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心得体会

时间:2024-09-10 12:37:11 交通/运输/物流/仓储 我要投稿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15篇)

  我们心里有一些收获后,可以通过写心得体会的方式将其记录下来,这样就可以总结出具体的经验和想法。那么好的心得体会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心得体会,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15篇)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1

  学习了解了这两次事故的前因后果之后,它给国家和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它给无数个家庭带来了无限的痛苦和灾难。这血的教训,怎能不让我们落泪?怎能不让我们震憾!

  我们除了感叹现实残酷之外,更应当吸取事故的深刻教训。安全,关系到我们每个人、每个家庭,不应当被遗忘,不应当当儿戏,更不应当麻痹大意。安全事故本来能够杜绝,但人们往往心存侥幸,认为事故离我们很远不会发生,有些事故隐患明摆在眼前,却视而不见,直至事故发生后才得以重视,追究职责,此时为时已晚。事故让企业损失惨重,给社会增加负担,让多少个家庭陷入痛苦的绝境,又让多少人因事故而失去宝贵的生命。所以,不以生命的代价来换取安全的底线,不以血的教训来警醒安全的意识,不以麻痹大意酿成事故来绷起安全的紧绳。强化安全意识,增强职责心,对化工企业尤其迫在眉睫。

  我们也是化工企业,该怎样做呢,我认为:

  一是要深刻吸取教训,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安全隐患排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而落实安全生产职责制是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和灵魂,要把安全职责制落到实处,还需要建立安全职责考评体系,现如今,公司虽然已建立了安全考评体系,但带来的效果不明显,公司重视程度不够,归根结底为没有制定实质性的对策或考核办法,仅有制定相应的对策或考核办法,才能更好的推进安全考评体系工作,真正落实好安全职责制工作。

  二是要将“安全就是生命”的理念植根于职工心中,落实在日常的行动中,进取营造企业安全文化氛围,真正做到本质安全,“安全有根则树成林”。说到安全文化究竟是什么?安全文化是人的`安全素养,人的安全素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每个员工进取的参与进来,一个简单的安全会议签到、工作中劳保穿戴……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安全文化需要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从小事规范,时时刻刻、事事处处抓好安全,严格遵章守纪,打造人人学安全,事事学安全,构成“要我安全”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安全”,使安全成为普阳人的一种自觉的意识和行动,否则谈安全文化是空洞和苍白无力的。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2

  研读着安徽电力修造厂7。30交通事故、8。16太和特大交通事故等几个事故情况报告,我深深被震撼了。薄薄的几张纸能够承载多少曾经鲜活的生命?我陷入了深思。纸上记录的几起车祸,让我感慨生命的脆弱,作为驾驶员的我,更感觉自身的责任重大。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触目惊心的数字,成千上万的亲人就在车祸的转眼间中沉浸在悲痛之中。11死2伤,转眼让喜事变成了惨痛。

  今年以来,中国杭州、南京、成都等地先后发生的飙车肇事、醉驾致死案件,引发社会舆论强烈关注。日前,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行动,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对酒后驾驶实行“零容忍”政策。酒后驾车在车祸原因里占据重要部分,严厉打击漠视交通规定的醉驾者,是保障司机及广大公民人身安全的'有力手段。

  发生车祸的原因许许多多,但当事情发生后,结果却永远只有一个。超速行驶无视法律法规的要求结果酿成了大祸;因超载而引出的惨重车祸,为了一点蝇头小利和一时的方便便漠视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法律意识淡薄,安全知识匮乏,无证驾车、违法超车、疲劳驾驶、操作不当、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了接二连三的交通事故,一个个都让我们触目惊心。

  在血的教训下,生命如此地脆弱,却也显示出其如此的宝贵,生命只有一次。为不再让亲友生离死别的场面再一次出现,不让交通事故无情地吞噬我们无辜的生命,珍惜生命,从我做起。安全无小事,在以后工作中,我一定会严格遵守各项交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时刻以清醒的头脑掌握好手中的方向盘,控制好脚下车轮,守好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道防线,不开霸王车、不违规超车、不无证驾驶、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不超载、超速,避免心存侥幸给自己和他人留下终生的痛苦和遗憾。多一份小心,多一份关心,就会少一份灾难,少一份失望。

  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就向社会交了一份合格的试卷。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远离伤痛,珍爱这美好的生命吧!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3

  1月3号上午xxx驾驶xxx车由银湖开往凤凰当行驶至xxx时,车速过快,《估计在60码左右,刹车拖印23米,违反了车队的规定:辅道行驶不得超过35码。没有及时观察,分析路边的行人动态,以侥幸的心理驶过有行人乱闯的危险路段,终于车头与路边闯出的赶车行人董某相撞造成的伤人事故,《已知伤者3—11节肋骨断裂,其余伤情还要进一步观察》经损较大。

  运用系统工程观点方法分析可知,每一次事故发生都取决于一些基本的因素即;人《人的失误和不安全行为》,物《物的不安全状态》,管理《管理的漏洞和欠缺》环境《复杂多变的道路环境,气候等不良环境》四个要素。轨迹交叉论认为在一个环境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的形成过程中一旦发生时间和空间的运动轨迹交叉就会造成事故,可以认为这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引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管理的欠缺不到位,是引起事故的间接原因。

