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书文本制作若干规定

时间:2023-09-18 06:58:01 生活常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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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文本制作若干规定

公证书文本制作若干规定1

  为提高本处公证事项的审批效率和质量,制定本规定。

公证书文本制作若干规定

  一、公证事项审批权由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公证处主任指定的公证员负责行使。

  二、审批人员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及司法部、司法厅的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审批职责。审批人员应高度树立公证质量意识,严格把关,预防各类差错,杜绝错证的出现。

  三、审批人员审批公证事项时,应着重审核以下内容:

  (一)据以出证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材料能否反映所证明的事实;

  (二)证明内容和申请被公证的文书是否合法;

  (三)依法应履行的审批或登记程序是否已经履行;

  (四)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五)承办人员的公证活动是否符合公证程序

  (六)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完善,文字足否准确,签字、印鉴是否齐全

  (七)公证书格式是否符合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公证证词是否正确。

  四、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处对外服务承诺的期限履行审批职责。特急件、急件审批时间为自承办人员将公证卷宗送交审批人之时起半个工作日,普件为一个工作日。遇重大、疑难、新型、批量的公证案件,在规定的工作日内无法审批完成的,应上报分管主任或主任批准审批延期。需提请公证业务委员会讨论的.公证事项,应及时书面提请讨论。

  审批人员在规定的审批时间内应审批而未审批的,逾期一次扣5元,累计三次扣100元。

  由于审批人员的过错导致公证质量不合格,适用过错赔偿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公证书文本制作若干规定2

  为规范本处依法行使公证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加强执业纪律,切实保障公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本处及本处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而进行赔偿的,应依照《公证赔偿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进行赔偿。

  二、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损失的赔偿情形

  (一)公证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二)因违反公证执业区域管辖所办理的公证,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因违反公证法定程序所办理的公证,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过错行为导致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导致直接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

  三、过错赔偿的程序

  (一)由赔偿请求人(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向本处提出书面赔偿请求,并提供有关书面凭证及依据;

  (二)本处在接到赔偿请求人的书面赔偿请求后的5日内作出是否给予赔偿的决定;

  (三)在本处作出赔偿的决定后,应赔偿的金额由本处与赔偿请求人协商后确定,并由双方签订书面协议。赔偿的金额的支付,应在签订书面协议后的3天内完成。

  协商不成,赔偿请求人对本处作出的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告知赔偿请求人通过诉讼解决。

  四、因当事人的行为致使本规定“二”中所述情形发生的,本处不负有赔偿责任。

  五、过错责任的认定

  (一)当本处接到赔偿请求人的书面赔偿请求后,由处主任会议集体审定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在履行公证职务中是否存在过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1、公证证明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

  2、违反公证执业区域管辖所办理的公证;

  3、违反公证法定程序所办理的公证;

  4、因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过错行为导致公证书不真实、不合法;

  5、公证卷宗灭失。

  因当事人隐瞒事实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导致上列情形发生的,不应追究责任。但因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公证审批人员未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审查不严造成的除外。

  六、过错责任划分的标准

  (一)承办的公证事项涉及真实性的,由具体调查的公证人员或亲自调查的`公证员负责;

  (二)承办的公证事项涉及合法性的,且系主办公证员承办的,由具体承办的主办公证员承担全部责任;如该公证报经审批出证的,由具体承办的公证员(包括主办公证员)和审批人员共同承担责任;

  (三)经集体研究决定的公证书,由研究集体共同承担责任;

  (四)公证证明文书文印差错(包括公证文书制作过程中的打印、翻译、校对、盖章、装订有明显错误的),由前列各岗位的具体公证人员承担相应的全部责任;

  (五)公证卷宗灭失,归档前由卷宗移交记录上记载的最后一个收到卷宗的公证人员负责,归档后由卷宗移交记录上记载的接收卷宗的档案管理人员负责。

  七、过错责任处理原则根据过错的性质、主客观原因、危害程度和后果,以及责任人的认识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

  八、因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差错的,应责令责任人作出检查,并视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经济和行业纪律处分。

  九、因主观故意或徇私枉法造成过错,应给予经济和行业纪律处分。

  十、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应在过错发现后5日内完成;过错责任追究的处理决定,应在过错责任确认后的5日内作出。

  十一、因过错而支付给当事人的赔偿费用,本处有权向责任人部分或全额追偿。

  十二、过错责任人对过错责任确认、划分、处理决定、追偿决定不服的,在接到确认决定和其他有关规定10日内,可向处主任会议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执行。

  十三、处主任会议应在接到被处理人员申诉后15日内予以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诉人。

  十四、本规定由本处全体公证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生效执行。

  十五、本规定由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公证书文本制作若干规定3

  为提高公证翻译工作效率,确保公证文书及被证明文书的翻译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公证翻译应严格按照司法部规定的翻译格式翻译各种公证文书,无规定格式的文书,应力求做到译文的语法、表述、用词准确无误。

  二、翻译人员应做到认真细致,防止差错。翻译人员发现被翻译文书的中文有差错应及时通知承办人员予以更正。

  三、当事人要求翻译外文名或增加别名的,翻译人员应根据主办公证员或审批人的'出证意见翻译。

  翻译工作日

  (一)高校成绩单、判决书、调解书、审计报告等字数多、内容复杂的被证明文书,经接待人员征求翻译人员意见后,确定翻译工作日,并可根据情况,在出证之前提前翻译;

  (二)英文翻译为半个工作日;

  (三)小语种翻译为一个工作日;

  (四)翻译人员在规定的工作日内难以完成的,应报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并及时通知审批人或主办公证员。

  四、翻译人员应做好各种小语种译文中的数字、日期、性别、姓名的校对工作,发现差错应及时通知本处委托的翻译机构更正并做好每次的纠错记录。

  五、因翻译差错发现一次扣5元,累计3次扣lOO元。因翻译人员的过错未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翻译任务,导致对外承诺期限不能兑现一次扣100元,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作待岗或解聘处理。

  六、因本处翻译人员的翻译错误,造成当事人损失并引起索赔的,按本处制定的错证索赔及责任追究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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