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合同

时间:2023-06-11 08:58:18 合同范文 我要投稿

有关单位合同模板合集七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那么制定合同书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单位合同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单位合同模板合集七篇

单位合同 篇1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职业病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职工患了职业病,说明企业的生产或工作条件、安全制度或者医疗条件不够完善;职工因负伤,说明企业的劳动保护制度不完善或劳动保护措施不健全。职工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都有可能造成职工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因此,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管是试用期内,还是整个劳动合同期内,企业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根据《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按其在本单位工件时间的长短,给予三个月至一年的医疗期,在本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的,医疗期可以适当延长。在规定的医疗期,为了保障职工有稳定的收入,安心养病,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延续到医疗期满。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孕期是指怀孕期间;产期是指生育期间;哺乳是指女职工哺乳其婴儿的时间。根据宪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原则,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劳动法规定,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间,即使具备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延续到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劳动合同期限未届满,又不具备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时是合法的,解除有效。但是如果不符合条件的时候就是违法的,这个时候单位的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还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单位合同 篇2

  不可以,而且只签订试用期合同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劳动法》第 16条、《劳动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试用期只是表示你与该公司之间存在一定的劳动关系,而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约定。对此,《劳动合同法》第19条第4款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单位合同 篇3

  一、前言。

  医疗卫生单位既是从事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活动的企业,又属于事业单位的一种。故医疗卫生单位的合同既具备普通事业单位合同的特点,如法律性、权威性、广泛性等,又具有医疗卫生单位自身的特殊性,如合同内容多样性、合同格式复杂性、合同条款会涉及的医学名称等。

  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交易更加频繁,在各种市场经济的交往中,为了促进交易能顺利进行,使双方意见能达成共识,需用文字表达出来,即形成合同,合同属于交易双方对最终形成的交易模式的真实记载。合同不仅能体现出双方基本交易的条件,而且是整个谈判中的思想产物。合同管理工作就是对双方交易过程进行监控,以确保交易能顺利进行,合同签订后,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因此对签订双方具有绝对的约束力。由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合同类型比较复杂,涉及的知识面较广,信息量较大。因此,对医疗卫生单位的合同管理需将其落实到具体的机构、人员中,从而形成比较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统。

  二、医疗卫生单位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一)合同管理制度不完善。

  大部分医疗卫生单位都未制定出与合同管理相关的制度或规定,或者制定出的合同管理的制度,存在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不清的现象,导致合同管理混乱。同时签订的合同存在文字不规范、双方责任表述不清等问题,造成合同纠纷案件频发的现象,给医疗卫生单位的名誉及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二)合同管理人员素质不高。

  部分医疗卫生单位的合同管理人员并未经过专业培训,管理知识不足,无法胜任合同管理工作,导致医疗卫生单位的合同管理混乱。同时医疗卫生单位在招聘合同管理人员时,只注重其医疗卫生知识的考核,对于管理知识比较忽略,从而不利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未履行合同专用章制度。

  部分医疗卫生单位并未制定专门的“合同专用章”,在签订合同时,一般用单位的行政公章或职能部门的公章来代替。由于行政公章的使用范围比较广泛,也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从而使合同管理工作缺乏权威性,也会在出现合同纠纷时,造成责任不清等问题。另外,在医疗卫生单位签订的合同上加盖单位职能部门的公章,在相关法律法规上,这种合同是效力待定的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对单位部队合同进行追认,那么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应。

  (四)合同履行监督力度不够。

  大多数医疗卫生单位在签订合同后,一般由业务主管部门来履行合同条约,但是能否按照合同的要求完成工作,以及完成工作的质量是否达标等相关事宜,却无相关的部门或人员对其监督。如果发生合同纠纷,那么医疗卫生单位就将处于劣势地位。同时,合同履行的状况中,是对方未履行合同中的任务,那么就将带给医疗卫生单位巨大的损失,是我方未履行合同中的义务,那么一旦对方将我方告上法庭,就会使医疗卫生单位的名誉受损。因此,合同履行的监督工作显得比较重要。

