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权投资协议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后则有法可依,有据可寻。那么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公司股权投资协议,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股权投资协议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就乙方投资甲方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并郑重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新发行股份的认购
1、各方同意,乙方认购甲方新发行股份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元,乙方以 方式出资,总出资额为人民币 万元。
2、各方同意,甲方向乙方提供与本次股权投资事宜相关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在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 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全部出资,即人民币 万元。
3、各方同意,甲方的公司账户是:
户名:
银行账号:
开户行: 银行 支行
4、各方同意,乙方在支付完毕人民币 万元的出资款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出资义务即告完成。
5、各方同意,乙方对甲方的出资仅用于正常经营需求(主要用于 a)、补充流动资金或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其他用途,不得用于偿还公司或者股东债务等其他用途,也不得用于非经营性支出或者与公司主营业务不相关的其他经营性支出;不得用于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变更登记手续
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的出资进行验资并出具相应的验资报告,并依据验资报告由甲方向乙方签发并交付公司出资证明书,同时,甲方应当在公司股东名册中将乙方登记为公司股东。由甲方负责办理相应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2、甲方承诺,在乙方将出资款支付至甲方帐户之日起的 天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相应的公司验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各方同意,本次股权投资完成后,乙方具有以下权利:
1、若甲方当年实现利润未达到人民币 万元,在未经过乙方的书面批准情况下,甲方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2、甲方在当年实现利润进行分配时,乙方有权优先获得分红 万元(乙方原始股权投资人民币 万元的 %)。
3、甲方本次增资扩股后,以任何形式进行股权融资时,乙方有权按照其持股比例优先认购,且认购的价格、条款和条件与其他新进投资者相同。
4、投资完成后,甲方的董事会成员应不超过 人,乙方有权提名 名甲方的公司董事(和甲方的董事会秘书),各方同意在相关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投票赞成上述乙方提名人士出任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甲方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的同时办理董事、董事会秘书变更手续。
5、如果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本协议乙方的投资价格或成本,则甲方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给乙方,或者由原股东无偿转让所持甲方公司部分股份给乙方直至本协议乙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相同。
6、投资完成后,如甲方给予任一股东(包括引进的新投资者)的权利优于本协议乙方享有的权利的,则本协议乙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
7、若甲方公司原股东经乙方书面同意转让其股份给第三方,乙方可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原股东拟出售的股份;或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及乙方当时的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乙方选择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给同一受让方的,原股东应保证受让方优先购买乙方的股份。
8、投资完成后,乙方在持有甲方股权期间,乙方享有甲方经营管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乙方有权取得甲方公司财务、管理、经营、市场或其它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9、甲方的所有对外投资计划和内部新投资项目价格在人民币 万元以上的,需获得乙方的书面同意。
五、保证和承诺
1、各方保证其就本协议的签署所提供的一切文件资料均是真实、有效、完整的。
2、甲方保证,甲方的原股东不得单独设立或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以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身份)参与设立新的生产同类产品或与公司业务相关联其他经营实体,作为管理层的公司股东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无论该企业从事何种业务。
3、乙方保证本次股权投资资金为本人自有资金,来源真实合法,承诺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违约及其责任
(1)对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本协议及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诉讼、费用和支付,该方应向其他各方作出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2)原始股东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本协议需承担回购义务、补偿责任等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投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原始股中的一方或几方单独或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变更应经协议各方另行协商,并就修改、变更事项共同签署书面协议后方可生效。
2、本协议在下列情况下解除:
(1)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
(2)任一方发生违约行为并在守约方向其发出要求更正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天内不予更正的,或发生累计两次或以上违约行为,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
3、提出解除协议的一方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通知在到达其他各方时生效。
八、争议解决
(1)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都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 日内未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应在一方通知争议其他方后将该争议提交仲裁。
(2)各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将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生效
本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各方同意豁免相关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已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或者加盖各方公章。
(2)泰颐资本已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人本次投资议案。
(3)就本次交易,投资人已经取得了内部投资委员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4)至签署日,未发现公司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十、文本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 份,每一份签署的文本均应被视为原件,各方各持 份,其余交由公司存档,以备有关部门审核、备案用。
