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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措施(精选5篇)
在经济发展迅速的今天,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措施,措施是一个汉语词语,意思是针对某种情况而采取的处理办法。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措施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措施,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措施 1
20xx年,睢宁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26万人,征缴养老保险金56500万元,支出养老金64890万元。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为17万人,基金收入2600万元,支出700万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203万人,基金收入35729万元,基金支出271686万元。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风险防控、强化监督管理、规范经办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提升社保基金安全程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一、睢宁县社会保险基金中心基本情况
冒领养老金。一些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家属不按规定向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其家属继续冒领养老金,导致“已死亡人员继续领取养老金”的问题;一些离退休人员被判刑或失踪后家属不报告,社保经办机构无法及时停发养老金。20xx年我们发现疑点待遇人2271个,核查确认问题人数2271人,其中死亡冒领361人,月停发养老金82467元,追回多发养老金73113元。违规提前退休。少数参保人员,在自身条件并不符合提前退休相关政策规定情况下通过修改身份证加大年龄、伪造特殊工种记录、伪造病历等手段,通过事后追补养老金达到连续缴费15年等,千方百计欲办理提前退休,或者是社保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与参保人员内外勾结,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重复享受待遇。目前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工作是由各省、各统筹地区分别开展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没有实现互通,导致参保人员可以在两个不同的统筹地区和不同的险种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便可以在两个统筹地区或二个经办机构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如同时参加农村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跨省重复领取待遇16人,已全部进行了核查确认,月停发待遇6144元。省内重复领取待遇774人,核实确认重复领取人数768人,其中,停发待遇729人,月停发待遇1070115元,追回待遇39人,追回待遇137610元。核实数据问题6人,已纠正6人。弄虚作假套取失业保险金。一是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后继续领失业金。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达到一定年限,其失业时可以按规定领取失业金,领取年限最长为两年。但有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已经实现了再就业,而其未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停止领取失业金手续,继续领取失业金。二是职业培训机构弄虚作假套取培训补贴。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失业人员职业培训、技能培训,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技能支持。一些培训机构虚报培训名单,获取培训补贴[1]。保险经办人员不能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社会保险经办人员没有严格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岗位没有严格分离、待遇支付没有严格按规程审核、审批和生存认证不及时不规范,导致不多领、冒领养老金情况发生。
二、风险防控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是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落实内控要求、控制风险增量、减少风险存量、遏制社会保险基金大案要案发生,维护基金业人员职业培训、技能培训,为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提供技能支持。一些培训机构虚报培训名单,获取培训补贴[1]。保险经办人员不能严格落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社会保险经办人员没有严格落实内部控制制度、不相容岗位没有严格分离、待遇支付没有严格按规程审核、审批和生存认证不及时不规范,导致不多领、冒领养老金情况发生。
二、风险防控的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部门职责,压实工作责任
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是确保社会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落实内控要求、控制风险增量、减少风险存量、遏制社会保险基金大案要案发生,维护基金安全的重要手段。我局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意见》有关要求,细化分解任务,明确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农村养老老保险中心、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中心、信息中心、退休职工管理服务中心、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科、养老待遇核定科等保险经办科室工作职责,每年年初签订工作责任状,明确内部相关部门职责、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确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取得实效。
(二)优化经办管理,严格流程控制
加强对提前退休审批、认定工伤和鉴定伤残等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补贴、一次性补缴、增发养老金等高风险业务的审核,优化经办规程,细化量化标准,消除模糊条款。全面推进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在线协同办理,强化业务系统授权、办理、审核权限人员的规范管理,科室内部做到初审、复审人员分离,权限分开,并在高风险业务设置二级复核。初审与复审、稽核与业务经办等岗位实现不相容原则,相互监督制约。权限申请和变更履行审批手续;全面取消业务手工办理情况,实现缴费有系统记录、待遇由系统生成;信息系统对业务运行中异常数据和特殊业务实现实时监控等。内部信息与外部信息进行比对,所有险种取消和银行间人工报盘情况,实现社保系统和银行直接对接。信息系统后台数据的修改要有审批,留有追溯痕迹,实现基金管理风险智能监控情况。建立地区间核查机制,严格控制特殊、难点业务办理,实行集体会商审核机制。
(三)强化欺诈预防
一是每年上半年对全县领取基本养老金、遗属人员进行集中领取资格认证,对未按时认证的人员暂时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认证方式采取定点认证、上门认证、拍照认证、自助认证四种。其中拍照认证是认证人员手持近期报刊拍照上传;自助认证是通过徐州人社APP进行认证。二是各保险经办机构充分发挥稽核职能,对新增办理领取手续的一切人员,对其领取资格、个人账户规模、个人基本信息登进行实地稽核。三是充分发挥社区对辖区人员较熟悉的优势和民政部门死亡人员信息比对,对因不能到认证地点按时认证的人员实行上门认证,对已死亡的人员及时停发养老金及生活补贴。 (四)加强风险廉政教育,严肃工作作风,提高规矩纪律意识