  我认为1月3号这起事故是由于车队的管理不到位,没有加强对竹子林————白石洲事故多发地点的监控管理,没有对入职不久的新员工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安全态度的加强教育和培训。司机彭香蓉的不安全行为,思想麻痹大意,安全意识差,存侥幸心理行车,1没有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2不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行车指引《辅道行驶速度不能超过35码》违章操作,3在经过车辆。行人混杂的危险路段时没有提前做好预防措施如:“一慢,二看,三通过”。没有提前减速,观察和分析路边的行人动态,没有想到万一有人乱穿马路怎么办。由于车速过快,刹车不住终于和慌慌张张急着横过马路,而没有注意有车辆经过的行人董某相撞,造成伤人事故。给伤者带来痛苦,给公司带来负面的社会形象和经济损失,给自己带来经济上的损失。

  我们要在这次事故中分析原因,吸取教训,经验。确保以后的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首先车队应该为员工创造良好的行为环境和工作环境,关心员工生活,融洽和谐的工作氛围。使员工有集体凝聚力,团队合作精神。实行有效的谈话机制,关怀员工,充分观察和了解每一个员工的素质;思想;安全心理特征;性格特点;行为动态;工作绩效。发现员工的长处加以鼓励,增加员工的工作信心。加强对员工安全知识;文化素质和安全技能;安全态度的培训和教育。加强对员工不安全行为的监督管理,主要方法有“心理调适法;激励措施;纪律措施;组织管理措施;行为抽样法”等。对这次事故依据“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车队提出整改措施,加强对车队危险路段的路查路控力度。我们司机要把这次事故当作是发生在自己身上一样去体会,不要有“别人开车会出事,不关我的事,我开车保证不会出事”的侥幸心理。事故存在偶然性也存在必然性,为了预防事故发生,因此我们要努力学习,提高安全知识水平,安全素质和技能,端正安全态度。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出车前做好“三检”工作,防止病车上路,行车中牢记线路的安全行车指引。不违章超车,不开快车,不开赌气车等不安全行为,时刻保持正确规范操作,减少失误和不安全的行为。要调整好心态,以平常心对待工作,改变不良的生活习惯,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进入每一天的工作,提高安全意识,时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在行车中无论碰到什么紧急情况都有心理准备,关键时刻不慌张,规范操作,正确处理突发事件,防止事故发生。我们要把集体利益放在首位,不计较个人利益,有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强烈的安全责任心,做到人人关心安全,时时注意安全,事事想到安全。

  我们的行车道路环境,社会环境和气候环境等因素不是我们个体所能改变的,我们只有适应环境,融于其中才不会和环境发生冲突,才会尽可能减少事故发生。车队加强安全制度管理,加强对重点路段的路查路控,加强对员工的安全知识教育,安全技能和安全态度提高,消除司机的不安全行为,建立完善的预防型安全管理体制。我想安全事故是可以预防和控制的。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4

  4月30日下午14:10,我部门领导组织全体员工在东河作业区的住宅处,召开了一次安全经验分享。会议的内容是吊装事故安全经验分享,是十分痛苦的,更是作为一声惊人的警钟,敲醒着那些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忽视安全的人们。

  曾经在新闻中、报纸上、书本里、乃至宣教课堂上看到、听到过无数起因为藐视安全而丧命的悲剧,这些教训触动着我的心灵,并一直在告戒我,要时时刻刻牢记安全。回过头来想想,我的心中又生出许多的疑问。是怎样的原因导致这样的悲剧呢?他为什么会站在吊装物品旁边手扶吊装物品?吊装重物为什么会突然倾斜?种种的疑问让我一时间无法想明白?然而,让我们感觉到了安全的重要性。我们下步应该做的是,以此事例来提醒我们,告戒我们,无论是在工作和生活上,安全是第一位的,这个就发生在我身边的鲜活的事例更加警醒我们,安全对于我们就是生命,安全对于我们就是幸福。

  我们仔细地回顾一下这起事故,如果他当时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操作,如果他当时不站在吊装重物旁边,如果他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如果他能在工作岗位上积累更多的经验……这些假如也不会造成很大的伤害,给我们深刻的警醒。一句话,假如我们每一名钻井工人都能够树立安全意识,时时刻刻把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在工作中胜任岗位,坚守安全操作规程,对企业负责,对家庭负责,更对自己负责,那么这完全是可以避免的悲剧。这起事故教训足以让我们深刻地意识到: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我们年轻的工作者们,特别是在一线的石油工作者们,我们又该怎样地去做呢?面对安全这个不容忽视又不能回避的答卷,我们又是怎样填写、怎样回答、怎样对待的呢?

  千里长堤,溃之蚁穴!警惕与安全共存,麻痹与事故相连。朋友,当您筹划着新的一天的工作和生活时,你是否想到了安全,当你对他人的提醒与忠告不以为然的时候,您又是否会想到,这一时的`疏忽,一次小小的失误都将会给您个人带来痛苦,给家庭蒙上阴影,给国家造成损失。作为年轻的工作者,作为一名管理者,我们不仅要让自己牢记安全,懂得安全操作,向老师傅们学习并积累经验,做到以身作则,更应该提醒他人做好安全工作,制止他人的违章行为,让身边的每个人都从心中明白失去了安全就等于失去了生命的道理。对于我们一线工作者来说,只有保障了安全,就是幸福的最大最根本的来源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5

  通过参加华联驾校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的学习,我真切认识到“车祸猛于虎”的残酷事实。那一幕幕因人们忽视安全思想学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场景令人触目惊心,车祸惨剧给国家和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通过观看交通安全宣传片,我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日常驾车过程的每一个细节里,稍有懈怠都会酿成恶果,发人深省。

  通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很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学习驾驶机动车,首先学车要谦虚谨慎,不可急躁。其次,开车要集中精力,不要走神。第三,要多学习了解交通法规,驾车做到知法守法,“宁等三分,不抢一秒”。第四,全身心投入驾驶学习,刻苦练习,才能够更好的掌握驾驶技术,把车开好。

