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集合(8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签订合同能促使双方规范地承诺和履行合作。那么正式、规范的合同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转让合同8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转让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转让一事达成协议如下:
一、经营部应有经营权业主为甲方,该经营部经营权双方商定做价人民币整转让给乙方。自年月日后该水店的经营活动由乙方负责管理,与甲方无关。
二、乙方应先付给甲方部分转让款 ,余款 乙方于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天内付清给甲方。乙方接管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维护管理客户10天。
三、经营部日前的饮水机、桶装水等物品归甲方所有,自本合同签订双方协定议价后归乙方所有。
四、年月日前的'未结、未收的水款属甲方债权。由甲方收取,与乙方无关。 年月日后由乙方经营期间生产的水款属乙方债权,由乙方负责收取,与甲方无关。
五、乙方接收经营后所产生的房租、加盟费、雇佣水店工人的工资薪酬、劳动福利、工伤、保险等事宜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六、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均须遵守履行。如有违约,违约方需支付给对方违约金人民币贰仟元整。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有效。
签字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转让合同 篇2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受让方:(乙方)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在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合法拥有 %股权,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目标公司拥有的全部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的要求已获得目标公司股东会的同意。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目标公司拥有 %股权。
鉴于公司股东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目标公司拥有的 %股权。
甲乙双方经自愿、平等、友好协商,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股权转让
1、甲方同意将其在目标公司所持全部股权,即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受让。
2、甲方同意出售而乙方同意购买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及权利,且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权利限制,包括但不限于质押权、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
第二条 股权转让价格及价款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所规定的条件,以元人民币(大写),将其在目标公司拥有的 %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该股权。
2、乙方同意按下列方式将股权转让价款支付给甲方: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双方签字之日向甲方支付元,在甲乙双方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后的5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的价款元。
第三条 甲方保证与声明
1、甲方为本协议第一条所转让股权的唯一所有权人;
2、甲方作为公司股东已完全履行了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义务;
3、甲方保证在本次转让股权有关的活动中所提及的文件均完整、真实、且合法有效;
4、甲方保证转让的股权完整,未设定任何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第三方权益;
5、甲方保证其主体资格合法,有出让股权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6、甲方保证因涉及股权交割日前的事实而产生的诉讼或仲裁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其承担;
7、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协议并收到乙方支付的第一笔股权转让款后个工作日内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
第四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1)乙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乙方对本次受让甲方转让目标公司 %股权的行为已得到了有权机构的批准,并对目标公司的基本状况有所了解;
(3)乙方保证其具有支付本次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4)乙方保证在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后将进一步促进和支持该公司的发展。
第五条 股权转让有关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办理与本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手续所产生的有关税、费,由方承担。
第六条 变更登记
受让方受让上述股权后,由新股东会对公司章程、协议等有关文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
2、合同解除后,双方按照约定办理合同解除事宜,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如协议一方不履行或严重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违约方须赔偿守约方的一切经济损失。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守约方亦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及向违约方索取赔偿守约方因此蒙受的一切经济损失。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第二条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乙方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后,如果乙方的`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超过滞纳金数额,或因乙方违约给甲方造成其它损害的,不影响甲方就超过部分或其它损害要求赔偿的权利。
3、如果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7项,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股权转让的工商变更登记,每延迟一天,应按延迟部分价款的 ‰支付滞纳金;延迟超过天,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九条 争议解决条款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将争议提交______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2、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其他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一式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______签订。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甲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乙方):