一是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把握好授权关、经办关、审核关,完善经办程序;二是利用现有的信息系统,通过系统设置自动预警程序规避风险,杜绝人为因素,并以完善的制度作为程序的.补充。三是坚持将党风廉政建设与社会保险经办有机融合,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防范化解社保基金管理风险的具体措施,也是落实社保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环节,对于提升社保工作人员的风险意识、法纪意识、责任意识,提高社保基金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让广大社保工作人员通过一个个触目惊心的违法犯罪典型案例,以案释法、以案释纪,集中接受一次深刻的思想洗礼,给人以心灵的震撼、精神的触动和情感的共鸣,真正在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防线,在行动上强化自我约束,坚决防止类似问题在本地区、本单位发生。有利于统筹推动风险防控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加强监督,全面提升社保基金管理水平。通过警示活动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同时也为大家补补钙、醒醒脑,穿上防弹衣,在保护干部职工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不断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夯实干部职工为民、务实、清廉的思想根基。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防止管理风险向廉政风险转化[2]。
(五)强化部门联动
睢宁县成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注重与工会、财政、银行、卫计等部门的合作联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建立了联动机制,并就防止欺诈相关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建立了齐抓共管、信息互通的有效机制。筑牢制度防线。全面启用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现代治理体系信息系统,及时健全完善“两制度一措施”,即睢宁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制度》《业务经办制度》和《重点风险防控措施》,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收支两条线和业务分级审批的流程管理。筑牢监督防线。切实履行基金监督责任,实行社保基金动态网上监管,利用数据比对统计分析,筛选出社保经办异常信息、违规领取社保基金预警信息和其他各类疑点信息进行现场核查。一季度对全县2732项社保经办业务进行核查处理,追回社保基金44738元。完善了政策制度,规范经办管理,有效化解基金风险,提高基金安全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无论从收支的过程来看,还是从具体运营的操作来看,都潜伏着风险。基金规模越大,基金风险也越大。因此,我们采取有力措施,对基金实行严格的监管,以建立规避基金风险的“防火墙”和“隔离带”,保证基金的安全和完整。保障了社会保障服务对象待遇的实现,维护国民经济和社会的稳定。
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措施 2
社会保险制度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工作面广、点多、线长、量大、基金规模庞大、社会关注度高,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关系到社会保障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民生和广大保障对象的切身利益,也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风险问题十分严重。加强社会保险风险防范和控制,对维护社保基金安全至关重要。目前,国内有些地区因为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制度不够健全,有的甚至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致使社会保障系统成为职务犯罪的易发、多发领域,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受到严重威胁。
近年来,我省立足实际,积极探索,建立了社会保险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社会保险内部控制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漏洞和薄弱环节。我们要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坚持从源头抓起、从基础抓起,进一步完善社保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制度建设,构筑预防违规违纪事件发生的“防火墙”和“安全网”,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一、社保经办风险表述
社保经办风险是指社保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为完成法定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基数核定、待遇审核发放、基金管理指出等职能所采取的一系列行为,由于经办人员或者技术等原因,造成参保人的社会保险权益信息和社保基金等数据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受到影响和损失,社会保险经办管理的正确性、准确性存在严重偏差和危险。
(一)经办风险的内容
从风险来源上看,可分为内部操作风险、外部运行风险和内外联合产生的风险。内部操作风险是指经办机构在具体经办业务过程中,由于人员、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设置等内控措施不到位、不完善、不落实产生的危险。外部运行风险是指来自参保对象等外部的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危险。内外联合产生的风险是指经办人员与参保对象内外勾结,利用职务之便、玩忽职守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等产生的危险。
从业务流程和经办环节上分,经办风险主要在收、支、管三个环节上,即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社会保险待遇领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二)经办风险的特征
经办风险的特征表现在客观性、普遍性、潜在性和可控性。
客观性是指风险普遍存在于经办机构的一切活动中,是一种必然存在的不可避免的现象,是一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
普遍性是指经办机构在经办的每一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风险的产生。
潜在性是指经办风险只是一种可能的危险,它对经办机构行为产生预期偏差而构成某种损失有一个显化的过程,这一过程的长短因经办风险的内容、经济社会环境及社会公众、参保单位对社保经办风险的认识程度而异。没有造成不良后果,没有引发追究责任的行为,并不是说风险不存在,只是停留在潜在阶段而没有转化为实在的风险。
可控性是指经办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彻底消除的,但可以通过评估,采取措施,在一定时间和空间内改变发现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
二、社保经办风险的表现形式
