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门前读后感

时间:2023-11-10 17:25:09 读后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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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门前读后感

  当看完一本著作后,相信大家都积累了属于自己的读书感悟,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读后感了。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读后感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法的门前读后感,欢迎阅读与收藏。

法的门前读后感

法的门前读后感1

  本书的内容比较多,匆匆读了一部分,收获不少,但还需要提炼吸收,所以就不从面上谈了。结合本书中的一个章节,谈谈自己的观点。我想说的是《判断的形成》。这节内容不多,主要是法官如何作出判断。

  文中提到,心理学家认为,判断的过程很少是从前提出发,随后得出结论;与此相反,判断始于一个粗略形成的结论。一个人通常是从结论开始,然后努力找到能够导出该结论的前提。

  但是,司法传统认为,法官以某种规则或法律原则作为前提,将这一前提运用于事实,并由此达成判决。既然法官是人,就有理由假定,法官不会仅因身披法袍就采用这样一种人工的.推理方法。司法判断,像其他判断一样,无疑在多数情况下是从暂时形成的结论推倒出来的。

  一位法官描述了自己的方法:法官的确是通过感觉而不是判断,通过预感而不是逻辑推理来判决的,这种逻辑推理只出现在法庭意见中。判决的关键冲动是个案中对于什么是正确、什么是错误的直觉;聪明的法官,在已有定论后,劳其筋骨,苦其心智,不仅为了向自己证明直觉是合理的,而且还要使之经得起批评。

  什么产生预感呢?它们通常被称为法官“政治的、经济的和道德的偏见”。

  说到这里,我就要说一下,我为何会选择这部分内容与同学们讨论了。因为前期我正好看了另外一本书《公正何以难行——阻碍正义的心理之源》。这本书里也专门对于法官的偏见有所涉及。书中提到,你可能认为,法官因其职业属性和专业培训,通常会格外依赖严谨的逻辑推理,但实际上,法官们往往或者主要凭借直觉做出决策。如有研究显示,如果法官的后代是女儿而非儿子,他在处理与性别有关的民权案件时偏向妇女权利的概率将增加16%左右。

  由于美国法律制度遵循先例原则,因此作者认为美国人所面对的各种规则,大多是由少数经过常青藤教育并具有北欧和西欧血统的男性基督教徒所制定的。所以,司法裁判的偏见从法律层面就意味着不可避免了。(雷小军)

法的门前读后感2

  法的门前这一寓言故事中,描述了一个乡下人想进“法”的大门,想去触摸法,想去了解法,可却因有守门人的存在,乡下人因为惧怕,刚开始没有进去。然而,乡下人在守门人的话语中,常年累月的尝试着走进法的大门,到底因为心中的惧怕直到老死也没有踏入法的大门,永远的只能在停留在了法的门前。然而到最后,比较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守门人看出,这乡下人快要死了,为了让他那渐渐消失的听觉还能听清楚,便在他耳边大声吼道:“这道门没有其他人能进得去,因为它是专为你而开的。我现在要去把它关上了。” 法因不守护而守护,什么都不守护的守门人守护着法,这扇门一直开着,向乡下人虚无开着。可想而知,最后时刻乡下人可以说是死不瞑目了。

  其实,我们现实中何尝不是这样呢?我们身边,有许许多多的人都是站在法的门前停滞不前。为什么会这样呢?我们多少是有文中乡下人的心理,那就是对法的惧怕。但是,虽然我们惧怕,我们的生活中不得没有法的存在,就好比文中乡下人想进入法的大门一样,但因为他的'惧怕,停在了法的门前,即使这样,乡下人还是想着要如何如何进去。

  其实,在这个寓言故事当中,还可以折射出另一个意义,人的一生就是这样,一辈子深陷在错综复杂的生活的迷宫中:彷徨、悲哀、矛盾、冲突和理想远去的无尽的内心折磨。到了机遇尽失的时候才发现,原来机会一直在等着你的,是你自己丧失了选择的勇气和机会。

  在这个世界,机遇不会垂青于等待者。有时候,我们毕生的梦想与憧憬,差的就是鼓起勇气,大胆地向前走一步。无论是从法的角度去还是从人生意义角度,都值得我们去理解与探讨。

