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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音乐学院录取规则
录取规则
第十条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报考我校考生所报专业属生源地省级统考范围内的,考生须获得省级统考相应专业合格或省级统考合格;省级统考不涉及的专业,考生可直接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因考生不符合所在省级专业统考规定,造成校考成绩无效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第十一条学校在国家招生政策指导下,对组织校考招生专业,自主划定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具体执行时,如与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求不一致,按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我校高考文化课成绩录取控制分数线均按照750分制标准划定。高考文化课满分非750分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先按750分制折算(高考文化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满分×750)。省高考文化总成绩按照原始分750分制标准执行。如各省高考文化科目总分有调整,以各省市最新公布的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三条各专业录取办法
第十四条成绩同分的录取办法
(1)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音乐治疗、舞蹈学专业(方向):投档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省统考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2)考生报考音乐学(戏曲音乐)、音乐教育、录音艺术、舞蹈编导专业(方向),非湖北省考生报考音乐学(音乐学理论、音乐管理、钢琴调律)、音乐治疗专业(方向):总结构成绩相同,依次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专业结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3)考生报考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非湖北省考生报考舞蹈学专业:专业结构成绩相同,则按专业结构成绩中分值比例最高科目的成绩从高到低录取,如上述成绩仍相同,则按高考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五条学校执行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公布的2023年度高考加分政策。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仅适用于湖北省考生报考公布了在湖北省招生计划的招生专业(方向)。招生专业(方向)和计划以《湖北招生考试》公布的为准。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其他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专业(方向)。
第十六条学校各招考方向文理科兼收,外语不限语种,学生入校后统一实施英语语种教学。
第十七条在2023年学校组织的校考中,有缺考科目或违纪作弊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生体检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入学三个月内,学校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湖北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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