社会保险的风险有多种表现形式,在各个方面都存在。总括起来,可以从两个角度归纳社会保险的风险。一方面基于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风险。主要是指因社会保险制度设计的局限性引发的各种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所设计的社会保险制度不能解决一定时期内的问题,不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另一方面基于社会保险制度执行的风险。主要是指因社会保险制度的执行落实不到位引发的各种风险。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社保经办机构在执行社会保险制度时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错误进而引发的对社会保险的侵害和损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人为风险、外部欺诈风险、信息系统风险、事项识别和风险评估不规范带来的风险四个方面。
(一)人为风险。
一是内部欺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风险更多来源于经办机构内部,特别是内部人员的欺诈行为。与外部人员相比,经办机构内部人员对于业务更加熟悉,也更容易发现经办机构系统内工作流程和工作环节中的漏洞和风险点。相关案件的统计数据也表明,从风险造成损失的大小和发生的频率来看,经办机构内部的风险也是往往大于外部风险。二是人员风险。主要包括因为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或水平有限、违规操作等工作人员个体行为而产生的风险。例如工作人员因为身体不适造成的操作失误等行为皆可列入人员风险。
(二)外部欺诈风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也存在外部环境带来的风险,如在征缴环节上,存在参保单位伪造编造工资表、瞒报职工人数、欠缴、漏缴社会保险费等欺诈行为;在支付环节上,存在不按时上报待遇享受人的死亡情况,导致“死人”仍领“活人”钱的冒领养老金现象发生。这些欺诈行为导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更多的风险。
(三)政策不完善风险。
社保经办机构外部风险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是相关政策的变化。由于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和形势环境深刻变化,社会保险方面很多政策已经不能满足当前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但是在完善过程中,现阶段相关政策制定与出台又比较杂乱,容易造成执行混乱、无法可依或者违规而行。除此之外,内控机制不健全,技术手段相对滞后,工作缺乏有力举措,风险管理职能部门缺失,风险管理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统筹层次低、资源整合不到位,成为落实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医疗保险基金在更多范围实现风险共济等工作要求的障碍,也严重制约了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信息系统风险。
信息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于社会保险信息应用系统程序开发、调配、维护中的错误与漏洞,以及由数据可信度与可靠性问题引发的各类风险。如因系统程序错误造成重大操作损失或者重要数据丢失,以及系统程序无法正常使用造成业务停滞、中断等。
(五)事项识别和风险评估不规范带来的风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项识别就是对社保机构中的各种事项进行分析,对每项事项是否存在风险进行分析,它是提炼社保机构风险管理内容的过程。风险评估就是对由事项识别出的风险种类和程度进行评估的过程。社保经办机构面临的风险有着难以量化的特点。各地社保经办机构风险管理工作在风险识别方面有较大的欠缺,主要体现在对事项识别与风险评估的方法受工作人员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大。工作人员的能力和背景决定了事项识别和评估的方法,而且领导对某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也会给识别评估风险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加之经办机构风险评判的标准尚未建立,增加了识别评估的主观性、随意性,容易对下一步工作产生误导。
三、社保经办风险识别
风险识别是指在风险事故发生之前,人们运用各种方法系统地、连续地认识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分析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也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只有在正确识别出自身所面临的风险的基础上,人们才能够主动选择适当有效的方法进行的处理。风险识别过程包含感知风险和分析风险两个环节。
(一)感知经办风险
感知风险即了解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是风险识别的基础,只有通过感知风险,才能进一步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寻找导致风险事故发生的条件因素,为拟定风险处理方案,进行风险管理决策服务。感知社保经办风险,要从了解熟知社保经办机构的性质、工作职能等方面入手,才能把控社保经办业务操作各个环节存在的各种风险。
法律赋予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七十四条规定了社保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是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从上可以看出,社会保险法对经办机构的职责规定,主要体现在提供社会保险服务、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社会保险基金的相关管理。
社保经办风险的分类。按照风险发生的原因和要素可将社会保险风险分为:操作风险、技术风险、廉政风险、法规政策风险等。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过程、人员、系统或外部事件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技术风险是指社保信息管理系统发生技术故障,导致各类存储数据发生丢失、修改、泄露等现象,给社会造成恶劣影响,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带了很大风险。除此之外,在开发系统时便于测试等目的经常会给系统留下后门,这些都导致信息系统存在风险威胁。
廉政风险是指出现廉政问题的可能性,就是指经办人员凭借所拥有的公共权力在业务经办过程中或日常生活中出现谋求私利等腐败行为的可能性。主要表现为不履行“一岗双责”,或履行不到位;违反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违反民主集中制,独断专行或软弱放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失职渎职、不作为或滥用职权等。
法规政策风险是指因国家社保政策发生变化或政策不完善,引发社保业务经办出现偏差的可能性。例如,长期以来,由于政府与企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养老保障责任不明,企业依赖政府、地方政府依赖中央政府的倾向日趋明显,中央政府的责任和包袱越来越重。一些地方利用基本养老保险中过渡性养老金管理混乱,把统筹外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支付范围,部分地区统筹外项目已占实际支付的1/3左右,变相提高了基本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增加了各级政府养老保险的隐性负担。
(二)分析经办风险
分析风险即分析引起风险事故的各种因素,它是风险识别的关键。对经办风险主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客观因素。指经办机构所处的政策环境、经济环境、社会环境、科技因素对产生潜在经办风险的影响。
政策环境的影响,社会保险制度“碎片化”严重,养老保险制度分为企业职工、城乡居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分为职工和城乡居民;工伤保险仅限于企业职工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单位顶层制度设计尚未出台;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量较大,基金扩大使用范围尚不明确;生育保险与医保合并实施顶层设计不明确;同一制度因覆盖人群不同,待遇差别较大。这些使制度的执行力、生命力、公信力降低从而产生的风险。