十一、保密责任
(1)各方确认,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由于本协议而交换或获得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以及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所知悉的公司业务、财务、技术、法律等信息均是保密专有资料(下称“保密信息”)。各方应当,并应确保其各自的代表(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股东、代理人、关联方及聘请的专业机构)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资料提供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该资料。
(2)下列情况不视为一方违反保密义务:
(a)该资料是公开资料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取得。
(b)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为争议解决而向仲裁机构提供。
甲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公司股权投资协议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叁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投资,特制定如下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上述投资股东充分协商,就投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 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 公司以 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其他投资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负责人需定期召开股东会。
第三条 公司注册期限
公司期限为20 年,自 年 年 12 月 25 日起。
第四条 投资股东股权设置
参股计划及规则:
募股规模:总股数为500股,有限公司有200股及40%,法人占有55股及11%,运营方占股25股及5%,募集股数225股,最终股数以公司上市前从新设计确认。募集完成后,资金实行封闭式运作,经营正常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增资扩股。
参股限制:
一、每股人民币10000元,每个股东最低持股数为1股,一股一票,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数为30股,发起人可增至80股,代人持股总数不得超过20股,并需与公司签署三方协议。
二、股东可同时在分公司参股,规则与此相同。
股权转让:
一、股权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如放弃股权,则该股权收益列入公益活动捐献。
二、股权可以溢价转让,为保证新股东的”赢利”系数,每股转让溢价不得超过25%。应以股东、候选参股者、其他人员的顺序转让。
三、投资方式
丙方以 任职服务期间工资薪酬 作为出资,投资额: 25 万元人民币,占投资股权 25 股及5%。
丙方自愿入股参与有限公司的管理运营工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年终按照参股份额比例予以分红。
e) 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管理方负责公司的全权管理,其他股东不得参与,管理方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保证股东每年收益率分红,管理方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向股东会作财务汇总及财务报表,如果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股东有权取消管理方的管理资格。
f)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1、需承认本合同;
2、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3、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1、无不可抗拒力量三年内不得退股;
2、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股东有权提出退股;
3、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诉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4、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5、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第三条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运营届时所有资产比例核算。不得转让公司现有股东以为的第三方。
第四条股东在公司任职服务,则股权在;若股东不再为公司服务时,其股权(干股)由甲方收回,股东不能享有当年及以后年终分红。
7、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甲方为公司负责人。其权限是:
a)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b)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公司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d)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e)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 及培训;
f)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财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a)参与公司前景所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b)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c)检查公司经营情况;
d)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e)公司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f)股东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各股东所得股权以及分红等情况。
g)甲方根据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丙方虚拟股。丙方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h)在合作期间,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甲协商由干股向资金股转化;
i)丙方若有不当行为造成公司声誉损失,则应负全责;
j)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时间内,丙方可向甲方提供有效建议或意见;
第八条禁止行业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由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i)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公司期届满;
2、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3、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b)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a)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b)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投资股东各执一份。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股权投资协议3
根据《香港工商总会企业法》、《香港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深圳 公司, 公司,海南 公司,深圳 公司,深圳 公司,济南 公司,深圳市 公司等发起人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投资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特制定如下协议。
第一条 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
公司名称:
1·亚太国际众筹研究院
2·经营范围:
3·法定代表人:
参股计划及规则:
第二条 募股规模:
第三条 参股限制:
一、 每股人民币100000元,每个股东最低持股数为1股,一股一票,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数为25股,发起人可增至30股,对外融资募集股暂由法人代持,代持股总数不得超过10股,代持股并且不具有表决权。
二、 股东可同时在分公司参股,规则与此相同。
第四条 股权转让:
一、 经全体股东同意可退股及转让。如放弃股权,则该股权收益列入公益活动捐献。
二、 股权可以溢价转让,为保证新股东的"赢利"系数,应以股东、候选参股者、其他人员的顺序转让。
三、 投资方式
深圳 公司出资现金200万, 公司出资现金170万,海南 公司出资现金130,深圳 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深圳 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济南 公司出资现金100万,深圳市 公司出资现金20万,运营团队以薪资及奖金折现80万出资,自愿入股参与有限公司的运营工作;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年终按照参股份额比例予以分红。
第五条 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管理方负责公司的全权管理,其他股东不得参与,管理方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保证股东每年收益率分红,管理方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向董事会作财务汇总及财务报表,如果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股东有权取消管理方的管理资格。
第六条 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 入股:
) 需承认本合同;
b) 需经公司管理方发起股东同意;
c) 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 退股:
无不可抗拒力量一年内不得退股;
b) 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股东有权提出退股;
c) 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诉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 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e) 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 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占比股份。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运营届时所有资产比例核算。不得转让给与公司有经营业务冲突及竞争对手的第三方公司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 职勇先生为公司负责人。其权限是:
) 对外业务开展指导及审核批准合同订立;
b) 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 公司所有资金的安全负责审核审批;
d) 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e)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f) 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事务。
2、 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 参与公司所有项目的可行性方案与报告的审核及表决;
b) 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c) 检查公司经营情况;
d) 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e) 公司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f) 股东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各股东所得股权以及分红等情况。
g) 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时间内,所有股东可向运营团队提供有效建议或意见;
第八条 禁止行业
1、 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由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 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全体股东同意方可。
3、 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 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 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 公司经营期届满;
b) 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经营;
c) 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d) 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 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 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 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b) 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 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成功注资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公司投资方股东各执一份。
公司法人签名: 盖章
全体股东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股权投资协议4
甲方:
乙方: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达成本协议书,并郑 声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二、乙方向甲方公司注资:
1、注资方式:乙方将以现金的方式向甲方公司注资,注资额为,占该公司%股权。
2、注资期限:乙方可以一次性全额注资或者分批注资,如若分批注资则须符合下列规定:每月注入即%,注资期限共个月,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次月号起算。乙方须在该规定的期限内注入所有资金。
3、手续变更:甲方可以采取增资或者股权转让的方式吸收乙方注入的资金,且甲方须在乙方注入所有资金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
4、股权的排他性和无瑕疵:甲方保证对其拟增发或转让给乙方的股权拥有完全处分权,保证该股权没有设定质押,保证股权未被查封,没有工商、税务问题,并免遭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费用承担:在本次股权投资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6、违约责任:
如乙方不能按期支付股权投资款,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逾期部分转让款的万分之的违约金。如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乙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如甲方不能如期办理变更登记,或者严重影响乙方实现订立本协议书的'目的,甲方应按照乙方已经支付的股权投资款的万分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支付的违约金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甲方必须另予以补偿。
三、甲方的其他责任:
1、甲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合理地向乙方提供乙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必须的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
2、甲方对其提供的一切证件和法律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正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其他责任:
