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时间:2023-11-09 07:37:18 教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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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我们该怎么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教师请假销假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教师请假销假制度

教师请假销假制度1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出勤行为,依据《迁安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制度严肃请假纪律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任何教职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自己调好课,并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写好《迁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事后要及时销假。

  2.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再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再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负责汇总,每月公示一次。

  二、请销假规定

  1.教师因公出发,函授学习,须自行调好课,可视为出勤。

  2.婚假、丧假、产假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3.请事假的教职工填写《迁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连续事假在一周以内,由所在单位审批;连续事假超过一周不超过一个月的,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批;连续事假超过一个月的,经所在单位和市教育局批注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4.请病假的'教职工填写《迁安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请假申请表》,病假在一周内(含一周)的,由所在单位审批;病假在3个月内(含3个月)的,经所在单位批注意见后报教育局审批;病假在3个月以上的,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意见后,报市教育局签署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5.教师在学校开展重大活动或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时,原则上不要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教师请假销假制度2

  为了严肃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教师出勤行为,依据《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教职工请销假制度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制度

  1.任何教职工有事必须事先请假,自己调好课,并安排好分管工作,填写好调课单及请假条,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事后要及时销假。

  2.确因急事来不及请假者,必须事前电话请假,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再向分管领导汇报,事后再补填请假条,教导处负责汇总,每月公示一次。

  二、请销假规定

  1.教师因公出差,函授学习,须自行调好课,可视为出勤。

  2.教师的婚假、产假、直系亲属丧假,请假时按有关规定办理。

  3.凡因病请假者,需带本人医院出据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有关证明,按程序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4.教师在学校开展重大活动或参加校外集体活动时,原则上不要请假,如确需请假,须经校长批准。

  5、教师请假一节以上都须填写请假条,一天内由主管副校长签字审批,一天以上由校长批准。请假手续由教导处负责存档。

  三、考勤时段

  考勤包涵:上班、出差、教研活动、监考阅卷、值班等。

  四、考勤方法

  1.考勤采取全查、抽查相结合的方法,检查未见其人且无请假记录者按旷工论处,因请假造成空堂的`按旷课论处。

  2.全体教师按时规范签到。

  五、考勤量化奖惩

  每人每学期事假、病假计入教师综合量化评估,还将作为评先树优的依据之一。

  六、其他

  1.教导处负责每月汇总公示,上报校长室。

  2.本规定由教导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教师请假销假制度3

  一、工作制度

  1、全体教职工工作实行坐班制。

  上班时间:上午:从第一节上课到第四节下课下午:从第一节上课到第四节下课。

  2、上班要求

  (1)全体教职工必须按规定时间到岗,每天上午7:408:00签到,第四节下课后签退,其中班主任延迟10分钟

  签退;下午从预备前10分钟到上课前签到,第四节课下课后

  签退,其中班主任延迟10分钟签退,不准迟到、早退和旷工。

  (2)值日教师上午提前10分钟到岗打扫整理办公室。

  (3)授课教师必须提前2分钟在教室门口候课,上课铃响结束后仍未进教室的视为迟到,下课铃响前出教室的视为早退。

  (4)上课教师要做到教管并重,授课或辅导前要认真核对学生人数,做好教室日志的登记,发现学生旷课、迟到等问题要及时与班主任联系,授课或辅导期间要对上课睡觉、随意

  说话等行为进行管理,确保教学秩序井然。

  (5)教师上课要将手机调成静音或关机,并不得接打手机。

  (6)上班期间不得从事下棋、打扑克、上网玩游戏、玩手机等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7)严禁中午饮酒,晚上有辅导的,不准晚饭饮酒,严禁酒后上班,因醉酒不能上课或上班的按旷工处理,并由校领导亲自谈话。