经济环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改革,社保费率下调,基金支出刚性增长迅速,基金收支平衡短期将被打破,保发放形势十分严峻。同时,参保扩面速度整体放缓,扩面资源减少,扩面增量萎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难度大。私营企业和城镇个体户由于收入偏低、缴费基数偏高,中断缴费情况增多,甚至无法参保,中断缴费问题突出。长期以来靠扩大覆盖面和提升缴费基数增加基金收入的局面已难以为继。
社会环境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就业形态日益多样化。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网络就业等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群体不断增加,劳动力在不同地区之间的转移愈加频繁。这不仅包括正规就业群体,还包括大量的非正规就业群体。就业市场的高流动性及就业形态的多样化,给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及管理服务提出了新的挑战。
科技因素的影响,主要表现在我省信息化建设水平正在逐步提高,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正在建设,但还不能适应参保人员流动、异地就医等需要。全省社保大数据收集整理、分析应用机制不健全,大数据在扩面征缴、基金安全管理、风险防范等方面未能发挥明显作用。信息技术和大数据对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质量提出了新的挑战。
技术因素的影响,“电子社保”建设缓慢,未能真正实施社会保险“五险统一经办”和“综合柜员制”经办模式,经办程序和流程繁琐,公共服务不到位,网上经办业务有限,企业缴费托收率不高,基金征缴、退款的麻烦和现金补缴的不安全,“人脸识别、静掌脉、指纹”等先进身份认证技术应用不普遍。
主观因素。指受经办机构内部管理水平不高、经办人员专业胜任能力不强、职业道德缺失、风险管控技术方法落后等方面影响,都有可能造成经办风险。
经办人员的经验和能力的局限性。在主观因素中,“人”的风险是最大的风险,在社会公众对多元化社保服务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相关政策陆续出台,工作量不断增加,经办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执行水平成为经办行为有无偏差的关键。
经办人员没能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社保经办要求经办人员在经办过程中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依法依规开展经办服务。然而由于经办人员的个人素质参差不齐,对政策把握不准确,对各项资料数据审核不严格,控制不到位,未按经办程序和流程开展经办,进而造成经办风险。
经办服务质量不高。经办人员服务意识不强,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高,不能为参保群众提供多元化的社保服务。
四、社保经办风险防控体系
(一)业务风险防控。
社会保险经办业务规程基本包括社会保险登记、征缴核定、待遇审核支付个人账户管理、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稽核监督等主要环节,每个环节操作程序复杂、政策性强、风险点多。坚持把经办质量作为经办工作的生命线,坚持把依法依规经办贯彻到经办管理工作的全过程,规范经办内容,优化经办流程,简化经办程序,更有效地防范经办业务风险。
一要规范经办内容。要重点梳理现有各险种经办管理内容,对照标准化要求,通过在社会保险领域建立一套规则和秩序,规范现有经办内容,来实现“记录一生、服务一生、保障一生”,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均等化和规范化。
二要优化经办流程。要按照《社会保险服务总则》、《社会保险经办服务流程总则》的总体要求,以规范经办管理、优化形象为出发点,立足“五险合一”统一征缴、统一管理服务优势,推进“五险合一”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体制改革,统一业务经办规程,推进经办资源整合探索建立标准化、便捷化、高效化的“五险合一”的经办管理服务模式,优化经办流程,推进服务流程的标准化。
三要简化经办程序。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和人社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意见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结合编制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规范经办行为等相关工作,对各险种现有经办内容和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简化优化办事程序,列出具体服务事项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所有面向参保群众的经办服务事项都要逐项编制办事指南,列明服务对象、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办理地点、基本流程、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时限、咨询方式、监督投诉方式等内容,细化到每个环节。
(二)人员风险防控。
经办人员的素质对经办服务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是做好经办工作的基础。若经办人员的素质和其肩负的职能与其从事的活动不相适应,那么就意味着经办人员在经办中存在风险。在经办风险中,经办人员因素质产生的风险所占比重较高,因此防范经办人员风险尤为重要。
一要提高风险意识。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具有经办管理周期长,服务对象范围广,业务管理复杂,涉及参保人员基本权益,基金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面临一系列新的挑战。因此,经办人员一定要从思想上、观念上深入理解经办风险、重视经办风险,冲破传统思路的束缚,转变观念,坚持风险导向,才是解决和防范风险的根本所在。
二要提升业务能力。探索建立创新干部教育培训的方法与途径,进一步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业务培训体系,加大干部培训教育的力度,强化社会保险理论和业务规范培训,提高经办人员的宏观意识和综合素质,实现由精通单一业务向熟悉全能业务转变,全面推进社会保险经办能力建设。同时,各级经办工作人员要重点钻研学习社保业务政策,把业务学习当做学问来做,把业务研究当做学术问题来解决,熟悉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政策和法规,依法依规开展经办,用好、用足、用活各项政策,最大限度地保障参保群众的权益。
三要靠实工作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为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者、业务的承担者和待遇的落实者,职责重大,使命光荣。要牢记自己的工作职责和使命担当,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更好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新创造的精神,埋头苦干,少说多干,主动作为,真抓实干,在变中求新、新中求进、进中突破,推动全省社会保险经办工作迈上新台阶。
(三)廉政风险防控。
廉政风险防控对促进新形势下经办工作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促进经办管理依法规范运行的现实需要,是教育和保护社保干部的有效措施。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应坚持“教育为先、预防为主”的方针,大力弘扬“团结、奉献、创新、卓越”的社保精神加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通过实行任前廉政谈话、述职述廉、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廉政承诺书、廉政风险点防控等预防措施,强化对经办人员的监督管理,杜绝腐败。
