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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日如何维权
家住福建厦门的冯先生在医药公司**堂购买了灵芝孢子粉软胶囊两瓶和羊胎素软胶囊两瓶,此后,冯先生以上述两种产品不安全,**堂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欺诈并侵犯了其健康权、财产权为由对**堂公司提起诉讼。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维持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冯先生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厦门市**区法院审理查明:冯先生购买的上述两种产品由山东xxxx保健品有限公司生产,保质期限自xxx年11月1日至xxx年10月31 日。xx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经营普通食品:羊胎素、灵芝孢子粉等(食品卫生许可证有效期至2011年4月12日)。xxx年11月,**堂公司从厦门xx物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两种产品。厦门xx物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批发保健食品、预包装食品,并取得了相应的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条件审核证明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思明法院认为,**堂公司作为销售者,在销售灵芝孢子粉软胶囊和羊胎素软胶囊前对产品安全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冯先生认为上述两种产品不安全,**堂公司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欺诈并侵犯了冯先生的健康权、财产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冯先生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冯先生购买灵芝孢子粉软胶囊和羊胎素软胶囊的过程中,**堂公司是否存在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堂公司在销售上述两种产品前,对产品的生产者、供货商均进行了必要的审查。生产者xx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其经营范围包括生产羊胎素、灵芝孢子粉这两种普通食品,取得相应的食品卫生许可证并注明了有效期限;供货商君旺公司各项证照齐全,具有经营销售上述两种产品的资格。**堂公司据此有理由相信,其出售的上述两种产品获得了相应的生产与销售行政许可。**堂公司作为销售者在销售上述两种产品前对产品安全已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到目前为止,并无相反证据证明xx公司生产的上述普通食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强制性规定而不得销售。冯先生认为**堂公司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构成欺诈并侵犯了其健康权、财产权,证据不足,应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食品卫生监管依然任重道远
本案承办法官郑**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本案虽然判决驳回了原告冯先生的诉讼请求,但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食品卫生监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引起重视。
郑**透露,他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曾经向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称该问题涉及保健品、药品的管理问题,应由药品管理部门监管,而药品管理部门则认为,药店出售的是食品,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生产,是否添加了不符合规定的原料,应由工商部门监管。
事实上,灵芝孢子粉等是否可以用作普通食品原料涉及非常专业的问题,一般消费者并不可能清楚,法官对此专业问题也不可能全面了解,需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部门进行认定。
郑**认为,对于这种边缘性产品,工商与药品管理等部门之间监管职责出现了模糊,而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使购买者无所适从,最终受损的是消费者。因此,应当进一步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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