  (五)合同日常管理混乱。

  合同管理人员由于不具备专业的管理知识,加上管理方法比较欠缺,故在合同的日常管理中,经常会出现合同未按类别分档保存、合同残缺、合同出现褶皱或损坏等问题,导致医疗卫生单位无法判别对方合同有无违约现象,会被对方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方有违约现象,我方业务相关证据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完善医疗卫生单位的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单位需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将合同管理工作中的权力与义务根据职能划分到各部门中,让各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能,实现合同管理的最优化,并将合同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具体方法为:

  (1)制定可行性较高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合同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道路。

  (2)健全合同管理内控制度:

  合同管理内控制度的完整性和功能性,可确保合同管理工作能有效地进行。因此,医疗卫生单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结合医疗卫生机构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与本单位相适应的合同管理制度。

  医疗卫生单位合同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合同的归口管理,合同的谈判、拟定、会签、审批和签订,以及合同的专用章管理与日常管理等。医疗卫生单位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从而分清管理的层次,明确部门的职责,规范管理的程序,使合同管理工作长期处于动态控制的状态。

  (二)提高管理人员的能力及综合素质。

  医疗卫生单位的合同管理模式为:院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为主,各业务部门(如设备科、药剂科、总务科等)分口管理为辅。同时在合同签订之前的审签中,还要涉及到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及法律顾问等。因此,医疗卫生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比较复杂,涉及的部门及工作人员较多,如果这些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工作能力不强,那么会降低合同管理工作的质量。医疗卫生机构需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及管理能力,具体方法有:

  (1)可对外招聘管理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管理经验丰富的人才,让其从事合同管理工作。

  (2)提高内部合同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可对管理人员实行一对一的合同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周末召集合同管理人员开展知识素质教育,提升管理人员的文化水平,向其普及与合同相关的法律知识,并加强其与人沟通的能力培训。通过以上的培训,让合同管理人员具备掌握合同的法律知识及签约的相关技巧,提升医疗卫生单位的合同管理水平。

  (三)实行合同专用章制度。

  单位公章与单位签字等同,在合同签订中,如果没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进行签字,只需盖上公章或者合同章,该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应。而单位公章的使用范围较广,不利于合同的管理。因此,在医疗卫生单位需制定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制度。在合同专用章管理使用制度中需明确规定,单位对外签订合同只有加盖合同专用章才有效,印章需让专人保管,并严格审批合同专用章的使用。

  (四)加强合同会签及审查力度。

  依法签订合同,可使合同具备法律效应,能为医疗卫生单位避免或减少合同纠纷事故打下基础,也可降低合同管理的风险。合同签订之前的会签及审查工作,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这是由于合同签订后便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应,一旦在签订中出现失误,就会给医疗卫生单位造成损失。由于医疗卫生单位的合同类型比较复杂,信息量较大,因此,在签订前需与医务部、审计科、财务科等共同协商,对合同的重要条款实行会签及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还需向法律顾问咨询,从而对合同进行完善。

  四、结束语。

  医疗卫生单位的合同管理属于医疗卫生单位管理事务中最重要的工作之一,它与其他行业的合同管理不同,不只是具备承诺和签约等简单的内容,而是一种长期、全面、科学的管理。医疗卫生单位能实现对合同有效的管理,就可以提高医疗卫生单位的管理水平,产生极大的经济效益。但是在医疗卫生单位的合同管理中,除了要形成系统的管理制度,还需采取有效的管理方法,并重视医疗卫生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

单位合同 篇4

  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甲方(聘用单位)

  名称: 法定代表:职务: 乙方(受聘人员)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学历: 类别(专技、工勤): 住址: 身份证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鲁厅

  【20xx】43号)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聘用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二、聘用岗位及职业要求

  (一)甲方聘用乙方在,从事 岗位的工作。

  (二)由甲方确定乙方的岗位职责要求,具体内容如下:

  1、遵守甲方的一切规章制度,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热爱卫生事业。

  3、搞好本职工作,服务热情,态度端正,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能力,完善本科室、本岗位工作任务。