1、乙方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照规定从事企业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2、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和资料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责任,乙方不得将证件和资料提供给与本次咨询服务无关的其他第三者。
五、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写材料,甲方确认无误后签名盖章,意味着甲方认可乙方撰写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如果因为材料不真实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关。
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或者罢工、政府强制措施、政府政策变更等原因而影响本协议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根据事故影响的时间可将协议履行时间相应延长,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七、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
八、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选择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协议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协议签字盖章后即时生效。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甲方或授权代表人:
地址:
乙方或授权代表人:
地址:
协议书签订地点:
协议书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公司股权投资协议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丙叁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同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具备的条件,自愿出资投资,特制定如下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经上述投资股东充分协商,就投资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
1、公司名称:
2、经营范围:
3、注册资本:
4、法定地址:
5、法定代表人:
第二条公司以 代表为主要负责人全权负责公司的管理与经营,其他投资股东不参与经营管理,负责人需定期召开股东会。
第三条公司注册期限
公司期限为20 年,自 年 年 12 月 25 日起。
第四条投资股东股权设置
参股计划及规则:
募股规模:总股数为500股,有限公司有200股及40%,法人占有55股及11%,运营方占股25股及5%,募集股数225股,最终股数以公司上市前从新设计确认。募集完成后,资金实行封闭式运作,经营正常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增资扩股。
参股限制:
一、每股人民币10000元,每个股东最低持股数为1股,一股一票,单个股东最高持股数为30股,发起人可增至80股,代人持股总数不得超过20股,并需与公司签署三方协议。
二、股东可同时在分公司参股,规则与此相同。
股权转让:
一、股权只能转让,不能退股。如放弃股权,则该股权收益列入公益活动捐献。
二、股权可以溢价转让,为保证新股东的"赢利"系数,每股转让溢价不得超过25%。应以股东、候选参股者、其他人员的顺序转让。
三、投资方式
丙方以 任职服务期间工资薪酬 作为出资,投资额: 25 万元人民币,占投资股权 25 股及5%。
丙方公司的管理运营工作;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年终按照参股份额比例予以分红。
第五条盈余分配
盈余分配:管理方负责公司的全权管理,其他股东不得参与,管理方按照股东的投资比例保证股东每年收益率分红,管理方根据每年的经营情况向股东会作财务汇总及财务报表,如果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股东有权取消管理方的管理资格。
第六条入股、退股、出资的转让
1、入股:
a)需承认本合同;
b)需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c)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股:
a)无不可抗拒力量三年内不得退股;
b)管理方未能履行其合同约定,股东有权提出退股;
c)退股需提前一个月告诉其他公司股东并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
d)退股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
e)未经公司股东同意而自行退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公司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公司股东有优先转让权,转让价格按公司运营届时所有资产比例核算。不得转让公司现有股东以为的`第三方。
4、股东在公司任职服务,则股权在;若股东不再为公司服务时,其股权(干股)由甲方收回,股东不能享有当年及以后年终分红。
第七条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甲方为公司负责人。其权限是:
a)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b)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c)公司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d)支付按其所占公司股份所承担的债务;
e)公司人员在需要情况下招聘人员及培训;
f)审批日常开支及管理公司所有财务。
2、其他公司股东的权利:
a)参与公司前景所提供可行性方案与报告;
b)听取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c)检查公司经营情况;
d)共同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e公司债务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务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
f)股东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各股东所得股权以及分红等情况。
g)甲方根据丙方的工作表现,授予丙方虚拟股。丙方仅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利润的分配权,不得转让和继承。
h)在合作期间,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与甲协商由干股向资金股转化;
i)丙方若有不当行为造成公司声誉损失,则应负全责;
j)在公司正常运营的时间内,丙方可向甲方提供有效建议或意见;
第八条禁止行业
1、未经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禁止任何公司股东私自以公司名义进行非公司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公司,造成损失由其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公司股东经营与公司竞争主流的业务,如需经营,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方可。
3、如公司股东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公司实际损失赔偿。
第九条公司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公司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a)公司期届满;
b)全体公司股东同意终止公司关系;
c)公司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d)公司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e)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公司终止后的事项:
a)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b)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公司股东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c)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公司股东出资多少,先以公司共同财产偿还,公司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公司股东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公司股东之间如发生争议,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公司事业发展的原则预以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公司注册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公司股东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公司投资股东各执一份。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公司股东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公司股权投资协议6
