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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相关事宜的通告
为进一步严防严控燃煤污染,强化煤炭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根据《xx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在我市大气污染防治重点管控区域内非法经营使用煤炭的行为实行举报奖励制度,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煤炭管控区范围
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高新区定远镇和连搭乡、永登县树屏镇、榆中县和平镇、金崖镇和来紫堡乡、皋兰县忠和镇和九合镇。
二、受理举报的内容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加工、运输、存储、销售、使用不符合我市环保要求的劣质型煤、有烟煤和半烟煤的行为。
(二)煤炭交易市场向二级煤炭配送网点以外的经营单位和个人配送和销售煤炭产品的行为。
(三)二级煤炭配送网点销售煤炭交易市场以外的煤炭产品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点或流动销售煤炭的行为。
三、奖励的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二)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
(三)同一案件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
(四)举报奖励对象仅限于实名举报。
四、奖励的标准
根据《xx市煤炭经营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按照涉案煤炭数量,举报奖励分为以下六级:
(一)涉案煤炭100吨(含)以上,奖励10000元;
(二)涉案煤炭50吨(含)以上100吨以下,奖励5000元;
(三)涉案煤炭30吨(含)以上50吨以下,奖励3000元;
(四)涉案煤炭10吨(含)以上30吨以下,奖励1000元;
(五)涉案煤炭5吨(含)以上10吨以下,奖励500元;
(六)涉案煤炭5吨以下,奖励100元。
五、举报的方式
举报人可通过拨打煤炭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或直接到相关部门举报。
城关区:
七里河区:
西固区:
安宁区:
永登县:
榆中县:
皋兰县:
高新区:
xx市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市煤炭经营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xx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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