法的门前读后感3

  本次读书会,是继续之前《法的门前》的阅读,感受法的哲思。

  在第一章中,为我们展开的是英美法系很重要的一个原则,遵循先例原则,就是所谓的法官造法,即前人法官的经验会被后人加以借鉴、总结,最终运用于司法中的过程。虽这一原则可能在某种程度上束缚法官的思维,但确是英美法系流传的一项非常重要的传统。

  运用这种原则,需要以案例分析法为基础,通过先前案例与现在案例的比较,找出相同点与不同点,用以明晓最适合当前情况的判决方式。在运用这一原则的过程中,也需要注意该原则在适用过程中的两个方面,作者称之为严格原则和宽松原则。也就是在过去的案例不适用于当前的形式时,选择剔除造成麻烦的'先例,再利用宽松的原则对先例(所确定的原则)进行扩充,以适应当前社会的发展。英美法系运用这样的方式,来促进国家法律的进步革新,以致不陷入被定义所束缚住的僵化境域。但司法过于灵活,却会造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法律的稳定性弱,难以预测等尴尬问题。虽然法官的裁量权由陪审团和律师制度加以牵制,但实际上法却在稳定的幌子下,不断发生着变化。

  作者用北卡罗来纳州殴妻案的系列判决来体现这一原则影响下,美国司法的变化与特点。这一系列案件的举例以北卡罗来纳州诉潘德格拉斯案(教师殴打学生)为启,北卡罗来纳州诉奥利弗案为结。充分体现了将近四十年这一系列案判决结果的变化,由强调家庭主宰的支配权到重视家庭个体的人权,由出于家庭隐私和稳定社会秩序的考虑对家庭琐事不介入到介入。判处的原则被不断继承应用,也被随之抛弃。法律的标准为了随着时代变化,更好调整社会关系,调整人们的行为而变化,但有时也因为改变过于频繁而变的难以让人把握和预测。

  就像书中提到的,一把用了几百年的斧子,却换过两个新头和六只新柄。那么现在的这把还是原来的那把斧头吗?

法的门前读后感4

  我认为这是一本很好的法学启蒙书籍。这本书的原版本来是一本法学教科书,内容还不错。

  作为一本关于欧洲和美国法体系的书,这本书非常重视判例。这几乎都是关于案件和法官的意见,很有趣的是,对案件的意见来自各个方面,既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

  本书的逻辑是:这是一个基于先例判案依据的体系。可以肯定的'是,先例在那里,这对案件来说是好是坏呢?

  这个说辞是在律师口中,所谓诡辩往往能是能颠三倒四;这样律师的态度,立场以及法庭上的表现往往可以左右最后的结果。

  此外,基于严格的法院和可以沉默的原则,对于质询是要实话实说,但是没有被问及的不利的事实和证据可以不被提出,不利的细节如果不被注意到也不必提及。但这样的律师不一定代表“所谓的正义”,而是代表委托人的利益。

  绝对权利属于陪审团,陪审团需要考虑案件的未来影响。判例法的影响不仅体现在法庭上,还体现在整个社会和国家的方向上。为此,陪审团应该相当公正。

  但在实践中,许多案例都被这样一个事实简化了:如果每个案例都是这样,那就劳财伤命了。

  此外,由于时代的诸多原因,陪审团有时受到利益集团的控制,因此法律和社会受到控制,有时这个时代的不公平导致了陪审团的不公平,进一步加剧了这种不公平。

  法官判刑。惩罚的威慑作用有时是必要的,有时却又是多余的。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在法庭上看到,可以庭外和解,但是和解的程序有时会让金钱凌驾于所谓的正义之上,所谓的金钱买到生命就是如此。

  这本书就是在这样一个两面性循环,内容无非是一些通识性的内容,虽然有点浅,但是比某个尽是虚假例子以及法条的《法理实》要好看许多了

  法,在佛学里的意思是轨持。轨,即是规范的意思;而持,即是维持自己。隐约中我感觉法就是做两件事情,一是给出规范,此规范是法条或者是判例,当有人违法了当事人可以找到依据申诉;二是,给个人提供一个规范来约束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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