一要强化思想教育。各级机构经办人员必须把风险防控当做一项固根本、管长远的大事来抓,认真学习党章和党内重要法规,坚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自觉学习党章、遵守党章、贯彻党章、维护党章,自觉加强党性修养,使党章党规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性,切实管理好、守护好老百姓的“养命钱”。要加强警示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以案为鉴、深刻反思,防微杜渐、警钟长鸣,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要引导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和权力观,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纯洁性,增强清正廉洁意识。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提升法治素养,增强依法办事意识,心中时刻保留着对法律的敬畏,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授权开展,强化依法行政、注重权力制衡、主动接受监督、谨守法律红线,恪守工作纪律。
二要完善工作机制。充分认识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推进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防控重点。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要建立全员岗位责任制,明确每个风险点、每项防控措施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把廉政责任细化分解到个人,严格岗位权限的分配和管理。要建立健全内控监督和稽核机构,选准配强工作人员,建立合理有效的用人制度和培训制度,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内控监督和稽核队伍中来,为开展经办风险防范和控制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人员保障。
三要加强监督管理。坚持把对重点岗位的防控管理工作作为重要内容,强化
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措施 3
一、前言
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对退休、无工作人而言,就可以依靠社会保障制度来维持和保障自己的晚年生活,由此可见,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社会保障制度是由多个部分所组成,其中,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监督好社会保险基金,有利于促使我国社会保险工作得到良好开展,推动整体的进步与发展。然而,受到多个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对我国社保工作的积极作用,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从而促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得到良好的发展,推进我国和谐社会主义的建设。
二、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我国现阶段推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以及运营等方面是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其他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为此,这一章节主要探讨的就是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在明确这一方面内容的基础上为后续对策的提出奠定基础。
(一)未实行统一规划,重复监督现象严重
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中,监督工作是分为不同方面,分别为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等,而这些不同方面的监督,其主管部门也不同,再加上由于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相互协调,没有统一的制度起到有效的规范作用,各个部门之间基本上也不会互相交流监督信息,这样的话很容易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出现重复监督现象,这一现象的产生,如果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的话,不仅会产生资源浪费、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低下等方面的问题,而且也会影响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二)监督人员专业不强,素质不高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完善,是需要监督工作人员根据实际的发展情况来有效制定,然而,在现阶段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普遍存在监督工作人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问题,这一问题的存在,不但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而且也影响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权威性,因此,解决人员方面的问题刻不容缓。而人员方面问题存在的原因在于从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人员都是来自于政府,而这些政府人员是缺乏社会保险基金相关方面的专业知识,再加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本身具有数据量大、业务繁琐等方面的特点,监督人员由于自身能力方面的欠缺,难以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信息化建设水平落后
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不必其他发达国家,还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因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说在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营以及管理方面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难以发挥法律法规的效力,导致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用增加了不少的风险。第二,由于我国社会保障部门信息化建设水平落后,使得各个部门之间的数据和信息传递较为缓慢,从而影响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实施。
三、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措施探讨
为了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来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为此,这一章节就主要针对于此,提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策略来探讨如何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从而促进整体的进步与发展。