  4、服从领导,团结同志,积极完成领导安排的临时工作,树立全心全意为患者服务理念。

  (三)乙方按甲方岗位职责要求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工作任务,达到规定的工作质量标准。

  (四)在聘期内,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与乙方协商同意后,调整乙方工作岗位。

  三、岗位纪律

  (一)甲方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以适当方式公告,告知乙方,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依据。

  (二)甲方可按照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各项考核制度,做到职权清晰、责任明确、考核严格、奖罚分明。

  (三)乙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遵守甲方指定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服从甲方的领导和管理。

  (四)乙方如违反规章制度和岗位纪律,甲方有权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严重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工资福利

  (一) 甲方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按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及表现、工作成果和贡献大

  小,兑现工资待遇。乙方工资构成:基础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

  (二) 甲方根据相关规定未乙方办理医疗保险、养老保险。

  五、 聘用合同的'解除

  (一)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连续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2: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4:违反法律规定及有关政策规定需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随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四)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本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公负伤,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4:患职业病以及经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诊断为现有医疗条件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6: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聘用合同的终止

  (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

  2:乙方按照国家规定退休或退职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4: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者解散的;

  5: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

  (二)聘用合同终止后,甲方应当为乙方开具《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七、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也可向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争议发生之日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合同一式三份,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一份存入受聘人员个人档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xx年十一月二十日

单位合同 篇5

  合同编号:

  发包方:承包方:地址:地址: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电话: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室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的特点,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发包方的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工程内容及做法: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

  1.3工程承包方式:双方商定采取承包方式为:承包方包工、包料。

  1.4工程期限________个工作日,开工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1.5合同价款:本合同工程造价为(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________元,(以上价格未含税费,所有税费由发包方负责)。

  第二条工程管理本工程实行承包方全面负责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工程项目安全责任有乙方负责。

  第三条施工图纸双方商定施工图纸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提供:

  (1)发包方自行设计并提供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份(详见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2)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设计施工图纸,图纸一式二份,发包方、承包方各一份(详见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图纸),

  第四条发包方义务

  4.1开工前________天,为承包方入场施工创造条件。包括:搬清室内家具、陈设或将室内不易搬动的家具、陈设归堆、遮盖,以不影响施工为原则;

  4.2提供施工期间的水源、电源,及材料供应。

  4.3负责协调施工队与周边邻居之间的关系;

  4.4不拆室内承重结构,如需拆改原建筑的非承重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4.5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

  第五条承包方义务

  5.1施工中严格执行安全施工操作规范、防火规定、施工规范及质量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

  5.2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管理的规定,不得扰民及污染环境;

  5.3保证室内上、下水管道的畅通;

  5.4工程完工后负责清扫施工现场。

  第六条工程变更工程项目及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应协商一致,签定书面变更协议(或变更项目预算表),同时调整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

  第七条材料的提供

  7.1由发包方负责提供材料、设备。发包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前通知承包方,双方共同验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7.2由承包方负责材料、设备的搬运工作,承包方应在材料运到施工现场时与发包方办理交接跟检验手续。

  第八条工期延误

  8.1对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延误,经发包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2)不可抗力;

  (3)发包方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8.2因发包方未按约定完成其应负责的工作而影响工期的,工期顺延;因发包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的,返工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期顺延。

  8.3发包方未按期支付工程款,工期相应顺延。

  8.4因承包方责任不能按期开工或无故中途停工而影响工期的,工期不顺延;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在三日内由甲方或甲方代表提出具体整改方案的,返工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工期协商顺延,同一质量问题第二次整改工期不顺延。

  第九条质量标准:

  双方约定本工程施工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

  收规范GB50210-20xx>,施工过程中双方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由省装饰协会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予以认证,经认证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承包方承担;经认证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认证过程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条工程验收和保修

  10.1双方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分下列几个阶段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水电施工改造完工,开关插座定位验收;防水层经48小时试水不漏;

  (2)泥工粉砌新墙完毕,墙、地砖铺贴完工;

  (3)木工吊顶,木制品完工;

  (4)油漆工程完工;

  (5)全部工程完工。承包方应提前两天通知发包方进行验收,阶段验收合格后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

  10.2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应通知发包方验收,发包方应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工程验收单(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

  10.3本工程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保修期为12个月,12个月后收费保修。保修内容为本公司施工过的项目,因外力引起的损坏和其它单位提供的设备,工程项目收费维修。

  第十一条工程款支付方式

  11.1双方约定按以下方式支付工程款:

  (1)合同签定后,发包方按约定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50%预付款,即_________元;水电改造完工后,发包方按约定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的35%进度款,即___________元;逢单项工程完工验收后,油漆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按约定直接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10%余额款,即_________元。全部工程完工后交付使用支付余款5%,即_________元.