年 月 日
转让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据□车船使用税标志(发票)□机动车辆登记证书□定编证(使用证)□营运证□备胎□千斤顶□钥匙
第四条权利义务
1、甲方应保证对车辆享有所有权或处置权,且该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能够依法办理过户(或转籍)。
2、甲方转让车辆时,务必向乙方提供关于该车的一切证件、手续,包括购置本、购车发票、保险等,以保证车辆的合法性及符合转户条件。
3、甲方将该车转让给乙方前,须保证该车无附带有法律责任,如关于该车的违章记录、交通肇事责任、经济纠纷、抵押等。如有上述情况,甲方须在该车转户前处理完毕。在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之前,因车辆所发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风险均由甲方承担;在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过程中,因使用车辆所发生的问题及法律责任风险均由使用者负责和承担;车辆过户(或转籍)手续完成转交后,因乙方原因所发生的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风险由乙方承担。
4、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关于该车的现状,及本协议签订前存在的瑕疵。
5、乙方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甲方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
第五条过户。车辆的转让必须以过户的方式,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甲方:
乙方:
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1、乙方对该车辆验收合格后,先向甲方支付人民币拾伍万元作为定金,等手续办理完毕后将叁万元付给甲方。甲方收到定金后,务必在两日内办清手续。余款将在20xx年农历春节前付清。
第七条违约责任
1、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并有确实证据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应按车辆车款总额2倍的标准赔偿乙方损失。
2、甲方未如实告知乙方车辆在过户(或转籍)之前发生本合同第三条的问题,乙方从接收车辆之日起至180天内发现车辆存在合同第三条表述的任一问题,将车辆无条件退给甲方,甲方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退还乙方的全部车价款外,还应按车辆价款总额倍的标准赔偿乙方的损失。
3、因甲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应在合同终止当日返还乙方已付车款,逾期每日按车款总额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并承担乙方购车往返所发生的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和工资等费用。
4、因乙方原因致使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的,本合同自行终止,乙方按首付款5%的标准支付
第八条补充条款
甲方:
乙方:
第九条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应。如有合同纠纷可向盐城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可向射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日期:
甲方:
乙方:
乙方(签字)日期:
转让合同 篇4
甲方: 任祖雄
乙方: 谢金坤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施工升降机特签订本合同。
一、施工升降机基本参数:
1、施工人货梯型号:
生产厂家:
出厂编号:
出厂时间:
2、载重量/每个轿箱 kg
最大安装高度:m
二、施工升降机使用地点及工程项目:
本租赁施工人货梯仅限于在温州市,用于工程。
三、设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1、乙方拥有该施工人货梯的所有权。
2、乙方委托甲方对该施工人货梯进行租赁、安装、保养、维修等事宜,乙方收取一定的费用。(具体金额在第五条相关费用里约定)
3、甲方只能使用 租赁公司对该施工人货梯进行租赁活动,(该租赁公司法人为任祖雄)否则乙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向甲方索取相应的费用。
四、甲、乙双方责任与义务
(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
1、为乙方提供机械性能良好和安全装置齐全有效的施工施工人货梯,不得提供国家明令淘汰和报废的产品。
2、甲方应每日严格填写机械设备检查、运转、维修和保养记录。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的合格报告、施工人货梯出厂合格证、施工人货梯生产许可证、等出厂所需的资料证件。如租赁需要,暂由甲方保管,本合同终止后交还给乙方并负责办理过户手续。
4、甲方应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和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和对施工人货梯进行维修保养。
5、在租赁过程中所出现的安全、质量、安装、保养、维修、不明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等一切事故均由甲方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
1、及时付给甲方货款,如超出约定时间乙方应支付同期银行利息给甲方。
五、相关费用:
1、付款之日起算租金(以银行转账记录为准),每月租金为¥10000元(壹万元),每季度末付一次租金。新设备首次租赁周期为一个工地完工。二次租赁年租金为包干价¥85000元(捌万伍仟元),(期间不论该施工人货梯是否已租赁他人使用)甲方承担维修、保养、运输、更换损耗配件等相关费用,最短租赁期为四年。
2、租赁过程中的安装、保管、使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款均由甲方承担。
3、租赁过程中,如出现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施工人货梯不能使用或长时间不用,乙方照常收取租金,相关费用由甲方自行解决。
六、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租赁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租赁的施工人货梯上随意增加和拆除部件,不得以租赁设备进行转租或抵押,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补充条款:(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补充)
八、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温州市相关司法部门 ,根据有关程序进行裁决。诉讼费用和胜诉方的律师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本合同壹式__贰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壹_份,双方签字盖章并在甲方收到乙方预付定金后生效。
甲方(签章) : 乙方(签章):
转让合同 篇5
为了明确旧机动车时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义务,经双方自愿同意签定以下协议
(售车方简称为甲方,购车方简称为乙方)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一、甲方将车主 的 轿车,牌号 ,发动机号 ,车架号 转让给乙方,双方达成成交总额为(人币) ,小写 .
