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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
1.0 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提高员工的自我劳动保护意识,特制订本制度。
2.0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的各类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
3.0 管理细则
3.1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
3.2 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3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3.4 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4.1 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4.2 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3.4.3 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4.4 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4.5 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3.4.6 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
3.4.7 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
3.5 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3.5.1 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
3.5.2 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
3.5.3 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
3.5.4 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
3.5.5 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
3.5.6 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采购发放。
3.5.7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
3.6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
4.0 附则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
为加强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管理,有效预防职业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个人防护用品根据必要性原则进行配发及使用。
(一)以下工作场所员工必须配发个人防护用品:
1、有明确的慢性效应或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或者有诱发过敏反应的尘毒作业场所(如苯、正己烷、三氯乙烯、铬、矽尘、X射线等),不管是否超标,都应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有毒有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超标的作业场所;
3、噪声强度在80分贝以上的。
(二)可以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场所:
1、没有明确的慢性效应或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不诱发过敏反应的尘毒作业场物,(如甲苯、二甲苯、丙酮、异丙醇等)只要不超标,可以不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2、噪声强度在80分贝以下的`。
二、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监管工作,负责督促、指导个人防护用品的采购和使用。
三、采购部采购的个人防护用品,要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与安全认证标志,且在有效使用期内,确保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不得购置不合格的防护用品。
四、各部门负责个人防护用品的入库和出库登记。
五、各部门文员负责统计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信息,并向负责人办理领取手续。向员工发放个人防护用品时,应做好领用登记。
六、员工应正确佩戴和妥善保管个人防护用品,发现失效要及时向本部门申领。
七、环境健康安全部每季度组织一次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和使用情况检查,发现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防护用品的,第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负责人绩效,情节严重的将送人评处理
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为有效识别和控制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确保其符合国家职业接触限值要求,降低职业病危害风险,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环境健康安全部负责统筹安排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评价工作,做好年度监测计划。。
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及评价应委托给具有“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
三、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每三年还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应及时上报厂长及所在地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并在公司公告栏中公示。检测、评价报告原件归入本公司的职业卫生档案。
五、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进行整改,并确保验收合格。
六、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个季度对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如发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落实职业病危害监测和评价制度的,第一次给予直接责任人警告,第二次起每次扣发负责人绩效,情节严重的将送人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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