  通过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学习,我深刻体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是一名合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尽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必要行为。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谨慎驾驶、安全行车,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让汽车更好的为我们的生活服务。

  汽车的出现,不但方便了人们出行、运输,还成为社会结构中身份认同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元素。时至今日,不可否认汽车推动了人类文明的发展。随着汽车逐渐普及之后,汽车和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密不可分。一直以来,我都觉得自己不会那么倒霉,交通安全事故不会找上我,我稍微注意一点就行了。

  学习过程中繁文缛节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免让人心生倦意,但是学习了交通安全事故案例之后,一幕幕触目惊心的事件和惨不忍睹的苦果徘徊在我的脑海久久挥之不去。这些事故无一例外都是因为忽视思想作风建设、忽略道路交通安全而引发的,事故的后果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的现场,我深刻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道路驾驶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里,稍有懈怠都有可能酿出恶果,毕竟“车祸猛于虎”。

  学习了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后,我的`思想意识觉悟得到巨大的提高,对交通安全有了更为深刻到位的理解。我终于深深地认识到交通安全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严格自觉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尤其是我们这样爱情之花还没有盛开的有为青年,更应该珍惜生命,杜绝交通事故,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惟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的奉献社会,实现历史赋予我们的使命,展现青春和生命的价值。

  “防范胜于未然”,为此我今后一定要时刻紧记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警示和要求,在思想上牢牢树立安全驾驶的意识,一刻也不能松懈;在作风上坚定贯彻谨慎行车的要求,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同时我也要以身作则,引导和带动周围的人共同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切实为建设和谐社会奉献自己的力量。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6

  近期单位组织我们学习观看了一部交通事故的教育片,通过这部影片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酒驾、超速和疲劳等不良驾驶的危害。通过一起起惨烈的交通事故让我们对交通安全有了更深的体会。

  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加优越的.生活条件,交通设施和交通法律的不断完善让我们的交通环境更加规范有序。但车辆的不断增加对交通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压力。每天都在发生各种各样的交通事故。这些交通事故或是简单的剐蹭,或是严重的伤残甚至是惨烈的死亡。

  疲劳驾车。人体的长期的紧张状态下过度消耗而受到损害,如眼睛模糊、头脑反应迟钝、手脚不灵敏、判断信号和动作容易发生失误等。如果这些状况得不到及时补偿,会变得更严重,人的情绪也变得极易冲动、急躁、发怒等。如果长时间开车不休息,其精神得不到休息,精神体力不支而进入睡眠状态,此时驾车就会失控导致交通事故。

  超速行车。“十次肇事九次快”。在超速行车时,当遇到路面有突发情况这类驾驶员往往以为用急打方向避让或用紧急刹车应付,结果是车速过快刹车距离拉长,紧急制动、紧急避让车辆惯性大造成相撞或侧翻等交通事故。

  酒后驾车。据有关资料表明:驾驶员酒后开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是平时的16倍,30%的交通事故是由酒后开车、酒醉驾车引起。因为酒精直接影响人的自知能力,造成视线模糊,动作失调。驾驶员饮酒后更容易盲目开快车,强行超车,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粗心大意、思想麻痹开车。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讲“不怕一万,就怕万一”的俗语。驾驶员在路况差的马路上开车格外小心,思想集中,谨慎驾驶,一旦开上平坦宽直的路面时思想上就放松,油门一踏,轻松驾车,从而放松了警惕性,一旦路面出现突发的情况,驾驶员措手不及,导致事故发生。曾有一警言:“事故源于瞬间麻痹,安全来自长期警惕”。这是长期总结出来的行车经验和教训。

  这些情况都是我们自己可以避免的。生活中不应存在侥幸心理,对违法驾驶机动车行为要坚决抵制。为了自己也为了他人的安全,遵守交通法,文明出行。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7

  交通事故视频观后感 世界上什么东西最珍贵?毫无疑问,是人的生命!世界上失去什么最令人痛心?勿容置疑,是亲人的生命! 如今我国经济发展蒸蒸日上,但同时导致了城市车辆增多,交通事故也同样愈演愈烈。据统计,从20xx年以来,连续三年交通事故中的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平均每天死亡300人,每五分钟就会死一人。这是一个多么可怕的数字啊。 造成事故的发生是多方面的。驾驶人的违章作业常常是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如在不应该或不允许超车的地方强行超车,或超车不提前鸣笛,前车尚未示意让路就超车。驾驶人该让的车不让,甚至故意不让超车。在交叉路口支线车不让干线车先行,转变车不让直行车先行等很容易造成事故。在夜间会车不关闭大灯等。车辆的自身的车况不好,比如经常出现故障的关键部位和系统主要有制动系统的转向系统。这些关键部位都是会常常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还有酒后驾车。

  由于酒精的医学专用作用,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的控制油门,啥车及方向盘,从而发生事故。 有多少个家庭是去了亲人;有多少快乐变成了悲剧;有多少幸福化为乌有!在每一起交通事故背后,是一个个家庭失去了"顶梁柱",是一个个白发人送走了黑发人,是一个个孩子与父母阴阳相隔。这是多么让人感到心痛!面对一幅幅血淋淋的画面,警示着我们珍爱生命。生命只有一次,世上没有比生命更珍贵的东西。虽然每起交通悲剧都各不相同,但原因却都是因为五十交通法规,忽视交通安全所造成的。因此有多少冤死而去的人成为了千古恨。