(一)提高监督人员专业能力,培养监督人员综合素质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能采取第一个方面的措施为提高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培养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为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奠定人员方面的基础。而要想解决人员方面的问题,首先,需要改变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的组成人员,拓宽招聘渠道,选择具有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面专业知识与专业能力的人才,从而优化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构成。其次,对于已经从事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的工作人员,需要定期开展培训活动,通过培训活动的有效开展来强化监督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以及培养监督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促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的制定以及工作的落实得到有效开展。
(二)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控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控制度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能采取第二个方面的措施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各个方面的制度,在制度的作用下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得到顺利开展。首先,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控制度,根据我国实际发展情况,以及借鉴国外优秀经验,在此基础上确定各项经济参数,从而建立以社会保障为中心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监控制度。其次,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监控制度,对涉及社会保险基金各个方面制定明确的规定,促使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工作严格按照制定开展。
(三)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模式,完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并且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所能采取第三个方面的措施为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模式,完善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有法可依。首先,在坚持集中监管和分散监管的原则上,对现有的监督部门进行调整,以此来构建一个主副分明、具有多重监督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模式,从而有效避免重复监督现象的产生;其次,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得到顺利开展,必须建立健全与社会保险相关的法律规范,让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在开展中实现有法可依。
四、结语
社会保险基金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物质基础,因此,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度,促使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得到顺利发展,对于整体的进步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措施 4
当前我国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方面已经取得了较大地改善,但是在某些方面仍旧存在较大不足,制约了养老保险基金效用的有效发挥,因此,全面分析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及应对措施有着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养老保险基金概述
养老保险基金也可以称为退休基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可以实现的重要手段之一,也就是员工在工作一定年限之后退休自雇主所获得之给付。能够采用定期给付或者一次给付的方式。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专用基金,主要有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性。实行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确保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的社会政策。社会成员均是养老保险基金的使用对象,在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营、给付、筹集等方面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不论在具体实施环节还是在管理过程中均体现了政府或者社会行为。其次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是一种个人账户预筹,通过储备的方式在未来养老时可以使用。第三,养老保险基金的互助性。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目的是为了降低劳动者养老风险,实现社会互助。
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存在问题
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是养老保险基金从最初的收缴到最终的支付过程中,因为其中涉及到的管理环节较多,管理效率较低、管理主体较多、管理层次较低等方面因素影响而出现的风险。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主要表现在基金管理不能实现预定目标,无法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当前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存在问题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个人账户“空账”运行
当前养老保险基金已经从传统的现收现付制度转变为统账结合制度,在这个过程中,养老保险基金中所含的隐形契约被废除,传统的职工投入到收益的模式被打破,导致很多老人账户出现了资金积累为零的情况,从而使这部分由隐性契约所形成的隐性负债显性化。政府打算由现收现付融资的社会统筹资金来偿还隐性债务,其收入主要来自企业缴费。此外,在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时,个人账户与社会统筹资金管理方式是混账管理,那么若社会统筹缴费小于离退休职工所需要领导的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基金就会被直接挪用,那么结果不但使企业和在职职工同时承担退休职工养老金的支付和在职职工自己未来养老金个人账户资金积累的双重任务,还导致在职职工按照全新养老保险基金制度缴纳的个人账户由于被挪用而出现了“空账”的情况。根据相关统计数据表明,截住到2016年底,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出现“空账”的数额已经超过了九千亿元,并且表现出较快地增长态势。随着“空账”数额的不断积累,将会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较大的风险,还会直接影响到当前参保人员参加养老保险基金的积极性。
2.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手段较为薄弱