甲方:
地址:
电话:
乙方:
服务有限公司(简称 平台)地址: 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就 平台向甲方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事宜,达成本服务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事项甲方拟募集资金计人民币 万元并承诺以所募集资金增资扩股,出让公司 %的股权,乙方项目投后估值为人民币 万元股权众筹协议书文章。
第二条委托期限服务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上述服务期限届满未达到募集资金额度或仍需融资项目众筹的,双方需另行签订融资项目众筹协议或以书面形式将本合同服务期限延长。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及时向 平台提供关于委托事项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文件资料。
2、积极配合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以及投资人对甲方的尽职调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遵守 平台的会员规则及交易规则,维护 平台公信力,不得从事有损 平台利益的行为。
3、应对 平台推荐的投资人的建议及时做出回应,并安排与投资人进行会谈(如投资人要求)。
4、甲方应基于其独立判断做出融资决策,其融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 平台应全程参与甲方拟融资项目的信息发布、融资指导、品牌宣传等环节,并利用自身资源保障上述环节的顺利实施。
2、 平台应认真履行对甲方基本资料审核调查的职责,有权就甲方的所有信息进行询问和调查。
3、 平台按照 平台的交易规则及会员规则对参与承诺投资的.投资人进行初步审查,(学生打架调解协议书)但 平台不对审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4、 平台应当协助甲方安排商务谈判、设计融资方案等整体融资事宜;并促成甲方与 平台上参与众筹的投资者成立合伙企业并签订投资协议书。
第五条排他性
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90日(以下简称“排他期”)内, 平台为甲方的独家股权众筹融资顾问。
2、在此期间公司乙方不能撤销此次众筹融资,并有义务接受投资人的认购投资,也不能在其它众筹投资平台进行宣传。在此期间公司如撤销此次众筹需赔偿 平台人民币壹拾万元违约金。
第六条保密甲方、 平台双方及其委派的工作人员,对本协议的内容及在服务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应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事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和披露本协议及对方的项目材料、书面报告等相关信息与文件。
第七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同意并承诺,对于因其违反本协议约定而使对方遭受的或/和与之有关的所有损失,其将向对方做出赔偿,使之免受损害。
第八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1、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与解释。
2、凡因本协议所发生的或/和与之相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自一方提出协商,三十日内双方协商不能解决或/和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向微财(上海)互联网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股权众筹协议书合同范本。
第九条本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终止
1、本协议自甲方同意接受本协议全部条款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生效后,对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或/和以确认函形式予以确定,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所签补充协议和确认函为准。
3、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或/和终止。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
年 月 日
公司股权投资协议7
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市订立: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鉴于:
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或“公司”)是一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号: ),注册地在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公司原股东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需引进甲方作为战略投资者。甲方愿作为战略投资者投资 公司。
2、原始股东一致同意甲方以增资形式向目标公司募集资金人民币 万元。增资完成后,甲方占增资后的目标公司股权。
3、目标公司与原始股东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投资人募集投资款,而投资人在对公司法律、财务、市场等方面进行了充分尽职调查的前提下已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目标公司增资。
为此,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释义及定义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否则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关联方”指就某一人士而言,直接或间接(通过一个或多个中介)控制该人士、被该人士控制、或与该人士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人士。
“工商部门”指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在当地的分支机构,试上下文而定。
“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指公司及各原始股东在本协议中向投资人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经审计的税后净利润”指投资人和公司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通用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年度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后的公司实际税后净利润(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准)。
“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指由原始股东和投资人于依据本协议约定,在投资人出资到位后申请办理注册资本变更同时修改的公司章程。
“权利负担”指质押、抵押、担保、留置权、优先权或其他任何种类的权利主张、共有财产利益或其他回购权,包括任何对于表决、转让、或者行使任何其他性质的所有权的任何限制,但除了所适用的法律强制性规定外。
“认购”指投资人或者其确定的最终投资方根据本协议对新增股份的认购。
“投资人保证”指投资人在本协议中向公司及原始股东所作出的陈述与保证。
“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中国国务院指定的法定节假日以外且中国的商业银行开门营业的任何一日。
“重大不利影响”指公司的销售收入、净资产、利润等发生超过 %的减少或下降,或对公司的业务前景(财务或其他)的重大不利影响,无论是否来自供公司的通常商业过程的交易。
“上市”指公司通过IPO、借壳上市、并购重组等方式,使得公司直接或间接参与资本市场,公司股东因该等上市行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外)。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和“万元”。
第二条解释
(1)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下述用语应包括以下含义:
提及“法律”,应包括中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政条例、地方规章(包括不时做出之修订)的任何规定;
提及“一方”时,应在上下文允许的情况下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个人代表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提及“包括”应被理解为“包括但不限于”。
(2)本协议包含的目录和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应被用于解释、理解或以其他方式影响本协议规定的含义。
(3)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本协议提及条款、附件和附录时指本协议的条款、附件和附录,且提及任何文件,均包括对该等文件的任何修订、补充、修改、变更。本协议各附件及附录以及根据本协议规定或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签署其他文件,在此构成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4)各方已共同参与本协议的协商和起草,对本协议中各方存在歧义或者不明之处已经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本协议不构成格式文本,且一方不得以未参与本协议的起草、讨论或者对本协议约定事项存在重大误解为由主张本协议或本协议中个别条款无效。
(5)原始股东对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为实现本协议约定,投资人有权要求原始股东中的一方或三方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第二章增资
第三条投资方式
(1)各方同意,由甲方负责募集投资款人民币 万元。
(2)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投资人特此同意以现金方式出资,目标公司特此同意接受投资,且该等新增股份及其所代表的所有者权益应未附带亦不受限于任何权利负担(本次增资称为“本次交易”)。
第四条投资对价
本次甲方投资总额为 万元,占增资扩股后的目标公司 %股权。
第五条投资款的支付
各方确认,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投资人同意豁免下列全部或部分条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投资人应将投资款汇入指定账户:
(1)本协议约定的生效条件已经全部实现;
(2)投资人聘请的法律顾问为本次交易出具了重大风险的法律意见书;
(3)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4)至投资人缴款日,各项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均真实、完整、准确且无误导性;
(5)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和各原始股东履行及遵守了在本协议项下所有要求其履行及遵守各项协议、义务或承诺;
(6)至投资人缴款日,公司未发生任何在业务、经营、资产、财务状况、诉讼、前景或条件等方面的重大不利变化。
第六条支付后的义务
公司应在投资人缴纳出资后及时完成以下事项:
(1)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公司应向投资人出具由公司董事长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并将投资人加入股东登记名册以表明其对股权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权利和利益及正式注册为公司的注册股东。
(2)自投资人缴纳出资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公司应于相关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股东的权利
第七条优先认购权
(1)当公司拟增加注册资本(包括其他第三方以增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时,各方有权按其各自的出资比例优先认购公司拟增加的注册资本,但是以下情形除外(1)公司资本公积或法定公积按股东出资比例转增注册资本;以及(2)经过股东会批准,公司为收购的目的发行新增注册资本。
(2)若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优先认购权的,其他各方可再行认缴该等未经认缴的拟增加的注册资本。
第八条优先购买权
(1)如果公司原始股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全部或部分的股份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拟受让方”)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该等股份的优先购买权。
第九条共同出售权
原始股东及投资人需共同遵守下列条款:
(1)如果转让方欲将其在公司的标的权益转让给任何拟受让方时,若非转让方未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购买全部拟转让股份,则未行使优先购买权的非转让方应有权按比例同转让方一起向拟受让方转让该非转让方持有的公司股份。
(2)转让方拟转让公司股份前,应按照第八条(2)项规定向其他股东发出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应当在收到该项转让通知后20日内书面回复转让方是否行使共同出售权,否则视为放弃共同出售权。其他股东拟行使共同出售权的,则该股东共同出售的股份≤该股东持股总数×(拟转让股份总数/转让方持股总数)。
(3)转让方应允许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同时向拟受让方出售其股份,拟受让方不同意行使共同出售权的股东共同出售的,转让方不可以向拟受让方出售全部或部分的股份。
第十条反稀释条款
未经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公司不得向原始股东和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或发行可转债、认股权证或期权;经投资人书面同意,如果公司向原始股东或任何第三方以增资形式再融资,则发行该等新股单价(下称“新低价格”,新低价格=公司发行该等新股所获得的全部对价÷该等新股占公司发行后公司全部股权的比例÷发行新股后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得低于一个门槛价格(门槛价格=投资人对公司实际投资总额÷投资人持股比例÷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的股本总额)。如果新低价格低于门槛价格,则投资人有权以一元人民币的总对价从发起人股东获得一定数量的.公司股份(下称“新增股份”),以使得该等新股发行后,投资人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少于增资时的股份比例。投资人从发起人股东获得新增股份所支付的对价超过一元人民币的,发起人股东应当将超出部分以投资人认可的方式补偿给投资人。
第十一条清偿权
公司发生任何清算、解散或终止情形,在公司依法支付了税费、薪金、负债和其他分配后,投资人依照投资金额所占公司股份比例取得相应的分配。
第四章法人治理及公司运营
第十二条股东大会
(1)公司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2)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应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取得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半数以上或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但下列事项在股东大会审议时,须取得投资人的同意方可通过:
(a)公司向第三方募集资本或向第三方发行股份或增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c)涉及公司上市时间、方式、地点、路径等事项;
(d)变更公司经营范围;
(e)公司对外投资或金额超过500万以上的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f)公司章程或其他公司基本文件的重大修改;
(g)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h)增加或减少公司董事会董事的人数;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i)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外的且单笔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或者年度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支出;
(j)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
(k)公司对外签署的金额单笔超过1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500万元的非经营性合同;