  我们在幼儿时,就学会了一首首脍炙人口的儿歌:绿灯行,红灯停,遇上黄灯等一等;过街口,走斑马线;左右观望,保平安。在那些年代,从小培养的良好安全意识,确实给人们带来了出行的安全和平安。可是时代在变化,经济在发展,道路建设速度总是满足不了车辆的增加。这就给我们在参与交通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安全文明出行才是让我们享受到汽车便捷的同时,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 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为了大家的生命安全和幸福生活,我要高声呼吁广大的交通参与者,关爱生命,遵守法规,安全出行。道路交通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每一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啊!各级政府部门高度重视道路交通安全,做

  出了一系列的重大决策,不断加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力度,全力遏制道路交通事故。 亲爱的朋友们,让我们用实际行动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畅通的道路交通环境,托起幸福美好的今天和未来吧!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8

  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常常会遇到群众由于各种不同原因对交警部门或个别事故处理民警的执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信访。在这些投诉或信访问题中,有正当的维权,也有无理的缠闹。合理的诉求与不合理的纠缠,形成一定的矛盾,使接访处理工作面临巨大的压力。在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确保依法规范处理事故,尽量减少和避免群众的信访和投诉,是当前“正规化”建设中的首要任务。近期,很有幸参加了全省交通事故处理中级培训班,针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容易引起投诉和信访的问题,结合我省高管支队交通事故处理的实际情况,本人简单的进行了梳理摆析,供大家思考。

  一、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容易引起投诉和信访的原因。

  一是事故现场处置不及时。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出于抢救伤者,保护现场、防止肇事者逃逸等目的,要求交警部门尽赶赴现场。但由于警力、车辆装备、值班备勤、接处警衔接等问题,不能及时赶赴现场处置,延误了对事故现场勘查、调查的最佳时机,以及民警勘查不仔细、取证不认真,做出事故认定后,当事人不满投诉。

  二是处理事故不规范。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调查取证不深入,证据材料不全面,民警对检查鉴定重视程度不够,对检验鉴定结果未研究论证,造成重新申请。对视当事人的权力和义务告知不全面、不及时,不耐心听当事人辩解,未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和调解劝说工作。或拖延事故责任论定,超期限扣留肇事车辆等等,因而引起当事人的投诉。

  三是事故责任认定缺乏透明度。在做出事故责任认定宣布时,未能向事故各方讲清事故责任的相关证据、对事故认定的依据和理由不能对事故当事人各方进行认真解释、对取证不全,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纠纷的问题有推委敷衍现象,从而使当事人怀疑有“暗箱操作”,认为交警处理事故不公正,引起投诉和不满。

  四是逃逸事故案件久侦不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事故立案侦察,但由于受人力、装备、日常事务等客观因素影响,案件一时无法侦破,使死(伤)者一方损失得不到及时赔偿,上访投诉警方办案不力。

  五是事故处理中,其他部门收取的施救费、抢救费、赔偿交通设施损坏费,特别是一些无法得到保险的.估价费、停车费等费用,事故承办民警由于没有做好解释,当事人认为太贵或不合理而不肯交,导致事故没有了结,使当事人产生有“权钱交易”的怀疑,引起不满而投诉。

  六是久拖不决的事故案件没有及时有效处理,特别是追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的案件,由于交警部门处理的意见与检察院、法院在环节上衔接不够,存在异议和分歧,信访者找到最初受理的交巡警部门纠缠,甚至投诉上访。

  七是民警在接待群众时态度不端正,形象不佳,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缺少处理和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简单一句“你不服找上面”或者“去法院解决”。使当事人感觉办案民警不重视他们的问题和利益,用“踢皮球”的方式敷衍,本来就矛盾的心里更加不满,引起上访投诉。

  八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到位。由于当事人受教育的层次不一样,个人素质也不同,有的缺乏法律知识,有的甚至是法盲,为达到交警部门采用“强制措施”满足其赔偿或个人其他目的,采取“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正常心态违法上访。

  二、“三加强”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投诉和信访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强化执法意识。在通事故处理中容易引起群众投诉、信访的原因,最主要的是由于群众对我们交警部门不满而造成的,其中有当事人对交警执法行为的不理解甚至是误解,但在实际工作中,客观存在一些诸如为民服务意识淡薄,执法意识不强等问题,给当事人提供了上访的空间。因此,紧紧抓住事故处理工作中的多发性、易发性问题,从源头管理、基础建设、制度落实三个方面着手,确保事故处理人员能够严格、公平、公正、文明地处理每起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信访问题。

  二是加强依法办案,提高执法水平。交通事故处理涉及群众的切身利益,对当事双方都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严格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开展执法。一方面,狠抓事故处理规范,开展业务培训,提高民警业务素质和办案质量,保障、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加强执法监督,增强事故处理的透明度,防止不按规定接处警、超期扣留车辆、违反程序办案,办人情案、关系案。

  三是加强法制教育,开展《信访条例》宣传。交通事故中的信访问题,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群众法律知识欠缺,对信访缺乏了解等原因造成的。只要我们主动用《交通安全法》、《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和《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耐心的解释和答复,使他们懂得如何正确行使好权利,履行好义务,就能够引导他们对不合理诉求自觉撤访息诉,从而避免一些不必要的信访。

  总之,出现信访并不意味着全是坏事,有些我们在执法工作中容易忽视的细节、细小问题,有时通过信访可以及时反映出来,我们应该正确对待信访,依法认真处置,使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对于每一起信访问题,我们都要认真对待,积极处置,而不能消极对待,甚至压制、隐瞒。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9

  交通事故猛于虎,不要以为事故离我们很遥远,对于掌握一些发生交通事故后的的应对措施及方案,防患于未然还是非常必要的。因此需要解决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后 “怎么说、怎么做”的问题---即怎样向交警叙述事故经过、怎样向保险公司报险索赔、怎样应对事故处理?