现阶段,国内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已经基本形成,国务院下发的相关条例和文件是其主要参考标准。从当前国内养老保险基金发展需要来分析,养老保险基金总体法律化程度还比较低,主要表现为:养老保险基金法律制度并未形成统一的规定,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导致养老保险基金覆盖面积较小,养老保险基金并没有得到有效保障。此外,对于养老保险基金具体实行过程中也并没有更高层次的法律进行参考,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在实行过程中法律责任制度不够完善,法律效力较低。由于法律制度不够完善的影响,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在运行管理的过程中,其中出现了较多不透明的管理机制,暗箱操作、资金流失等问题时有发生。而养老保险基金如何运行是养老保险基金的基本常识,对于其全面了解公众有着不可争议的权利,这也可以增强公众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的监督,从而增强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效力。
3.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依据较为欠缺,不能形成有效合力
当前国内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时,现行法律法规对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监督总体较为分散,很多社会保障监督机构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对于出现的很多问题仍旧没有完善的法律进行参考,对于出现的骗取、冒领、拖欠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相关的制裁措施也不够给力。在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劳动保证部门、审计部门、财政监督部门并没有形成合力,多头监督、各自为政的情况普遍存在,降低了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协调效果。这样不仅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还增多了被查企业的实际工作量。此外,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的上下级在信息共享方面不够完善,风险管理协调性较差的问题普遍存在。例如:在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进行行政监督时,若财政部门和社保部门并没有形成合力,那么对于财政账户的实际操控情况较难完全掌握。
4.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所用技术手段结合程度较低
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工作,在进行风险运行管理的过程中,只有各种风险管理手段得到有效配合才能取得良好效果,但是多数情况是,所用的手段往往仅仅为其中的一部分。例如,若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时,内部控制措施使用较多,那么外部监管往往缺失严重,而外部监督和内部控制均是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的根本;再如,在进行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时,外部审计工作通常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而抽样方式仅仅是众多方式的一种,其在风险管理过程中也有自身的风险。
三、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1.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体系,增强养老保险基金的运行效率
当前我国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与国内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不够完善有着直接关系。所以,应当构建完善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机制,通过采用法律手段的方式对养老保险市场的“投、管、支、征”等方面进行完善。在具体实施中,首先应当对参保人的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养老保险并非免费午餐,参保人的义务和责任是并存的。其次,从法律层面上对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进行完善,将各个部门、个人的职责进行明确,列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第三,对于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透明度、投资规则等方面进行明确界定,保证基金可以安全运行。此外,对于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如何进行全面有效监控,在法律层面上均应当有着明确规定,将事前管理、事中管理、事后管理之间的衔接进行紧密结合,同时根据制度环境的不断变化,形成动态性运行风险管理调整机制。
2.增强财政管理,防止出现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财政风险
首先应当编制社会保险预算。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采用“板块式”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模式。也就是在政府预算的范围内,对养老保养基金进行单独预算。其次,确保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政策扶持,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拓宽社会保障资金的投资渠道,增强社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
3.大力推行企业年金,对养老保险体系进行完善
当前我国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投入方面仍旧有着较大的压力,因此若但但采用政府投入的方式确保养老保险基金正常运行是远远不够的,因此,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构建出完善的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降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财政风险。
4.尝试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基金
针对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所用技术手段结合程度较低的情况,尝试开展商业养老保险基金是较为有效的。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补充之一,均可以在不同层面上发挥出应有作用。具体实施中,应当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基金的主导效用,提供更多的保障产品和更高的保障程度。四、结语综上分析,当前国内在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中仍旧存在较多问题,因此,为使养老保险基金更好服务于人们,政府、单位及个人均应当主动承担起自身责任,多方入手形成合力,逐步完善我国养老保险基金运行风险管理机制。
社会保险基金风险防控措施 5
我国自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共劳动保险条例》,就对工伤保险制度进行了确定,该制度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为保护工人的利益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该制度也在不断的完善中。本文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概述,介绍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并提出了现今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的策略。
一、工伤保险制度概述