  3、违纪处罚

  (1)上班迟到、早退一次扣罚3元,迟到、早退超过一节的按脱岗处理,一次扣罚10元。

  (2)迟到的'要到办公楼指纹补签,没有补签的按脱岗处理。

  (3)上课、辅导无故不到的,一节扣罚10元,领导谈话并在大屏幕公开点名批评。

  (4)请假半天扣罚5元,临时请假外出一次扣罚3元。

  (5)凡请假者离岗前任课教师本人应主动与本班其它教师协商安排好代课、辅导,造成空堂追究被代课人的责任,空一节课或辅导扣罚10元。

  (6)上班期间私自外出的,一次扣罚10元,并追究值班门岗责任,每放一人次扣值班门岗5元。

  (7)开会(包括全体教职工会、党员会、年级组会及学校组织的其它会议)、集体活动(升旗、教研等活动)缺一次扣5元,请假一次扣3元,迟到一次扣2元。

  (8)没有按时上交学期教学计划和教学总结的每缺一次扣10元。

  (9)对只教不管,任由学生睡觉、大声说话、打闹串桌及玩手机的,发现一人次扣任课教师1元。

  (10)因意外突发事件、公伤请假,经学校领导批准酌情对待。

  二、请销假制度

  1、请销假手续

  上课教师因病、因事需要请假离岗者,要先经年级主任批准后,再持请假条向李校长请假批准。保安及门卫有事向李书记请假。教辅人员临时外出向李校长请假。领导成员有事外出向校长请假,期满销假,不准捎假。

  2、特殊假本人结婚假一周,直系亲属婚、丧假一周。产假三个月(含产前假15天),晚婚晚育产假四个半月。

  3、说明:

  (1)在学校放假期间,产假以外的特殊假一律不再补休。

  (2)请假或脱岗进修期间,教职工不得享受学校设置的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和福利。

  (3)凡在本年度有旷工现象或请假超过一个月者,不得被评为各级先进个人。

  (4)对于经常请假或有旷工现象,特别是对于婚丧产等特殊假期满后长期不上班、造成不良影响者,除按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外,经校务会研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解聘或报请教文体局给予其调离本单位等处理。

  (5)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师请假销假制度4

  为了进一步严肃劳动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教育工作实际,现就教职工请销假制度,做出如下规定:

  一、假期的类别与期限

  (一)产假

  1、生育。女教职工晚婚晚育的产假为5个月,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但经批准生育的,产假为3个月,其中产前为15天。晚育的,女方生育时,男方可享受5-7天护理假。

  2、流产。女教职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务部门意见,给予730天的产假。

  3、哺乳。对产假期满,正常上班的女教职工,当婴儿未满一周岁时,每天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两次可合并使用,多胎哺乳的,每次的哺乳时间按每婴30分钟计算。

  (二)病假

  教职工因重病、急病需要住院治疗或所患疾病致使行动不便、神志不清等不能正常工作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假治疗的,可准予病假。

  (三)婚假

  1、教职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为三天;

  2、符合晚婚(男满二十五周岁,女满二十三周岁)条件的为7天。

  (四)丧假

  教职工本人的直系亲属(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至三天丧假。教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需要本人去料理的,可延长4天,但累计最多不超过7天。

  (五)事假

  除国家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教职工离开教学岗位办私事时,必须请事假。

  请事假时,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妥当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

  二、请销假程序和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需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待批准后方可离岗。

  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的,应在假后三天内补办,否则按旷工论处。

  (一)请假

  1、产假。女教职工休产假,由本人向单位(乡镇教委或县直学校)提交请假申请及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享受独生子女待遇的还需提交独生子女证,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由会计携带上述证件于该教职工休产假的第一个月内到县教育局人事科办理相关手续。

  2、病假。携带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及本人申请于休假5天内请假。经核实确需休假的方能准假。其中15天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决定;15天以上由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领导审核后(签字盖章),由会计报教育局审批,其中20天以内由人事科审批;20天以上由分管局长审批;40天以上由局长审批,一次病假一般不准超过60天。医院开具的建议证明只作参考,不作请假批准依据。对小病大养、多年养病不上班的,要专题报告教育局处理。连续请病假六个月仍不能痊愈的,由本人写出病休申请,经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核,人事科指定县级以上医院复查后,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3、婚丧假。由教职工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

  4、事假。半个月以内由所在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审批;半个月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教育局人事科审批;一个月以上的报请主管局长审批。