二、甲方应对该车手续及车辆的'合法性负责(包括该车在 年 月 日前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及经济纠纷)该车自交车之日起(时间 年 月 日起)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违法活动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三、该车若须办理过户事宜,过户费由 方承担,过户时双方应主动配合办理转户所需手续及车辆。该车自交车之日起,该车以后所需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购买(包括养路费、年审费及保险费)
四、因双方交易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
五、备注(未尽事宜双方约定处理)
六、该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双方不得违约,不得对成交金额提出异议,不退车及车款。
售车方(甲方) 购车方(乙方)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地址: 地址: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时签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时签
转让合同 篇6
一、引言
近年来,城市化建设进程不断加快,随之而来的城市房地产行业迅速崛起、房价飞涨,一些居民对昂贵的城市房价望而却步,因此纷纷购买价格相对较低的小产权房。但是,由于法律对小产权房转让行为无明确的规定,导致在实务过程中学者们对转让合同效力与责任等问题产生重大分歧。本文则是在通过对国家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及学者观点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与责任做一个比较全面的分析。
二、小产权房的概念
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但这种所有权是有限的,体现在农村土地的买卖必须经过地方政府批准,这就限制了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直接流转。而地方政府通常为获取高额的利润将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高价拍卖给开发商,而此时,作为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农民不愿意利益只被政府垄断,而是私下联系开发商在集体所有土地上盖房进行售卖,所得远远大于政府的征地补偿。这就是小产权房出现的根源。而这种未经规划、也未缴纳相关费用就在农村集体所有地上建造并销售的房子,就是人们约定俗成的“小产权房”。由此也不难看出,“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内涵与外延十分模糊,并且它的存在还是对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的一种挑衅。国家出台的相关政策对小产权房有相关定义,小产权房是指在未经规划、未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其获得产权不是完整合法的产权。[1]除此之外,该且该类房屋的交易合同在房管局也不会备案。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小产权房虽然产权不完整,并且风险隐患大,但它以低廉的价格迎合了工薪阶层的现实生活需要,因此小产权房存在着大量现实的购买群。此外,根据法律规定,农民在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自建的住房也是可以进行交易的。这些模糊不清相互冲突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导致了小产权房建设的泛滥,小产权房也在合法与非法之间打擦边球。
三、小产权房转让的合同效力
( 一) 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转让合同的效力
从目前学者对小产权房的理论研究来看,对于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目前学界有三种观点: 有效说、无效说和部分有效说。[2]笔者赞同认定转让合同为有效,理由如下:
第一,公平正义原则。国家规定农村土地由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体现了国家对弱势群体的一种保护倾向。农村宅用地制度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对其集体内部成员的一项福利性措施,向外流转违反公平原则,造成集体资产的流失。但在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转让,并不会造成集体资产的一种流失,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处理自己合法有效财产的权利,既保障了交易自由,又没有违背制度设计的'初衷。
第 二,增加农民的收益。小产权房本身存在的产权不完整,交易风险大等特点决定了要对小产权房的交易进行严格管理。要有不慎,其无须交易会导致房地产交易的混乱及管理困难,各方利益保护处于失控状态。但是,从另外一角度来看,禁止小产权房在集体组织内部之间的买卖违反了公平的原则,目前农民可以占有和使用土地,却没有相应的处分权,造成他们无法像城镇居民那样获得房屋升值所带来的利益,这势必会造成农民利益的损失。因此,认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交易行为有效,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一种有序规范交易,这些成员都能收获房产所带来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实现双赢。