  1、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马上停车,以免你的停车距离远而交警判你车速快。一定不要慌,先查看伤者的情况,尤其要判断是否属于“碰瓷者”,然后向122报警和保险公司报险。如果此时对方要求你送伤者进医院的话,那么你得看好情况而定,如果你自己的车上只有你一人,那么坚决不能送伤者进医院,要么等救护车来要么等你的亲朋赶到再做处理。

  应急预案:准备一个电话卡,上面记录你个能帮助你及时处理和救援事故的朋友,有交警朋友更好;注意保存律师电话号码,以备咨询;另外准备汽车救援公司、保险公司等的电话号码。

  2、交警到了事故现场会进行拍照和处理,此时一定要看准交警如何判定责任,如果是判你全责你一定要据理力争。不过交警经常会问你:“你有保险就判你全责吧,到时候保险好赔。”记住了千万不要听信交警和保险公司的话,一定要坚持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不是自己的责任不要因为保险而自己全揽上,否则惹了麻烦到后面你吃不了兜着走。

  应急预案:在等待出警的这段时间里,一定要想好怎么应对警察和保险勘验人员;如果你还没有想好,一定要做出巨害怕、巨痛苦的样子,呆在路边想清楚了再说。自己不会想可以咨询律师。

  3、拖车的问题。一般拖车都会到,那么你就要看情况而定了。不过只要给50元就可以不拖你的车,给拖了车很麻烦的,而且花费也大。

  4、伤者如果需要住院观察的话,一定要叮嘱负责的医生是交通事故,按照交通事故的情况办;也就是按医保的程序做,如果用了昂贵的自费药我有权告你(现在医生一般不敢,只是不断建议你用自费药)。这样医生一般就不敢用自费药了。不过在伤者面前医生如是说的话,你可以说交通事故是按《交通法》和《保险法》办的,该用什么药你伤者不用问我,你问医生。医生说能用就用不能用就不用。这样就把决策权推给了医生,但是你私底下已经和医生说过前面的一段话了,所以他也不敢怎么样。

  5、住院以及入院前的伤势处理开药什么的,当然道义上应该你先把钱垫付了,不过要有个度。比如先垫付20xx或更少一些,记得要装穷。还有如果判定责任是各一半或你八他二的话,那就按责任判定来垫付钱。所以前面我说的一定要坚持责任不要自己全揽了,那么伤者用药和住院就有所顾及了,因为你是有保险赔的,而他没有。时间长了,费用越大他越亏。如果判了你全责那对方就占了主动,而你却很被动。

  6、在住院期间医疗费用的消耗是相当厉害的,你根据情况适当垫付到一定数额时就不要再垫付下去了,就说没钱。让对方暂时先垫付。反正到时候保险公司会把我所负责的部分赔的,到时候再给你就是。这样可以杜绝对方继续无休止的住院下去,我处理这件事的时候遇到医院里有的`伤者死赖着不出院的,到时候就很麻烦。

  7、在其住院期间可以考虑商谈是否可以一次赔款了解此事,如果双方能谈妥就最好。宁愿花些钱私了了更好,但必须是要其出院后到交警大队结案后才能把钱给他。

  8、记得医院的单据要拿在手上,如果对方不肯给,你可以在出院时到交费处再打一份详细的清单,并且在出院时叮嘱医生出院通知单和伤势证明必须给你,不能给伤者。因为这两份东西是只有一份的,结案和到保险公司索赔需要这些单据。

  9、交通事故处理双方协议一般有三次机会谈。如果三次都谈不成,你可以拿着所有的单据到交警大队处申请强制结案,那么你就可以拿到两份证明,此时你也可以到保险公司索赔。

  10、事故发生后,记得大家要以和为贵。好好谈,对方是伤者肯定在态度上比较蛮横一些。你记住了,只要对方一住院你就得忍。坚持好好谈,但不代表要让步。只是口头上好好说,只要他出了院。呵呵,那就好办了。

  11、关于保险公司的赔款项目:

  (1) 修车的费用;

  (2) 伤者住院的费用和药费;(其中有一定的自费部分是无法避免的,所以尽量能不住院就不要给他住,如果实在要住也要想办法让对方快点出院,这样可以减少你自费的那一部分的损失)。

  (3) 关于伤者赔偿的费用:误工费---保险公司会根据对方出具的工资单进行赔付;生活补贴---按地区的不同,交警部门有规定,保险公司也是按规定赔付;交通补贴和营养费:---这两项要看各保险公司而定,一般营养费是按照伤者伤重情况而定的,虽然很多保险公司都没有这一条,不过如果对方和你协议不成功后上述到法院的话,法院是会判要赔营养费的。

  12、另外说说法院方面对于处理这些事故的判定原则,首先法院会根据事故情况考虑劝说双方庭外和解,如果调解不成的话,法院则根据事故性质判定双方各负的责任和赔款。注意了虽然起诉到法院营养费是有,但是也是要根据你的伤势的。还有精神损失费一般是没有,精神损失费是要根据事故是否对对方造成心理损害而判定的,比如:对死了儿子,母亲因为这件事而疯了什么的!那就可能会有精神损失费,不过这还是有官司可打的项目。

  13、如果要请律师打官司的话,一般费用是涉案金额的5~20%。当然诉讼费另算,不过谁输了官司的话,对方的诉讼费也要负责出。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10

  就胶济铁路交通事故4—28事故伤亡惨重吸取教训展开大反思。

  刘xx说,“4·28”事故伤亡惨重,损失巨大,铁道部党组以及我本人和全路广大干部职工极为痛心。他要求立即在全路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活动,铁道部党组决定,从今天起,到北京奥运会结束,在全路开展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大反思、大检查活动。要有目标、有步骤、有检查、有考核地推进这一活动。