在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其核心就是工伤保险待遇,该制度实质上是一种提供补偿的制度,补偿的对象就是遭遇工伤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及其亲属。其中支付的补偿中,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都是由劳动保险基金来支付,在此之外的工伤赔偿依据企业的规定来进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制度为从事危险职业以及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劳动者提供一定的保障,使得社会更加的稳定。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现状
(一)工伤保险基金的征缴现状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随着时间的发展在不断的扩大,其中将具有营业执照的企业纳入社会工伤保险基金的范围内,使得其企业覆盖范围扩大,并且将与企业有劳动合同关系的网罗在其中,其中最明显的乡镇企业以及个体户被纳入其中。参与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企业以及职工数正在增加。现今我国工伤基金的缴纳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且保险基金的收入逐年增长。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现状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是在当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出现职业病或者遭受工伤时,基金将为员工提供其伤残待遇、医疗费用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因我国现今工伤保险制度日益完善,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日益增加,这就使得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日益增长。缴纳人数增加,基金收入增加,同时其支出也日益增加。
三、现今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存在的问题
(一)待遇支付水平低范围小,易导致社会不公平的现象
1、在进行人身损害赔偿时,工伤保险基金待遇对劳动者进行赔偿的范围比较窄,其中对于赔偿的项目会比工伤保险赔偿中的更多,囊括较多细节项目;
2、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与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两者进行比较,前者的灵活性与伸缩性远大于后者,后者在赔偿的标准上面比前者更加的详细却缺乏一定的弹性;
3、在进行一样的赔偿项目时,人身损害赔偿的金额比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金额更高。我国对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和未参加的员工的赔偿金额将依据不同的规定予以支付,因规定的不同,两者支付的金额将会产生一定的差异,这就会导致社会不公平的现象出现。
(二)现今待遇支付的范围仍较狭窄
现今我国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进行了扩大,工伤保险基金现在将原属于企业支付的一些工伤待遇也纳入了自己的支付范围。又因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层次依旧不高,且其覆盖范围仍较小,致使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支出面变窄,大量节余基金收支不平衡的现象。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多注重时候赔偿,只重事后补偿,轻视事前防范,为对工伤预防以及工伤康复缺乏应有的重视,只重事后补偿,轻视事前防范,对这两方面的支出也相应较少,致使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结构不够平衡。
(三)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无法彻底转移雇主风险,实现社会化补偿
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是无过失补偿原则,即缴纳责任由雇主承担,职员个人不需要承担缴纳的责任,而进行待遇支付时,有一部分是由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另一部分由企业进行进行承担,由其激进行支付,企业承担了一部分责任,工伤保险基金未承担所有的责任,这就使得企业披上了企业赔偿责任的色彩。(四)实际工伤保险基金的覆盖范围与预期范围存在差异现今我国多数企业仍旧未重视工伤保险,将目光局限于医疗、失业、养老保险,并且部分企业在为职工投了商业保险后就不投工伤保险了。并且部分个体户以及私营企业只为城镇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对于农民工则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这种做法严重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对于工伤保险政策的宣传力度不足,致使部分农民工对于工伤保险制度未有一定的了解,使得工伤保险基金的参与人数与实际上岗人数差距较大。对于乡镇企业的职工以及农民工,他们多从事的高危的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必要性更大,但因其文化水平有限,对于工伤保险认识有限,该群体参与工伤保险的工作难以开展,致使该部分群体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内。
四、我国工伤保险基金待遇支付的完善策略
(一)健全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受保主体
法律是对工伤保险制度的最好的保障,必须做到主体、内容、权限以及程序合法,才能使得工伤保险行政执法有序的进行,因此,必须加强工伤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层次,增强法律的执行力度,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行原则。想要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工伤保险制度,就必须先确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法律体系促使其发展的更好。
(二)完善工伤保险机制,使得工伤保险扩大
覆盖面,均衡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实行工伤保险就是为经济提供一道安全屏障。在其中,不仅应将高危行业收入在其中,还应该将低风险行业也收入在其中,扩大涵盖领域,并且重视对弱势农民工以及乡镇企业、私营企业职工的安全保护,对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措施,使得工伤保险体系的范围不断扩大,体制不断健全。
(三)对工伤保险基金结构进行调整,将待遇水平提高
工伤保险的发放是以货币的方式进行的,而货币作为流通机构,易受物价水平等的影响,因此必须定期对工伤保险基金待遇进行适当的调整,建立一个相应的与之适应的调整体系,可有效依据职员的平均工资以及生活费用等情况进行及时的变动,确保职员的待遇水平。
(四)建立健全工伤事故预防机制
对于工伤保险,应该先注重事前预防。应当建立专业的安全监察部门,监督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对于企业的安全隐患予以提醒,并督促其对安全隐患进行排除,促进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进入制度化的阶段。对于一些重视生产安全、工伤事故发生少的企业,可适当降低该类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并且予以适当奖励,使其成为其他企业的榜样,利用工伤保险费率与奖励机制促进企业注重事故预防,事后补偿,保护职工安全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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