( 二) 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合同的效力
对于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员出售小产权房的案例,在实践中普遍认定合同无效。如李玉兰诉马海涛一案中,法院判决双方所签订的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其中一个理由为: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组织对其成员的一种福利,具有身份利益。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或变相取得。[3]笔者持合同无效论,原因如下:
第一,我国“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之原则的限制。若允许城镇居民购买小产权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该城镇居民同时也取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权。这就与我国禁止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相违背与冲突。我国《物权法》第146 条规定说明对房地产所有权进行转让时,房产下的土地所有权同时转让,当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买卖也适用此项规定。但是,对于小产权房的转让,从法律角度来看,城市居民根本就无法获得完整的土地的所有权,这样就会形成房地分离的状态,比较容易产生法律纠纷。[4]
第二,《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七条规定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禁止转让不具有完整权属证书进行转移登记的住房。由此可以看出,转让的房产必须是依法登记且具备相关权利证书。而小产权房由于产权的不完整性,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仅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产权证书,所以不能进行转让,故合同因为标的不能而无效。[5]小产权房无法登记、无法转让,合同的目的自始至终无法实现,自然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第三,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对小产权房作出明确规定,在无法可依的情况下,应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文件对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进行认定有无。为了保证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有序管理,国务院相关政策规定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转让,由此可见,国家明令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因此,对于集体组织以外的城镇居民来说,其小产权买卖合同归于无效。20xx 年12 月,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发布通知坚决遏制违法建售“小产权房”行为,这是对小产权管制的最新政策出台,也意味着国家对向非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转让的小产权房加强了管制,虽没有具体的规定,我们可以预测未来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之路困难重重。
四、小产权房转让合同之无效责任
实践中,关于小产权房的交易层出不穷,小产权房合同或被确定为无效,那么,此类合同一旦被确定为无效,双方的利益如何协调,法律后果如何承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如何恢复到原有状态,都值得深入探讨。
( 一) 对现存财产的处理
《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合同发生的财产转移应恢复到原有之状态。基于双方合同而为之给付应当予以返还。但是这里必须考虑到产权房买卖的特殊性有可能在合同被确定无效之前,房屋的原有之状态就已经发生了改变。
1.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仍然存在。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受人归还房屋,出卖人返还买受人支付的价款。关于房屋改造附加的开支,双方协议决定,由出卖人给予特定的经济补偿或不影响使用价值的情况下由买受人拆除带走。
2. 作为合同标的的房屋被拆除重建或添建。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行为成就时生效。这就必然导致原来的房屋不存在,既合同标的灭失,而现行建造的房屋由于事实行为由现行物权人享有。那么,值得思考的是,现在合同在标的已灭失的情况下被确定为无效,买受人返还原有合同标的已经为不可能,若此时对出卖人进行补偿,是否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取得重建的房屋及房屋附着着的土地使用权? 但这种补偿的限额又是一个大难题,若买受人需要返还的是原有房屋的价款,但加上新建房屋的开支,就已经远远超过了返还财产的数额,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笔者认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应当参照《合同法》规定的无权处分的合同经追认后有效,意思就是说,若卖方追认买方重建或新建行为的合法性,那么由卖方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并对买方给予合理补偿。这就有效协调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 二) 损失赔偿