  刘xx强调,要严格调度命令管理。严格执行行车工作调度集中统一指挥,按规定必须发布调度命令时,不得以文件、电报代替调度命令。各铁路局要对调度命令发布、审核、登记、转抄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进一步规范和强化调度命令管理,严格调度命令发布纪律。各局调度所将每日管内线路限速处所揭挂限速揭示牌,由工务调度和施工台调度签字,各行车调度台调度员记录清楚,对进入本区段的列车逐列核对限速要求,确保调度命令发布、传输及时、准确,无漏洞、无隐患。

  刘xx要求严格施工安全管理。施工现场要严格按规定设置防护标志和现场防护人员。未设好防护,禁止开工;线路状态未恢复到准许放行列车的条件,禁止撤除防护,禁止放行列车。现场监护人员要严密监视列车运行状态,发现异常立即拦停列车,并及时报告。防护标志必须做到准确清晰。

  刘xx强调,要强化车机联控工作。车站必须严格执行车机联控制度,限速地点的'关系站要主动与司机核对慢行要求,核对不一致时,宁停勿放,按规定补交命令,确保行车安全。限速运行调度命令,必须由指定车站人员进行提示。强化应急处置。机车乘务员要加强了望,发现线路严重晃车、限速标志与运器数据不符等危及行车安全问题时,要果断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车站值班员或列车调度员。

  刘xx最后要求深化落实安全生产的逐级负责制、领导负责制、岗位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对那些疏于管理、作风飘浮、工作不力、不在状态的干部,要及时进行调整;对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11

  (一)我国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主体的立法现状

  关于车主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责任,存在太多的争论。《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此条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我国的侵权行为法中的适用。按照目前的通说,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机动车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害,无疑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

  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终止施行,车主的垫付义务失去依据,这是否意味着车主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无须再承担任何责任?答案是否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车主责任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并不是忽略了这个问题,而是因为确定承担责任的主体较为复杂,在实践中需要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因此才未作出一刀切的规定,故而采用了“机动车一方”这样一个比较宽泛的用语。显然,“机动车一方”包括驾驶员和车主,甚至包括乘车人员(譬如车上人员与驾驶员争吵、车上人员发生打架致驾驶员未能专心驾车而引发交通事故等情形),既未一概肯定由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也未排除车主或驾驶员承担责任,交由法官在个案中根据民事法律的规定,再结合案件事实确定,以免产生因特别法作出硬性规定而排除了一般法律的适用,但又不合理的情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只解决了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责任分配,对于机动车一方内部及单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则须根据民事法律和具体案情认定。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原则,即每个人只应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侵权行为人要能够转移责任,或者他人必须替侵权行为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均须有法律的规定。针对交通事故中驾驶员与车主的责任承担,驾驶员系交通事故的直接侵权行为人,如果没有其转移责任的法律规定,自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对于车主是否须为驾驶员的行为承担责任,则须从实际出发,进一步审查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以及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确定其相应的责任,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连带责任或不承担责任,都是不公平的。

  (二)、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

  1、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基础

  我们知道,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历史渊源来说,无过错责任之所以产生,是因为: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导致工业灾害频生、交通事故骤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产品缺陷经常导致消费者的严重损害。而且在现代工业事故中,基于工人过失或不可抗力的事件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试图寻找一种较之传统过错责任原则更为严格的法律对策对受害人提供保护和救济。于是在实行过错推定和举证责任倒置之后,进一步产生了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是从整个社会利益之均衡、不同社会群体力量之对比,以及寻求补偿以息事宁人的角度来体现民法的公平原则的,它反映了高度现代化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公平正义观,也带有社会法学的某种痕迹。无过错责任对于个别案件的适用可能有失公允,但它体现的是整体的公平和正义。无过错责任其实就是一种危险责任,即因所从事的作业活动具有高度的危险而产生的责任。

  2、无过错责任产生的法理基础

  从危险责任的法理来说,侵权行为法中之所以产生危险责任这一归责原则是基于以下原因:

  其一,风险开启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本身制造了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造成损害的危险,因此作为危险源的开启者,当然需要承担责任;

  其二,风险控制与分散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对于这些活动或物品的性质具有最为真切的认识,也最具有能力控制危险的现实化,因此作为危险的控制者,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通过法定的强制责任保险以及商业保险,这些人完全有能力将风险加以分散;

  其三,报偿理论。从事危险活动或者占有、使用危险物品的人从这一活动中获得了利益,基于享受利益者承担风险的原则,其应当承担责任。具体到交通事故中,一个人购买了一辆车,他就能够支配该车的运行,并从该车的运行中获得利益,这种利益可以多种形式体现,用于生产经营、出租可获取经济利益,自用则获得工作生活的便利,但拥有车辆的同时也为社会增添了一个合法的危险物,给社会带来潜在的危险,因此,作为车辆的保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危险责任。

  从无过错责任产生的社会和法理基础可知,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负担以法定义务为依据,是一种“危险责任”,其责任主体应包括机动车的所有者和使用者。首先是汽车的所有人(车主),亦即保有人,一般情况下,车主对其车辆握有支配权,运营的利益归属也归车主;其次是车辆使用人,车辆使用人如果从驾驶车辆这一高度危险的活动中获得了便利或者运营利益,也应当成为承担危险责任的主体。作为雇员的机动车驾驶员,其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获得的只是谋生的工资,没有获得高风险作业下的高利益,虽车辆的具体操作是自己掌握,但运行支配受车主的控制,运行利益归属车主,因此,法律规定雇员的责任由雇主承担。