(l)清算、兼并或出售或购买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绝大部分资产,或使得公司和/或其关联公司发生控制权变化;
(m)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的性质或结构;
(n)增加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相似计划下发行的股份,但是源于原始股东存量股份的除外;
(o)在正常业务经营之外许可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公司的任何专利、著作权、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
(p)借款或者以任何方式承担任何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债务,或在公司的专利、著作权、商标或其他知识产权上创设任何权利负担;
(q)以公司资产为第三方债务提供担保或向任何董事、管理人员或雇员或关联方提供贷款或者担保;
(r)改变或取消任何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优先权或特权。
第十三条公司组织结构安排
(1)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应再成立新一届董事会及监事会。董事会应由6名董事组成,其中4名由原始股东委任,2名董事由投资人委任。监事会应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监事长及1名监事由投资人委任。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出纳由投资人委任。原始股东和投资人承诺在行使股东选举权利时保证对方各自提名的候选人当选董事。董事离职,提名方有权提名另一候选人并经选举成为公司董事。
(2)董事参加董事会及其履行董事职责所发生的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3)董事会的召开应有所有董事,并且其中应包括投资人提名的董事(但在会议召开十日前,经两次通知未能参加会议也未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的除外)参加方可有效。如董事未准时参加董事会的,公司应再次通知,并将会议时间相应顺延5天召开。
(4)有关下列事项的决议应由董事会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方能通过,并且其中必须包括投资人董事的同意(以下指“特殊决议”)
(a)制定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方案;
(b)制定设立新的子公司、代表处、分公司的方案;
(c)任命、撤职和替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变更公司审计、财务制度和程序、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d)审计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其他福利待遇制度,包括奖金、车辆和房屋的购买和规定;
(e)增加公司任何年薪高于40万元人民币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年薪和福利计划,且年涨幅超过25%;
(f)股东大会权限下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担保及资产收购、处置事项;
(g)任何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各方权利或义务的任何弃权、批准、同意或修改,或者公司或者任何子公司迟延或未能尽力行使其在涉及关联方的交易的协议或协议项下享有的针对协议相对方的权利和救济;
(h)购买任何上市或非上市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认股权证等)的行为;
(i)各方一致认为需董事会决议同意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承诺
第十四条公司及原始股东向投资人承诺如下(但如有特别提及其他方的承诺之处,该承诺亦构成该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1)在工商登记日前,除已获得投资人事先书面同意外,(i)公司不得新发行任何股份,包括发行与公司股份相关的期权、权证、各种种类的可转换债;(ii)公司各原始股东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任何公司股份;在工商登记日前,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确保公司以一个持续经营的实体按一般及正常业务过程营运其主营业务,其性质、范围或方式均不得中断或改变,且应延用本协议签订之日前采用的健全商业原则;
(2)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或任何原始股东均不得从事、允许或促成任何会构成或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作为或不作为,且应就所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将导致违反本协议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项下任何陈述与保证或任何协议、义务或承诺的任何事件、条件或情形及时通知投资人;
(3)在工商登记日前,公司不得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就收入或利润向各原始股东作出任何其他形式的分配;
(4)在工商登记日前,以本协议所载列的保密规定为前提,投资人的代表应可在发出合理通知后,于正常营业时间查阅公司的账册和记录(包括所有的法定账册、会议记录、合同等);
(5)各方特此同意互相配合,尽各自合理的最大努力备齐所有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第六章陈述及保证
第十五条各方共同的陈述及保证
(1)各方均依据其管辖法律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作为公司股东的主体资格;
(2)交易文件构成各方的合法、有效及具有约束力的义务,并可根据其条款强制执行;
(3)各方签署交易文件、完成本次交易以及履行并遵守交易文件的条款和条件,(a)并不违反该方需遵守或该方受到约束的任何法律或法规、或任何司法或行政上的命令、裁决、判决或法令,且(b)也不导致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任何协议、合同、文件或承诺项下的条款。
第七章会计制度及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会计年度
公司的会计年度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所有凭证、收据、统计报表和报告、财务账册应以中文书写。
第十七条审计
(1)公司的财务审计应由一家国内的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独立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来完成。审计报告应递交股东大会、董事会。
(2)如果任一股东合理认为有必要聘请其他审计师或专业人员来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和审查时,则其可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进行审计和审查,公司应给予配合,所发生的费用由该股东承担。
第十八条财务管理
(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四十五(45)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季度的财务报表。
(2)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九十(9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根据中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的未经审计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报表。
(3)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公司应当向全体股东提供经由由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指定的具有国内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公司当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此外,公司(财务负责人)还应准备董事会要求的其他财务报表及关于年度利润分配的建议书。
第十九条知情权
公司股东各方有权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依法行使公司法赋予股东的查阅会计账簿、复制公司章程、董事会/股东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的权利,公司应当进行配合。
第八章生效和终止
第二十条生效
本协议在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或者各方同意豁免相关条件之日起生效:
(1)本协议已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署或者加盖各方公章;
(2)泰x资本已经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投资人本次投资议案;
(3)就本次交易,投资人已经取得了内部投资委员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4)至签署日,未发现公司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第二十一条终止
(1)如果在投资人缴款前任何时候发现公司存在任何下列事实、事宜或事件(不论是在本协议签署之日或之前存在或发生,还是在其后产生或发生),投资人有权向公司和/或各原始股东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
(a)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本协议,而且该违反在投资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有关方对违约作出补救后60日内未得到补救;
(b)公司和/或原始股东严重违反任何公司及各原始股东保证;
(c)发生对公司业务、状况(财务或其他)、前景、财产或经营成果的重大不利影响。
(2)在下列情况下,权利方可单方提出中止本协议,而本协议所约定之本次交易将随之被放弃:
(a)经由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b)之前,公司未能完成关联方的清理工作,包括注销无实质业务的关联方以及将与公司业务相关的关联方整合进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c)出现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
第九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约责任
(1)对于本协议任何一方因严重违反本协议及/或经修订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所引起或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责任、索赔、诉讼、费用和支付,该方应向其他各方作出赔偿并使其不受损害。
(2)原始股东对投资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以及本协议需承担回购义务、补偿责任等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投资人有权依据本协议要求原始股中的一方或几方单独或共同承担相应的责任或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章不可抗力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受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其他方,并在不可抗力结束后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足够证据。
(3)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方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如不可抗力的发生或后果对公司运作造成重大妨碍,时间超过六(6)个月,并且各方没有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则任何一方可按照本协议相关条款提出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章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二十四条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签署以及争议的解决应受中国法律保护并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二十五条争议解决
(1)本协议或本协议的履行、解释、违约、终止或效力所引起的或与此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权利要求,都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如果在开始协商后60日内未能通过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应在一方通知争议其他方后将该争议提交仲裁。
(2)各方同意将争议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二章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保密责任
(1)各方确认,各方及其关联方之间由于本协议而交换或获得的任何口头或书面资料、以及各方成为公司股东后所知悉的公司业务、财务、技术、法律等信息均是保密专有资料(下称“保密信息”)。各方应当,并应确保其各自的代表(包括但不仅限于任何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雇员、股东、代理人、关联方及聘请的专业机构)对所有该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未经资料提供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任何该资料。
(2)下列情况不视为一方违反保密义务:
(a)该资料是公开资料或者通过公开渠道取得;
(b)应监管部门要求或者为争议解决而向仲裁机构提供。
第二十七条放弃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一项权利并不作为对该项权利的放弃;任何单独一次或部分行使一项权利亦不排除将来对该项权利的其他行使。
第二十八条转让
(1)各方已经知悉并同意,投资人作为专业投资机构,有权利通过其控制的专项基金向公司缴纳投资款。若投资人行使这一权利,在缴款前,应将出资人、出资金额、出资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及原始股东。
(2)投资人若通过其专项基金实施对公司的投资,则本协议下赋予投资人的特定的股东权利义务,均由实际投资的专项基金继承享有。该项权利继承无需相关方另行签署协议,公司及原始股东对此予以确认。
(3)为办理工商登记备案所需,公司、原始股东、投资人及专项基金可另行签署增资扩股协议,但并不因此代替本协议的效力,其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4)投资人或专项基金转让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受让方承继投资人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或义务。
第二十九条修改
本协议不得口头修改。只有经各方一致同意并签署书面文件,本协议的修改方可生效。
第三十条可分性
若本协议中或多项条款,根据任何适用的法律或法规在任何一方面被视为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本协议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并不因此在任何方面受影响或受损害。各方应通过诚意磋商,努力以有效的条款取代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而该等有效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应尽可能与那些无效、不合法或不可执行的条款所产生的经济效果相似。
第三十一条文本
本协议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每一份签署的文本均应被视为原件,各方各持一份,其余交由公司存档,以备有关部门审核、备案只用。
第三十二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将签署《股东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通知
(1)本协议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他通讯,应用中文书写,并用专人递送、信函、特快专递或传真发至另一方在本协议所列的地址或不时通知该方的其他指定地址。
(2)通知被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如下确定:
(a)专人递送的通知,专人递送当日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b)用信函发出的通知,则在信函寄出日(在邮戳上标明)后的第10天,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c)用特快专递发出的通知,在特快专递寄出日第4天,即视为已有效送达;
(d)用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有关文件的传送确认单上所显示的传送日期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视为已有效送达。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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