless)世界中,电子合同的书面效力,并不是简单地把传统合同规范移植到网络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网络中如何重建与传统合同法律价值相近的规范。原因有:

  1.任何符合书面形式功能的东西便可视为书面形式,而不论它是“纸”还是“电子数据”;

  2.承认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传统纸制书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较长时间地保存所载信息以供日后调取查阅;

  3.确定数据电文的传统书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着于纸质媒介上并且在其后未经改变的信息。

  二、电子合同的证据效力

  定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电子合同正是由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所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电子合同因此就赋予了具有证据的效力。

  三、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

  签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来源;(2)表明签字者已经确认文件所载的内容;(3)构成签字者对文件内容正确性或完整性而负责的证据。它与书面文件签字一样也能确认文件传输过程中的事实。

  电子信息一般都储存在电子计算机内,向法庭出示一般有两种方式(1)在计算机显示器上显示;(2)打印出来。我国的做法是应当提交原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电子数据资料的电脑打印件不能视为原件,而是属于复制件或抄本。

  (一)、电子合同具有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我们对“文件”并没有法定的定义,但约定俗成的观点是:书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种信息。但随着电子合同的发展,不少国家已意识到运用法律确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联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6月采用了《电子商业示范法》,该法指出:因为数码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担当书面文件的任务,不能仅仅因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数码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强制执行性。电子证据与电子合同传统的确定交易各方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合同单证,被储存于计算机设备中的电子文件所代替后,这些电子文件就成为电子证据。因此,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电子商业示范法》第九条规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数据电文形式不是原件为由否定其作为证据的'可接受性。

  (二)、电子签名的效力与电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只有“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电子合同未必具有传统概念下的书面正式文本,此时所谓的签字盖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这就是电子签名。如同传统合同签字盖章方才生效一样,电子签名无效,则无法导致电子合同有效。电子合同证据效力的认定我国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可见,视听资料不能单独、直接地证明待证事实,属间接证据的范畴。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伪造、篡改,加上易受人为的原因和技术条件的影响而出错,故也应将电子证据归入间接证据。

  电子合同认定效力需注意的

  1.双方当事人均予认可的电子证据,其打印件应当作为证据认定;

  2.对有争议的电子证据,应先核对其电子签名,如相符,应认定系拥有该电子签名的人所收发。

  3.如当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从电脑中永久删除的,除对方认可,否则该打印稿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为无法判断是否就是原件;

  通过上面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在我国电子合同与纸质合同是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的,在诉讼当中可以作为电子数据这类的证据出现。看完小编带来的文章后,相信此时大家对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已经有所了解了吧。若你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电子合同 篇4

  购买方(甲方):出卖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就电子屏采购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供货概况

  2、供货质量:

  乙方对其产品必须按双方约定供货.质量应按国家标准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费用由乙方负担,

  二、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大写(人民币)柒拾壹万俩千元整;

  三、付款方式

  货到一次性付款

  四、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需在安装前说明相关的施工内容,进行技术交底。

  2、指派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乙方供货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指派代表合理的管理。

  五、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明、营业执照及相关的手续。其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行业或企业标准,并随货附带产品合格证、化验报告等手续。

  2、乙方负责将货物运送至约定地点,承担相应运输、保管、装卸费用,并在货物交付给甲方前承担风险责任,如乙方提供的货物包装、产品规格质量及安装不符合要求,或因乙方产品内在质量问题,引发甲方生产或质量事故,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拒收,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此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的'费用、必要的律师费、罚款等),此责任不因甲方已进行质量监测而免除。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按规定时间及方式向乙方付款。如未按规定时间付款,每延期一天,则向乙方支付应付款项的5‰违约金。

  2、所供材料的品种、规格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退、换,由于上述原因延误交货时间,每延期一天,乙方应按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如果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则乙方付给甲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5%的违约金。

  七、免责条款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知不能履行或须延期履行,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后,本合同可以不履行或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全部或者部分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八、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也可由合同签订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持1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电子合同 篇5

  甲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所有制)

  乙方(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经济性质:____________(所有制)

  (如有两个以上联营单位,依次称丙方、丁方……)

  以上各单位,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在不改变各自所有制性质、财政物资渠道及隶属关系的前提下,相互协作生产(或开发)____产品,经充分协商,决定联合组成____________联合总公司(或集团,系非法人的合伙组织),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联营宗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联营项目及各方分工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联营成员就下列项目的协作和分工,达成下列一致的意见: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经营范围与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联营常设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合总公司的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隶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济性质:

  ________________(所有制)联营,核算方式联营成员各自经营,独立核算。

  第五条联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总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各联营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组成,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________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兼任总公司的经理、副经理。

  董事会是总公司最高决策机构。其职责是组织实现联营成员之间在生产、销售、供货、技术服务、信息等方面签订的合同,协调联营成员之间的协作关系。

  总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总公司设经理一名、副经理____名,由董事会聘请,任期____年。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处理总公司日常事务,副经理协助。经理、副经理下设办公室、服务部、供销部、生产部……等等。

  第六条联营成员的权利与义务

  1.联营成员各是独立经济实体,各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联营成员对总公司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总公司对联营成员的债务亦不负连带责任。

  2.联营成员间的业务往来(包括提供原材料,零部件,半成品,委托加工、改制、经销产品,统一接受订货,科研协作,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须分别订立合同,实行内部优惠价。其权利义务关系受经济合同法调整。

  3.联营成员所需的同质同价产品,能在本总公司内加工的,不得到总公司外加工。

  4.联营成员有权优先获得本公司内部的科研成果和经济信息。

  5.联营成员的财产所有权、正常经营活动和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总公司及任何联营成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干预和处分。

  6.联营成员有退出总公司的`自主权。但退出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协议仍应继续履行,直至合同或协议履行完毕或经订约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终止。

  7.凡与总公司业务有关的生产、科研、供应、销售等企业、事业单位,承认总公司的协议、章程,自愿加入总公司,可以提出申请,经总公司董事会批准即成为联营成员。

  8.联营成员退出或新的成员加入本联营,不影响总公司的存在。

  9.联营成员有独立进行其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七条违约责任

  1.联营成员对总公司依照合同分配的、或依照合同规定所应承担的协作任务,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属无法承担的,应在不可抗拒的事由发生后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内,及时通知总公司。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的,应在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内报告总公司。

  2.联营成员由于不可抗拒的事由确实无法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不负赔偿责任;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承担协作任务,而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本合同经各联营成员签字后,报请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后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联营成员共同协商修改。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日,即总公司董事会成立之时。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一式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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