  5、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书记)请假。病假10天以内、事假3天以内的由校务会审批并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病假10天以上、事假3天以上的报县教育局审批。

  6、乡镇教委主任,县直学校、乡镇中学正职校长到市外省内出差2天以内的,需告知教育局办公室,3天以上(含3天)或到省外出差,必须报教育局局长审批。

  (二)销假

  1、女教职工产假和教职工一个月以上的(含一个月)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的三日内,由本人携带乡镇教委(县直学校)开具的教职工返岗证明,到教育局人事科销假。

  2、教职工婚丧假和未满一个月的病假、事假期满,上班后及时到乡镇教委(县直学校)销假。

  三、请假期间的待遇

  1、产假、婚假、丧假、进修(培训)假、特殊事假工资照发。

  2、根据国发[1981]52号文件要求,病假按下列标准发工资:

  (1)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和1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80%。同时,扣发全年各项奖金。

  3、一般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天,每超一天,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有关规定,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4、全年病事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超过60天或有旷工行为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良好及其以上等次。

  四、旷工的界定和处罚。

  (一)旷工的界定

  1、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班者。

  2、未履行请假手续,私自请人代课、代班者。

  3、虽履行了请假手续,但未移交工作而离校或离岗,影响工作者。

  4、本人虽提出请假或续假,但未获得批准,擅自不上班者。

  5、请假期满不按时销假、续假,又不按时上班者。

  6、无特殊原因,委托他人代交请假条或打电话请假且事后未履行请假手续者。

  7、无故不参加有关会议、劳动、活动者。

  8、无故不服从工作分配,虽在单位但不工作者。

  9、工作调动后不按规定时间到新单位报到者。

  (二)旷工的处罚

  1、对旷工的教职工,学校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进行批评教育。

  2、全年连续旷工3天、累计旷工超过7天,不得参加年终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不得参与当年的职称晋升。

  3、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全学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者,按人调发[1992]18号文件规定报人事部门批准予以辞退。

  五、其他

  1、伪造假证,骗取病事假的,经查实,除扣发请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福利待遇外,并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全县通报或行政处分。

  2、对了解教职工违反请销假制度而知情不报或包庇、纵容教职工弄虚作假的单位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

  3、教职工考勤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在每月五日前将所属教职工上月的考勤情况统计上报县教育局人事科。县教育局便于了解掌握,及时进行处理安排。

  4、各乡镇教委、县直各学校要按本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考勤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管理。

  六、本规定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制定的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教师请假销假制度5

  1、幼儿园工作人员外出,必须逐级请假,按时返回并及时销假;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无特殊事由不得请假。

  2、病、事假3天内由园领导审批;病事假3天以上,由干部处审批。病假必须持请假条和医院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方可准假,并按医生建议,视情批假。

  3、倒班或请假必须提前一天,临时请假者自行在本班内调整好后再按程序请假(班长签字后由园办批准)。

  4、每人每月倒班限一次,一次扣25元;全天班期间不允许倒班,凡在全天班期间请假者按日工资2倍予以扣除,顶班教师按请假者日工资的50%予以补助;开学、期末及大型活动期间请假按日工资的3倍予以扣除。

  5、请假人员休假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应及时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续假。未经批准超假或逾假不归者,按旷工对待,并按日工资的2倍予以扣除,2天(含)以上扣除当月工资。矿工7天(含)以上的自行解除劳动合同。

  6、教职工的产假,婚假按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直系亲属丧假省内5天,省外加路途。

  7、病、事假的有关工资待遇规定:

  (1)请病、事假者每学期累计不超过10天(含),扣除相应工资;10天以上者,除扣(含)请假期间工资外,再扣除期末当月工资的'50%。

  (2)住院治疗需连续请假1个月以上,发月工资总额的50%,2个月(含)以内发月工资总额的40%。

  (3)3个月以上,视情处理;连续事假10天(含)以上者扣除当月工资,2个月以上者停发工资并不再办理各类保险(正常产假除外)。

教师请假销假制度6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院良好的教学、工作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请销假手续与准假权限