  (三)我国司法实践对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我国司法实践对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机动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明确采取了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答复“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法理基础在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不具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因而不承担责任,该答复未排除车辆在正常运营下车辆所有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则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该复函基本上反向明确了车主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要承担责任,只是要确定谁是真正车主。负责起草该批复的杨永清法官对该批复的解读为:“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来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具体操作就是通过‘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项标准加以把握。所谓运行支配通常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领机动车之运行的地位。而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指因机动车运行而生的利益。换言之,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位于支配管理的地位和是否从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两个方面加以判明。进一步说,某人是否是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以该人与机动车之间是否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关联性加以确定。”

  (四)、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理论,按照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说,车主承担责任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己责任:在驾驶员就是车主的情况下,驾驶员的责任就是车主自己的责任。

  2、雇主责任:在驾驶员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与车主之间的责任承担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予以确定。

  3、连带责任:在车辆有安全隐患或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下,车主与车辆使用人构成共同侵权,车主责任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予以确定。

  4、不承担责任:①因被盗、被抢等车主意志外原因,导致车辆被他人控制,进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②如果名义车主提供了充分证据证实车辆确已实际移转,且名义车主自身没有过错,真正车主也承认其车主身份,在这种情况下,名义车主可不承担责任。

  5、在一定范围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存在承包经营、挂靠、租赁等经济利益关系,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也没有过错,则应在一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6、补偿责任:车辆被借用,车主从车辆的使用中不获取经济利益,对交通事故中的发生也没有过错,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及公平原则确定车主承担一定的责任,主要考虑应确保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能够得到适当补偿。

  对于上述分类中的自己责任、雇主责任、连带责任和不承担责任,已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应没有争议。司法实践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出租车辆与出借车辆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

  (五)正确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出租与纯友情的车辆出借,合理划分车主责任承担。

  确定车主在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及数额,应区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车辆行为与不具有营利目的的纯粹的友情借用车辆行为。

  1、以营利为目的车辆出租的车主责任

  车辆所有人将其车辆投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出租经营,显然属于从事高度危险作业,具有典型的运营经济利益,表面上看,出租人将车辆出租给租用人后,就丧失了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让其承担责任似有不公,其实不然。车辆的所有人对出租车辆负有维修保养,确保车辆保持适于运营的良好状态的义务;对租用人负有谨慎审查,确保将车辆出租给驾驶技术熟练的驾驶员,以尽可能降低交通事故发生风险的义务。而实际上,车辆出租人为追求营利目的,对车辆租用人的审查仅限于表面形式审查,只审查有无驾驶证,对租用人的驾驶技术熟练程度无法审查,更无法对出租车辆的转借转租进行控制,无疑大大增加了汽车这种合法的危险物对社会可能造成损害的风险。车辆所有人失去对出租车辆的控制和支配是由于自身追求营利目的的主观故意行为,与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非自愿地丧失了对车辆的控制和支配完全不同,车辆出租人对因追求营利目的而主动放弃约定时间内车辆支配权并由此造成的事故潜在危险应承担无过错的危险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在被盗车辆案批复及连环购车案复函两案中的亦反向确定了车主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至于出租车辆的车主应承担责任的限额,一概让车主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合理的,这样会扼杀了整个租车行业的发展,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但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这会造成出租车辆的车主只享受从事汽车营运这种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利润,而不需承担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风险,助长唯利是图,降低或省去采取措施防范高危作业事故发生的投入,加大整个社会的交通公共安全隐患,也不符合《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让出租车辆的车主承担无过错责任,也并不是要将车主置于清家荡产的地步,而是为了促进出租车辆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为弥补或减轻车辆运营高危作业给第三者或车上人员造成损害的风险,同时也降低和分散车主经营车辆出租的风险,车主可通过积极、主动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降低和化解车辆运营风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对第三人的损害,可通过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来获得赔偿,对于本车上人员所造成的损害,可通过投保车上人员险来获得赔偿,亦即从事车辆出租运营的车主,由于其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加大,比纯粹个人使用的私家车主应当负有更多的投保义务,除投保交强险外,还应当投保适当金额的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以增强自己的偿还能力,负起与通过高度危险作业获取运营利益相对称的社会义务。此种加重的义务虽然法律尚未作出规定,但法院可以通过个案的判决逐步引导确立某些社会关系的建立所应遵循的公平的行业规则,分散不确定的交通事故可能给特定的受害人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或难以弥补的损失的风险,而车辆出租人为承担此投保义务增加的费用则可通过整个车辆出租行业的普遍适当增加租车费用转嫁给车辆承租人,其实质仍为出租人代承租人投保。对于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使保险公司有合理理由拒付保险赔偿的,出租车辆的车主仍应当在与交强险、三者险或车上人员险相适应的限额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不得以车主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而免责,以促使车主在从事车辆出租运营中尽到最大谨慎注意义务,最大程度地降低交通事故发生率,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此亦即法律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之立法初衷。出租的车辆在交通事故中也可能受到损坏甚至报废,或许有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再让车主承担对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无过错责任有失公允,其实是合理的。因为车主的财产损失与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健康权损害是不可相比的,车辆财产的损失可以通过保险获得赔偿或向事故责任人索赔,即使在向保险公司或事故责任人索赔受阻的情形下,也可通过先前或以后的车辆租赁收入得到补偿而修复,但第三人或车上人员的生命却是无法挽回的,即使受伤者通过治疗身体得到康复,其所受到的心灵创伤也是难以抚平的。

