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

时间:2023-10-08 09:27:16 通告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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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关于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9篇

关于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1

  根据x年11月3日xx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中行初字第96号)判决、x年3月4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琼行终83号)和xx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琼97执38号的执行内容,撤销九所新区国用(x8)字第1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地位于自治县九所新区南区西住宅167号,面积284.2m2,用途为住宅用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现登报注销上述土地证,该土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荐】关于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9篇

  xx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xx年10月12日

关于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2

  根据x区椰岛片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通知及该片区各业主已与x区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现通告注销以下19宗土地证(详见附表)。如对上述通告有异议的,请于登报之日起15天内向我局分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公告的'权益有效。

  特此通告。

  联系人:王先生电话:

  x市国土资源局

  xx年8月7日

关于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3

  曾向我局申请土地证丢失补办业务。经查,该地座落位于xx市道客村四里33号(原土地座落为xx市道客村5号),土地面积为119.97m2,土地证号为xx市国用(96)字第34354号,现我局决定通告注销该土地证。该证将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有异议,请自通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琼山分局申诉,逾期不申诉则视为无异议,我局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并给予补发土地使用证。联系人:方,联系电话:。

  特此通告。

  xx市国土资源局

  xx年11月4日

关于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4

  根据区椰岛片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通知及该片区各业主已与区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现通告注销以下19宗土地证(详见附表)。如对上述通告有异议的,请于登报之日起15天内向我局分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公告的权益有效。

  特此通告。

  联系人:xx电话:xx

  xx市国土资源局

  xx年8月7日

关于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5

  根据xx年11月3日xx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xx二中行初字第96号)判决、xx年3月4日xx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xx琼行终83号)和xx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xx)琼97执38号的执行内容,撤销九所新区国用(xx8)字第1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地位于xx自治县九所新区南区西住宅167号,面积284.2m2,用途为住宅用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现登报注销上述土地证,该土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xx年10月12日

关于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6

  xxx向我局申请土地证丢失补办业务。经查,该地座落位于xxx市道客村四里33号(原土地座落为xxx市道客村5号),土地面积为119.97m2,土地证号为市国用(96)字第34354号,现我局决定通告注销该土地证。该证将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有异议,请自通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琼山分局申诉,逾期不申诉则视为无异议,我局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并给予补发土地使用证。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

  特此通告。

  xxx市国土资源局

  xx年11月4日

关于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7

  曾xx向我局申请土地证丢失补办业务。经查,该地座落位于xx市道客村四里33号(原土地座落为xx市道客村5号),土地面积为119.97m2,土地证号为xx市国用(96)字第34354号,现我局决定通告注销该土地证。该证将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如有异议,请自通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琼山分局申诉,逾期不申诉则视为无异议,我局将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相关土地手续,并给予补发土地使用证。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特此通告。

  市国土资源局

  xx年11月4日

关于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8

  根据区椰岛片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通知及该片区各业主已与区政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现通告注销以下19宗土地证(详见附表)。如对上述通告有异议的,请于登报之日起15天内向我局分局提出书面申诉,逾期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认为公告的'权益有效。

  特此通告。

  联系人:王先生电话:

  市国土资源局

  xx年8月7日

关于注销土地证书的通告9

  根据xxx年11月3日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二中行初字第96号)判决、年3月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琼行终83号)和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xx琼97执38号的执行内容,撤销九所新区国用(8)字第19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宗地位于自治县九所新区南区西住宅167号,面积284.2m2,用途为住宅用地。依据《土地登记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现登报注销上述土地证,该土地证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自治县国土资源局

  xxx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