  一、请销假手续

  教职工的各种假期(事、病、探亲、婚、产、计划生育、丧葬假等)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凡需请假的工作人员均须本人事先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病假须提供医院诊断证明),部门按照审批权限予以受理。经批准后,本人和所在部门必须安排好工作,方可离岗。假满回岗应及时向准假部门销假,未销假的均作超假处理,并及时报告人事处。

  二、准假权限

  中层副职、科级及以下管理人员、教学教辅人员和工勤人员请事假3天以内或病假1周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事假超过3天或病假超过1周的,由部门及主管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事假超过1周或病假超过1个月的,由院长办公会批准。

  中层正职请事假超过1天或病假超过3天,报党委组织部并经主管领导和党政正职同意后,到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

  婚假、探亲假、丧假均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需延长假期者按准假管理权限办理续假手续。

  产假、计划生育假由所在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休假手续,需延长假期者按准假管理权限办理续假手续。

  第二条请假

  一、病假

  (一)教职工因病无法正常出勤的,可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因患急病或在外地患病,可就近医疗机构诊治,同时应及时向单位请假,返回工作岗位一周内应凭医疗机构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二)病假期间待遇

  1.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工资全额发放。

  2.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工资全额发放。

  3.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自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4.病假累计超过12个月的,从第13个月起应办理病休手续。

  工作年限20年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20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5.因疾病造成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6.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以赢利为目的的其它各种活动的,一经发现,停发工资及各项津补贴。

  二、事假

  (一)教职工因私必须在工作日内处理的,可申请事假。

  (二)事假期间待遇

  1.全年累计事假在15天以内的,原工资照发。

  2.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不满22天的,按本人月工资的70%发放;工资中的职务补贴,适当补贴停发。

  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月工资及工资中的各项补贴。

  4.当年事假累计超过6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第7个月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条休假

  一、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范围

  1.参加工作满一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异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教职工。

  2.见习期的教职工不享受探亲假。

  3.学徒工、待聘人员、拒聘人员、离岗休息人员、开除留用察看人员、受刑事处罚人员,在学徒、待聘、离岗休息、开除留用察看,受处罚期间均不能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时间(含公休假日及法定工作日在内)

  1.已婚职工探望配偶者,每年休假一次,假期30天。

  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者,4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路途假另行计算。

  3.未婚职工探望父母者,每年休假一次,假期20天。

  (三)根据国务院和国家教育部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我院属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安排探亲,探亲假期间遇到法定节假日,仍包括在探亲假内。

  (四)探亲假路费

  职工探望父母和已婚职工探望配偶者,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薪级)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照学院《关于印发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制度等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的通知》郑铁职院财〔〕48号文件办理。

  (五)教职工在探亲往返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中断以致教职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待返校后应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证实并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后,其路途耽误时间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如无证明且超假的则按旷工处理。

  (六)教职工申请出境探亲的,其探亲假按国务院、河南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婚假

  男女双方均达到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办理结婚,凭学院计划生育办公室通知休假18天。重新组合家庭初婚一方符合晚婚者也可执行上述规定。

  如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按事假手续办理,无正当理由超假的则按旷工处理。

  三、产假

  凡符合晚育(已婚妇女24周岁以后,初育或晚婚后第一个孩子),产后领取独生子女证者,根据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女方产前、产后休假共6个月,经本人申请,院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可以增加产假3个月。男方可根据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享受护理假1个月。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假期期间,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四、计划生育假

  按照河南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五、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等)去世,需要本人料理丧事的,准假3天(外地不包括路程)。丧假期内工资照发,往返路费及其他费用本人负担。如因特殊情况需续假者,按事假手续办理。

  六、探亲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等在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校内岗位津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旷工

  教职工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没有上班又没有履行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每旷工1个工作日者,扣发本人月基本工资总额的30%。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五条管理

  一、按照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考勤办法,严格执行考勤制度,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切实做好考勤工作,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考勤结果上报人事处。

  二、为确保劳动纪律落到实处,各部门须如实反映本部门工作人员考勤情况,对部门不报、谎报考勤情况的,经调查核实,除通报批评外,同时扣发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当月校内岗位津贴。人事处不定期检查出勤情况。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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