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的通告

时间:2023-11-01 09:53:47 通告范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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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的通告 1

各市公安局户政(治安)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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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给群众使用居民身份证提供更加方便高效快捷的服务,根据厅领导的批示,为急需领证的群众在省厅政务大厅开办领证业务,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制证周期,畅通领证主渠道。派出所自受理居民身份证之日起,县、市级公安机关、省厅分别在3日内完成证件签发、抽检、调度,厅制证中心在接到调度数据后20日内完成技术制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品证件快递分发到各市级公安机关;市级公安机关在接到成品证件后5日内分发到县级公安机关(其中2日内完成证件读卡),县级公安机关接到成品证件后3日内分发到各派出所(其中1日内完成证件读卡),派出所接到成品证件后1日内完成证件读卡并通知群众核验领取。

  二、对参加各类考试、比赛、乘机(车)、出国等急需领证的群众(需提供相应证明),从20xx年7月1日起,持居民身份证受理凭证40日内直接到省公安厅政务大厅领取。

  三、对上述急需用证的群众,派出所要从严控制,已使用新版人口信息系统受理二代证的,在领证方式栏填写“省公安厅政务大厅”字样(未使用新版人口信息系统受理二代证的,暂缓开办此项业务。新系统启用后即可开办),县、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签发、抽检,省厅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专包”调度、制证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优先制证。证件收费标准不变。

  各地工作情况,请及时报告省厅。

  省公安厅政务大厅电话:xxx

居民的通告 2

新成街道有关领导:

  嘉珉"老房改造"工作接近尾声,为使此项惠民工程有始有终,好事做好,我们广纳民意,特提如下建议:

  一、施工过程中损坏的路面,绿化定要修复。

  二、个别损坏的治安护栅铁栏请于修复,以利治安保民。

  三、个别消防通道请予疏通,以利消防车出入。

  四、以上修补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原定预算,若有5--10万元超额,请街道先予代付,日后由本会分期归还。以上建议当否,请务必尽速书面回复,否则施工队也会即日撤离,也不利于我会向广大业主回复交待,盼复!切切!!

  嘉珉小区业主委员会全体同仁

  xxxx年6月24日

居民的'通告 3

  为做好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依据《厦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厦府〔20xx〕252号)、《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厦劳社〔20xx〕185号)以及《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20xx〕209号)的规定,现将20xx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对象及缴费时间

  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对象为,截止20xx年12月31日未满60周岁的已参保城乡居民,缴费时间为20xx年12月4日至20xx年2月25日。

  二、参保信息变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采用"不变不报"的参保缴费模式,即已参保的城乡居民未办理停保或变更的,新年度按原参保身份和缴费档次续保缴费。需变更参保信息(包括缴费档次)的,应于年度扣费期前(11月30日)向村(居)委会办理变更。

  三、缴费事项

  采用一卡通扣费的城乡居民,务必按规定的扣费期内存足款项,地税部门在年度缴费期按原缴费档次直接进行扣费。

  采用村(居)委会代收代缴的.,各村(居)委会应代收本村(居)委会下辖参保居民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并于规定的扣费期内向地税部门(或通过地税网站)办理申报缴费。

  四、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的补缴

  未在年度扣费期内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在20xx年12月31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到地税局办税服务大厅或登陆地税网站通过银联在线缴费方式补缴20xx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11月30日

居民的通告 4

全市广大城乡居民:

  20xx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参保缴费工作已经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时间集中缴费时间: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3月31日。

  二、缴费标准城乡居保缴费档次设为1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3个档次,政府对参保人缴费分档次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80元,缴费越多补贴越多,城乡居民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原则上要求参保人选择一个缴费档次后要保持相对稳定,如确需改变缴费档次的,须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填写《变更登记表》。

  三、缴费方式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采取银行代扣方式。城乡居民本人(或委托他人)应及时到就近的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农行、农商行各营业网点、自助终端进行缴存,将保险费足额存入参保人银行卡(不足额不代扣)。新参保人员须先在所在村(居)办理参保手续,领取银行卡后再缴费。续保人员如果不改变缴费档次,可直接按原缴费档次缴费。

  特此通告。

  桐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局

  xx年1月18日

居民的`通告 5

  为了加强居民住宅区和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社区居民应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安全素质,确保社区消防安全。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三、居民住宅楼内疏散楼梯、消防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在疏散楼梯、消防通道上设置障碍或堆放杂物。

  四、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随意停放车辆、堆放杂物;不得在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处设置石墩、隔栏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确需设置的,应当有专人值班,随时开启,确保发生火灾事故时消防车顺利通行。

  五、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开设公共娱乐场所和从事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加工活动以及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物品。

  六、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确保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住宅区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

  七、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等部门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八、法律责任

  对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其他妨碍安全疏散或妨碍消防车通行的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对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对未履行保持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职责的物业管理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火灾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发布后,各社区居委会、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居民住户,应当按照规定对本辖区住宅区、住宅楼的消防安全自行组织检查和整改。凡违反本通告者,由公安、消防、房产管理、城管执法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告

居民的通告 6

  为确保我市20xx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及缴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20xx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为20xx年3月31日。20xx年度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时限为20xx年4月13日至20xx年12月31日(20xx年4月1日至20xx年4月12日为系统切换时间)。参保缴费的居民可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办理居民医保参保手续并缴纳20xx年度的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可享受20xx年全年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在本市各类中小学阶段的在校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和技校学生)和在幼儿园就读的儿童(以下简称在校生)、18周岁以下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18周岁及以上的居民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00元。另:武汉市城镇户籍的三类特殊人群可享受缴费优惠政策: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个人不缴费;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个人不缴费;未按月享受养老金待遇的60周岁及以上老人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三、在校生由就读学校和幼儿园统一为其办理20xx年度的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手续,并代收代缴20xx年度的居民医保费。除在校生以外的其他居民可到本市任一社区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四、已参加居民医保的人员(在校生除外),如未发生居民医保关系变更的,只需于20xx年11月30日前将个人应缴纳的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足额存入邮储银行缴费存折中,邮储银行将从缴费存折中划扣20xx年度应缴纳的`居民医保费。邮储银行从缴费存折中划扣20xx年度居民医保费的时间为20xx年10月1日至20xx年11月30日,其他时间需缴费的居民,可到我市任一社区办理居民医保实时缴费手续。

  五、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以下简称低保对象),应于20xx年4月13日至20xx年12月31日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武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参保地社区办理20xx年度低保对象年审手续。如属在校生到就读学校及幼儿园办理20xx年度低保对象年审手续。

  六、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日及以内(90日中含出生当天)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可申请补缴从出生之日起的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从出生之日起90日后(90日中含出生当天)一周岁及以内办理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只能申请补缴当年的居民医保费,缴费后可从补缴次月起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七、凡未在规定时限内参保缴费的居民(新生儿除外),可以补缴当年居民医保费,补缴后的医保待遇不得向前追溯。其中:上年度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次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上年度未参保缴费的本市居民,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非本市户籍居民,统一从补缴后的第4个月开始享受当年余下月份的居民医保待遇。

  八、居民可通过拨打12333咨询电话、或到社区居委会和社保经办机构咨询居民医保相关政策、经办流程和居民医保缴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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