下面探讨损失赔偿的过错责任。合同法将过错分为双方均有过错及单方过错的情况。
1. 双方均有过错
合同法明确规定,双方都存在过错的情况,按照各自的过错责任向对方进行赔偿。在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中,一方明知不能买而买,另一方明知不能卖而卖,双方都存在过错。在实践中,对小产权房买卖双方的过错认定上一般认为卖方承担主要责任,买放承担次要责任。原因在于,卖方一般为开发商或者某组织,处于优势地位,在出卖前有义务熟知国家对小产权房的政策,明知政策不允许出卖但为了追求高额利益依然加以销售出卖,后又由于拆迁等赔偿款的利益驱动主张合同无效; 而买方虽也应知国家政策不允许买卖,但他毕竟支付了全额价款,财产利益减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其处于弱势地位,所以认定其承担次要责任。
小产权买卖双方承担的赔偿责任是缔约过失责任。其成立要件包括义务的违反、存在利益损失、因果关系等。其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买方的直接损失是筹房款的相关利息以及促使合同达成所支付的其他费用,间接损失主要是城市房价上涨的差额损失。而卖方的损失就远远低于买方的损失了,相对于卖方而言,由于房屋的自然属性,其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都远远低于买方。并且卖方之所以在之后主张合同无效通常是由于高额的拆迁款,因此,通常在实践中存在这样一种不公平现象: 买方利益受损大,卖方受损小,反而还会由于自己的不诚信而获利[6]。
买卖双方都存在过错,那么双方均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小产权买卖合同无效后,应采取的措施为: 恢复原状,即房款返还和房屋归还。但是实践中总是会出现难以真正恢复原状的情况。
2. 单方过错的情况
一方存在过错时一般是由于卖方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使得买房陷入错误认识而购买房屋。根据相关规定在卖方提供虚假文件促进合同达成的情况下,可要求双倍赔偿。适用双倍赔偿的条件如下: 第一,卖方是不具有农村集体组织形式的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其次,买买方不知合同标的之房屋是集体组织性质; 第三,卖方故意隐瞒未取得或虚假提供虚假预售许可证明。最后,对该条款,法院的适用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不得主动适用。
五、结语
小产权房的存在目前难以得到法律认可,但却有很多合理之处,因此屡禁不止。目前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内大量出现。小产权房的出现有利有弊,一方面,它解决了一部分人的住房问题,并且使得农民从自己的土地上获得相应的权利。另一方面,它会造成我国土地资源更加紧张,扰乱房产市场的秩序。在法律上明确小产权房转让合同的效力与责任,有利于有效解决实践交易中的纷争。
转让合同 篇7
甲方:(原承包人)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双方协商,甲方愿将属原承包人的山场权转让给乙方承包,特订立以下合同。
一、原甲方承包的'七百亩荒山,转包给乙方经营,承包期为伍拾年,从合同签定之日起生效;
二、原公证书及合同在乙方经营期内归乙方使用,其中包括山界、面积、四至等内容;
三、原承包方(甲方)在原来承包期间的造林贷款及其它债务,乙方概不承担;
四、乙方为承包事项须一次性付给甲方七千元承包款
五、乙方承包期满应将山权归还甲方;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一份交公证单位存档。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转让合同 篇8
甲方:(转出方) 乙方:(转入方)
户籍地址: 户籍地址:
身份证编号: 身份证编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本协议系甲、乙双方自愿签订,甲方愿意将自己购买于 年 月 日的.电动车转让给乙方。
品牌: 颜色:
车架号: 电机号:
产地:
乙方愿意购买并接管上述产品并达成以下协议,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执行。
1、甲方愿意以 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私有的电动车,出售后不得随意以任何理由提高或者更改价格;
2、甲方将电动车一经转让给乙方后,不再为此车辆承任何责任;同时,不对该车辆享有任何权利;
3、乙方愿意接受上述价格,并且在交接车辆当日检查无误后接管该电动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调价或者退还车辆;
4、乙方一经接管该车辆后,应该对自身安全及车辆安全负全部责任,比如:车辆及零部件的损坏、车辆被盗或者交通事故等。
5、甲、乙双方除了交接车辆以外,甲方应该将当初购车时的原始票据、车辆三包凭证、使用说明书、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全部交接给乙方。
6、以上协议达成共识,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如有任何不尽之处,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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