  2、纯粹友情行为出借车辆的车主责任

  对于纯粹因友情行为而借出车辆的车主,由于现在一般的私用家庭轿车已非高消费产品,已有较大的普及面,并有逐渐发展成为日常交通工具的趋势,亲友、同事之间一时之需借用车辆成为可能,但私家车车主一般均不太情愿借出,只是碍于情面、维系友情而借用,而且绝大多数私家车的车主在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时,都会尽到非常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不良嗜好或驾驶技术生疏的借用人一般会受到朋友的婉拒,友情借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机率相对要低得多,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要小得多。如果因友情借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对车主课以较重的损害赔偿义务,无异于禁止友情借用行为,这将导致社会人际关系的冷漠,妨碍同事之间、亲友之间关系的正常交往,有悖于人情常理,因此,不应当对友情借用车辆行为课以较重的赔偿义务。但友情借用行为车主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是不合法、不合理的,毕竟这个合法的危险物是车主的,而且车主保有车辆获得了生活与工作的便利,不承担责任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精神不符,而且也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支配的合法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注意义务。

  友情借用车辆情形下车主的赔偿责任,应较以营利为目的出租车辆的车主责任要轻得多,除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还应适用公平原则,其性质应为补偿责任而非赔偿责任,因车主相对于受害人而言应具有一定的经济承担能力。赔偿限额在车主已投保交强险和车上人员险的情况下,仅应以保险金承担赔偿责任,在因使用人的原因致保险公司有合理的理由拒赔的情况下,车主承担的责任不应超过车上人员险可获得赔偿的一半。

  参考文献:

  1、中国法院网《试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任卫利周瑞生

  2、中国法院网《新交法在当前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高海鹏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法律精神解析张新宝

  4、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研究(程啸)

  5、论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及其立法应然状态于敏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12

  交通安全关乎生命,生命没有彩排。车祸,让许许多多温暖的家庭支离破碎,让幸福在车祸中断送。一个个鲜活的生命在车祸中转瞬即逝,许许多多肇事司机在一失足间铸就了千古恨。

  在安全生产领域,有这样一个定律:每一起事故的背后,都有9次轻微事故和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

  遗憾的是,一些学校根本不重视学生的安全管理,对学生的安全隐患漠然视之。他们感兴趣的是学生的成绩,只要升学率上去了,学生的.安全则可以疏于管理,甚至放任不管。

  一些学校正是抱有这样的侥幸心理,才没有将学生的安全管理放在心上,任凭事故隐患长期存在甚至由小变大、积少成多,最终造成难以挽回的恶果。就此次而言,如果阿克苏第五学校高度平时重视学生的安全管理,加强学生安全应急的演练,这次或许就能避免。

  退一步讲,既使细心的老师们平时在课堂上提醒一下课间和放学的秩序,并进行有序的疏导,这次车祸事故还会发生吗?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13

  今天的心情也因为他们而变的很差,虽然他们是艺人,但是他们更像是我们身边的朋友一样,无时无刻想要去关心,了解!

  最近车祸的报道接连不断,真不知道是怎么了?

  对于车祸来说,每一次的.报道都对人们是一种打击,因为车祸就是一瞬间的事情,那么为什么还有那么多人不把交通事故放在眼里呢?往往最重要的却是人们最容易忽视的问题!这次的事故对于我们来说也是不小的打击,他们是那么的优秀,那么的受欢迎,听到这种消息真的心痛极了!

  不过还是一句话,希望他们尽早康复,重新回到他们的舞台上!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14

  通过观看此视频,让我进一步地认识到危险就在我们身边,而且是时时刻刻地伴随着我们。在今后的工作和日常生活中要处处小心,提高警惕。

  首先,在日常工作中,要远离叉车作业区域。严禁在叉车的盲区内穿越、活动。在指挥叉车作业时,要站在安全区域,以防货物的倾覆、滑倒。

  其次,在厂区道路行走的时候,要时刻注意身边车辆的经过,及时躲避厂内车辆。严禁在行走的时候看手机、聊天。

  在车间、路口的地方,我们一定要做到停5秒,保安全。在车间门口的死角盲区是最危险的'。我们应该要观察确认好安全后再通过。

  最后,要教育好叉车司机。做好叉车的每日点检和定期的保养工作。严禁叉车带病上路,导致车辆失控的情况发生。同时要提高叉车司机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

交通事故心得体会15

  10月,我积极参加了驾驶培训学校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的学习和培训,认真接受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片和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的学习。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的学习,我对道路交通事故易发的原因、特征和造成的严重后果都有了详细的了解,那一幕幕因人们忽视安全思想学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场景令人触目惊心,车祸惨剧给国家和家庭造成无法弥补的重大损失,让我深刻认识到“车祸猛于虎”的残酷事实,认识到了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重要性,体会到道路交通安全就存在于我们日常驾车过程的每一个细节里,要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稍有懈怠都会酿成恶果。

  分析一桩桩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大多数都是因为违章行驶,而导致车毁人亡。特别是没有经过驾驶技能的培训学习,便开车上路,一旦遇到紧急情况,便会手忙脚乱,交通事故的发生也就会成为必然;另外,超速行驶,也是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还有一些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因为有些驾驶人员对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不遵守交通法律法规,驾驶车辆横冲直闯所致。学习《道路交通安全警示教育课程》后,我深刻体会到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认识到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是一个机动车驾驶员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障国家、人民以及个人财产和生命安全的必要行为。

  为确保在以后行车过程中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保障自身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我保证:

  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把道路交通安全警示牢牢扎根于自己的思想意识中,知法守法,文明驾驶,礼让行车,杜绝一切不利于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努力让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优秀的驾驶人员,树立驾驶员的良好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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