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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法制安全教育教师心得体会
有了一些收获以后,可以记录在心得体会中,这么做可以让我们不断思考不断进步。那么如何写心得体会才能更有感染力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中学生法制安全教育教师心得体会,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中学生法制安全教育教师心得体会1
人生会面临许多选择,当你正处于十字路口不知道该何去何从时,你将做出如何决择?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选错了道路使自己后悔一生,当然尤其是我们青少年。
由于这方面的原因,学校为我们组织了一节法制教育课。这对于我们来说真可畏谓意义重大。
我认真地听完了这次报告会的内容,给我的感触很深。做这个报告会的是三位正在服刑的人员,不仅如此,他们都是拥有自己美好青春的三位年轻青年。他们为我们讲述了自己是如何走上这条不归路的,又是如何的后悔与失去自由的无奈和悲哀。
他们用自己犯的过错来警示我们——这些正处于美好青春年华的少男少女们,这些正享受着生活的美好与自由的可贵的我们,告诉我们要从小树立省法律意识,遵纪守法,要学法懂法守法,做一个社会上的好公民。同时还告诉我们要慎重交友并无论处于何时何地都不忘父母对我们的恩情。这是一个处于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发自内心的悔恨和领悟。他们想把这些道理传达给拥有自由的我们。这对于我们来说是有很大的启发,甚至震撼着我们的心灵可以产生心灵的震撼。
听完这节课,我想这对于我以后的人生道路起着巨大的`作用。它给了我许多真理和启发,告诉我要想成才必先学会做人,我会一直受用!听了今天的报告,我感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为什么呈上升趋势,主要是他们法律意识淡薄,有的不懂法,还有的不知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错的;什么是自己应有的权利,什么是自己应尽的义务。没能真正理解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不能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要培养未成年人的自觉法律意识,首先应组织未成年人系统学习法律,多形式组织未成年人学习新《宪法》《刑法》《刑诉法》和《社会治安处罚条例》等法律条文,在社会行为中自觉地运用法律知识来规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武器与一切违法犯罪的现象作斗争。
中学生法制安全教育教师心得体会2
周二下午学校组织了法制教育报告会,因天气原因,报告会不得不转到餐厅进行,但这丝毫没有打消同学们的积极性。在司法局局长声情并茂的演讲下,同学们听得津津有味。
这次法制教育报告会,确实给我们普及了许多的法律常识,同时也给很多同学敲了个警钟,因为他们已经徘徊在违法行为的边缘。学校制定的校规班级制定的班规,我们触犯了这些虽不能说学校因此有权对我们进行法律制裁。但这些校规班规也不是随便制定的,是为了预防初中生产生违法行为。但若你无视这些制度,大肆妄为,有时也会触犯法律。就算造成的危害不大,虽不能对你进行法律制裁,但你会增加一个“曾有过违法行为的学生”这样的一个身份,所以,对于学校的规定,我们要认认真真遵守。
当然,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是不一样的.。凡是你触犯国家的任何法律,都称为违法行为,包括在学校打架斗殴歧视和欺负弱小同学。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国家《刑法》等会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基本中学生的行为触犯不了犯罪行为,同时作为未成年人,一般来说不用负刑事责任。但法律也会根据未成年犯罪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措施,犯罪严重者,同样也应承担刑事责任,所以我们作为一个学生,应该安分守己踏踏实实地学习。
作为学生,我们应该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对违法犯罪说不。培养正确的是非善恶观,学会远离违法犯罪,培养高雅的爱好。我们现在这个年龄做事比较冲动,这更要我们学会控制自己,不要一时冲动,毁了自己美好的一生。司法局局长举的例子都很典型,有时不就为了一点小小的摩擦,一时冲动犯了大错。以这些事例作为警钟,好好对比对比自己的行为,不要成为“他们”中的一员。
一次生动而有意义的报告,我们懂得了许多学会了许多。懂得了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学会了纠正自己的不良行为拒绝违法犯罪。让我们大家都从自身做起,拒绝犯罪,做一个向上的少年吧!
中学生法制安全教育教师心得体会3
昨天,学校组织观看一次别开生面的《法制教育讲座》,中国教育学院的两位博士深入浅出的分析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青少年如何维权》等法律法规的实施,举证了大量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少年儿童如何正确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使我受益匪浅。
中国古语有云“棍棒出孝子”“严师出高徒”。但是,这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不仅会对学生造成身体和心灵的双重伤害,而且也反映了部分教师法律观念和法治意识的淡漠,不利于教师形象的树立和维护。
首先,教师体罚学生体现的是一种人治,与法治格格不入。“人谁无过,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在成人的世界里,对错误的纠正依赖于党纪国法各项规章制度;在孩子的生活内,也应该建立适当及时并切实发挥作用的班规校规教学常规等各项制度,并依照相应制度规定使犯错者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任由教师的主观意愿随意体罚学生。
其次,教师体罚学生是对学生权利的.忽视。包括学生在内的每一个独立的个体,都平等地享有法律所赋予的人格身份财产等广泛的权利,包括家长教师在内的任何人都没有侵犯孩子合法权益的权力。随意体罚是对学生身体健康的伤害,无疑是对他们权利的忽视。
再次,教师体罚学生是对法律的漠视。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都明确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而在我国的传统观念里,师长拥有绝对的权威和权力,在加上“为了让他进步”的理由,使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导致体罚现象禁而不止。
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承担着“传道授业解惑”的重任,在法制教育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教师应当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养,并以言传身教的方式将法治的精神传递给自己的学生,相信这样一种法制教育终会化为春雨,润物无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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