  11.2工程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发包方。发包方接到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应填写工程验收单(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验收单)并签字,发包方应在签字后三天内向承包方结清每期工程进度款。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合同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因未履行合同约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受到罚款或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并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12.2未办理验收手续,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工装装修合同范本成品而造成损失的,

  由发包方负责。

  12.3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相应的经济损失。

  12.4发包方未按期支付每次工程进度款的(验收签字三日内),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2‰元,七天后乙方可中止合约。

  12.5由于承包方原因致使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发包价2‰元。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几项具体规定

  14.1工程施工中产生的垃圾,承包方负责将垃圾运到指定的地点,发包方负责支付垃圾清运费用,有关单位向发包方收取的各项收费和押金由发包方支付(此费用不在工程价款内)。

  第十五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六条附则

  16.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16.2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份。

  承包方(签字、盖章):发包方(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年月日年月日

单位合同 篇6

  一、不签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有何风险

  由于事实劳动关系“先天不足”,所以在事实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及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时都存在较大的风险。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双倍工资风险职工入职,用人单位没有及时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间超过1个月未满1年,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风险有的用人单位喜欢钻所谓的“法律空子”,在劳动者入职时,往往会和劳动者口头约定几个月的试用期,一旦试用期快到了,就毫不犹豫地“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将职工解聘。《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如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何来的试用期?劳资双方发生争议,仲裁部门或法院会认定双方已经建立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违法辞退。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续签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都有相关规定。对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81号)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因要求经济补偿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后,如果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并依据《劳动法》第98条、《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在现实案例中,由于用人单位急于终止或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往往最后承担高额的赔偿金了事。

  二、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从《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现有规定看,在不同的情况下,企业有着不同的义务,如果企业未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则面临着不同的风险: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1)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就是说口头通知是不行的。

  (2)在企业已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义务。此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报酬。

  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拒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有不雇佣劳动者的义务和权利,且不承担任何惩罚性的责任,但应支付报酬。(注意:企业在此种情形下,只能不雇佣劳动者,这不仅是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否则即要承担带有惩罚性的责任。)

  风险:对于企业来说,此时还不会发生经济上的损失。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基于上一种情形,如果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也没有行使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的,法律即视为企业未履行自身的义务,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仍然不与企业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在此时仍然有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但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风险: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3、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时,企业已经没有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视为企业已经与劳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还要支付“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期间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风险:两倍的工资,并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措施:

  1、企业在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时,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只有一个选择,那就是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否则就可能会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2、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企业一定要保留已经履行书面通知义务的相应证据,并作为人事档案资料存档。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在举证不能的情况下就可能陷入不利的局面,可谓有苦难言。

单位合同 篇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工资为准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劳动者可获补偿

  好多劳动者咨询,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通知不续签了,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由于是合同到期使合同终止,所以单位没有过错,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那么劳动者到底能不能得到补偿呢?答案是肯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这项新的补偿的计算开始时间为20xx年1月1日,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工作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个月工资计算劳动者自己主动辞职,是否可以得到经济补偿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当劳动者主动离职的理由正当时,劳动者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的,那么什么是理由是正当的呢? 劳动合同法是有具体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所以一般劳动者辞职时所写的理由是很重要的,首先要考虑是不是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有的法院或仲裁委是需要劳动者来证明离职理由的,所以要注意保留证据。

  在看完上文的内容后,我们对单位没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需要补偿的问题有所了解,一般来讲单位是需要做出补偿的,而这个补偿往往是根据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来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